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增值税征管的国际实践及经验总结
4.1 增值税征管的国际实践
在法国、德国、韩国所采取的消费型增值税早已完成了由理论走向了实践的转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国务院决定自 2009 年 1 月1 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因此这一制度在我国运行时间还不长,还不是一个成熟和完善的制度。随着我国与国际发达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来往逐渐增多,对其增值税先进的征管经验的了解也越来越多,极大的方便了我们借鉴国外成熟的征管经验。
4.1.1 法国增值税征管模式
法国自 20 世纪 50 年代创立增值税以来,由于其具有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法国增值税征管工作十分重视纳税人信息档案管理,将收集纳税人涉税信息视为增值税征管基石,经过多年的实践最终建成了完整的纳税人信息记录系统。同时,法国税务机关很重视对增值税纳税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监管。根据纳税人规模的不同,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加强纳税申报审核程序;完善税款缴纳管理,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企业开展催报催缴;加大对退税的审核力度,对增值税纳税疑点问题企业开展强有力的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在法国,税收的强制执行制度和处罚制度赋予了法国税务管理人员很大的税收执法权限,可以根据不同的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及其严重性,对涉事纳税人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且不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即可行使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扣押资产、拍卖财产、搜查查封、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权力。
4.1.2 德国增值税征管模式
在德国,增值税被列为共享税,增值税的立法权在联邦政府,征管权由各州行使。自 1967 年起,德国增值税征管工作广泛地利用计算机系统来收集和传输各种纳税人各种经济数据信息。一个企业的登记号码生成后,由有限公司登记处、统计局以及税务机关共同使用,所有数据在各机关之间实时共享。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电脑网络的高效与快速,获取企业信息,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如每一户外贸企业的进口报告都通过电子系统经海关部门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广泛使用大大缩小了征纳双方成本。同时,德国大力提倡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能,因此德国税务局的装修都很简朴,没有过多的装饰,这种安排是为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能切身感受到税务机关首先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并不是特权阶级。
4.1.3 韩国增值税征管模式
韩国 1977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较早采取了纳税登记制度,对增值税申报的检查广泛采取信息化手段,主要依赖信息数据采集和比对,故其征管方式比较先进。韩国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物品和劳务时,必须填写一式四联的税金计算书,一至四联分别由供货方、供货方当地税务机关、购货方及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保存。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纳税申报书和税金计算书一同报送所在地税务署。税务署把资料整理后送地方国税厅计算中心,计算中心将申报书及税金计算书全部输入计算机,并实行联网核对,以核实是否存在申报数额有误、偷逃税款的情况。
4.2 增值税征管的国际经验总结
税收制度设置和税收征管手段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税收制度决定税收征管手段的选择,税收征管手段的革新同样也会对税收制度变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亦然。先进的征管手段和措施,是现行税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未来税收制度良性发展的必要选择。通过对上述国家增值税征管实践的介绍,为我国“营改增”改革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指引。
4.2.1 建立完备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信息高度集中的大型数据库,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税源管控、税务稽查等工作都有赖于数据真实完整、查询方便的核心数据库的支持。通过观察我们的邻居韩国的实践,增值税征管数据库中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做好增值税一切征管工作的根基。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和纳税记录采集的越及时、越详细,工商、海关、外贸、银行等兄弟单位的相关数据共享到数据库的越充分,税务机关对于税源企业的了解就越深入,采取的监控措施针对性就越强,监控力度就越大,监控成效就越明显。
4.2.2 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纳税人监控体系
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增值税纳税企业由过去包含的生产型企业向第三产业中服务业企业进行了扩围,现代服务业企业包含的企业类型多种多样,有些企业规模十分庞大,跨国跨省情况十分普遍,仅依靠某一地区的税务机关一家采取单打独斗形式,对细分行业的不同企业增值额进行确认,是十分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要切实做好增值税纳税人缴税情况的监控工作,就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形成多个地区、部门和行业联动的税源监控合力,将增值税征管作为一个国家层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工商管理机关取消企业年审制度后,要尽快优化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确保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并针对服务业纳税企业所属行业的划分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和明确,让二者行业划分方法保持一致,便于对税源进行监控。海关、外贸等机关应加大对进出口行业的管控力度,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共享,共同好对企业进口征税和出口退税的监管。银行应加大对非现金结算的审查力度,针对非现金结算中发现的疑点尽快与税务机关进行通报,防止纳税人利用非现金结算的手段偷逃税款。
4.2.3 建立高效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
总结上述国际成功经验不难发现,保证增值税的征管质量和提升增值税征管效率的手段中,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化征管网络系统是提高征管质量的首选,“大数据”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加强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核等工作的必选项,完善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准确的数据比对功能、高效的纳税疑点评估、便捷的税法宣传途径等都有赖于高度发达的征管信息系统。
从我国现有增值税征管技术条件和基础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应加大投入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将地方税种征管信息数据包含到“金税三期”数据系统中,尽快实现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的数据联动。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快软硬件升级准备,消除计算机单机运行的情况。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网络化、信息化征管所带来的风险,要做好系统的研发工作,做好容灾备份工作,将由系统不稳定、黑客攻击、病毒软件等引起的损失减小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