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民社会是推进国家各项改革的动力
建构和谐社会要摒除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但造成社会不和谐,关键还在于国家 ( 政府) 同社会不协调,亦即政府同民众的矛盾。脱离人民乃至欺压人民的官僚主义政府的专横和腐败,压制民主和言论自由的专制,是激化社会矛盾的主导因素。所谓 “天下有道,则庶民不议”.解决这类矛盾,单仰赖政府的自律是不够的。一则容易官官相护,再则既得权益者是不会自愿地放弃权益、坚决进行民主政治改革的。政治改革的动力主要靠作为政治人、政治社会的公民社会、法治社会。通常情况下,公民社会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的力量。通过公民社会行使政治参与权,组织集体行使公权利,去参与国家和政府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国家权力依法运行,既支持政府为民谋利益的举措,又通过运用舆论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游说,对政府机构施加影响和正当的压力,遏制、抗衡、扭转政府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不法、侵权行为。
在非正常时期,人民同政府的矛盾激化。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发动的各种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其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往往是推进社会政治和经济改革或转型的先声。
社会运动不必定是对抗性的,在非政府组织理性的组织和引导下,一般都是和平的、有序的、守法的。即使群体性事件中可能出现过激行为 ( 如游行示威、群体上访) ,如果政府善于透过社会组织去引导和自律,也可以将它纳入法治轨道。现今各地不断发生的群体性冲突事件,是同和谐社会建设背道而驰的。但首先要看到,造成这种状态的社会原因多是导源于决策失误或执法侵权。如果公民社会的积极的正面功能得到事先的扶持和充分发挥,公民社会依靠正常法制渠道同政府沟通、协商、疏导,把矛盾解决于萌发之初,就不致积累过深,积怨过甚,引起爆炸性的后果。
总之,兴旺强盛的公民社会、法治社会是国家和社会民主化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国家需要组织化的公民社会、法治社会为后盾,和谐社会要以公民社会、法治社会为基础。
如果公民社会不能形成或软弱无力,国家得不到公民社会的支持就会陷入困境,国家没有公民社会的有力监控就会走向专制和腐败。尊重和善于运用公民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能量,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根本之图。从公民社会的兴起中,人们可以看到实现政治民主化和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动力和希望。
六、形成法治社会需要执政观念革新
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形成,需有相应的法制保障,也要求执政观念和社会心理有一个大转变,那就是要廓清我国两千多年来的专制统治遗毒,改造帝制的情结和臣民、子民、愚民、顺民的心态,①树立现代公民意识。因此有必要进行树立正确的公民观的教育。而受教育的主要对象,首先是党政干部。
我们有些干部和理论家,对当今社会法制不彰、道德滑坡的严重现象,往往责怪群众缺乏公民意识,而他们所理解和关注的公民意识则偏重于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公德修养。他们主张从小学开始就开公民课,还发布 “加强改进公民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宣言》,号召在全社会大力宣传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 字基本道德规范,普及道德知识,强化道德意识。( 近年提出的 “八荣八耻”也多是针对普通公民,重点不在党政官员。十八大以来提出的整顿八种歪风才是制约党政干部的,初显立竿见影之效。)正确实施这方面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这 20 字中唯独没有权利和法治。这种对公民概念的认知,至少有三种片面性: 一是认为公民就只是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强调公民的本质是享有公民权的法律资格。二是把公民只当成义务主体,只是行政权的相对人,只是服从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客体,而不是政府服务的对象,不是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主体。三是把公民只当成受道德教育的对象,而忽视公民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主体,忽视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治意识。这种公民教育只是对公民的道德教化,难免陷入旧时代 “训政” “奴化”以及所谓 “驯服工具”教育的窠臼。就公民作为 “公人”“政治人”而言,公民主要是宪法确认的政治权利主体,而不只是教育对象,更不是要训练他们成为 “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伪君子或愚民顺民。
至于爱国教育,也要强调,公民的身份和资格不是像自然人那样是基于某一特定的民族、阶级、经济、文化共同体的成员,而是如哈贝马斯所说,公民是 “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他 “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民族国家获得独立或者某一阶级获得自由解放,并不等于该国的所有公民也一定都获得民权、人权和自由。毛泽东的名言: “中国人从此站起来了! ”应当说,那还只是中国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分子在世界上站起来了,而作为民主共和国这个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要达到完全 “站起来了”的境界,还是一个需要长期奋斗的历史过程。中华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直到 “文化大革命”,中国老百姓往往是作为权力的客体,而非享有真实的政治权利的公民。进行公民教育如果回避这些历史和现实,是言不及义,甚至没有跳出仅是权力的客体教育的陷阱。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贴上 “社会主义”四字标签就可万事大吉。要以社会为本位,以与之并存互动的自由社会、公民社会、法治社会三者融会贯通的民间社会为基础,成为真正自由的“社会法治国”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才可望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