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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环境危机公关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03 共46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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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政府部门环境危机公关能力探究
  【第一章】环境危机下政府公关模式分析绪论
  【第二章】环境危机公关相关理论
  【第三章】政府环境危机公关问题分析
  【第四章】国外政府环境危机公关经验借鉴
  【第五章】广州市政府“雾霾”危机公关案例分析
  【第六章】政府环境危机公关的策略研究
  【参考文献】政府应对雾霾危机的公关实践研究参考文献
  
  四、国外政府环境危机公关经验借鉴
  
  中国政府危机公关实践起步晚,危机公关意识正在逐渐觉醒,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政府应对河流污染、矿难事故的冷漠与无力。而发达国家在面对飓风、海啸、原油泄漏等环境危机时的果敢与冷静,在危机公关中的及时和准确发布信息,获得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等方面是值得我国政府公关人员学习借鉴的。下面笔者将对日本、美国以及英国政府在面对环境危机时的做法进行分析总结。这对我国政府环境危机公关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尽管上述三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政府环境危机公关体系,但我们可以在它们对危机公关的认识上进行思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危机公关体系。
  
  (一)日本--打造危机公关型政府
  
  公共环境危机一直是日本政府危机公关工作的重中之重。日本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灾多难的国家。日本国土面积狭小,资源匮乏,人口稠密。且位于板块交界区,火山地震频发,全国共有 160 多座火山。夏季的台风、海啸经常会造成日本大部分地区经济的巨额损失。频繁爆发的环境灾难使日本举国上下形成了高度危机意识和成熟的危机管理体系,危机型社会应运而生。
  
  环境危机的应对离不开权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灾害防范管理体系。日本政府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形成全国性的危机管理体系。不过当时的危机管理是以地方自治为主,地区之间信息闭塞,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不利于危机有效处理。为了能够及时有效的度过灾难,日本加强了中央内阁总理的决定权与指挥权,提高了中央危机应急管理机构的地位,开始实行全政府型的危机应急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在面对危机时,首先确认危机信息,迅速反应,联合内阁长官召开协商会议制定危机应对紧急措施,地方职能部门如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严格执行中央命令,有条不紊。中央和地方还分别设置了常规的应急部门,成立了各自的危机应急体系。[82]2003 年日本本州发生 7.0 级地震。地方政府立即启动危机应急机制,并将灾情及时上报中央,通过政府灾害信息网发布地震信息,指挥居民逃生。地震发生几分钟后,中央各职能部门已经召开紧急对策会议研究灾害情况,制定应急对策。由于健全的危机管理体系,此次地震并没有造成巨大损失。
  
  日本环境危机事件的解决依靠的绝不仅仅是政府在危机发生时的公关管理活动,企业、社会团体、公众的作用也不容小觑。日本社会早已脱离政府单方面救灾的形式。日本民众有极强的危机意识与忧患意识,会依靠自己的力量守护自己的家园,自己挽救城市的环境。私营企业在环境危机发生时会迅速集中救灾物资,帮助政府进行救援任务及灾后重建。公私合作、政社合作、政民合作已成为日本危机应对的主要模式。危机型社会正是体现在这种独特的危机应对之中。为了打造一个灾难防御型社会,提高社会民众整体的互救、自救能力,日本公民从小就要接受各种环境危机知识以及生存技能和自我保护技能的学习培训,日本家庭中会准备防灾储备物资,日本的学校也会定期开展防火防震演习,让青少年知道自然环境危机的破坏力,培养其保护自然环境、防御灾害的意识。相关政府组织会印制灾害防范、自救的宣传册向民众免费发放,并有许多免费的防灾体验中心、灾害教育中心、减灾培训及急救课程供市民学习体验,锻炼民众的防灾素养及心理承受能力。日本存在很多灾害救助的社会团体,他们的职责不仅限于向社区普及防灾知识,在环境危机发生时,他们往往因其专业的技能学识帮助其他人度过了危机。[83]2011 年“3·11”大地震和其后发生的核泄漏事故是近期最引人瞩目的环境危机,它不仅对日本国内的自然环境产生破坏,而且有多名人员受到核辐射,其破坏力甚至超过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但日本社会的救灾行动还是值得肯定的。市民有序的进行互救或等待政府救援,医药、电信、食品企业都纷纷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人员物资运往灾区,帮助政府确认失踪人员、救助伤病居民等。
  
  当然完备的法律法规也在环境危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有关灾害防范的法律达 200 多部。从灾害预防、危机紧急应对策略到灾后恢复振兴,法律覆盖了危机管理的所有阶段。除了全国性的环境危机管理法律外,各级政府也要建立本级的“防灾计划”,其作用等同于地方法。政府不仅强调法律覆盖范围的全面性,还很注重危机内容的全面性。漫长的防灾经历让日本的法律不仅局限于地震、海啸、水灾,还扩展到海洋污染、火山活动、原子能灾害等领域。
  
  (二)美国--法律导向的政府环境危机公关
  
  美国地处太平洋与大西洋之间、国土面积居世界第四,人口稀少。狭长的海岸线及开阔的平原地形使美国易遭受飓风、海啸、热浪的侵袭。每年美国因自然环境危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上亿元,更不用提人为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费用。为了能有效地管理和应对公共环境危机,美国政府早在上世纪就建立了灾害应急体系,并随着时间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现在美国已形成成熟的危机管理体系,成为其他国家借鉴的榜样。
  
  美利坚民族向来重视法律的作用,一切事物的运作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公共环境危机事件中也同样如此。政府官员、研究学者、专业救援人士群力群策共起草拟定了上百部突发事件应急法规,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联邦危机应急管理中心的成立也是依据吉米·卡特总统的执行法案确定的。1970 年的《灾害救助法》以及 1974 年的《灾害救济法》属于综合性的灾害应急政策法规。而美国的单项灾害应对法律也种类繁多,覆盖已有环境危机的所有方面。关于洪水灾害的有防御法、监测法、保险法等;关于地震的法规有地震法,灾害性地震反应计划等五部法典;关于海洋污染治理和地质活动的法规也早已制定。[84]联邦层面的有国家安全法、紧急状态法、反恐法、灾害控制法以及各种全国性的危机应急计划;各州也制定了相应的危机法案和应急法规,如 NewYork State Executive Law 和 The California Emergency Services Act.[85]通过法律,美国形成了科学的危机应急管理机制,形成了立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网络和全面的危机管理体系。法律法规的不断新增修改,联邦政府的危机指挥命令权得到法律的确认,政府的灾害救援作用也日益明显。
  
  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政府的环境危机公关活动常常取得巨大成功。环境灾害危机法案明确危机处理的主要责任方及其法定程序、权利范围和其他政府组织的协调配合职能。各级政府危机公关行为只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操作运行即可。在环境方面政府部门可按照美国环境法的政策法规开展危机管理,对待空气污染问题政府根据 1963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为州与地方政府解决空气污染问题提供了依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以及全面环境对策补偿与责任法则是对国家应急中心的职责加以规定,确保水源的清洁。具体到危机的发生区域、影响范围问题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声明国家灾难应急管理为联邦-州政府两级管理,全国性的或影响范围广地区政府不能单独应对的自然灾害由联邦政府和联邦应急事务管理中心组织救助。紧急情况下国家总统可以根据《斯坦福法》和《全国紧急状态法》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灾害处理状态。FEMA 的危机管理核心机构的地位则是根据卡特总统 12127 号行政命令加以确定的,而之后的 Post-Katrina EmergencyManagement 法案又提高了其在应急管理中的地位,扩大了在危机应对方面的权利和职责。州政府必须协调配合联邦机构共同开展危机处置策略,及时开展公关活动。根据《应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案》、《1946 年经济法》、1966《信息公开法》及 1976 年的《阳光政府法案》规定:危机发生时政府机构之间不能隐瞒危机情况,必须保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及资源共享。[86]当然这些法律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确立也给予公众最大程度的知情权,政府官员在危机发生时必须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网络公布危机信息,联合社会的力量公共应对灾难。
  
  2005 卡特琳娜飓风事件中政府含糊其辞,不愿解答公众质疑,救援动作迟缓,遭到美国社会和公众的批评与嘲讽。相反,“丽塔”飓风事件中政府做到“有法必依”美国国土安全部就根据《国家应急计划》宣布此次自然灾难为“全国性重大事件”,立即启动全国性应急机制,联邦紧急计划中心 FEMA 统一指挥部署,调度物资救灾抢险。政府官员通过广播、电视提醒民众认真对待灾害,并及时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民众配合撤离行动。布什总统深入灾区,听取工作汇报的行为也让美国民众对政府更加信任。[87]
  
  (三)英国--综合性环境危机公关治理
  
  1952 年震惊世界的“伦敦烟雾事件”、泰晤士河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着英国民众的生存健康,给英国以重工业为主的经济模式当头棒喝。英国开始反思环境危机事件的教训。历经长达半世纪的治污实践,英国已经在政治、法律、经济方面建立了完善的空气污染治理系统,伦敦市也早已摆脱“雾都”的称号,成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现代生态型城市。
  
  英国在应对环境危机方面的努力:制定了世界上首部大气环境保护法《清洁空气法》,并相继出台了《污染控制法》、《汽车燃料法》等一系列防止空气污染、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的法案来治理“雾霾”;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以节能低碳型社会为目标。发动“绿色政府”行动,建立战略环境评估体系;整顿重工业企业、改造居民区高耗能炉灶设备,对排放污染物超标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在经济上对环保节能产品的更新实施折旧补贴,公布气候变化税的免征额度,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成立大型节能减排基金促进社会环保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在公民教育方面,学校利用像是生活环境来进行环境教育,引导学生探索人与自然环境间的关系,培养青少年积极的环境保护理念,使可持续发展渗透并内化成为英国民众的国民性。[88]
  
  政府在环境危机处理上的决心与行动,影响着英国私营企业主、社会性的危机服务部门、以及志愿者组织。英国政府通过大众媒体、网络传媒等各种平台来实现与企业、个人的资源互助、信息共享、一致行动。商业型企业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淘汰高污染的生产设备,在企业网站上公布环境能耗信息,组织专业人才研发环境污染小的清洁能源、绿色产品,以己之力改变当前市场的能源结构;非营利组织经常在社区开展环境危机演习与培训,高等学府则对空气中的污染物进行检测研究,为环境政策的制定提供关键数据。在危机事故发生时,社会媒体经常参与到政府的应急计划中,与政府新闻官员沟通,了解环境危机实况,安抚民众恐慌情绪。[89]
  
  英国政府在环境危机管理上建立了综合的环境危机处理战略,用政策法规和严格执法来与公众沟通,用环境评估数据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用清洁的空气、水源来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通过对日本、美国、英国政府在公共环境危机过程中政府公关行为的比较,我们可以得知成功的政府环境危机公关必须依靠健全的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所形成的完善的危机应急管理体系与机构,调动社会各界与政府沟通合作,提高民众的危机意识和环保教育。政府危机公关仅仅依靠政府是很难取得满意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布和政策执行需要区域之间实现信息互通,企业遵守政府制定的环保标准,公众响应政府号召,不对立、不对抗。以上三国的经验虽与我国国情存在差异,但我们应该取长补短,在学习他人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本土化”的政府环境危机公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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