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话题,国内学者的探讨已有多年,本文在对学者观点进行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将学者们的观点分为了赞同单身女性生育权与反对的两派,进而论述作者赞同的“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但权利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这一命题。结合国内外近年来有关生育权的判例,可以看出人们对生育的观念在发生改变,对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认识逐渐清晰化。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这一命题的研究也符合日新月异的社会模式,越来越多的经济自主,生活独立的女性,选择了不婚主义,取代传统婚姻模式的是非婚同居或是个人独居状态,但是生育作为人类的自然欲望并没有改变,法律不能用婚姻作为女性生育的门槛。单身女性也应当有生育权利。
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也有较大的现实意义,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思想的解放单身女性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其数量虽少但其权利不可忽视,我们不能以传统的对妇女压迫的伦理观念来影响现代法律制度的选择,来剥夺单身女性理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同时放眼世界,对于单身女性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大多有了平等的理解与接纳,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这一命题也视为了女性不可分割的自然权利。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也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前苏联着名作家玛克西姆·高尔基曾说过:“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母亲是世界上最伟大的职业,做一个母亲也应当是每一个女性的权利,法律不应当为女性设置婚姻的枷锁,来阻碍一位女性成为一个母亲的资格。关于生育权的性质前文已有了大量论述,生育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同时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使人们生而就有的自然权利,是人们生活的有尊严,有追求幸福能动性而必须的自由,任何权力都不足以抗衡。然而现实生活中却由于长期传统观念对未婚生子的不理解,对女性社会地位的蔑视,对女性人格的压抑。导致人们片面的将生育理解为男性的权利,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庸,这种落后观点甚至到了现在还被一部分人信为真理。女性,尤其是单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少数一派”理应受到法律公平的保护,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起相同的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宗旨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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