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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贫困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探究
【第一章】城乡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体制健全研究绪论
【第二章】弱势群体与医疗救助的基本概念
【第三章】城乡地区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第四章】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概况及问题
【第五章】国外医疗救助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六章】健全城乡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体系构建研究参考文献
三 健全城乡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托底性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到 2020 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新要求。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要求“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71.社会保障全民覆盖,是指在社会保障这一安全网惠及全体人民的基础上,还要使网眼越织越密,并确保网底不破。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正是编织了这样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他们陷入生存窘境,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医疗救助同时也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扶持。医疗保险权责对等的基本性质决定了部分社会底层将因为经济上的不可及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制度之外,这也就是医疗救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和意义所在: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帮助医疗保险制度外人群和制度内贫困人群分担疾病风险,是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的扶持,也是医疗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72,同时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奠定了托底性基础。因此,医疗救助制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托底性制度保障。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织密筑牢困难群众民生安全网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有关公平正义的理论,在西方由来已久。从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73,到卢梭提出的建立社会契约,“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包括两种不平等: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和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74,都包含了正义、平等的思想。在近现代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这一概念越来越多的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约翰·罗尔斯在 1971 年发表的《正义论》中,开篇即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机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与一般正义观“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不同,罗尔斯强调的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想尽力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的方式使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75.
西方学者的正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二次分配和国家福利制度上逐步实现公平正义,但这种正义只是“弥补性的正义”,而不是“结构性的正义”,这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结构和历史基础决定的76.在社会主义制度语境环境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77,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温家宝同志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发展生产力78.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医疗,第三是社会保障79.医疗救助制度涉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领域,既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且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中力量最薄弱、利益最容易被忽视的群体,对城乡弱势群体进行医疗救助, 更能体现一个社会最广泛的公平正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作为一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医疗权利的托底性制度建设,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无疑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三)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由政府单一的管理主体转向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组成的治理主体。
首先,对弱势群体实施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的表现,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扶贫济困,既是一个良好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尺度,也是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世界人权宣言》对此有明确表述:“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疾病医疗”.现代社会,人权保障依赖于良好的社会制度,健全的社会运行体制,政府对此责无旁贷。同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必然带来的社会变化加剧了社会流动、社会分层,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出现,使他们暂时或永久失去了生活竞争的优势,但并不能因此使他们失去生活的依靠和对未来的希望,政府是给予弱势群体希望和支持的最后保障。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救助的经济学属性决定了政府应为实施救助的责任主体。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非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80,由于救助对象的特定性在受益范围上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医疗救助便划入准公共物品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纯粹的公共物品还是准公共物品,其外部性都很强,单凭市场调节容易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需要依靠政府主导并提供资金支持。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内容包括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等社会转型期凸显出来的社会问题和满足人民需求、为人民提供有效公共服务。政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主要主体之一,在治理的途径和方式层面,应改变传统的依靠行政命令处理社会事务的强制性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将财力、物力等社会资源更多的向公共服务上倾斜,加大对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81.对弱势群体实施医疗救助包含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内容。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
最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医疗救助是政府主导,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当前,政府鼓励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形成了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实现了治理主体的主动有效参与,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丰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 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党执政根基的前提
当前中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和经济体制的转轨,一个比较庞大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逐渐形成,这与改革不到位、社会转型不到位有关,也是利益固化的一种表现。社会学理论提出,弱势群体是一群利益容易被忽视的群体,他们对忽视自己的群体容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认为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是由于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存在冲突的潜伏危险,从而形成危及社会稳定及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82.由于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脆弱的心理承受力,在其遇到诸如失业、失学、看不起病等问题,基本生活需求无法保障时,较强的从众心理极易使他们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进而演化为过激的集体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发生83.当前,群体性事件正在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往往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引信,处理不当会弱化政府形象,继而引起一些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医疗救助制度的健全,可以更好的解决弱势群体的看病诉求,保障其生存权和健康权,遏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矛盾的发生,是维护公共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
同时,党的执政能力的好坏,突出反映在人民群众对党执政工作的满意度上,重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服务上,具体体现在执政阶层是否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生存环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等方面的办事能力上84.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权利,关系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是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维护困难群众生存发展权、改善民生的一个关键领域。因此,健全城乡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