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肉事件、美素丽儿奶粉造假、日前 35 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被曝违法添加罂粟壳成分……中国众多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长期引发人们的关注和思考。在食品从原料到餐桌过程中,还有多少消费者不知道的安全事件?在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前提下,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企业敢于知法犯法?食品原料提供者为什么缄口不言?媒体都做了什么?科研人员都做了什么?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部门后知后觉,还是博弈机制的设计根本不到位?
一般而言,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者、卖方其实比消费者、政府掌握更多的信息。由于政府不可能时刻监管,政府的信息劣势使行政监管失灵存在可能,消费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弥补信息不对称需要消费者和政府尽可能从卖方获取信息。而由于生产者、卖方的股东和高管往往从信息不对称中获益,他们不会提供更精确的信息,消费者和政府就需要从生产者、卖方雇员那里获得信息。
如果我们用 a1 表示原料供应者、生产者、卖方雇员信息力度,a2 表示行政机关信息力度,a3 表示消费者信息力度,b1 表示生产者、卖方信息力度,b2 表示家禽家畜供应者、农户信息力度,可以构建食品安全常态信息对称公式:a1+a2+a3 ≈ b1+b2.在这个等式中,雇员由于直接接触原料和产品,可获得最直接的信息源,其所获得的信息和原料供应者、生产者、卖方信息最为一致;行政机关由于法律赋予监管权,在常态下,其信息获得力度次于雇员而高于无监管权的消费者;公式左方主体的获得信息内容能力在逐一递减。进言之,如果左方表示信息了解强度,右方表示信息供给强度,在博弈情况下,只有在 a1 存在的情况下,信息才能大致对称。
问题的关键在于:a1 表示雇员信息力度,雇员为什么要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仅仅凭借道德良心能让员工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进行揭发吗?在没有保护机制的前提下,诸如福喜肉和美素丽儿事件,已经证实了雇员并不会去揭发。
食品安全研究及立法现状与不足
1. 文献回顾
国内对食品安全制衡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监管体制模式设计中的监管者权力、评估检测中的中介权利、行业协会、媒体权利、企业主体权利以及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论述方面。如刘鹏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基于体制变迁与绩效评估的实证研究》一文中论述了监管体制模式问题,更多地强调监管部门的权力;[1]王书铃、谢首祥在《食品安全监管“三方互动”模式的构想》一文中,提出政府监管行为、消费者行为与食品生产企业通过不断博弈而达成一致均衡,但在博弈主体方面界定相对狭窄。[2]舒洪水在《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须以权利为导向重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一文,论述了有奖举报制度,但没有突出强调雇员举报,也没有在信息对称基础上对雇员举报和食品安全制衡关系进行分析。[3]其他很多学者结合媒体权利、中介权利、行业自律等进行研究,但都未脱离政府和企业博弈这条主线,没有关注雇员在制衡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总体来看,国内学者的研究更关注在我国管理体制中所体现的创新,关注监管者的权力行使和结构设计,但在研究主体博弈时,未从所有参与者的信息来源能力结合体系设计上权力和权利的博弈进行定位,缺乏基于细致分析信息对称基础上的权力 / 权利制衡方面的食品安全研究,尤其是对雇员举报之于食品安全意义的研究关注不足。
国外发达国家则系统研究了参与者权利,而且更关注承受者权利。如 Jason Brunt 在《商业无菌食品控制肉毒杆菌毒素安全目标方式》一文中,提及风险基础上的控制过程,涉及到食品安全的相关主体及作用。[4]如 Jon O.Shimabukuro 和 L. Paige Whitaker 在《联邦法下吹哨人保护概览》一文中,论述了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雇员内部举报的 保 护 等 问 题。[5]O'DRISCOLL, PETER 和 SILBERGELD,ELLEN K. 在《食品安全和雇员安全必不可少的关联》中,也强调了保护雇员权利的重要性。[6]概括而言,国外学者的研究关注了全面的过程监管和雇员举报保护,也关注了食品安全参与者权利中受害人信息来源问题对制衡结构的作用,尤其是他们对雇员这一特殊食品安全参与者的权利保护的细节,可以弥补对参与者权利关怀的不足。比如,表面上美国的食品监管并未突出体现雇员作用的过程监管;实质上则专门就雇员举报进行专门立法,称为“吹哨人法案”,并将吹哨人法案贯彻到食品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立法中去,雇员作用更是发挥到了极致,可作重要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