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中美国法的借鉴(4)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7 共7968字
而如果雇员本身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则不应予以保护,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制衡机制的另一方面。在信息真实、对称的基础上,雇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政府、媒体、消费者、行业协会、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学者的协同运作,才能实现真正的制衡。政府权力机构管理范围要有针对性 ,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决策程序制度,要使受影响的相对人有权对程序不合法或不合理提出质疑,有权就程序不公平导致的失权得到救济,并保障信息反馈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食品安全执法涉及到的机关太多,在这些执法机关内部划分清楚权利和义务也是重要的方面,我们可以对不作为和部门协作规定更多的内容。比如,让雇员反映的情况,可以直接送达一个直接脱离地方干预的机构中去,且该机构可以协同各部门共同运作,并对该机构本身的保密义务强化监督。建议设立独立的协调机构,并授予其独立承办案件和要求其他机构配合的权利,这个机构的层级相对要高,雇员的举报可以直接送达。我们也可以专门对类似吹哨人法案进行立法,将前述机制贯彻其中,并将类似的法律法规作用于食品安全中。
在雇员和生产者、供应者、卖方的根本博弈关系基础上,对其他权力 / 权利制衡也需要进行设计。比如,雇员作为信息发现者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受到查处后,媒体、学术机构更多承担的应是普及法律以及食品安全常识的作用,将媒体、学术机构的参与定位从揭发和讨论转为客观地普及知识;媒体、学术机构的权力和权利定位应是宣传权和评论权,正面宣传举报制度的设计,弘扬举报对社会的作用,宣传举报可以秘密领奖且对社会有益,引导内部举报的积极正面文化,配合内部举报制度的实施。消费者、媒体对监管部门应有监督权和信息权,以便消费者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信息权形成制约机制;消费者、媒体应在不同阶段了解不同执法情况的监督权,通过专门的渠道取得决策机制的监督参与权,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并在立法中体现出来;媒体对消费者在何阶段有何权利应进行宣传引导,让消费者知道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合法权利,形成内部举报的呼应机制。行业协会、立法机关原有的自律权、立法权等权力仍需维持,但需要避免行业协会少数人意志操纵大多数人意志的情况出现,就程序合法合理性设置纠偏机制;立法机关、行业协会的立法权中,应注重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法律人士本身的参与,以把控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这一点可以通过建立机构、行业协会立法程序规定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做到;立法机关权力的合法行使,关系到雇员、行政机关及其他主体的权力 / 权利制衡的实现基础,应予以高度重视。
总而言之,在食品安全参与者权利的法律定位方面,需要关注权利的调整,需要关注的信息基础是保障雇员参与监督、平权主体私权的信息知情权,知情权、信息权、监督权应成为主旋律。在雇员内部举报制度基础上的权力 /权利制衡机制设计,仍需要关注如食品安全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化、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平、第三方市场主体鉴定的运用、媒体宣传的侧重点贯彻机制、信息化管理的采用、环境和水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对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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