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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模式解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03 共1927字
摘要

  依照相关理论分析,所谓的工程项目审计主要是针对开工前期立项招标、施工材料购置以及竣工结算单元逐层开放应对,核心动机在于经过数据核查认证,对任何不符合施工合同或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计价取费标准予以废除,避免对任何主体造成严重经济创伤。按照这类思路方向定位研究,涉及工程审计方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式联系就应该得到更加清晰的拆解,以确保正确映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可靠性成果。

  一、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式研究

  其又被称为造价审核,主要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理的业务内容,其经过业主委托实现项目整体预算、结算数据验证,同时依照既定国家法规政策和计价标准确认送审单价取费合理性。具体调试手段是定额和工程清单定价并存,规划主体为了进一步稳固审计方式针对性、实效性特征,在处理不同工程项目纠纷中必须想方设法稳定审计科学效应。

  (一)全面审计手段

  就是依照既定建筑行业工程和定额预算程序进行逐一比较验证的方式,其计算、检验过程与施工图预算编制并无太大区别,即便是日常工作量大,但是审查质量相对较高,比较适用于工艺相对简单且单位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项目。现阶段其已经在相关部门指引下将核心注意力投射在信誉程度不高的建筑企业之上。

  (二)对比审计方式

  强调的是一旦工程条件相同,技术人员便可以沿用过往审计项目预算进行对比解析,对于不同工程采用统一施工管理方案,就算是基础单元和现场施工条件出现大面积变更,但是仍旧可以在过往指导方案基础上,对不同部分采取相应计量、审计方式。

  如若两类工程设计相同但是实际构筑面积存在差异,并且实体建筑面积之比与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比较贴近,这时候就可利用分项工程量比例进行工程单位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评估。

  (三)筛选审计模式
  
  其作为统筹法的一种,主要是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量、价格数值挖掘,实现不同单方基本值表归纳指标,一旦说实际审查预算建筑标准和预设要求冲突,还可进行适当调整。

  虽然说建筑工程在建筑面积和高度上存在广泛差异效果,但是不同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用工量在单位面积指标变化上不是很大,利用过去审计积累的数据进行汇总、优质化筛选,并尝试提炼单位建筑面积用工基本指标,相对地能够推动审计结果确定效率。

  如果说某类分项经济指标超出基本数值范围,就需要针对这部分工程进行详细审计和适当调整。此类方式对于住宅工程或是不具备全面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非常适用,但是存在数据差错期间仍需进一步审查。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模式解析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委托过后,联合国家规范法律文件和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工程造价依据,进行特定建设项目合同文件以及竣工资料参考分析,使得工程既有价值得到适当稳固。这类工作保留一定程度的技术性、政策性和经济性特征,有关鉴定事项内容十分复杂,异质化建设项目则应该联合不同鉴定手段加以有机调试。

  (一)概预算法

  主要是依照司法鉴定程序和工程造价审理内部概预算原理,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此类手段需要时刻关注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滋生原因,能够联合相关鉴定材料与计价规则,进行工程造价、套用定额科学设置。其对于项目资料完整,遗留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的建筑项目、工程量和材料价格控制比较适用。

  (二)市场比较法

  对建设工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进行比较,估算出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

  这种鉴定方法,一般确定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即大约数,而不是准确的确定结果,相当于倾向性鉴定意见。在鉴定项目资料欠缺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且建筑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被改变或覆盖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对此作出补充认定。虽然说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审计工作布置期间需要额外进行结构单元划分,但是不管是建筑工程审计方式或是造价司法鉴定部门,都必须依照合同内容逐层调试,保证施工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遵守和工程量清单计算科学性。之后联合建筑工程量实际计算法则进行底稿细致核算,经过工程量内容清楚布置过后,利用文字、图像等记录手段进行材料品质等重要资料保全,确保后期定额核算正确性,避免任何重复计算现象滋生。

  结语

  综上所述,经过建筑工程审计标准和造价鉴定程序对比校验过后,使得后期相关工程布置工作调整得更加细致透彻,避免任何账目模糊迹象;同时令相关工作单位能够在法律法规监控范围下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稳定各部分结构安全质量和经济效能,最终为建筑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深刻适应基础。

  参考文献:
  [1] 吴敏华 . 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司法鉴定的几点探析 [J]. 建筑施工 ,2010,18(07):125-130.
  [2]周吉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判[J].建筑,2012,15(13):79-83.
  [3] 史卫民 . 论我国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J]. 理论月刊 ,2012,18(01):12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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