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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发展及其监管概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22 共43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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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务派遣政府监管研究
  【第一章】劳务派遣监管中的困境与对策绪论
  【第二章】劳务派遣发展及其监管概况
  【第三章】上海劳务派遣现状及其监管
  【第四章】上海市劳务派遣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上海市劳务派遣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完善劳务派遣监管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政府劳务派遣监管的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2. 劳务派遣发展及其监管概况

  2.1 国外劳务派遣的发展及其监管

  在 20 世纪 20 年代,有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到美国国土,这些大量的外来人口作为劳动力来说没有一些很好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管制,这些涌入到美国的大量人口被本土的私营企业主剥削着,让他们从事最辛苦而又最低层级的工种,其他国家在此以前的历史中没有发现比美国更早出现类似这种用工情况的,故暂且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最早出现的国家就是在美国。

  外来人口成为劳动者需要通过劳动来满足生存需求,而这些劳动者的权利往往受到极大的侵害,于是在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制这些用工行为,有约束私营企业主的作用,也有保护这些劳动者权利的作用。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劳务派遣机构在欧美国家出现了,欧美国家出现了的这些劳务派遣机构与传统就业服务机构对比起来有很大的区别。这些劳务派遣机构的雇佣权利、义务与责任联合统一,同时这些劳务派遣机构在欧美国家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具有灵活性,因此在许多其他国家中就慢慢地放开了,更多的国家开始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政策上的指引。

  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各国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迅速出台,世界各地的劳务派遣得到迅猛发展。例如:美国出台了《德克萨斯州雇员租赁服务法案》、德国出台了《劳务派遣法》、意大利出台了《就业促进法》、日本出台了《日本劳动派遣法》、韩国出台了《韩国派遣工作保护法》等,各国对劳务派遣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同时也各有特点。在美国,劳务派遣机构的规模相对较大,但数量就相对较少,美国的劳务派遣机构掌握着非常多元化而且全面的人力资源信息,能够为企业提供系统性很强且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人才服务,但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仅仅维持在每个州只有不到 20 家,数量较少。在法国,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尤其对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等的监管问题上,派遣机构首先必须向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申报,其次还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同意的反馈意见之后方可营业,再次必须向有关部门缴纳保障金,最后必须保证劳务派遣工与其他正式员工的待遇是一样的,法国规范劳务派遣的非常重要的准则就是享受平等待遇,要求各方必须遵守,所以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在日本,放松管制是这个国家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刚开始的时候,日本允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并开始界定派遣期限仅为 1 年;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为了达到不让劳务派遣对正规就业产生不良影响的目的,从 2007 年开始,日本将派遣期限从1年延续为3年;后来,随着日本的就业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就又出现了延长派遣年限来缓解失业的做法;另外日本在派遣的适用范围规定上,也是随着经济变化而不断调整,劳务派遣行业的适用范围由最初规定只有 16 个行业可进行,慢慢调整到 26 个行业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再调整到后来只规定哪些行业不允许进行劳务派遣,这一系列的不断变化调整,实际上是扩大了日本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在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从 20 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各国的经济衰退,劳务派遣行业在这时期空前地迅速发展起来,用工单位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更愿意采用从正式用工的方式转变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欧洲的丹麦、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劳务派遣行业时至今日还在逐步完善之中。在东欧地区,劳务派遣作为新兴的用工模式还处于缓慢发展的阶段。

  当然,无论各国劳务派遣发展情况是已经发展成熟、是发展当中、还是发展缓慢,各国政府都十分确信劳务派遣具有灵活、快速的特点,一方面可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核心能力发展,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美国对劳务派遣的监管,体现在法律制度层面较其他国家到位,政府引导劳务派遣的行业协会信誉制度形成,也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成熟。

  劳务派遣行业协会成立于美国各州,派遣行业协会由三方力量联合组成,这三方包括政府方、企业方与工会方。劳务派遣行业协会严格制定其行业准则与服务质量参照标准,定期对会员单位各方面进行巡查监管,对于违反行业准则的会员单位进行深入地调查取证,核实违规的情节后,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会员会籍。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控制,包括每个环节的监督、考核和反馈。政府作为一方重要力量引导行业协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按照纵向和横向形成有多个等级的信誉制度,并且规定信誉度的高低直接会影响业务,如直接影响派遣单位是否具备从业资质和直接影响派遣单位派遣合同签订的数量等。对此,我国可以将此制度作为借鉴,有利于提高劳务派遣提供商自身管理的水平,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成果的质量、数量与效率,起政府监管的作用。

  2.2 国内劳务派遣的发展及其监管

  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国外,定义为一种与常规用工方式不同的非常规的、作为补充的用工形式。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引入到我国并得到迅速发展。在 20 世纪 70 年代的中国,外资企业从国外进入到国内,外资对劳动力有大量的需求。然而由于当时国内政策原因,外资企业无法自主招聘员工,因此就产生了人力资源公司,当时的人力资源公司的重要业务就是为外资企业招聘员工。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外资企业的需求招聘合适的员工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里工作,我国在这种环境条件下,"劳务派遣"产生了。

  进入 20 世纪际 90 年代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推进,劳动制度的改革时期随之到来。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大量涌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大量的下岗再就业需求也出现于国有企业中。政府面临巨大压力,面对这两个庞大的需要就业的一定要及时处理的群体,必须积极为他们寻求就业的道路。而刚规范起来的劳务派遣制度就很顺利成章地为政府解决了这一问题服务了,可以帮助这些待业的劳动者解决就业这一大难题,因此,劳务派遣快速发展的时期就到来了。在 2008 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该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发展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因此,劳务派遣在我国迅猛发展就是出现在《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劳务派遣员工分布在我国的各种大小行业中。随着劳务派遣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设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复杂的问题也在不断的暴露展现出来,因此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六年以后,2013 年我国对对 2008 版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此后,政府又在 2014 年颁布实施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上述立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以及劳务派遣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归属等等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劳务派遣这一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从颁布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法规看,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首次承认了我国劳务派遣合法化,其中第五章第二节,对我国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条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工薪酬待遇等方面做了说明,对于刚刚在我国兴起、处于发展阶段的劳务派遣行业,起到了很大的规范促进作用。

  2013 年我国对 2008 版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九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2014 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年 1 月 24 日,经过漫长的博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终于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 2014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作为第一个劳务派遣领域的"部门规章",规定向上上承《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向下承接各地方政府有关劳务派遣的实施细则,必将成为劳务派遣领域的核心规范,规定将极大的改变中国的雇佣环境和劳资关系,给众多企业用工管理和持续发展带来新挑战。

  201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上海实施细则 沪人社关发[2014]27 号,将给上海劳务派遣变化一些规定更明确了。从一段时期以来,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基本上是缺失的。从对劳务派遣的企业监管的方向看,职能部门很难掌握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状况;从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监管的方向看,职能部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摸底数弄不清楚、情况分不明白;从对劳务派遣的派遣员工监管保护的方向看,职能部门也疏于查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违法行为。这些状况,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无序混乱发展。所以,职能部门对这些状况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无疑为职能部门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了一定的监管手段,在严格监管上需要在这样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应该严格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及时发布劳务派遣单位取得行政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管和执法,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指导用工单位积极稳妥地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界定、劳动者权益维护等规定,确保企业用工方式调整稳定有序。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行为要全程监控,包括劳务派遣企业的行政许可、初始登记、业务情况、年度报告等内容。同时鼓励劳务派遣企业在行业准则、服务标准、经营规范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形成市场调节机制,以提升劳务派遣行业的自律水平。

  三是畅通劳动者权益诉求渠道,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渠道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通过统一受理、实时流转、联动处理、分级负责、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点控制,以平台运行监控功能为抓手,完善查处与审核分离、自由裁量基准、全程说理等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打造劳动者维权的绿色通道。现阶段,政府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还是没有做到很到位。

  劳务外包是劳务派遣升级转型的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在 2013 年的上海,这个城市是首个提出 "人力资源外包"、"劳务外包"概念的,在全国的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以上海市为例,政府对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监管问题,在下文将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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