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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政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第一章】我国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探究绪论
【第二章】小微企业相关理论及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概况
【第三章】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第四章】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现状分析
【第五章】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第六章】完善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财税扶持下小微企业发展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6 章 完善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建议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的不断加深,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也不断完善,然而,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对其加以完善,以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进行现状分析和国外成功经验借鉴的基础上,认为在完善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现行财税扶持政策的调整,修正当中存在的不符合发展实际的部分;其二是补充和完善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手段和措施;从而建立完善的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
6.1 完善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建议
6.1.1 创新财政扶持政策措施,完善财政间接扶持机制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根据其作用机制分为:直接扶持和间接扶持。直接扶持主要是以直接的专项资金政策对小微企业提供补贴和贷款的形式,间接扶持则是以财政资金出资的方式,协调社会其他组织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服务。针对目前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表现为扶持手段单一、支出效率不高、扶持力度不足、缺乏针对性等方面的问题。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1.逐步加大原有的各项财政支持资金规模,并保持其在财政预算中合理的增长幅度,发挥财政政策的“汲水作用”.
2.设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对不同类型与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扶持政策。
3.创新财政扶持政策与资金使用方式,联合社会其他组织对小微企业提供支持,提高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财政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
4.完善财政间接扶持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调动财政资金引导社会投资对面向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的帮助。
6.1.2 构建以财政支持为主体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由于资本市场的逐利性,因此,对于解决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解决好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和成本问题,使得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和担保成本与风险等同于提供给大企业的贷款和担保成本。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其一是财政支持与融资担保机构共担风险,财政担负部分风险既可以降低融资机构和银行的贷款风险,又可以防范小微企业与融资担保机构的“道德风险”,解决风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二是规范贷款对象的遴选机制,防止财政支持融资担保政策落实中的“寻租”问题;其三是创新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的财政支持手段,建立财政支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的有效机制;其四是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风险投资市场,引导融资机构和银行向风险较大、收益较高的高科技小微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6.1.3 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我国财政资金支出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饱受诟病,主要原因在于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资金管理上的不足。而对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支出资金扶持效果有限的原因,除了规模偏低的原因外,还在于对各项扶持资金管理的忽视。
目前,我国在财政资金的利用上普遍存在着“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财政资金的使用评价体系与跟踪问效机制,对立项企业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以此作为今后该企业是否获得其他相关项目资金资助的依据,发挥财政监督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的扶持作用。
6.1.4 完善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方面,不仅能够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订单增加销售额,还能够形成示范效应,引导市场消费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然而,小微企业往往由于自身实力不强的问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受到歧视。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并在《中小企业促进法》当中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方面购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意见,但是,这些政策规定仍然多以原则性条款的形式存在,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加强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其次,要规范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公开招标信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并对小微企业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和采取一定的优惠方式;最后,在小微企业在获得订单之后,要协调融资担保机构对其融通资金,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
6.2 完善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建议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其政策效果稳定、持久,可操作性更强。
6.2.1 逐步增加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
目前我国在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中,主要采用的是以税收利益让渡为主的税率式和税额式的直接优惠方式,而以税前优惠为主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作用,应该改变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有限的状况,逐步增加采用加速折旧、税前列支、延期纳税、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和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局面。
6.2.2 对不同的小微企业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企业由于处于不同区域、从事不同行业和经营不同项目,获得的利润也会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小微企业处于不同发展时期的政策需求也会有所不同,采用的税收扶持方式与扶持力度也应有所不同。例如,对初创的小微企业而言,需要创业基金直接投入和直接免税的扶持;对于发展期的小微企业则需要财政支持政策的融资支持与投资抵免等方面的政策,促进其扩大投资和生产的规模。因此,应该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和税收优惠力度。
6.2.3 调整和完善流转税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公平竞争
税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应该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与企业经营发展最为密切相关的两大税类。因此,针对目前小微企业涉及流转税的税收政策方面,其一,应该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范围,发挥增值税的税收中性,解决营业税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其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我国小微企业出口比重较大,在实行增值税扩围的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状况,适时调整退税税率,逐步实现完全退税,提升小微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其三,调整增值税政策和营业税政策,如:降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提高和更改增值税起征点为免征额,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等方式,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6.2.4 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后劲
企业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税收的转嫁能力不强,对小微的经营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另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校正性较强,有利于采取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小微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因此,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和健康成长,可以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以下措施:
1.对融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实施税收优惠,将信用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所得予以税收减免;对融资机构和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利息收入予以税率优惠;改变以往对小微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额时部分扣除的规定,改为按实际支出扣除,降低小微企业的筹资成本。
2.改变以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对小微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的管理费用设置较高比例限额的税前列支,降低小微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对小微企业用于研发的各项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对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与科技发明、专利的交易所得进行税收优惠,增加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税收优惠方式和税收优惠范围。
3.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初创投资和再投资。对小微企业设立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对刚创办一定期限如三年或 5 年的小微企业的纳税所得额进行减征或免税;对小微企业的经营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予以免税或税前扣除。
6.2.5 建立健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模式
限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条件和水平,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简化征管程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的征税模式。积极推行对小微企业的税务代理制度,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一方面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减少纳税人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使得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税负与实际应缴税款相符,保证核定征收企业的利益。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征管管理中心,对小微企业提供会计和税收方面的服务。优化小微企业涉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提高对小微企业纳税辅导的针对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6.3 完善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6.3.1 调整并统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针对目前我国税法、会计制度和国家工信部三方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扶持政策的步调不协调,缺乏针对性的现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是需要协调税法、会计制度和国家工信部三方涉及的小微企业的税收认定标准,保证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其二是进一步细化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区域的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同时根据细化的小微企业行业与区域特点,在税法上对其实行步调一致的差异化税收优惠;其三是在目前扩大增值税扩围的大背景下,应该放宽对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认定标准。
6.3.2 建立健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国外为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中小微企业法律体系,我国虽然于 2002 年 7 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经过不断的完善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其仍然存在着政策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高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对其中不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部分进行修正,创新促进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2014 年 2 月 27 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已经开始公开向社会征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意见建议,相信此举在收集小微企业的政策需求信息并据以改进政策供给方面会对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极大的作用。另外,针对我国促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立法保护,政策效果不强的政策现状,我国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逐步建立起一套专门用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体系。
6.3.3 规范协调小微企业的各类财税扶持政策
通过前文对于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现状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当前我国促进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存在政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和规范性,不利于国家对小微企业扶持思想的贯彻落实以及宏观经济调控的顺利运行。针对这一现状,有必要对现行各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如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清单形式准确的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逐条列明予以规范,并通过这一清单对各项财税扶持政策统一和协调,提高其在实际政策落实中的践行效率。
另外,在财税扶持政策的制定上,不仅要统一规范一般性和普惠制政策条款,还要体现“差别化”的政策导向,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小微企业制定差别性条款,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例如,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在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的同时针对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制定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的校正性,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地区的小微企业的制定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体现政策扶持的纵向公平。
6.3.4 构建中央财政支持与地方财政支持的联动机制
中央与地方在实施财政扶持政策上有其各自的优势,中央财政便于统一协调扶持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措施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地方财政便于根据本地区特点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地达到扶持效果。中央财政实施统一性的财政政策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投资上“用足投票”问题,而地方财政政策的差异化又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间的有效竞争,提高政策质量和政府服务效率。因此,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取长补短的协调中央与地方财政政策,发挥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