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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的对策与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05 共43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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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计划生育新政遇到的困境探析
【第一章】影响计划生育新政的因素研究绪论
【第二章】生育决策理论
【3.1  3.2】受访者再生育意愿的特征分析
【3.3 - 3.6】受访者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第四章】计划生育新政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计划生育新政的对策与建议
【参考文献】完善单独二孩政策的策略研究参考文献

  5 对策与建议

  5.1 加大宣传力度,帮助群众合理安排再生育

  (1)摸清底数,为工作开展打下基础。泰山区是城区,“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后,大量人员符合生育条件。为做到心中有数,泰山区首先进行了摸底登记,为查体和办证顺利科学实施做好铺垫,同时对生育意愿初步进行了咨询统计。“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前,仍需要摸清底数,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生育扎堆等问题;(2)公开办证条件及流程。在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网站及各类媒体公开生育证件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办理。(3)利用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新政,做好新政的“解读”工作,帮助育龄群众正确理解新政的内容,积极帮助育龄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免因不了解政策导致的“抢生”、扎堆生育等现象的发生。

  5.2 加强孕前优生和医学指导,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新政实施后,很多“高龄”产妇希望抓紧再生育,对于这类育龄群众,其生育风险大、出生缺陷风险高。一是深入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国家免费孕前优生的知晓率,提高检查到位率,保障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投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加强人员及设备配备,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育龄群众提供科学、规范的孕前优生指导;二是继续做好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单独二孩”

  政策放开后,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有所降低,“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也会有大量的育龄群众面临“取环”和“放环”等手术,为此,需要不断加大长效措施落实必要性的宣传力度,依托各种宣传日、文化下乡等形式向群众发放明白纸、连心卡等,科学指导已生育过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落实长效为主、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提高育龄群众的知晓率,解除育龄群众对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恐惧心理,同时强化服务,做好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随访工作。对于产后妇女,及时做好上门随访,便于了解和掌握母婴健康状况,指导做好产后保健,适时落实避孕措施;对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人员,加强术后随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指导对症处理,保证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权益。

  5.3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两非”行为力度,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加强与卫生、食药、公安等部门合作,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经费投入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二是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危害性,帮助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三是规范 B 超设备使用和 B 超、妇产科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黑诊所”、“黑游医”、“黑产房”、“黑流动 B 超车”等违法开展的“两非”行为。强化对辖区药店的监督管理。以大月份(孕 14 周以上)流引产、孕情无故消失、违法生育多孩人群为重点排查对象,倒查“两非”线索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

  5.4 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组织网络、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

  (1)充分利用卫生和计生合并的契机,加强基层组织网络、队伍建设。按照“政府建社区搭平台,计生建规范融大局”的原则,努力实现社区计生工作阵地建设、组织网络、管理功能、规范服务全面提升,明确各级“五职责任人”领导体系,对基层机构、人员和报酬有明确的要求并纳入考核。(2)加大经费投入。坚持将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了计生事业正常发展经费平均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优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坚持多渠道增加投入,确保计生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支出;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投入,确保计生干部待遇和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

  5.5 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情况

  严格按照“一法三规”、中央《决定》和省《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切实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公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建设和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依法行政“两条底线”不出问题。(1)充分发挥载体作用,结合普法活动,依托人口学校、广播电视、宣传折页等向群众宣讲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利用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政务公开栏,对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规,政策进行长期公开,不断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保障群众知情权;(2)组织全区计生干部认真学习“一法三规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法制办举办的执法培训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3)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违法生育处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办案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意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廉洁高效行政,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实行实名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各界监督计生执法行为,提高群众满意度。

  5.6 探索新的人口计生管理机制,解决特殊群体生育管理难的问题

  计划生育新政实施过程中, 出现了群众找不到管理单位、无法开具证明的问题,为此,计划生育部门应从多方面着手,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1)明确管理口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有章可循;(2)对于工作单位或户籍单位破产、解散的无法出具婚育证明的特殊群众,特事特办,由申请人员写出承诺书(三人以上证明),放在户籍所在单位破产解散前所在的村(社区),由村(社区)为当事人出具相应的证明;(3)明确责任追究。计划生育办证难,主要问题就是责任追究问题,新政实施过程中,明确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谁,避免因怕承担责任而出现群众办不了证的问题。主要是村、社区、单位对应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负有管理责任。申请、审核、审批需要签字的,一律由当事人亲自签字;由于单位不履行职责拒绝管理而由街道强制纳入该单位 WIS 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出现违法生育等问题,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单位的管理责任,不追究街道计生办的责任;由于上级指定纳入社区或村 WIS 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须完善有关手续,由街道镇计生办主任、工作人员和区人口计生局分工领导、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出现违法生育的,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追究街道镇计生干部和社区干部的责任。通过以上不同情况的不同责任追究,明确个人责任,有效提高了办证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5.7 做好相关部门利益导向政策衔接、执法配合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1)做好部门利益导向政策。出台有关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等的相关文件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救助政策,建立了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和联系人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整合资源,构建比较完善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机制。民政部门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时,优先向计生“五关怀”对象倾斜,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农口各部门在技术指导、建设沼气池、救助帮扶等方面主动向计生“五关怀”对象倾斜并提供资金帮扶、技术培训方面的服务;妇联在实施“春蕾计划”、“贫困母亲救助行动”中,对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困难家庭优先重点救助等。卫生部门对参加医疗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贫困户条件的家庭,制定更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制定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照顾;加强对妇女、特殊困难家庭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对计划生育女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免费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下岗和进行失业登记的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失独伤残家庭成员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登记失业的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和返乡的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 3 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在每年新学年开始时,对计划生育女孩家庭、伤残家庭特困大学生给予一次性救助。通过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投入,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作用。(2)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坚持计生与公安、卫生、文化、教育等工作联动,形成了各部门共同配合、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3)实现信息共享。不断与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卫生系统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具信息、医院实名分娩信息、流引产信息等都能及时与计生部门沟通;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发挥窗口的宣传优势,及时为新婚人员发放新婚上报指南,采集人员信息;公安部门对出生落户人员中的违法生育及时反馈给街道镇计生办,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为信息核查提供依据。

  5.8 吸取境外经验教训

  目前国内外对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关系研究较多,也有很多争议,但是目前我国意愿子女数>实际子女数的观点被普遍接受,国际上存在的低生育现象在我国也已经出现,生育行为显着低于生育意愿的“东亚现象”也很有可能在中国发生。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为此其他亚洲国家(地区)生育率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在日本、韩国等国家中,关于人们生育意愿的调查显示,群众的生育意愿非常稳定的维持在 2 个孩子左右,但实际生育水平却在不断下降。

  韩国的总和生育率从 1986 年的 1.6 下降到 2002 年的 1.2,日本的总和生育率从 1982年的 2.56 下降到了 2003 年的 1.29,下降速度非常快。为了提高生育率,日本、韩国等国家出台了一些列鼓励生育的政策,但是收效甚微。目前研究显示,我国生育行为低于生育意愿,生育的“东亚现象”明显。之前关于生育率问题的重点在于是否应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社会以及群众生育意愿的转变,鼓励生育以及生育保障将成为今后生育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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