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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农户调查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17 共128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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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问题探究 
【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农户调查研究绪论 
【2.1】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现状分析 
【2.2 - 2.4】合作社农业服务需求评价与特征 
【第三章】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分析  
【第四章】英山县农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供需偏离性及成因 
【第五章】国外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 
【第六章】建设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农业合作社开展社会化服务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1 绪论

  1.1 问题提出

  长期起来,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从 1984年国务院最早提出建立商品生产服务体系以促进农村商品化的发展,到 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其概念界定越来越清晰、囊括内容越来越广泛。到 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把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并指出提高农业技术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将是中国农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倡导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这表明我国政府己逐步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解决现有体制下农民生产经营的问题、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与途径。

  我国农村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的阶段性过剩,买方市场格局逐渐形成及国际市场竞争趋势的转变,致使农村地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局限性大大显现出来:农户分散经营、信息闭塞、交易成本高,市场地位低下等等劣势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正是基于这种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劳动方式之上,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由农户自发组织、自我经营管理、自我收益,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系统。当前,我国发展现代农业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小规模与大群体、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农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程度。目前,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还包括政府公共部门、村集体组织、企业和民间组织等。这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在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其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服务性质也多为盈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较为缺乏,且不同服务主体服务内容的重叠会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从而无法充分满足农户的需求。

  基于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正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服务主体的缺陷,其非盈利性的服务目的,较强的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农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加入不同领域合作社,并能够获得针对性较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农户市场交易风险,提高了农户市场地位,也促进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的有效调整。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然成为带领农户增收、提高农户市场地位、扩展农户销售渠道、革新农村社会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有效载体。在为农户提供农产品销售、农业资料供应、信息技术推广、加工运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国家政策积极推动合作社建设的背景下,各地政府机构出于政绩考虑,一味盲目地追求组建合作社数量,而从根本上忽视了农户的心理需求和实际需求,使得这样组建而成的合作社无法获得农户的有力支持,且其自身实际功能的发挥也处于尴尬地位,难以有效运作。因此,如何基于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完善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效率,增强合作社服务针对性,正是本研究的关注点所在。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大力推广和支持加深了农户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农户生产行为的组织化程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农业朝着规模化、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同时,随着合作社逐渐壮大成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对农户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本文从农户视角出发,深入分析英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与供给现状,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对当地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综合研究,其目的是以满足农户多元化需求为目标,提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提高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高效性与针对性,促使当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能够维护农户的根本利益,解决农户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符合农村经济发展方向,最终实现合作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2.2 研究意义

  第一,就理论意义而言: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各种角度的研究很多,但对于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证分析研究较少。本文从农户视角出发,综合运用第三部门理论和供需理论来深入探究湖北省英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总体情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分析,深化理论认识,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的学术研究起一定参考作用。

  第二,就现实意义而言: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准确分析是提高其服务能力、促进合作社内部规范运作、发挥合作社组织优势、增强合作社服务专业化程度的关键。本研究将加深人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晰认识,通过分析英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现状,探讨现阶段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关系,寻求合作社组织结构的创新方向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思路,在满足农户多样化需求的基础之上,着力提高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为完善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合作社运行、为政府制定合作社法律法规、合理分配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及参考建议。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早,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贯穿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所有环节和农业公共服务等比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该服务的不断开展是基于农村生产力达到较高水平,市场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兼业化现象普遍,农业生产经营趋向规模化、产业化的背景下,为满足随着市场扩大而急剧增加的农户农业生产需求,由政府、企业、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的多样化服务。

  在国外,农业服务涵盖内容很多,主要涉及到农业机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信息推广、法律咨询、社会治安等多领域服务。首先,从组织形式来看,国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渠道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政府公共部门、私营企业、合作组织及个人等服务主体,各组织相互联系却又分工明确,例如:政府公共部门主要负责的是保障国内公民日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该类服务项目往往投资规模巨大,收效甚慢;私营企业由于其组织机构的灵活性,能够根据自身综合实力的强弱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服务项目含金量较高,服务范围非常广泛;而由农民自身组织的各类合作社则主要负责一些例如农资购买、简单加工、运输包装及销售等需求量较大,普及程度较高但技术层次要求相对较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其次,从服务类型来看,主要分为四种:固定式服务(fixed Outlets)、移动式服务(mobile units)、上门式服务(doorstep delivery)、电子式服务(electronically)。再次,从地位与作用来看,国外发达国家的该服务体系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优质的产前服务为农民提供了各种物资与服务,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利用高科技的产中服务,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利用率和环境保护;发达的产后服务把农业生产与市场化经营连结起来,实现了农产品大幅增值和利润最大化,改善了农业经营的条件,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农业得以持续高速增长,特别是新技术的不断推广应用为农业生产开创了无穷的增值潜力。最后,从发展趋势的角度来看,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正逐渐把农村农业生产的所有环节相互联结起来,努力朝着一体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从而形成农工商综合体系。

  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土地规模小、资源贫乏的农民想要克服自身在其生产和经营中的困难,提高农业生产率,专业化水平和收入,保障自身权益,就必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联合,即组建农业合作社,以达到互惠互利、互帮互助的目的,而它的功能则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各项农业社会化服务。Gale Johnson(2002)认为合作组织是公民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O.Timmer(2004)也认为合作组织是代表了社会群体对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回应。在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虽然服务主体的类型多种多样,其服务功能也不尽相同,但合作社以农户为基础、扎根于农村的草根性特征使得其拥有许多独特的优势,例如:合作社集合了农村所有弱小农户力量,使农户生产经营行为以集体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又能够针对农户需求提供相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知识与技术支撑,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产品科技含量与工业基础,提升农业机械化和管理水平;二是可以促使家庭农场向商业化实体转化,扩大经营规模,实现纵向一体化经营,从而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力;三是合作社不仅可以满足农户生产生活需求,还可以通过个性化的教育方式来培养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管理技能和创业能力,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四是合作社一方面作为沟通农户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不仅能够及时将农户需求与意愿反映给相关部门,而且农户通过合作社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获知政府发布的最新政策和信息;另一方面, 合作社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辅助机构,能够扎根于农户群体,引导农户生产行为朝着高效、优质、生态的方向发展,并竭力帮助农户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落实政府相关的农村政策、措施,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3.2 国内研究综述

  1.3.2.1 国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

  近年来,农村公共服务已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术界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涵、运转、构建与改革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和分析,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目前国内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

  (1)概念研究

  从农业产业链角度,孔祥智、徐珍源等(2009)认为,“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包括政府、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所有环节中为农户提供相应农资服务、包装服务、销售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内容所形成的组织网络体系,称之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组织角度来看,国务院(1991)官方文件上描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囊括多种类型、多个层次、多种渠道的组织体系,它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技术部门和私营企业为补充。从功能角度来说,周晓梅、宋春艳( 2003)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基于农户对农业生产的强烈需求,而由不同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相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来满足这种需求所构成的网络体系。

  (2)组织形式研究

  周晓梅,宋春艳(2003)认为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四种服务组织构成:第一种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提供种子、灌溉、加工、运输等统一的内部服务;第二种是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服务组织,包括农技站、农机站等,以技术推广和科学管理为主要内容;第三种是联合体、个体的服务组织,包括信用社、供销社、各种加工运销企业及其他农民自治组织;第四种是乡镇龙头企业服务组织,为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方位的多样化服务。蔡加福(2005)则认为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了以各部门纵向领导为主的服务网络,具体可分为八类:第一类是国家、集体服务组织,这类服务组织主要供给公共服务项目;第二类是公司+协会+农户,这类组织形式主要依靠公司综合实力,以农户利益为基础,遵循市场需求,目的是达到产供销、农工商、农科教的一体化;第三类是协会+政府部门,该组织形式实质是政府和协会经济利益的合作;第四类是事业单位+协会,事业单位能够有效的帮助协会解决其服务面窄、人才单一的困境;第五类是农户+事业单位+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即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又能使两者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相互补充,即公司主要负责拓展农户农产品销售渠道,保障农产品销售价格,确保农户收益,而事业单位则负责为农户提供低偿或无偿的信息、技术、社会服务等;第六类是服务组织+农户,该形式使得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且服务活动具有随意性、临时性及不稳定性;第七类是农户+农户,这样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把分散的弱小农户集中起来,通过联合扩大生产规模,推进科技普及,提高农业生产率;第八类是能人+农户,这种形式主要是依靠农村专业大户的带头作用,联合当地其他普通农户共同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3)问题研究

  虽然我国现代农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取得一定成效,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延伸,形式日趋多样化,但总体来看,我国目前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龚继红、钟涨宝(2011)通过比较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农业社会化服务,认为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关键是缺乏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协调机制。王正强(2000)认为影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积极性的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范围较窄、服务无法真正深入到农户群体且现有的服务体制太过松散,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之间联系不紧密。袁明珠、刘淑梅(2001)认为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受到农村薄弱经济基础的限制,资金的缺乏,造成其服务容易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中脱节,从而严重影响服务质量。金兆怀(2002)则指出当前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存在有效供给不足、服务项目单一、服务质量较差、缺乏信息服务等等问题,远远无法满足农户需求。孔详智、徐珍源等(2009)认为,在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服务能力不强,农村龙头企业综合实力有限,乡镇农业服务机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所能够提供的社会化服务项目较少,服务力量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决策机制和运行制度较不完善,民间服务主体承受风险较大,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

  (4)对策建议研究

  郁大海(2010)认为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政府需要增强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明确政府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服务目标,着力落实农村各项服务政策,实现“政社分开”,积极帮助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达成有效分工与合作;另一方面应重视龙头企业的培育,通过本地扶持、外部引进等方式发展一批经营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企业灵活经营的优势,使农村农业生产达到较高层次规模化、产业化,从而促进农户增收,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朱院利(2009)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农户提供各种行业信息和社会化服务,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代表农户意志向政府或企业发出谈判和施压。同时,张素罗(2002)从日本农协的实践经验、改革趋势中认识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和农民的客观需要,它将分散的农户生产联合起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集合配置,以集体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降低了单个农户的生产成本,扩大小农经济的外部规模,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创新多元化的农民合作社。程富强、张龙(2005)则提出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应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张丽娜(2007)认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良好运行离不开优质人才的建设,因此应加强各服务组织整体文化素质的培养,定期开展文化教育、技术交流等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实力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努力提高组织在服务过程中的专业素养,以带给农户良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验。

  1.3.2.2 国内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重要的服务主体,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缩短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距离,为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了关键作用。国内关于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劣势分析:楼栋、孔祥智(2013)认为由合作社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优势在于我国合作社深扎根于农村社会,由农户自发组织形成,它能根据各地农村农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提供针对性服务。此外,合作社通过内部分工与合作将农户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分离开来,为农户的小规模农业生产与经营规模化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积极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合作社基于农户利益,自愿组建、自我经营管理,其成员的专业性较强,地域集中程度较高,入社自由等等优势都促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一致性较高,从而有利于合作社能够以较低成本进行服务供给。而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劣势则在于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存在例如入退社制度、产权结构分配等问题,且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上,合作社缺乏大量的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支持。二、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机会与威胁分析:鲁可荣、郭海霞(2013)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是机会与挑战并存。机会一方面是来自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相继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而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合作社带来大量市场机遇及外部资金的流入,能够有效降低合作社组织运营成本,扩大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渠道来源,增强合作社的稳定性,促使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越加明显。而同时,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存在一些外部威胁,例如企业挂牌合作社、合作社挂羊头卖狗肉、空壳合作社等等现象的出现挤占了仅有的经济社会资源,压缩了真正农民合作社的生存空间,且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也面临着其他供给主体的激烈竞争。三、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分析:徐世艳、梁繁等(2012)认为我国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选取某一环节为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该种服务模式称为单一模式;第二种将某一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到其他服务环节,以扩展服务领域,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整合利用,这种服务模式被称为延伸服务模式;第三种是指由某一特定的服务组织来统一供给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环节中所有服务需求,称之为统一服务模式。

  这三种不同的合作社服务模式,能够依照我国不同地域和不同资源的现实情况进行选择使用,对完善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四、提高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分析。潘春霖、王晓蓉等(2013)认为要想提高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就必须首先规范合作社组织建设,推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财务管理制度等;其次应加大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设立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最后应增强合作社科技、信息和营销等综合服务的能力,大力提高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层次和水平。

  1.3.3 小结

  通过对上述国内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由于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情差异而导致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本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民合作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研究内容上看:国外学者比较关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政府与私人角色与权力划分、营利性与公益性组织职能定位和选择、服务组织效率、社区建设、制度管理与改革以及关系协调。对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作社原则、利益分配、制度结构以及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缺陷等比较深层次方面;而国内学者则主要集中于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分类、现状描述、作用分析、运行机制、目标模式、问题与对策、模式研究等方面,或者借用一些经典案例进行讨论,或者是比较国内外先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经验借鉴,而缺乏对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专门研究。

  (2)从研究理论上看:国外主要以微观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围绕产权理论、博弈论、交易费用理论、代理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开展,理论新颖与时俱进;而国内的研究运用了农业经济学、社会学、制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理论创新,在概念和特征分析上也较为含糊。

  (3)从研究视角上看:国外学者偏重于宏观制度设计和政府、合作社、私人企业等各类服务组织的角色作用,对各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中观与微观层面上的研究较多;而国内学者则偏重于从宏观社会和国家政策层面,中观农业产业层面进行研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微观组织协调与服务能力研究较少,相关研究经历了从“政策”视角向“组织”视角再向“农民主体”视角转换,但总体上较为分散,尚缺乏深入全面研究。

  (4)从研究方法上看:国外研究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但国内的研究以定性运用较多,定量研究相对不足,缺乏具体的实证分析。

  1.4 研究设计

  1.4.1 核心概念界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

  西方最早开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一定义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际合作社联盟百年大会上,认为:“合作社是基于民众自愿意志而联合形成的具有经营自主化和管理民主化等特征的自治组织,它能够有效满足成员多样化经济社会需求。”西方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早,政府支持力度大,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功能效益发展显着,是具有一定社会属性的企业组织,在西方国家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而在我国,由于制度与资源的较为落后致使我国合作社发展进程缓慢。2006 年,我国明确订立了第一部完整系统专业合作社法,才将合作社的管理彻底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范围之内。《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背景下,由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相似类型农产品的农户群体自愿联合起来形成自主经营管理、自我服务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很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不能够完全符合《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但考虑合作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政府规范、支持合作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必然会走向规范运行的发展道路。因此,本文基本采用《合作社法》中的定义,并将它条件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基于公平自愿、民主平等原则建立,为农户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这将一些原本没有达到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纳入进来,统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业社会化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农业现代化不断发展,农业服务逐渐从农业联合体中分离开来,成为单独的领域,其服务范围包括农资、技术、良种等。而社会化则是认为农业服务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与分工,使得其服务的领域得到推广,服务的内容得到拓展,产品市场供需达到有效配置的状态。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官方认为:

  “广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与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为促进我国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相关服务;狭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则是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除了提供基本的农业服务之外,还提供经济技术、文化、资金等有形或无形价值支持,服务范围涵盖农业生产所有环节。”本文所认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狭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其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范围囊括农资、销售、技术、加工、信息、金融等全方位服务。

  (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是基于农产品商品化、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农业生产内部分工扩大的结果,它在分散的农户供给与市场集中需求之间搭建起了一座合作桥梁,利用社会各种形式的资源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方面的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网络体系。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涵,一方面强调了多元化服务主体力量的共同参与;另一方面则强调了多样性的服务内容,即建立覆盖农业生产经营各个领域的一条龙服务;通过运用社会各界的资源,将原本分散狭小的农户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之下,集中精力扩大本职的生产经营规模,而将其他不擅长的环节交由市场经济中专门的服务组织去完成,通过合理分工协作提高生产效率,扩大农业经济效益。因此,本研究认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政府、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三方为满足农户生产经营需求而提供的各项农业社会化服务所构成的组织网络体系。

  1.4.2 理论框架

  (1)第三部门理论

  所谓第三部门,是相对于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和第二部门的市场组织而言的,它是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民间组织治理机构。萨拉蒙高度概括了第三部门的五个主要特征:组织性-具有正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非政府性-组织机构与政府行政的分离;非营利性-追求社会目标,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自治性-实现自主经营管理、自我服务;志愿性-组织成员的志愿参与。他认为,第三部门在自治的基础上,需完善规则与标准的制定,对优质人才进行多样化培训,同时搜集各行业发展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交流,扩大其业务覆盖范围,提高其服务能力,着力培育开发市场。在现代,第三部门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第三部门作为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的补充力量,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领域;第二,第三部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元化需求。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第三部门是一个能够独立运行、拥有多渠道的权力流动及具有草根性特征的民间自治组织。

  (2)供需理论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在市场中原始的物物交换开始演变为商品交换,市场的逐渐形成伴随着更多供给与需求问题的产生。马克思认为,供给与需求是由生产本身所决定的,社会中用来生产某种物品所用的时间数量与这种物品的需求规模之间只存在偶然的联系。在市场关系中,一方面,供给是为了价值而供给,其所提供的抽象劳动也是价值,而需求指的则是使用价值。如果花费了一定劳动的商品供给并不为社会所需要,那么这种供给就成为了“无效供给”.另一方面,人的无限需求并不都是“有效需求”,只有那些有相应货币购买力的需求才能称之为有效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只有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才被认可,并通过偶然联系产生社会行为,发生社会关系。在经济学范畴中,需求和供给的对象大多都是商品;而在社会学的概念中,需求不再仅仅指人们物质上的获取,更多的是指人们精神上获得的效用: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分为生物性需求和社会性需求,人们常常在满足低层次的生物性需求之后转而寻求更高层次社会性需求的实现。正是基于供需程度的不断变化,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促使经济始终朝着供需曲线交点发展,最终实现市场供需平衡,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

  1.4.3 研究内容

  本文从农户视角出发,运用第三部门理论和供需理论对当前英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总体情况进行研究,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

  第一,英山县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分析。一方面,通过对农户认知、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期望的分析来考察当前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现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来对现阶段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进行等级排序,从而总结出当地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特点。

  第二,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分析。一方面,通过分析农户现阶段获得的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种类、数量、渠道来反映当前合作社服务供给的总体情况;另一方面,通过与公共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效率的比较,总结出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特点。

  第三,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偏离性及成因分析。基于上述农户服务需求分析及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分析结果,深入探讨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存在的问题,即偏离性分析,并从需求环境与供给环境两方面限制因素出发剖析造成当前合作社服务供需偏离性的深层次原因。

  第四,国外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分析。通过深入分析美国合作社、德国合作社和日本农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成功经验,总结其经验教训为提高英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五,建设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策建议分析。基于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存在的问题及对国外实践经验的总结,本章从合作社内外环境建设和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两方面出发,提出了完善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具体的对策建议。

  1.4.4 研究方法

  (1)资料收集方法:本研究以问卷法为主,辅之以个案访谈法和文献法。

  ①文献研究:一方面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不同模式、特征及其问题;另一方面收集调查点所在地的相关背景资料,为后期的实证研究做好准备。

  ②问卷调查:根据量化指标,以农户视角为导向设计调查问卷,深入调查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与合作社服务供给情况,来反映英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现状。

  ③半结构化访谈:在调查研究过程中,从合作社负责人、合作社社员和普通农户这三类农户群体中,每类抽出若干个进行半结构化访谈,以便更深入了解合作社所处的制度环境,农户的需求以及合作社自身发展的缺陷。

  (2)资料分析方法:

  本研究在资料分析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对农户需求、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评价及农户获取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采用量化指标,利用 SPSS17.0 进行数据定量分析;而定性研究则采用国内外文献资料与个案访谈资料详细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现状。通过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全方位把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状况,保证文章的科学性。

  1.4.5 技术路线

  1.5 样本来源及基本特征

  本研究选取调查区域为湖北省英山县,位于湖北省东北部,地处鄂豫皖三省边境的大别山腹地中心,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业基础非常薄弱。由于受环境条件限制,当地人均耕地面积仅为 0.63 亩,山区经济主要依靠竹、木、茶、桑、食用菌和中药材等农业产业收入。近年来,全县通过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茶叶、药材等特色产业,形成了多个特色产业乡镇,被誉为中国茶叶、药材之乡。据英山县财政局 2011 年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0 年底,已有 84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总数为 4384 人,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达到 10155.6 万元,股金总额为 4457.44 万元。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覆盖至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售、技术服务、农业机械等各个涉农产业,其中以从事茶叶、药材、蔬菜、板栗等种植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最多,比例接近 70%.近年来,英山县政府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建,严格按照“引导-示范-发展-规范”四个步骤积极推进合作社发展。

  此次调查数据来源于华中农业大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组对湖北省英山县的实地调查,通过随机抽样在英山县 7 个镇中抽取雷家店镇和草盘镇两个镇,并通过同样的方式在每个镇又随机抽取三个行政村作为具体调查地点,共发放问卷 400 份,回收有效问卷 358 份,有效问卷率达 89.5%.

  调查样本的人口特征主要表现为(见表 1):在 358 位被调查农户中,男性样本占比 50.6%,女性样本比例为 49.4%.被调查者年龄段主要集中于 50-59岁,农业劳动力老龄化趋势严重,这主要是由当地社会现实所决定(青壮年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条件而转向大城市打工,家中耕种劳动力主要是留守老弱妇孺群体)。同时,从被访农户从事的产业类型来看,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比例为 73.1%,加工业占 5.0%,养殖业占 2.3%,运输业占 1.2%,销售业占 7.3%,其他职业占11.1%.这说明英山县仍属于以种植业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区域。且当地多数农户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占比 51.4%,说明英山县农户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家庭收入方面,当地农民家庭收入以 1-3 万元为主,虽脱离国家贫困线水平,但一年收入仅够维持基本日常生产生活,无力负担额外支出。此外,英山县农户家庭实际经营土地面积分布主要在 1-3 亩之间,占比 67.2%,这显示出当地农户农业生产主要呈现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特征。从样本总体人口统计特征看,调查样本的属性基本接近当前英山县的基本现实状况,能够对整体推论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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