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开始飞速的发展,现在关税成为我国在贸易过程中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关税是我国调控国际贸易的重要杠杆,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税收的组成部分,关税不仅能保持工农业的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也可提高国家财政收入。适当确定关税水平,积极运用好关税这把双刃剑,积极发挥关税的经济效应,造福我国国民。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关于关税的论文6篇,以供参考。
关于关税的论文第一篇:隐形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启示
摘要:文章基于隐形碳关税的形式,就隐形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结果发现,以碳标签、碳足迹、国际生产标准等为代表的隐形碳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比碳关税措施的影响要更加突出,不仅提高了出口方的出口成本,更是使得出口方产品及服务市场注入受限,甚至还影响到发展中经济体的低碳贸易话语权的丧失。研究结论认为:中国应该以低碳外贸体系构建为主线来规避隐形碳关税壁垒,推进低碳外贸体系构建以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及外贸结构优化。据此,文章建议通过强化立法保障,强化国际合作完善隐形碳关税治理机制,利用好GATT例外条款,大力发展低碳技术及推进区域价值链体系建设来构筑中国低碳外贸体系,以期为中国低碳外贸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碳关税;隐形碳关税;国际贸易;气候变化;低碳外贸;低碳技术;
Abstract:The article provides a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invisible carbon tariff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based on the form of invisible carbon tariffs and finds that, The impact of invisible carbon tariff measures, such as carbon labelling, carbon footprinting and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standard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s more prominent than that of ordinary carbon tariff measures, not only raising the export costs of exporters, but also restricting the injection of exporters' products and services into the market, and even affecting the loss of low-carbon trade discourse of developing economies. The study concluded that, China should take the construction of a low-carbon foreign trade system as the main line to avoid invisible carbon tariff barriers,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low-carbon foreign trade system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ow-carbon economy and optimize the structure of foreign trade.Accordingly, the article suggests improving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invisible carbon tariffs by strengthening legislative safeguards and enhanc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make good use of the GATT exception clause, vigorously develop low-carbon technology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value chain system to construct a low-carbon foreign trade system in China,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ow-carbon foreign trade system in China.
一、引言
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属于气候与贸易领域的交叉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引起的争议较大。究其原因就是无论是国际气候公约还是WTO规则中均无对该问题进行的规则约束。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发达国家希望通过碳关税的实施来推动发展中经济体承担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反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认为征收碳关税制约了发展中国家贸易能力的提升。由此可知,各国对于碳关税立场上的差异,根源于对减排义务及责任的认知差异,本质上体现的是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各国贸易立场及经济发展战略的差异。
所谓的碳关税通常指的是进口关税或实施边境调节等措施的统称,其表现形式有多样,如边境调节税、绿色进口关税、排放配额税等等。如果将其置于WTO框架下,从贸易公平角度看,碳关税是有执行空间的,这也是发达国家主张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征收碳关税的原因。然而,在国际气候变化公约框架之下,各国碳排放水平的差异,未能体现出排放权益上的代际差异,从这个角度看,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本质是转移其应当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发展中经济体的贸易义务。
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对碳关税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使得发达国家不断寻求更加隐蔽的方式来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成本,并试图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系中让所有国家承担无差别的减排责任。由此,隐形碳关税制度得以产生。如今,碳关税的隐蔽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国际生产标准、碳标签等标准及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及服务出口或国内相关行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的后果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碳关税的影响。然而,因为措施的隐蔽性,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如生产标准制定方面,主导权在与国际标准组织(ISO),该组织的成员方大多是发达国家,但其制定的相关标准将减排义务纳入其中并在国际社会中推广,这对于发展中经济体显然是不利的。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确定了2030年实现碳排放顶峰并于206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面对发达国家设置的隐性碳关税,中国需要在正确认知隐性碳关税对国际贸易影响的情况下,积极发展低碳外贸战略,从根本上规避发达国家的隐性碳关税,以更好地推进中国外贸战略的转型。
二、文献综述
1. 碳关税及隐形碳关税性质方面的研究概述
在全球气候变暖及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低碳化转型的背景下,碳关税作为一个热点问题,日渐得到了学界的重视,但国内外学者对此均有不同的看法及意见。国外学者大多数主张征收碳关税,如Ahmad等(2003)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流通税,生产者有义务承担流通税带来的成本,通过征收该流通税可以激励生产者改进生产工艺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1]。但反对此类观点的声音更多,如Lock wood等(2010)认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不仅违背了WTO所确立的贸易公平原则,更是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能力[2]。Larch等(2017)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发达国家借助于环保外壳所采取的商业保护措施,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承担该成本,对减排难以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而且会导致本国及出口方国内民众福祉的下降[3]。沈可挺(2010)认为碳关税作为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是发达国家借助于环保政策来保护国内市场[4]。张友国等(2015)认为,碳关税作为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制造业大国如中国的影响极大,实施的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5]。屠年松等(2020)认为,碳关税从本质上看是违背WTO市场准入及非歧视规则的国内保护措施,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有利有弊,需要认真对待,发展低碳外贸是一种可行策略[6]。
对于隐形碳关税性质的研究,学界普遍认为这种隐蔽的贸易壁垒胜过进口碳关税及边境调节税等措施。如申娜(2019)认为,碳标签作为一种隐蔽的技术壁垒,通过出口商品碳足迹的评估来增加出口方贸易成本,与WTO公平贸易规则相比,贸易壁垒效应更甚[7]。鲁旭(2014)认为,碳标签本是一种激励民众减排的国内措施,将其推行到国际贸易过程中,是国内措施的国际化[8]。蒙永业(2019)在研究中认为,相较于碳标签等措施,ISO推行的生产标准对发展中经济体外贸影响更大,因为发展中国家几乎集体丧失了生产标准制定的话语权。然而,ISO推行的生产标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制造业大国而言的积极意义依然是存在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工艺转型及技术升级,符合生产及贸易转型的理念[9]。
2. 碳关税及隐形碳关税对国际贸易影响方面的研究概述
国内外学者认为碳关税及隐形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有利有弊。如Chatterji等(2009)认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是必要的,可以间接推动出口方进行技术创新,能够将减排责任个体化和企业化[10]。Dong等(2011)也认为,一国的对外贸易必须要考虑到环保政策,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及服务征收碳关税是一种监督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落实减排义务,从而促进本国生产及外贸的转型[11]。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碳关税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贺宁华(2010)认为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会缩小中国出口市场份额,影响国内就业及城镇化进程[12]。周杰等(2016)通过研究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分析了碳关税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抑制与促进效应,认为贸易抑制效应大于促进效应[13]。田静等(2020)分析了发达国家低碳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并认为要构建低碳外贸制度是应对低碳贸易壁垒的主要途径[14]。在隐形碳关税对贸易的影响方面,吕飞(2020)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碳标签、生产标准制定等隐形碳关税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15]。许光建(2019)通过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隐形碳关税对中国制造业出口的影响[16]。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碳关税作为一种明显的贸易壁垒,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更多关注,而隐形碳关税作为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贸易壁垒,受到的关注有限,专门的研究成果也较少。基于此,文章从隐形碳关税实施形式入手,分析其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与碳关税国际贸易影响之间的差异,提出中国构建低碳外贸机制的具体路径。
三、隐形碳关税的表现形式
从2015年《巴黎协定》达成至今,发达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普遍积极性不高,特别是美、澳等国。部分发达国家试图拖延碳关税规则谈判,而另辟蹊径以建立和完善国际生产标准、碳标签等机制,推动环保政策与国际贸易相挂钩,从而以更加隐蔽的形式来达到执行碳关税的目的,试图在全球推行无差别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加大了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正是因为国际生产标准、碳标签等形式比较隐蔽,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察觉,很多国家甚至没有参与这些规则的谈判。从实际执行效果看,碳标签、国际生产标准等隐形碳关税措施的壁垒效应更强,一旦以关税的形式开始实施,其效果对于发展中国家某些行业及出口商品和服务的影响更大,换言之,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隐形贸易壁垒(见表1)。
由此,本研究认为,隐形碳关税作为一种关税措施,虽然在边境环节未直接征收关税,但其起到的作用及壁垒效应已完全与碳关税相同,甚至超过了碳关税的规制效应,因为碳关税实施并不直接阻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商品和服务的进口,而隐形碳关税则从源头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及服务对发达国家的出口。此种限制虽然不涉及到税收争端,但可能造成的影响比直接加征关税的影响更大,发展中国家对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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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形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 出口成本增加及市场准入受限
隐形碳关税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不限于提高关税税率,而且还会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壁垒,对那些生产技术落后国家的商品及服务设置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全球市场是一个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市场,增加关税税率对于出口国产品的影响是明显的,如果再在这个基础上增加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出口国相关行业带来的影响不仅是收益下降和出口成本增加,甚至还会影响出口国的就业及社会稳定。
传统碳关税的征收是以减少碳排放、提升产品竞争力为由,对出口方而言会造成的影响比较外显,如出口成本上升,社会福利下降等。以中国为例,当前中国已经步入经济发展新常态阶段,各行各业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有了大幅提升,但总体而言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尚处于中低端。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短期内会提升企业的出口成本,降低相关产品的竞争优势。加征碳关税的直接后果就是提升了出口成本,同时出口企业为了能够适应进口方的碳排放要求,也会改进生产工艺,从而会在短期内抬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最大的竞争优势是低价,如果一旦失去价格优势,必然就削弱了其国际竞争力;
第二,加速了产业转移效应。发达国家在征收碳关税时,导致中国产品出口受阻,从而使得国内一些高碳产业可能就会进行产业转移,如通过对外投资的方式直接在进口国建厂,这样就可以规避进口方设置的贸易壁垒。如此一来,产业转移显然会影响到中国国内的就业与消费;
第三,提升中国先进技术的引入成本。虽然UNFCCC通过建立“清洁发展机制”,要求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低碳技术,但此种义务并非强制性的。发达国家设立碳关税的目的就是阻止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中国企业如果要改进工艺,在自身技术创新无法达到的情况下,就必须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低碳技术及生产工艺,此时发达国家通常会以高价进行要挟。如2014年河北钢铁集团引进美国钢铁集团生产线,在谈判要价时备受刁难,设置了很多捆绑销售条件,从而大大增加了河北钢铁集团的技术引进成本。
可见,直接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外贸出口影响比较明显。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对碳关税机制比较敏感,从而使得发达国家通过设置碳关税作为贸易壁垒的时候也表现得相对谨慎,从而将其他隐蔽手段运用其中。比如像碳标签、国际生产标准等原属于中性的国内减排政策,将这些手段运用到国际贸易中,就开始取代碳关税成为新的贸易壁垒。这些隐形的贸易壁垒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影响进口方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进口方通过推行碳标签、碳足迹等激励政策,使得出口方没有标准碳标签、碳足迹的产品出口受阻,进口方市场需求量也在下降。通过政策累积效应,消费者在没有其他产品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开始变更消费意愿,愿意为碳足迹低的商品支付高额的市场溢价,从而抬高了低碳产品的市场价格;
第二,影响出口方的出口量。按照WTO的测算及统计,如果将碳标签、碳足迹作为技术壁垒形式,发达国家每增加一个这样的技术壁垒,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量平均将会减少15.9%。对中国而言,每增加一个技术壁垒,出口量将会下降29.4%。就行业层面而言,比如欧盟对华电子产品设置了碳标签,使得中国计算机及通信技术产业对欧盟出口量每年会减少17.21%;
第三,导致出口成本及产品价格上升。如在中美贸易战中,美国通过提升碳排放强度以及实施相关碳排放标准,使得中国未达到美国进口要求的机电、电子等部分产品退出美国市场。如此,这些行业的相关产品要达到美国市场碳排放等方面的要求,就必须引进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从而提升了生产成本,随之出口价格自然上涨;
第四,市场准入受限。在正常情况下,进口方通过加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通过支付碳关税实现自身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只不过会影响自身的利润及导致自身产品竞争力下降。但隐形碳关税所设置的壁垒并非通过支付碳关税就可以解决,因为出口方企业无法达到进口方碳排放的要求,进而使得出口方相关产品无法进入进口方市场,可能导致出口方企业陷入停产、减产的困境。当然,引进低碳新技术可以规避前述困境,但任何新技术的获得,其成本的有效性,以及消化技术改造所带来的投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对相关行业、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均会造成不确定性的影响。
2. 低碳贸易话语权的丧失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先进的技术、工艺及生产标准通常是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这些技术、标准及工艺的制定权也是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因为技术创新能力受限,很难参与其中。比如负责制定“国际生产标准”的ISO实际上就是一个由发达国家组成的“俱乐部”,其奉行多数通过的原则,使得发达国家在决策体系中占有绝对优势。在投票决定低碳生产技术、标准及工艺的时候,发达国家的立场通常是较为一致的,同时那些几乎无工业基础的最不发达国家,虽然也有一定的投票权,但因为生产技术、标准及工艺与其国民经济发展关系不大,在投票立场上往往也是支持发达国家的。而普通的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在投票中难以获得多数席位,自然无法改变“国际生产标准”制定的现状。由此看,这些关系到低碳贸易发展的国际组织,受到发达国家影响的可能性要比WTO谈判协商一致原则高出很多。长此以往,发展中国家就有可能丧失在国际贸易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规则制定体系中的话语权。客观而言,虽然国际生产标准低碳化的推行,对于推动发展中国家产业技术升级意义重大。但问题在于,这些标准、技术和工艺不能用作贸易壁垒,其嵌入到发展中国家产业体系中的过程也应该是渐进式、激励式的,如果是突发式、惩罚性的嵌入,其冲击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承受的。
五、推进中国低碳外贸易体系构建的具体路径
虽然隐形碳关税措施带来的影响是消极的,但如果能够将这种影响以一种渐进式、激励性的方式嵌入到中国产业结构中,也不失为一件好事。低碳外贸这一概念是来自于低碳经济,概括而言,低碳外贸有四个方面的特性:第一,低碳外贸应当是一国低碳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外贸体系契合一国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第二,低碳外贸体系必须立足于本国,即在一国领域,对外贸易整体呈现低碳化趋势;第三,低碳外贸包括进口、出口两个方面的低碳化,而不仅限于出口;第四,低碳外贸体系建设是通过贸易的手段促进一国经济的低碳化。因此,中国构建低碳外贸体系是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促进贸易结构转型的手段。
1. 构建低碳外贸体系的意义
(1)发展低碳外贸,推动经济低碳化
对外贸易的低碳化首先应当是对外贸易自身的要求,包括进口低碳化和出口低碳化。就进口而言,中国应当在进口贸易体系中明确低碳要求。当前中国应当尽量减少高能耗、高污染等初级品的进口,转而进口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及附加值高的低碳初级品。就出口而言,中国当前货物出口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商品上。据商务部的统计,当前中国出口的22大类产品多数为初级品,这些产品不仅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也不高,在国际市场上的获利能力不强。因此为了更好地规避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就必须推进中国出口贸易低碳化转型,使得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品占出口产品的主导地位。对于中国而言,要实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一方面要通过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来引导技术、设备及工艺的改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改善国内产业结构,为外贸转型提供支撑;另一方面,要通过低碳外贸体系构建,更好地发展国内产业比较优势,进而帮助中国更好地进行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2)发展低碳外贸,推进贸易结构优化
要实现低碳贸易的目标,就必须要对现有的外贸结构植入低碳化的价值追求,推进外贸结构的持续优化。具体而言:第一,通过调整中国外贸结构的转型,进一步发挥中国产品及服务的比较优势。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大力推进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不断提升中国出口产品及服务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同时在进口过程中,对于高碳产品减少进口,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将高能耗产品排除在国门之外。2021年中国将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大力推进国内材料替代转型就是践行低碳经济发展的体现之一;第二,在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基础上,推进碳排放权的跨区域、跨国境的交易配置,以市场化手段推进贸易结构转型。按照国际碳排放权协议(IETA)的统计,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除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外,还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东北部、加州、东京、韩国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国已经在2017年建立了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区域影响力日渐提升。由此,可以通过推进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发展碳金融衍生品市场,进一步优化国内、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结构,进而推进中国外贸结构优化,以达到经济低碳化发展的目标。
2. 实施路径
(1)强化立法保障
任何制度体系的构建均需要立法保障,对于中国而言,构建低碳外贸体系,需要加强三个方面的立法保障。具体而言:第一,通过制定新法或修订现有法律,提升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水平。经济学理论表明,更加自由的国际贸易体系使得发展中经济体环保质量更高而非污染更严重。由此,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中国应就市场准入标准及准入规则制定统一立法,构建自由化、低碳化的外贸环境。目前中国《自由贸易港法》已经公布实施,可以通过这一立法来构建自贸港贸易便利化的制度体系,进而将这一制度体系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广到其他地区;第二,不断完善环保、贸易、海关等法律,构建一个低碳外贸法律体系。当前部分低碳、贸易方面的法律条文分散于其他法律之中,需不断修订上述法律,使之内容相互契合和统一,从而为低碳外贸体系构建提供法律支撑;第三,并完善关税法律体系,构筑中国对外贸易隐形碳关税壁垒。设计中国进口产品的隐形碳关税表现形式,并激励中国出口企业获取国际认证的碳标签、碳足迹。对于中国而言,探索建立适合于中国的低碳壁垒,在短期内会增加中国企业出口及生产成本,但就长远而言,可以提升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及产品技术含量,还能够对国外高碳、高能耗产品形成入境屏障,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作为国家之间贸易争端的反制工具,为解决贸易摩擦提供筹码。
(2)强化国际合作,完善隐形碳关税治理机制
推进隐形碳关税治理机制的完善,并不是要取消隐形碳关税模式下的所有措施或政策,也并不是要限制隐形碳关税在实践中的应用。实际上,包括国际生产标准、碳标签、碳足迹等隐形碳关税措施,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推进发展中国家产业技术及贸易结构升级具有现实意义,如果能够渐进式的在发展中国家推广,其现实意义将更加凸显。具体而言,第一,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全球重要的贸易大国,需要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与发达国家就隐形碳关税进行协商和沟通,努力使之成为一种渐进式的助推产业技术升级及贸易结构转型的政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与发达国家就隐形碳壁垒问题展开谈判,如果仅将隐形碳关税措施作为贸易壁垒或试图限制发展中国家产业竞争力,增加发展中国家企业生产成本,这对于构筑统一化的全球市场体系并无好处;第二,中国应该利用好G20、WTO等平台,将应对气候变化的议题纳入到国际贸易体系谈判中。因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WTO谈判议题均没有涉及到隐形碳关税治理问题,导致这些措施的应用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将隐形碳关税治理问题引入到多边贸易谈判体系,推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开展对话,建立南北互信机制,推进各国低碳贸易制度发展。
(3)发生贸易争端时要充分利用好GATT例外条款
显然,隐形碳关税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UNFCCC“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也不符合和WTO非歧视及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坚持认为,隐形碳关税措施符合GATT一般例外条款,其中GATT第20 (b)、20 (g)条的内容被发达国家视为是支持其推行隐形碳关税的国际法依据。实际上,在遇到贸易摩擦时,中国在磋商中完全可以利用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精神进行抗辩,一般例外条款虽然允许一定的歧视的存在,但要求歧视是基于正当理由,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为此,发达国家推行的碳标签、碳足迹等隐形碳关税措施,是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合理的限制。另外,还可以依照WTO的对等原则,依照自己设立的碳标签、碳足迹等机制,要求国外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与中国出口到国外的产品获得同等碳地位。
(4)大力发展低碳技术
在中国确立了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后,低碳经济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流,也是应对发达国家隐形碳关税壁垒措施的根本路径。为此,中国要大力推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助推产业结构及外贸结构转型升级。一方面,因发达国家低碳技术研发历史早,技术标准比较成熟,而中国长期以来是以粗放式发展模式为主导,低碳技术暂时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由此,中国应该充分利用好UNFCCC中的“清洁发展机制”要求,与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进行低碳技术合作,以提升中国低碳技术发展水平。2021年联合国第26次缔约方大会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此次大会检视了《巴黎协定》实施五年来的成效,并进一步落实了“自主贡献”“清洁发展机制”等问题。日后,中国仍需抓住机会,尽快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督促发达国家落实“清洁发展机制”中低碳技术分享及转让的义务;另一方面,中国要加大低碳技术研发投入,推进产业结构的绿色转型。按照中国提出的2060年碳中和目标的实施计划,率先在制造业中推行绿色转型,其次是服务业,再次是农业。按照这个步骤中国各级政府要加大低碳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及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虽然在开始阶段会增加中国企业生产成本以及提升出口价格,但从长期看,对于降低中国产品及服务中的碳含量具有积极意义,如此才能够从根本上推进低碳外贸体系的构建。
(5)推进区域价值链体系的构建
中国经济发展取得如此巨大成就,得益于中国积极融入全球价值链体系。在融入全球价值链体系过程中,一方面要寻求技术升级及产业转型,提升对外贸易的质量及价值含量;另一方面还要规避发达国家对中国制造业的底端锁定以及类似于隐形碳关税这样的贸易壁垒。在寻求技术升级及贸易结构转型过程中,可以转变思路,加大与周边国家、地区的合作,构筑地理上、文化上与中国联系比较密切的区域价值链,通过区域优势互补和合作,降低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风险及挑战。一是以“一带一路”为基础来构建区域价值链路径,中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发起者和倡议者,在加大与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同时,以低碳、环保、技术升级为基础构建“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二是以东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为基础,构筑东亚区域价值链。东亚、东南亚地区在文化上深受中国影响,与中国经贸合作及文化交流频繁,以此为基础来构建东亚区域价值链,可以逐步渐进式减少低碳贸易壁垒带来的转型冲击,从而为中国融入全球低碳价值链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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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税的论文第二篇:北洋时期关税自主政策变迁的非合作博弈分析
摘要:中国的关税制度自清初设关征税起一直是完全自主的国定税则制,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关税制度沦为片面的协定税则制。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探究关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机,依据客观历史,以北洋政府、民众和列强3个利益集团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三方立场和利益诉求,得出关税制度的变迁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通过构建非合作博弈模型重现列强与北洋政府两大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及最优策略,即列强利益集团采取不合作策略,而北洋政府采取争取策略,达到子博弈完美均衡,从而形成中国关税收入大幅增加,南方政府与北京政府同时开征“二五附加税”的局面。
关键词:北洋军阀时期;非合作博弈;关税自主政策;利益集团;
Abstract:China's tariff system has been a completely independent national tariff system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customs tax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After the First Opium War,the tariff system was reduced to a one-sided treaty tariff system.The change of China's independent tariff policy is the result of the game among different interest groups.Beiyang government interest group is the direct beneficiary of tariff independence policy and the primary action group of institutional change.The public interest group becomes the second action group to protect its own interests and assists the first action group to promote tariff independence,while the interest groups of great powers are the hindrance force of institutional change.During this period,the interest groups of the great powers and the interest groups of the Beiyang government both focused on the individual behavior logic with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utility maximization as the core.After three rounds of games,the interest groups of the great powers finally adopted the strategy of non-cooperation,while the Beiyang government adopted the strategy of striving to reach a balance.At this time,China's tariff revenue increased significantly,and the Southern government and the Beijing government levied the“25 Additional tax”simultaneously.
0 引言
我国的关税制度自清初设关征税起一直是完全自主的国定税则制。第一次鸦片战争破坏了原有的制度,使中国关税制度沦为片面的协定税则制[1]。
关税自主权的丧失不仅使我国的外贸、民族工商业受损,也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1890年,陈炽率先提出关税自主的主张,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也提出修订税则、提高税率的要求,但都被一一拒绝。
1 关税自主政策中的利益集团与立场分析
制度变迁的相关主体是其产生的最关键因素。在我国关税自主政策的变迁中,正是由于利益主体为寻求利益关系或合作、或不合作从而推动制度的变迁,而制度变迁的相关主体正是利益集团,本文将关税自主政策变迁的主体划分为3个利益集团,分别为北洋政府、民众和列强。
1.1 北洋政府利益集团——缓解财政经济危机
北洋政府利益集团是指由北洋势力执掌的中央政权[2],这一时期大小军阀林立,各军阀在列强的支持下拥兵自重,形成了直、皖、奉三足鼎立,政争不断的局面。
辛亥革命爆发后,北洋政府承认了清政府所借的巨额外债,并承诺与各国履约至期满,如期赔款且不变更偿还条件。此后,北洋政府年年发行公债、国库券,到1925年已发行国库券5 900余万元,向银行借款4 400余万元,银行短期借垫3 800余万元,各银行垫款3 000余万元,4项累计1.72亿元。此时北洋政府的军费支出也居高不下。据统计,全国陆军由1914年的45.7万人猛增至1923年的160万人[3],军费开支也随着军队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军费支出占整个国家财政支出的一半之多。
巨额的债务支出与军费支出使北洋政府的财政陷入困境,此时的北洋政府迫切地希望利用关税偿付外债和赔款以及支付巨额的军费,缓解经济压力。他们是关税制度变迁的发起者,也是直接受益者。
1.2 民众利益集团——民族资产阶级遭受冲击
民众利益集团指人民大众,在封建制社会中是受到压迫、被统治的人群,在民主制社会是参加政治活动的重要人群[4]。本文的民众利益集团包括农、工、商、学界以及海外侨胞等。
一战后列强国商品的大量涌入,使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遭遇阻碍。以棉纺、面粉为代表的传统工业遇到较大困难。1919—1924年日商纱厂资本总额由780万元猛增至22 646万元,超过同年华商纱厂资本总额。日商纱锭从33.292 2万枚猛增至93.272 8万枚,占外商纱锭总数的4/5。
外国面粉在中国市场的低价倾销也给民族面粉业以巨大的冲击。1921年,外粉入口75万多担,1922年就猛增至360万多担[5],此后2年更高达五六百万担。同时,中国面粉出口数量急剧减少,全国出口量已从1 396万担跌至13万担。
1.3 列强利益集团——扩大资本输出
“列强”一般是指同一时期瓜分世界的西方强国,具有如下特征:经济发达、拥有较多的海外殖民地、实行对外扩张政策。本文仅将民国时期的军事帝国主义国家日本、金融帝国主义国家英国和美国做为列强代表,由他们组成的利益集团统称为“列强利益集团”。
由于战争的爆发,各国政治经济混乱,日本趁机寻求在远东地区的经济扩张,并把矛头指向中国,其规模远超1914年的投资情况。
20世纪初期,英国因美日的崛起而逐渐失去了世界霸主的地位,其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破坏。1914—1920年间英国大肆举债,国债增长12倍,且贸易逆差骤增至7.839亿英镑。英国政府为缓解巨额支出,加快对中国的侵略步伐,最大程度地维护其利益。
一战后美国进入“黄金发展期”。其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40%,工业制成品占46%,石油产量更是高达70%,城市人口也增加了80%。同时,美国还加紧了对远东地区的控制,制定并推进“门户开放”政策,这使美国拥有对华贸易与投资的机会增加,并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及金融利益。
2 列强与北洋政府利益集团的非合作博弈分析
2.1 非合作博弈模型的构建
由于列强利益集团与北洋政府利益集团均是完全理性的,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且双方没有形成有约束力的协议[6]。假设列强利益集团在中国关税自主政策过程中的策略选择为“合作”与“不合作”,北洋政府利益集团的策略选择为“争取”与“不争取”,博弈双方属于完全且完美信息博弈。因此,列强利益集团从可行动集U1{c1i│i=1或2}(c11为合作,c12为不合作)中选择一个策略c1i;北洋政府利益集团观察到列强利益集团的行为,从可行动集U2{d2j│j=1或2}(d21为争取,d22为不争取)中选择一个策略d2j。
本文假设列强利益集团选择c12(不合作)时,给自身带来收益为P,给北洋政府利益集团带来收益为P2(P2<0);列强利益集团选择c11(合作)时,给自身带来收益为-P,给北洋政府利益集团带来收益为P1。
第一阶段:若列强利益集团选择c11(合作),则整个博弈结束,北洋政府利益集团和列强利益集团的收益分别为P1和-P。第二阶段:若列强利益集团选择c12(不合作),则北洋政府利益集团从可行动集中选择行动d21争取或d22不争取。若北洋政府利益集团采取d21“争取”策略,则北洋政府的支付为P2-C,其中C为北洋政府为争取自己的关税自主权益花费的成本,而此时列强利益集团的支付为P-C2×R,其中C2为列强利益集团可能的损失,北洋政府利益集团采取“争取”策略的情况下列强利益集团“不合作”策略受到北洋政府抵制的概率为R(0<R<1);若北洋政府采取d22“不争取”的行动策略,则北洋政府的支付为P2-C1,其中C1为北洋政府因不争取关税自主策略而造成的权益损失,则列强利益集团的支付为P。
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博弈可以通过逆向归纳法,求出纳什均衡[7]。当P2-C<P2-C1时,北洋政府利益集团的最优选择为“不争取”。由于是完全且完美信息,列强利益集团也能够同北洋政府利益集团一样选择“不合作”,因此列强利益集团将在-P和P之间比较,最优选择必然是“不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博弈的逆向归纳解为“不争取、不合作”,这不符合北洋政府当时的实际情况。当P2-C>P2-C1时,北洋政府利益集团的最优选择为“争取”。在这种状态下,北洋政府利益集团为争取权益,对某些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决议采取对抗的态度,而此时的列强利益集团会比较分析2种策略的支付-P与P-C2×R情况;当-P>P-C2×R时,列强利益集团的收益将小于因此而需要承受的成本,这时列强利益集团会觉得无利可图自然会采取“合作”的行为。当-P<P-C2×R时,列强利益集团的收益将大于成本,列强利益集团就会选择采取“不合作”的策略。此时,双方动态博弈的非合作博弈均衡将是“争取、不合作”。
2.2 非合作博弈过程分析
2.2.1 巴黎和会
1919年1月18日,巴黎凡尔赛宫和平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关税自主”和4项条件,以换取和各国同意中国另订新的税率[8]。5月14日,会议议长函复中国代表团时认为中国提出的问题不在和平会议商议的权限之内,以此回绝了中国的请求[9]。
2.2.2 华盛顿会议
中国代表在1921年11月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就关税自主权提出议案,同时发表《对于中国关税问题之宣言》,随后会议成立专项委员会讨论中国关税自主问题。具体讨论情况见表1。
下载原表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政府乞求将进口税率增至12.5%,但却遭到列强利益集团的一致反对。1922年2月6日,9国代表签订条约,除修改税则为切实抽5%,另征抽2.5%的附加税,修约期限由10年改为7年外,其余各款须经列强批准,才能实施,并指出关税会议继续修订进口税则的重要事项,即筹备废除厘金和在实行加税裁厘以前,准许用过度办法对应纳关税的进口货物征收附加税。
2.2.3 关税特别会议
关税特别会议于1925年10月26日在北京召开,中国代表提出关税自主问题[10]、过渡时期的临时办法和税款存放问题三大议案。各国代表不同意中国关税自主,但在民众利益集团的压力下,通过了以裁厘为条件的《关于中国关税自主条文》的议决案,但厘金作为地方与中央财政的主要来源,要想裁撤并非易事,这也是变相对中国关税自主的否定。至于其他2个方面的讨论,由于列强都根据自己的利益提出不同方案,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11]。
显而易见,列强利益集团凭借强大的经济与军事实力在博弈中占有优势,其谈判力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要高于北洋政府利益集团,因此,列强集团为维护自身利益以各种借口阻碍中国关税自主,北洋政府利益集团企图通过国际会议乞求关税自主均以失败告终(表2)。
下载原表
3 列强与北洋政府利益集团非合作博弈均衡
3.1 资本输出导致关税收入大幅增加
由于列强以裁厘为借口阻止关税自主,因此,我国进口税率基本没有任何变动,而1919—1926年外货进口总值却由6.4亿两增加至1926年的11.2亿两,增加了近2倍,国货出口总值仅由6.3亿两增加至8.6亿两,8年间入超由1 600多万两猛增到2.59亿两,增加了16倍之多[13]。由此可见,列强利益集团为维护自身利益,不断扩大资本输出。进口商品的大量涌入对中国民族工商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中国民众受剥削程度有所加深。
3.2“二五附加税”的开征
3.2.1 南方政府征收附加税行动
1925年6月省港大罢工爆发。一年多后罢工委员会提出用征收关税附加税作为安排罢工工作生活的费用和对罢工期间工作损失的补助。国民政府决定于1926年10月11日自动对进出口商品征收所谓的“内地税”,即普通商品2.5%,奢侈品5%的税[14],称为内地税的原因是此项税收中国有权自己征收。为减少来自列强的阻力,广州国民政府将税收做为“维持罢工工人生活费”和粤汉铁路等的建筑费的主要来源,并承诺不干涉海关行政。国民政府开征的内地税遭到诸国列强的一致反对,各国公使团声明,各国不承认没有经过关税会议协定同意的税则,并向广东政府提出抗议,广东政府未予理睬。
3.2.2 北京政府自主征收附加税
广东自行开征附加税后,山东、天津、江苏、上海及东北等地政府也加入到征收附加税的行列。此时的北洋政府急于缓解财政危机,眼见南方政府征收成功,也想效仿,并以华会条约为依据,决定于1927年2月1日起对应纳关税的进口货物征收“附加税”,一律按2.5%抽税,奢侈品按5%抽税,海陆边界同时施行。因其只针对进口货物征收,与南方政府形成差异。由于征收的附加税是在华会关税条约认可的范围之内且税率十分低微,即使在各方纷纷自行征收二五附加税的情况下,各公使团也是听之任之。
4 结语
北洋军阀时期的关税自主政策变迁始终贯穿着3个利益集团的力量变化、诉求、策略与行动。北洋政府利益集团是关税自主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是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而民众利益集团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协助第一行动集团共同推动关税自主。列强利益集团始终是关税自主政策变迁的阻碍力量。这一时期,列强利益集团与北洋政府利益集团都以个体利益、效用最大化为核心。双方在经过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和北京特别关税会议的3次博弈后,终以子博弈完美均衡“争取、不合作”策略达到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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