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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困境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4 共2152字
论文摘要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公众往往最关心以下问题: 罪犯是什么人,他的犯罪动机是什么,抓捕以后犯罪人的权益有没有受到侵犯,是否接受了公正的审判。而这起案件的被害人伤势如何,有没有足够的钱接受治疗,案件的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却被许多人所忽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生活中,案件没有侦破或者罪犯无钱赔偿的情况不在少数。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际困境

  案件一: 2008 年 4 月 19 日曾发生过一起轰动汕头的恶性抢劫案,当晚 9 点左右,广东省汕头市一名湖北籍女子行至一居民小区路口遭到两名男子飞车抢劫,女子被拽倒在地,不幸其长发被歹徒所驾乘的摩托车后轮卷住,女子大声呼救,周围群众纷纷上前阻止歹徒,为了逃避群众的围追堵截,歹徒加大油门,拖着女子前行了 800 多米以后弃车逃跑。拖行造成女子全身擦伤面积达到 50%,头发撕脱、头皮血肿,因头发被摩托车车轮缠住,女子伸手去抓头发时手指也卷入了摩托车后轮,导致女子右手的中指、无名指和小指被绞断。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案件终于在 2009 年 3 月告破,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分别在湖北和汕头落网。经过审理,法院判处两被告人赔偿 97507 元,但被告人的一句“我家穷得连一分钱也赔不起”使让判决变成了一纸白条。拿到判决后,受伤女子的母亲没有选择回到湖北老家,而是留在汕头上访。在了解了受伤女子的遭遇以后,汕头市民政局领导表示虽然很同情她,但是也只能筹集几千元,这对于女子所需的十万元医疗费是杯水车薪。其实早在女子受伤后不久,其高昂的医疗费用就已经让其贫寒的农村家庭债台高柱。在2008 年12 月17 日受伤女子的母亲就曾来到汕头市都市报编辑部寻求过帮助。那时女子的母亲告诉记者,当年 6 月她带着病情有所好转的女儿回到湖北老家休养,不料女儿病情复发且越来越严重,早已负债累累的家庭再也无法筹钱来医治女儿,女儿不堪病痛折磨,曾喝农药自杀,险些丢了性命。受伤女子的母亲希望社会各界热心人士能向她的女儿伸出援助之手。在媒体的呼吁下,为其筹得捐款 7 万多元。但是事隔两年后,受伤女子的母亲在走投无路之下又一次向媒体求助,希望社会上的好心人能够继续帮助她可怜的女子。

  案例二: 2013 年 5 月 20 日腾讯网、光明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知名网站都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2013 年 5 月 7 日凌晨 1 点左右,一名 13岁的女孩和她的几个朋友在海南省万宁市街头被陌生人持刀追砍,被害女孩莫名地被砍了 7 刀,砍了人之后凶徒匆匆逃离现场,受伤女孩随即被送往医院。虽然被害人及其家属已经在第一时间向有关机关报案,但直到这条新闻报道时仍没有任何有关案件进展的消息。被害女孩全身被砍 7 刀,全部集中在上半身,其中后背被砍 5 刀,有一刀刺中后腰,深达 5 公分,差一点伤到肾脏。

  其余两刀致右手手指和手掌关节处骨折,右手中指几乎完全断裂。女孩的父母都是农民,家里还有个弟弟,初一时女孩就已辍学回家打工挣钱,住院 12 天已经花去 7 万多元,这是家里所有的积蓄。女孩的治疗仍在继续,什么时候能够出院还是未知,女孩的家人只能求助于社会上的好心人,希望有人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女孩渡过这个难关。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困境的思考

  这样索赔无门、赔偿难以兑现的案件并非个案。“《南方周末》记者 2007 年 1 月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作了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 杀死或伤害 50 余人) 、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 杀死17 名少年) 、马加爵杀人案( 杀死 4 名大学同宿舍同学) 、杨新海流窜杀人案( 26 起杀死 67 人) 、宫润伯变态杀人案( 杀死 6 名佳木斯儿童) 、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 杀死 12 人伤 5 人) 到邱兴华案( 杀死 11 人) ,发现几乎没有一个刑事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 元。”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要承受犯罪行为带来的各种伤害。实践中,他们受损的权益往往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新西兰、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先后建立了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损失进行救助的制度,并且这些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很多人来说“被害人国家救助”这个词还很陌生。

  虽然我国的刑法第 3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何索赔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未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贫困等原因造成刑事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不到赔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办法得到化解,甚至有些刑事被害人将矛头直接指向了公共权力,给社会增加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三、结语

  国家给予刑事被害人适当的救助,保障他们的生存尊严,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问题。在人权保障深入人心的今天,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经成为对被害人人权保护发展的国际潮流。我国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正新.“4·19”恶性抢劫案汕头告破[N]. 广州日报,2009 - 03- 26.
  [2]贺立樊. 13 岁女孩茶馆莫名被砍 7 刀,警方称案件仍在调查[N].南国都市报,2013 -05 -20.
  [3]傅剑锋. 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M]. 南方周末,20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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