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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4 共5468字

  4.1.3日本

  日本政府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是对从事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使用新能源产品的企业或团体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1)财政补贴

  一是研发投入补贴。为推进新能源技术研发,日本自1993年推出“新阳光计划”以来,每年投入约362亿日元的研发资金,该计划将持续到2020年。从1996年开始,日本政府逐年增加新能源技术研发和实证实验的资金,2004年投入研发资金1613亿日元,比1996年增加了 236.74%.二是投资补贴。日本政府把征收的石油进口税的一部分作为新能源项目补贴,补贴对象主要是新能源企业和从事新能源推广营销的机构、公共团体、非营利性组织。有数据显示,2003年,日本政府向新能源企业、从事新能源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和地方公共团体发放补助金总共396.43亿日元。三是直接对使用新能源的消费者进行补贴。

  2003年,日本政府对使用新能源设备的家庭提供了高达132亿日元的直接补贴气为扩大日本国内新能源汽车的需求,从2009年4月起,日本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提供30万日元的补贴,根据消费者所购车型的增大,政府给予的补贴额也将翻倍。此外,对使用期超过13年的汽车换代升级的用户,政府将提供10万日元的补贴。

  (2)税收优惠

  曰本政府对从事新能源幵发利用的企业都给予过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如,在1998年的《能源供给结构改革投资促进税制》中指出,日本政府把从事未利用能源的企业第一年所获利润的30%作为特别奖励返还给该企业。日本政府采取四大激励措施促进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一是减免购买混合动力车消费者2.2%的年税;二是补贴混合动力汽车高出传统汽车的购置差价,补贴最高不超过差价的50%;三是根据混合动力车排放实际指标比设计指标低出的百分比,给予车辆年税适当的减免优惠,如低出10%,车辆年税可减免25%;四是将燃油税调整至不低于油价的50%.2009年4月1日,为普及“下一代汽车”(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清洁柴油车)和天然气车等环保汽车,日本政府开始实施“绿色税制”即购买这类环保车可享受免除多种税赋优惠。
  
  4.1.4丹麦
  
  丹麦政府为促进新能源的发展,不仅制订了长期战略目标,而且政府通过灵活运用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作用于新能源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有力促进新能源产业化形成和商业化运作。

  (1)财政支出政策

  在技术研发方面,丹麦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实施科研项目经费拨款资助,以丹麦的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形成良好的分工机制,引导促进新能源技术研发。

  为鼓励风电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丹麦政府从1976年到1995年共投入1亿美元研发资金;近年来,丹麦不断加大对新能源技术的研发支出,2005年,丹麦政府投入约110亿克朗的研发资金,约占当年在GDP的2.6%,在OECD国家中居中等水平。在投资和生产方面,丹麦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证了新能源企业投资、生产的积极性。丹麦政府为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企业提供其投资额30%的补贴,风能提供15%的补贴,仅从1970年代1995年底,丹麦政府对风力发电企业的各种补贴高达20亿美元气为促进风电事业发展,丹麦政府先后实施了风机扩容计划、强制上网和补贴政策。如,丹麦政府为风电机组升级换代的企业提供其设备购置额20%40%的补贴;风电在丹麦实行优先并网,政府还为风电提供不少于0.1克朗/千瓦时基础补贴和平衡补贴。

  2008年,丹麦为鼓励投资商投资风电,补贴风电投资项目高达6950万欧元。

  在鼓励新能源消费方面,丹麦国家能源局投资2300万克朗(约与人民币等值)为1000座私人住宅安装太阳能电池装置。

  (2)税收政策

  在投资方面,丹麦政府通过幵征能源税,如对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提高传统能源企业的投资成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新能源产业;在培育市场方面,丹麦是欧盟第一个真正进行绿色税制改革的国家,征绿色税的主要思想是限制居民消费进而节约自然资源。自1993年以来,丹麦通过幵征能源税不仅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而且逐步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的环境税体系。丹麦政府通过征收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促使消费者选择高能效产品,从传统能源产品转向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4.1.5国外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经验与不足

  (1)主要经验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培育和发展新能源产业从技术研发、投资生产到市场推广、鼓励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各种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支撑,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以法律形式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对于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极为关键。美国自1978年出台《能源税收法》以来,还先后出台《能源政策法》、《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美国能源政策》、《气候变化行动计划》等多部能源法案和发展计划,共同构成美国新能源战略、法规、实施协调一致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为推进美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安全起到巨大保障作用。德国政府也从战略高度制定系列能源法案和开发计划,确保其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990年以来,德国先后出台《可再生能源法》、《环境相容性监测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等多部新能源法规,此外,对不履行《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关规定和破坏生态者,德国还制定了大量严格的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和环境标准进行制裁。

  实施系统的财税激励政策。在国家层面制定并实施系统的财税激励政策是欧美国家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经验。新能源开发初期资金投入大,运行风险高,产品价格难以体现低排放与可循环等优点,与传统能源竞争的价格优势不明显,难以打开新能源需求市场。因此,由政府出面制定并实施系统的激励政策,对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和税收政策是各国常用的激励措施。财政补贴,如德国采用补贴式发展模式,斥巨资对新能源技术研发、投资生产、市场推广及产品消费都予以不同程度的补贴,其财政扶持政策涵盖了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有效缓解了德国新能源开发初期融资难、开发利用成本髙、市场需求不足等诸多矛盾,领跑世界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政府采购,美国采取了诸多优先购买新能源产品的措施。美国通过政府采购,对新能源产品的市场推广和消费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了美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税收政策,几乎是各国都会运用的措施。

  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减免、投资抵扣等优惠措施,让利于企业,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正向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惩罚性征税和收费,提高传统能源的消费成本,减少新能源产品与传统能源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间接促进新能源的利用。

  注重新能源财税政策与新能源其他政策配合。培育和发展新能源产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扶持还远远不够,还需与新能源其他政策的配合。其一,产业政策。如欧盟对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进行战略布局,并建议一套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其主要做法是分三步走,明确新能源发展目标,设立不同类别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计划,建立定期检查与评估制度。日本设立系列“阳光计划”按步骤的开发利用新能源。其二,价格政策。德国通过制定固定电价制度,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电价,让发电商能够预期收益与成本,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不会无利可获,有利于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投资幵发可再生能源。其三,技术政策。高成本一直是制约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研发力度、提升科技创新是解决新能源高成本的最关键因素。发达国家纷纷斥巨资研发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引领新能源技术高端水平,掌握竞争主动性。如美国、日本以及众多发展中国家也都依托各种研究机构、协会、研究中心为平台,如国际太阳能协会、美国可再生能源理事会、希腊可再生能源研究中心,促进新能源技术研发、交流与合作。

  (2)不足之处

  纵观美国近30年来的系列能源法案,尽管其能源战略、法规和实施保持高度一致,但在具体措施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能源税法的有效期偏短,激励政策不稳定,严重干扰新能源的研发、生产和消费的长期计划的实施,从而不利于能源投资的良性发展。二是美国在能源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对新能源直接税收优惠和税务会计的间接优惠措施为主,而限制化石能源消费的重课税收措施偏少,总体来说没有形成系统的能源税收体系德国新能源产业在其补贴式的发展模式下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同时这种补贴式的发展模式背后也暗藏隐忧旦政府的能源政策发生改变将使新能源企业遭遇最大的风险。如,2006年德国政府开始减少对生物质燃料的补贴,德国国内生物质燃料销售明显放缓,生物质燃料企业纷纷倒闭。这一现象凸显出两个问题:一是新能源产业始终未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新能源产业仍然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二是补贴式新能源发展模式只能作为新能源发展的引发剂,新能源产业要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还需寻求其它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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