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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司法保护的虚拟财产类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7 共2796字

  温馨提示:该篇为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如需阅读全文,请移至本文末尾

  第三节 应受司法保护的虚拟财产类型

  虚拟财产因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网络技术的发展也让虚拟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URL、Email、QQ 号、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道具、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角色/化身的装饰品、虚拟土地、网络游戏化身自创虚拟物品等等都被称为虚拟财产。目前,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主要集中在 QQ 号和角色升级类网络游戏的账号及装备上。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本文将虚拟财产分成三大类:

  一、帐号类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账号、QQ 号码

  (一)网络游戏账号

  用户进入网络游戏,首先要申请网络游戏帐号。一旦申请成功,该网络游戏帐号就是用户在游戏中唯一 ID。一般情况下,网络游戏帐号都是免费申请的,因此,刚申请的游戏帐号还称不上是虚拟财产。网络游戏帐号的潜在价值性在游戏后期才体现出来,进入交易机制的网络游戏帐号有两类:

  1、在第三方网站直接出售高级别的网络游戏帐号。这类高级别的帐号能够在第三方网站出售,主要是因为该帐号含有众多高级别的网络游戏装备,但这些装备大多不是顶级装备,分拆出售并不能卖出高价。于是卖家将整个帐号附带一些网络游戏装备打包出售。在淘宝网、5173 装备交易网等虚拟财产交易网站,这类游戏帐号的价格少则几百,多则数万,甚至出现十几万一个的帐号。

  2、网络游戏代练。网络游戏代练,主要是指某些时间比较紧的玩家自己想玩某一特定的网络游戏,但因网络游戏初期游戏升级费时、游戏吸引度低,于是选择支付其他专业的玩家一定费用来代练,待游戏帐号达到一定级别后再由自己控制。代练的价格为几十、几百到几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类网络游戏帐号的交易,因为绝大部分是专业玩家控制的,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情况较少。某些代练会因为代练者不符合帐号主人的预期要求而少付费甚至不付费而出现纠纷。出现较多法律问题的是,利用侵入游戏系统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网络游戏帐号引发的纠纷及刑事案件。

  (二)QQ 号码

  用户如欲使用 QQ 聊天系统,首先需要申请 QQ 号码。QQ 号码的价值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腾讯公司刚推出 QQ 即时通讯时,采用的是数字化的号码,很短的或有规律易记的号码具有稀缺性(主要是 5 位数或者 6 位数的号码),例如 11111,88888 等;二是在中国号码本身具有特殊意义,因此数字组合排列具有特殊意义的号码也稀缺,例如 QQ 号码 5201314 代表的是“我爱你一生一世”。

  现实中,因为这两类号码发生的纠纷举不胜举。简而言之,QQ 号码由于阿拉伯字母本身的特征而具有稀缺性,一经获得就具有了可交易的价值。这是不同于网络游戏帐号的帐号类虚拟财产。与此同时,QQ 号作为一种网络通信媒介,在个人社会交往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 QQ 号中,保留有用户的聊天记录而涉及个人隐私。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涉及 QQ 号个人隐私以及继承的法律问题,如 3Q 大战中,QQ 号的个人隐私就是个导火索。

  二、物品类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角色/化身的装饰品

  (一)网络游戏装备

  网络游戏装备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为吸引玩家、发展虚拟社会关系而精心设计的。根据前述的游戏调整机制(虚拟经济体)可知,随着玩家等级的升级,在战斗中获得的奖励越来越丰厚,即网络游戏装备的威力越来越强大,价值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少。一些顶级的装备因为数量有限,获取难而价格不菲。值得注意的是,在虚拟财产交易网站上挂出来出售的网络游戏装备,并不能像帐号那样容易判断该装备是否为“赃物”(或者是被盗而来的赃物、或者是非法复制品),所以现实中发生的纠纷往往是玩家从第三方网站购买了盗来的装备被删除或者帐号被封,例如 2003 年的李宏晨案就是有关顶级装备被删除而发生的纠纷。

  (二)网络游戏道具

  道具,指的是以道具为收费内容的网络游戏中,运营商设计的、非用于战斗、而用于表现玩家角色的个性的装饰品,如炫耀的披风。在以盛大推出的征途,腾讯运营的 DNF 为代表的这类道具收费网络游戏中,运营商除了出售高级别的网络游戏装备外,还推出了价格不菲的道具,吸引了不少个性十足的玩家。

  三、货币类的虚拟财产:Q 币,金币

  (一)Q 币

  Q 币,简称 QB ,是由腾讯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腾讯绝大部分网络业务及游戏道具等服务。腾讯官方的兑价是 1Q 币=1 人民币。Q 币与 QQ 号相关联,又可以购买腾讯的业务,一推出,Q 币就大受欢迎。2004 年到 2005 年间出现大量的刷 Q 币和网站倒卖 Q 币的情况,一度造成了虚拟货币的混乱市场。2006 年曾出现高耀锋倒打电话充值 Q 币被判盗窃罪,2007 年胥磊、陈雄章也因为倒打电话充值 Q 币被判盗窃罪。

  (二)金币

  除腾讯推出的 Q 币外,其他各大网络游戏运营商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虚拟货币,这些货币在交易市场上一般称为“金币”。功能上与 Q 币类似,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2007 年 2 月 15 日,为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 13 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也严禁倒卖虚拟货币。2009 年 6 月 4 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进一步加强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

  Q币和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世界中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支付和存储的功能,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在第二市场中,Q 币和金币都可以按照一定的现实货币进行交易获得,因此它们都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

  四、小结

  本节列举的三种类型的虚拟财产,都是存在于大型多人、可持续的网络世界(cyberspace)中的帐号、货币或物品,它们可供玩家或客户进行交易,无论是虚拟世界内还是虚拟世界外。因此,只要这类虚拟世界中的帐号、货币或物品,引入了现实货币的交易,往往都会破坏虚拟世界的内部安定性,引发现实世界法律介入的问题。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成熟,还会出现类似第二人生的模拟人生类网络游戏等新型的、可交易的稀缺性网络资源,它们将来也可能成为司法审判甚至立法所要涉及的对象。

  因此,绝大部分的虚拟财产可以简单地界定为大型多人、可持续的虚拟世界中可进行现金交易的帐号、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稀缺性网络资源。而 QQ 号、邮箱帐号等具备网络沟通功能的帐号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或称稀缺性的网络资源)。值得强调的是,本文将这种网络资源称为虚拟财产,是按照国内外约定俗成的用法,并不代表其本身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或“财产权”。需要指出:QQ 号、邮箱账号以及货币类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虚拟装备和虚拟物品存在一定的差别,限于篇幅,本论文主要探讨大型多人在线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物品的司法保护,个别情况下也涉及 QQ 号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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