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国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的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动了社会转型的加快,同时也导致社会需求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志愿服务的产生较好地迎合了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并得到较快发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志愿服务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第一节 志愿服务的培训制度不健全。
随着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日益凸显。由于服务前的志愿者培训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志愿者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逐渐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在参与志愿服务前对志愿者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提高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提升志愿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虽然大多数志愿者在服务之前都会接受一定的培训,但这种短时、速成的培训,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及培训师资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倾向的出现,社会对志愿服务的专业化、层次性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志愿服务培训中的弊端也逐渐暴露。本文从培训的内容、方式及评估三个方面分析培训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萨拉蒙在志愿失灵理论中指出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几大缺陷,其中之一即是组织业余主义,由于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和自愿性等特点,参与志愿服务的人们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这将不可避免的影响组织功能的发挥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这就要求志愿组织必须对志愿者进行服务前的专门培训,进而保障其顺利完成服务活动。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不能形成良好的对接,是目前我国志愿者培训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种不匹配性主要表现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两个方面。首先从培训内容上来看,培训内容不够细致、不成体系,这就导致培训工作效率低下。
如有的志愿培训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和价值观念的熏陶,而忽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志愿服务培训的形式化;而有些志愿培训只看重服务技能的培养,而轻视志愿服务精神的培育,这不利于志愿者服务理念及服务态度坚定性的塑造。其次从培训方式方法上来看,培训方式大多以讲座式为主,内容较为庞杂,缺乏针对性;培训方法较为单一,以理论灌输为主,缺乏创新性和多样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志愿者专业技能的缺失,而与实际岗位的需要之间产生错位。
二、培训方式缺乏多样性。
志愿服务发展的规模化、制度化和层次化倾向,提高了对志愿服务主体知识、技能及思想素养的要求,这不仅需要培训内容的丰富,而且需要培训方式的创新。
然而,目前我国志愿服务培训方式过于单一,对志愿者综合能力的培养及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产生严重的制约。
我国志愿服务培训方式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讲座式、课堂讲授、交流会。
这些教育培训方式,一方面主要关注于理论知识的灌输和专业技能的传授而缺少精神和理念层面的培养;另一方面高新技术的发展使这种传统的培训方式不能较好地满足志愿者的多样化需求。培训方式缺乏多样性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志愿服务培训制度的理念比较落后,过于关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而忽视志愿服务主体的心理和精神层面的教育和培养。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最高需要,志愿者自我实现需要价值理念的激发,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关键。自我实现需要理念的树立,需要加强志愿者在思想和精神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心理收益的认识。而志愿服务理念的培训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稳定持续的过程,这不仅要通过阶段性的课堂、讲座等形式,而且通过户外拓展、内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把志愿服务理念的培训常态化,融入到日常生活当中,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文化和氛围。
三、培训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
培训评估是一种评定和审议的过程,即志愿组织或其他评估机构在志愿者进行培训的过程中,依据志愿服务的目的和宗旨,运用一定的评估指标和评定办法,对志愿服务的培训工作是否达到既定目标给予综合评定的过程。培训评估是志愿服务培训系统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培训评估可以帮助志愿组织及时纠正培训过程中的偏差,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调整,保证整个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然而志愿组织对志愿者培训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评估项目不够全面。多数的培训评估仅仅针对理论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并没有深入到志愿者的处事态度、行为习惯和价值理念等方面。而这些深层次的评估恰恰可以反映出志愿者是否能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任务,是否能够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与他人和谐相处,是否真正具有为他人服务的奉献精神。
其次,评估方式过于单一。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项目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估手段,如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培训评估流程体系和明确的评估目标,使多数的志愿服务培训评估工作仅仅停留在培训后一次简单的测试上,这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法有效地反映出培训的效果,严重降低了预测志愿者未来的行为和结果的可能性,使培训评估工作失去实质意义。
第二节 志愿服务的注册制度不完善。
任何一个组织都是由诸多个体组成的,组织成员是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组织成员为所属组织做出贡献的力量之源。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的获得,需要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来获得一种身份的认证,这种形式不但能够加强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对志愿服务组织的信赖和归属感,而且可以明确组织与志愿者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边界限制。此外,这种身份认证还能够加深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的认同感,使志愿者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服从组织的管理和分配。
一、志愿者身份认证缺少统一标准。
2006 年共青团中央制定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严格区分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并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通过注册制度的完善,提高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但由于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时间短,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各地方立法中对志愿者是否需要注册一直存在着争议,也尚未涉及到注册程序和注册号等内容。
志愿者的身份认证问题是当前我国志愿服务注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即志愿者是否必须注册。由于我国缺少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各地志愿服务立法则失去了总依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在志愿者是否需要注册的问题上产生了极大分歧。例如《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有人认为,一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并没有在任何志愿组织中登记注册,不属于任何一个组织。如果强行让所有从事志愿服务的群体都去登记注册,这不仅会影响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和自愿性的本质特征。因此,他们建议去除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和管理,保持志愿服务的特性。有些人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之前必须完成登记注册手续,一方面有利于在掌握志愿者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另一方面根据志愿者的兴趣和特长,有针对性的安排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优势。
二、注册方式和注册程序存在缺陷。
我国志愿服务存在志愿者不知道如何注册的问题,这与注册方式更新的滞后性和注册程序规定的模糊性有关。我国的志愿服务工作起步较晚,对志愿服务的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志愿服务注册制度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注册方式的创新和注册程序的完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尽管在《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对志愿者的普遍注册方式和注册程序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首先就注册方式来说,一是在志愿服务组织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二是通过网上注册,由于缺乏注册方式的宣传和指导,申请人对注册方式了解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申请人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其次就注册程序来说,各个地方在制定志愿者注册程序时差别很大,导致了志愿者注册制度的不统一,有时会出现一个志愿者面临不同的志愿者注册制度的规定。我国尚未形成针对志愿者注册方面的正式制度和注册机构,只是有些发展相对成熟的志愿组织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注册制度,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结束后的后期归档整理工作,不利于志愿者的系统管理。
第三节 志愿服务的激励制度不科学。
一、社会网络支持不足。
志愿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特征,决定了其活动开展覆盖面的广泛性。这种广泛的活动开展需要各方的支持,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而且需要社会群体、个人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随着志愿服务在社会公众中认知度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大大提高。但是因为我国的志愿服务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制度化的建设相对落后,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的社会网络支持方面仍然存在严重不足:范围窄、力度小、政策支持不足等问题。
首先从社会支持网络的范围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仅要有政府的支持和媒体的舆论力量,而且还有各种诸如企业、社会机构和宗教机构、民间团体的大力支持,社会支持网络较为完善。我国的志愿服务缺乏强有力的民间团体的支持。其次社会网络支持力度方面,在我国政府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都相当有限,社会其他团体或个体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度和资金支持力度非常小。最后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西方一些国家对赞助志愿服务活动的企业实行一定的免税优惠:可以用赞助数额代替税收。但我国并没有对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其他相关政策吸引其参与志愿服务,这不利于激励企业参与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会支持网络的不健全,导致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需要的各种设备、资金和场地难以跟进,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开展。
社会网络中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相对欠缺,人们对志愿服务及其相关概念的理解上往往会流于表面,产生误差。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对志愿者偏见和歧视的心理,他们普遍认为志愿者提供给社会的是一种免费或廉价的劳动力,对他们创造的劳动价值和劳动成果视而不见,甚至有的人和组织认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纯粹是作秀。这些对志愿服务的错误理解,不仅阻碍了志愿服务工作后备人员的储备,不利于民间团体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支持,也直接阻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拓展。
二、志愿者激励方式与内容单一。
有效的激励方式是避免人才流失的重要途径。虽然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但适当的激励不仅可以激发现有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并且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以保证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在对志愿者的激励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激励方式单一、激励力度不够、激励方法缺乏系统性等,这将严重影响激励效果。
第一,激励方式过于单一。志愿者在服务结束后,在服务过程中表现良好的志愿者往往会被冠以优秀志愿者的荣誉称号,这在以前还是能够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荣誉称号太过普遍性,甚至是可以造假的,而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的热情也不单纯的局限在为了获得这张证书上,导致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严重受挫。
第二,在激励力度和层次上不够深入。参加志愿服务的主体大多都是有爱心、有奉献精神、有责任感的个体,大多以精神价值的实现为最终的追求目标。但有些志愿组织缺少对志愿者精神或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缺乏深层次的人性化激励方式,这不利于培养志愿者对自己所属志愿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三,激励方法缺乏科学性。每个个体都是独特的活动主体,对志愿者的激励应该根据个体差异和个体需求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法,以满足志愿主体的需求、提高激励方法的成效。
第四,缺少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贡献和绩效的考核评估、表彰奖励没有明确的依据,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受到质疑。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志愿服务在激励机制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阻碍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积极性的提高。
第四节 志愿服务的保障制度不到位。
一、志愿者权益保障不足。
志愿服务的迅速发展适应了经济社会的需要,在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无私奉献的志愿者,必须做好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2016 年通过的慈善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2007 年实施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其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应该给予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安全、卫生、医疗服务等基本条件和保障,同时在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之前,应该对志愿者提供相关的培训和知识技能演练,让志愿者切实明白自己的志愿职责和任务,帮助志愿者解决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和临时困难。
虽然条例对志愿者的相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但要在实践中普遍落实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志愿服务活动中仍存在志愿者权益保护缺失的现象。
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当模糊,这也是志愿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很多志愿者本人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清楚,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当问题发生时,就为志愿组织推卸或规避责任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和借口,从而导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还存在一些组织或机构变相利用志愿者资源谋取私利、滥用志愿者名义进行强制性工作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挫伤了志愿主体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造成了志愿服务人力资源的流失。
二、志愿服务资金短缺。
资金供给是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由于志愿服务对资金援助的依赖性,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社会公益事业,不需要给志愿者支付工作报酬。但是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从培训费、餐费、交通费等方面的花费来说,志愿服务组织应该对志愿者提供相应的物质支撑或奖励等,因此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仍然少不了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目前志愿活动经费不足的现状,使很多志愿组织在对志愿者进行物质激励时陷入困难境地。
志愿组织活动经费来源的局限性,是造成志愿服务资金短缺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志愿者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经费开支主要依靠政府的拨款;二是社区志愿者组织,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三是非政府组织(NGO),运转资金主要来自会费、社会捐助及国际组织的资助。与国外志愿组织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相比,我国志愿组织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还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渠道没有被很好地利用起来,这是造成志愿服务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另外,志愿组织在资金筹集及管理能力方面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志愿服务经费的利用率。
在欧美国家,政府资金支持在志愿服务的经费支出中约占四成比例,剩余的全部由企业和社会人士负担。
与欧美国家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和构成相比,我国志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且志愿服务经费支出在政府所有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小。另外,一些民间志愿组织由于缺乏政府的认可,很难得到政府的财政拨款,这也是导致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支持力度不足的原因之一。社会力量作为志愿服务资金来源的另一个重要渠道,由于企业和个人的志愿精神欠缺以及对志愿服务的认知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志愿服务经费的短缺和不稳定,严重制约着志愿服务宣传、培训、激励等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