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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探工程服务合同隐性商务风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12 共85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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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国际石油物探合同中的风险问题探究
  【第一章】国际物探合同的风险管理研究引言
  【第二章】国际石油物探工程概述
  【第三章】国际物探工程服务合同隐性商务风险
  【第四章】健全物探服务合同隐性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及实施
  【总结/参考文献】国际石油物探合同风险防控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国际石油物探工程服务合同隐性商务风险

  3.1 相关概念和定义。

  3.1.1 国际石油物探工程服务合同的定义及合同要素。

  学者对合同的理解是:其一,合同是一种行为,一种由缔约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其二,合同是一种协议,一种基于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其三,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一种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第二章石油物探工程的概念介绍,本文中的石油物探工程服务合同("物探合同")是指物探承包商与该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发包人(石油公司)之间在招标或谈判后所达成的确定双方当事人石油物探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综合各油公司的物探标准合同和行业惯例,物探合同的要素可以归纳为:工期、工作量、动员和遣散、许可办理、人员和设备要求、税费负担、工农社区关系及补偿、健康安全、安保及环保(HSSE)要求、保险、不可抗力、终止和中止、待工费、罚款、发票和付款、报销、双方责任、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和其他通用条款等。

  3.1.2 物探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从投标、授标、签订、履行、中止或终止的全过程中,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导致与其预期目标相背离的,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后果或损失的可能性,并最终造成经济损失。风险是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经营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利润往往与风险同在, 获取利润的过程就是险中取胜、险中求利的过程,是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等一系列活动即进行风险管理并从中获取利润的过程。石油物探合同的风险是指在签订物探合同中,由于各项内外部因素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物探承包商和石油公司各自权利义务失衡招致合同下法律责任或产生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国际石油工程承包合同风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从风险产生根源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商务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等;从风险控制角度可以分为可控风险与不可控风险等。

  本文侧重于从合同风险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来分类,即分为显性合同风险与隐性合同风险,显性合同风险,顾名思义,风险可以确切发现、捕捉和估计,如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量、设备配置要求、人员及班组构成、技术参数、施工方法、单价、工期等。这些内容属于传统合同条款,规定明确,容易识别,风险可控,较易采取适合的防控措施。而与显性商务风险相对应的隐性商务风险则难以捕捉和确定,该项风险条款比较新颖、隐蔽性强、风险防控难度很大,且一旦发生损失,损失数额则难以估量。因此,合理识别和确定隐性风险对成功运作项目非常重要乃至起关键性作用。在物探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风险及责任确定的形式主要由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常因对于隐性风险的隐蔽性识别不够,从而可能做出不当决策甚至是错误决策,进而使隐性风险管理失控,造成企业经营损失。

  3.2 国际石油物探工程服务合同主要隐性商务风险。

  3.2.1 业主资信风险。

  业主(即物探服务合同中的甲方)资信风险是指由于业主不守信用,导致承包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严重的情况就是恶意的欺诈。业主资信风险是由于对业主资信审查或把关不严,对业主背景和资信缺乏调研,急于开拓市场,对风险认识不足,或者识别风险后因急于开拓市场等考虑而忽略风险,存在侥幸心理。

  风险具体表现为业主实力较差、信誉不佳,不能确保付款。风险后果为业主可随时中止/终止合同,不给承包商补偿,甚至克扣、拖欠或拒绝支付承包商已开展工作的合同款。纠纷发生后,即使最终赢得诉讼或仲裁,对方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3.2.1.1 业主资信风险案例。

  业主资信风险作为隐性风险,发生频率很高,也呈现出许多表现形式,以下是 BGP 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签署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对方资信问题引发的案例:

  案例 1:2005 年北京汉德石油公司、2008 年北京中亚石油公司,均提出要与BGP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要与 BGP"合作双赢,共同发展"并在国际上拿区块,然后将物探项目给 BGP 或双方共同进行风险勘探。但经过实地考察,上述公司均为"几个人、几间办公室,有一定关系"的中小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流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只是想利用业内知名的企业甚至其母公司的牌子,在资本市场进行炒作,或者打着与大企业联合开发项目的旗号去东道国政府进行攻关,力求拿到国际工程承包勘探开发项目。甚至有的投机的公司,以许诺将来可观的物探工作量为诱饵,要求物探服务公司给其提供设计、测量、试验、评估等服务,而无实质性协议约束,如不加以识别并有效防范,则可能导致物探技术公司前期投入都尽数损失。

  案例 2:马达加斯加香港公司项目,BGP 要求甲方提供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等付款保证,但甲方只愿意支付一定预付款,其余款项的按项目进度付款。甲方在支付预付款以及部分合同款后,最后一批合同款约 400 万美元一直拖延,甲方给出的原因是"项目正在与其它合作方协商区块权益转让事宜,封了帐,无法付款".

  在此情况下,如果 BGP 不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将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 3:刚果金 SOCO 项目,在 BGP 一再要求下,甲方开出来一张"母公司保函",但该保函由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开出,而且内容上"无关痛痒",没有实质性担保条款,一纸空文。经查实,刚果金 SOCO 公司,其爷爷级公司本是一家在伦敦上市的中型公司,但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个壳公司,壳公司又在刚果金注册了孙子公司,给 BGP 授标并且签约的甲方正是孙子级公司,在 BGP一再要求下,甲方开出来一张"母公司保函",但该保函由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开出,并非伦敦上市公司,而且内容上"只是知晓其义务",并无实质性担保条款,只是一张废纸罢了。

  从以上几则案例可以看出,发生资信风险的合同甲方,一般都是非正规或非著名石油公司。石油公司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知名国际石油公司(IOC)及国家石油公司(NOC),这类公司一般具有较长的历史和雄厚的资本实力,同时在国际商务活动中非常遵守规则和注重企业信誉。与这类公司的物探合同一般不会发生资信风险。另一类,则是小型或新兴石油公司,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或进入石油行业较短,存在投机性质。如前所述,随着上一轮石油天然气价格的上涨,一些之前非经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中小公司,也在高利润的诱惑下进入到石油行业,通过一定的渠道融资并取得石油勘探开发权,但这些公司对石油行业了解不深,在高投资、期间长、高风险的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在国际金融动荡的大环境下,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对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经营目标不坚定,出现以转卖油气勘探开发权而获益的投机行为。资信风险一般发生在与这类中小石油公司的合同之中。一旦发生业主资信风险,则造成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但惯于资本运作的这些企业,抓住资信风险这一隐蔽性特征,做出漂亮的报表并提出非常诱人的条件或价格,从而往往使乙方单位放松了警惕,导致上当受骗,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3.2.1.2 业主资信风险的防范措施。

  ① 注重资信调查:防范业主资信风险,要避免进入业主方或甲方就一定代表有资金实力的认识误区。国际物探承包商要加强对中小业主方的实地考察、资信调查,通过各种手段对其公司资产、现金流、盈利状况、发展前景,股东情况、公司业绩、存续时间、历史沿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并参考国际通行的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对其做出适当的信用评级,以采取相应的资信风险防范对策和应对措施。应当对对方资信能力做详细的尽职调查。物探公司根据需要聘请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其他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拟签约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发展潜力等信息,对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以及综合各渠道信息对对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知己知彼。

  ② 合同条款设计:国际物探承包商为中小业主方特别是非正规业主方进行物探作业,在签订合同时需对一系列合同条款进行设计,如果甲方未按时付款,承包方有权进行项目待工,直到收到付款后复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待工期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待工费。如果甲方一直拒绝付款,乙方应当享有地震勘探资料的留置权。另外,正如甲方往往要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以保障项目履约的要求一样,物探承包商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甲方出具经乙方认可的国际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函格式应当由乙方提供。为减轻回款压力,物探承包商也可以要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前提供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具体比例和金额由专业财务人员进行项目成本预算之后确定,其目的是如果甲方付款违约,通过预付款机制能够保障承包商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③ 公司间的战略合作协议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滥。物探承包商在与业主方尤其是中小业主方在接触、商谈并签署战略协议、框架协议以及合作意向书时,应当慎之又慎,应当精心设置协议条款,并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以免为他人做嫁衣裳,或自身品牌和标识为他人炒作和利用。物探承包商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测试油公司和业主的诚意和实力。比如地震勘探服务公司在做前期设计和踏勘之前要求收取"成本费",令其知难而退。对于实力有限或资信较差的企业,列入"油公司"黑名单数据库。

  ④ 考虑作业之前即与国际投资银行合作,将项目合同下预期债权先卖给投行,由投行承担收款风险。

  3.2.2 不可抗力风险。

  3.2.2.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的是天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海啸、飓风、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疫病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核心是超过合同双方合理控制力之外的事件,该事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素:一是一方无法控制;二是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进行合理的相关准备;三是不可抗力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克服或避免;四是不能归因于其他第三方。国际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由定义、双方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及措施、不可抗力下款项支付、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或合同终止等内容构成。根据合同的一般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并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受影响一方还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致使的不能履行合同不能被认为是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各自承担发生不可抗力时各自的损失。

  3.2.2.2 不可抗力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后果。

  不可抗力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不可抗力在合同中定义不清,甚至没有明确定义。其次,不可抗力下的救济及补偿措施规定不明。出现该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不可抗力事件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对作业所在国(地)不可抗力情况考虑不充分;没有要求不可抗力下对承包商的补偿。在项目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对不可抗力情况界定存在争议,承包商利益得不到合理保护。

  3.2.2.3 国际油公司物探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比较。

  在国际油公司物探合同里,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标准条款,基本内容、原则及处理办法都大致相同,但各石油公司的合同样本里不可抗力条款还有些差别,现举例分述如下。

  ①壳牌(SHELL)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规定以下情形不构成不可抗力:(a)由于乙方及分包商自己的原因导致的罢工、劳资纠纷。(b)乙方或分包商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c)乙方对第三方的义务限制了乙方履行合同。(d)除了飓风、台风和沙暴之外的施工区的典型的恶劣天气。(e)分包商的不履行。

  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情形出现 7 天之内,甲方应当支付待工费,超过 7 天,甲方可以选择与乙方协商调整新的待工费,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甲方支付已履行工作量的金额和遣散费。没有提前终止费。

  甲方对以下超出乙方合理控制的情形支付待工费:(a)地方政府的要求导致的停工。(b)由于内乱导致的停工。(c)由于等待土地许可而导致的停工,只要乙方尽自己最大努力避免这种情况。(d)由于记录设备的丢失损坏而导致的停工,只要乙方尽自己最大努力避免这种情况。(e)由于噪声造成的停工。(f)由于雷暴或大风等造成静电的气象条件造成的放炮或微测井待工。

  ②阿吉普(AGIP)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甲方支付不可抗力费,直到(a)这种情形停止(b)甲方终止合同(c)工作暂停。以下几种特殊的不可抗力情况导致的停工支付待工费:(a)恶劣天气。(b)超出甲乙方控制的地方当局的行为,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c)超出乙方控制的信号干涉。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 15 天以上并且没有在 7 天内消除影响,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甲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支付由于提前终止而已经发生的合适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费用,乙方还需提供全面的令甲方满意的证明。甲方支付遣散费。

  ③沙特阿美公司(SAUDI ARAMCO)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由于不可抗力工作被延误 45 天之后,SAUDIARAMCO 有权通知暂停工作或终止合同。

  如果暂停工作,SAUDI ARAMCO 支付(a)设备材料的安全保卫的费用,包括在施工地及运往施工地的途中。(b)根据 SAUDIARAMCO 的要求留住施工地的人员、设备的费用。(c)其他的合理的不能避免的重新召集人员、设备的费用。

  如果选择终止合同,乙方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并在 30 天内遣散。乙方有权得到如下终止补偿:(a)终止之前为完成以后工作已经支出的必要的费用。(b)终止之后由于终止直接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乙方相关责任的支出。

  前提是这种补偿必须是合理的,可审计的,能被证实的。特别的情形下,由于超过乙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噪音导致的待工,甲方支付待工费。

  ④道达尔(Total)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甲方在接到通知之日,有权在 30 日之内要求乙方待工,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选择:(a)继续让乙方待工,时间不超过 15 天,甲方支付此期间的待工费;(b)双方签署新的解决办法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c)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的待工期满 45 天后,乙方也有权终止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补偿乙方:(a)合理的不可撤回的为完成下一步工作而已支付的费用。(b)已完成工作的合同额,待工费和遣散费。下列几种超出乙方合理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况下,甲方支付待工费:(a)由于政府的要求干扰了乙方的施工;(b)尽管乙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仍不能获得土地许可;(c)政府临时宣布的节假日。(d)由于周围环境过多的噪声(如果适用),并且满足如下条件:(i)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尽量减少噪声的影响;(ii)由于另外附近的地震队发出的噪声,且该地震队为其他油公司服务(乙方另外的地震队不在此列)。

  通过以上油公司物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看出,SHELL 公司的不可抗力条款基本遵循了不可抗力的原则,特别排除了雨季的情形,因为雨季是可以预见的,不应该算作不可抗力。其特殊性在于支付 7 天的待工费。AGIP 的条款规定了发生不可抗力时甲方支付不可抗力费,最多 15 天,15 天后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特别列明几种特殊情形下,甲方要支付待工费(不可抗力费与待工费的费率是分别报价的)。SAUDI ARAMCO 的条款规定了发生不可抗力 45 天之内,甲方不支付费用,超过 45 天,甲方有权选择暂停或解除合同,两种情况下,甲方均支付合理的补偿,这种补偿,类似于国内的建筑承包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这几家油公司在发生不可抗力时,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部分承包商的损失,不可抗力持续一段时间后,甲方都有权终止合同,此时终止合同没有提前终止费。

  就目前国际形势来看,尤其是中东、北非、东欧等地区的区域动荡和国际恐怖袭击等活动的不断加剧,而物探服务合同作业区域一般处于也处于这些高产油地区,由此导致物探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几率越来越大。

  3.2.2.4 不可抗力风险的防控措施。

  在签订项目合同之前,项目人员应当调研项目所在国及区域可能存在的不可抗力情况,拟定不可抗力情形需要包含的具体内容及救济措施;在合同中拟定不可抗力定义、涵盖范围、补偿及救济措施条款,要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且不可抗力造成的待工,业主应补偿一定的待工费。按照惯例,物探合同下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一定天数(比如 15-30 天)的待工费作为补偿,当然一般情况下,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当尽力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

  3.2.3 待工时间计算及补偿风险。

  3.2.3.1 待工定义及常见情况。

  物探服务项目通常是以物探承包商组建勘探队伍,按服务合同的要求动员队伍到指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除因乙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如设备故障,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可能导致物探作业队伍不能正常的施工,从而使作业队伍处于待工状态,等待施工条件恢复后立即从新开始施工的情况,一般认为是物探合同下的待工。然而,在此段等待时间内,乙方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其他各种花费仍然在不断产生,而且,乙方队伍在待工情况下与正常施工时各项成本花销差异很小,仅存在油料消耗、人员生产奖金等小部分成本方面的差异。这种情况下,作为石油公司的甲方,应当对乙方此类"待工"时间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对乙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待工时间较长,对乙方产生的经营压力也是难以承受的。甲方在此情况下支付给乙方的费用补偿,通常称为"待工费".

  待工的情况也不同于合同中止,在待工时双方的合同关系是继续有效的,施工队伍处于可施工而且愿意施工的状态,只是因为某种特定的原因导致施工队伍不能施工,但这也就是待工费支付的基本依据。

  3.2.3.2 待工风险源。

  待工风险发生的源头,是在投标、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对所在项目待工费适用情况,即可能导致待工的原因评估不足,从而在合同中对待工费支付条件定义不明确或定义范围太窄。可能导致施工中应属于待工情况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或项目长期待工,设备无法动迁到其他项目,增加设备折旧、维护、看管成本。

  一般情况下, 除非合同有明确条款规定,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成本均有双方各自承担的。而对甲方来说,在施工过程中仅需要派驻 1-2 名驻队监理即可,受待工情况影响不大,承担的风险较小。乙方整个施工队伍均处于现场,风险较高。

  3.2.3.3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 1:某年 BGP 卡塔尔 D 区块前浅海海底拖缆采集项目因遭受大风天气的影响,导致 BGP 设备、人员长时间处于待工状态,给 BGP 造成高额的费用损失,严重影响该项目的正常经营,导致项目完工日期严重滞后。该合同第 3 部分(Schedule of Prices)第 3.7 条规定,因恶劣天气、异常洋流及大气状况造成的待工时间是被计入"生产时间",而生产时间的费用支付一般按照物探项目完成的工作量作为基数来计算的。合同还规定,每天 24 小时的生产时间中已经考虑了 6小时的待工时间,而实际发生每天的天气待工时间远远超过了 6 小时。实际上甲方的发标书中有关的条款和付款标准,所有的天气原因都归为待工时间,BGP 的投标报价也是基于天气原因每天 6 小时计算为待工时间为基础的。在甲方授标后双方进行合同谈判时,投标人员根据甲方提供的历年该地区的天气资料信息确定每日平均待工时间为 6 个小时,即待工时间占整个施工期间的 25%,正常来说,是可以覆盖住甲方提供的天气信息中显示的 20%的待工时间的。虽然这 6 个小时的待工时间在合同中不属于计费项目,因相关的待工费已经被均摊到采集单价中,所以在签订合同前就把合同中关于甲方承担天气原因造成的待工费的条款全部删除了,由于施工时的天气状况确实异于往年,实际的待工时间已经完全超过了 6 个小时,导致项目产生巨额的亏损。

  案例 2:在厄瓜多尔某中国公司投资的石油勘探项目过程中,由于甲方(该中国公司)在当地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的需要的环保及勘探许可办理一再拖延。尽管 BGP 在于其物探承包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许可由甲方办理,但没有明确在该许可办理失败或期限拖延导致项目无法施工时的待工责任承担方,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规定甲方在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不能按时办理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是否对 BGP 物探队伍的待工费补偿。然后事实甲方在物探合同签订后的 1年多时间里,都无法办理完毕施工许可,导致 BGP 从中国动员到厄瓜多尔施工现场的整支物探队伍无法施工,一直处于等待许可的待工状态,而其他地方急需施工设备,却不能从该项目闲置设备中调取。同时无法获得的直接索要待工费的合同依据,而且使得 BGP 在争取待工补偿的谈判中也处于十分被动状态,项目最终经营损失巨大。

  由以上 2 个案例可以看出,待工风险往往是影响项目财务经营成果的最直接、最关键的风险源。项目施工过程中停工的损失和成本,如果不能通过向甲方索取待工费的来获得补偿的话,后果将是及其严重的。待工时间越长,项目亏损越大。

  3.2.3.4 待工风险防控措施。

  对项目作业可能存在的待工情况进行详细调研,落实待工费适用的各种情况,并与业主有关责任(供料、报销等)相结合,同时落实到物探项目合同条款当中,并前后协调一致;项目长期待工时要求设备堆积费等补偿。

  3.2.4 其他重要隐性商务风险。

  根据项目运作实践经验,在国际物探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隐性商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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