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瑞典
瑞典是一个十分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国家,因此不断的完善相关税制,对消费行为产生了有效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瑞典对能源、环境征收的税收政策具有种类多、规模大、特色强的特点,形成了针对电力、燃料和温室气体排放而征收的能源税体系,主要包括一般能源税和专门的环境税。
瑞典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能源税。主要功能是为了应对石油危机,减少石油的消耗;在90年代初期瑞典对能源税进行了调整,加大对消耗能源的调节力度,增强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在加入欧盟以后,瑞典更一步的调整了税制结构,使得能源税体系更加完善和有效,在减少石油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激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以及鼓励可持续消费等方面,表现出了显着的效果。瑞典的环境税收政策包含硫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以及对电池征税等,其中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以及产生二氧化碳的大多数燃料,通过降低产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瑞典的能源税和环境税经过不断的发展的和完善,其税收体系已经较为完备,这对消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得消费行为更加健康环保,促进消费模式的可持续性发展。
5.2 部分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中国的借鉴
5.2.1各国根据国情选择合适的税收政策
许多国家为了实现可持续消费模式,均采取税收政策作为引导消费行为,解决高排放污染等问题的重要手段,但不同的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各不相同的。
各国都是根据实际的国情,选择合适的税制模式以建立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税收体系。例如美国各州均幵征了汽油税,但是不同州的税率却是不同的;对氮氧化物征税的税率,瑞典是意大利的43倍,是法国的200倍;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对普通柴油和轻质柴油、有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的差别税率。这些有差别的税收政策是有由于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期下,人们的消费观念以及环保意识都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还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仅要考虑对消费模式的影响,还要综合考虑税收政策的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
5.2.2相关税收种类多样化
西方国家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治理方面采取多种税收政策,税收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几乎涵盖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方方面面。许多发达国家均引进环境税,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排放废弃物征税,如水污染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另一种是对会造成环境问题的产品征税,如包装材料、电池、化肥农药、轮胎、润滑油等。以上针对环境和能源的税收政策种类繁多,其征收涵盖面比较广泛。例如荷兰,其实行的环境税和能源税包括:燃料税、地下水税、水污染税、石油产品税、钓鱼税、土壤保护税、噪声税、消费税、垃圾税、汽车特别税和超额粪便税等十多种,涵盖了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多个领域。多年来,荷兰利用其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有效的利用税收杠杆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水平,从多个环节对可持续消费模式产生有利影响。而我国对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方面的税收政策存在着征收面过于狭窄,应该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多样性,以起到控制污染,引导可持续消费的作用。
5.2.3坚持税收政策的中性原则
很多国家都注重消费的可持续性,强调对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因此大多数国家均实行了环境税和能源税。环境税和能源税的实施不仅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筹集专项资金的功能,还能够纠正消费过程产生的外部性。但是对纳税人来说,推行环境税和能源税等税收政策则会不可避免的增加其税收负担,因此为了使相关税收政策得到顺利实行而又不破坏宏观税负的稳定性,不影响经济的稳定增长,大多数国家均坚持了税收政策的中性原则。这些国家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财政补贴、补偿措施、减少其它类型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税负降低,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例如瑞典在1991年的税制改革中降低了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使得所得税大幅度的削减。而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则由新开征的多种环境税加以补偿,特别是对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所征收的税。丹麦在1998年提高能源税税收,但是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单位和个人的税负增加,决定对部分能源的使用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在税制改革中坚持中性原则,有利于税制长久的稳定,减少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使纳税人更加广泛的接受这些税收政策。
5.2.4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
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有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消费等行为的激励作用和对资源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和产品的限制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充分运用差别税率、优惠退税、延期纳税、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激励企业和消费者的环保行为,从生产、消费、资源再利用等环节促进可持续消费。例如,许多国家采用了无铅汽油和含铅汽油的差别税率,这使得对含铅汽油的消费率大大降低,甚至在加拿大、瑞典、麦等国,含铅汽油几乎已经退出了市场。在美国,对购买太阳能设施实行费用的30%抵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即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不仅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消费水平,同时也增强了消费行为中的可持续意识,促进消费模式的健康转变。
5.2.5税收政策与其他手段协调配合
从以上国家实施的政策体系来看,没有一个国家是仅仅采取单一的税收手段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的,而是越来越强调税收政策与其他手段的协调配合作用。
首先,税收政策应该与法律手段相结合。在进行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时,要与本国相关的立法进程相配合,总结以上国家政策体系,都是在建立完善的环境税体系、能源税体系的同时也建立起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和能源法等多种法律法规,为税收在消费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的调节引导作用保驾护航。其次,税收政策应该与其他管制手段配合。大多数发达国家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多以税收为主,收费制度为辅。收费制度完全符合“谁污染谁承担”的原则,并且政策的制定比较灵活,实施过程规范易行,还可以因为污染程度的变化和不同对收费标准及时调整。因此很多国家在建立起完善的税收体系时也不会取消相关的收费制度,而是更注意税收政策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收费等收费手段结合使用,例如美国征收环境税的同时还执行押金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
此外,税收政策还要与公共媒体舆论手段相结合,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方式增强全体居民在消费过程中的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导全社会重视可持续消费模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