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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阶段及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7230字
  第 4 章 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阶段及现状
  
  4.1 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阶段
  
  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这一目标,在不同时期,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主体及其主要作用都不尽相同。政府作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主导者,因社会经济发展制度的不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出台了各种方针服务大学生就业。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阶段,过渡时期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阶段。
  
  4.1.1 计划经济体制阶段
  
  计划经济体制是由政府对生产、资源分配及产品消费事先计划的一种经济体制。在此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十分稀缺,地区分布不均,经济体制只有单一的公有制。在这种供需极度不平衡的情况下,为了支援新中国各行各业的建设,协调各地区人才不均的状况,促进新中国经济的快速复苏和发展,政府对这些有限的毕业生进行统一的分配。因此大学生就业服务是由国家安排和制定的,高校没有服务的权力和意识,社会缺少大学生就业服务的机构,大部分毕业生自身的就业观念也是服从国家的指导和分配。从新中国成立到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国家实施的就业服务主要是“统包统分”,即“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费全部由国家承担,毕业生全部由国家按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全面所有制单位(至少也是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担任国家干部”.
    
  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的高校毕业生都是从旧社会过来的,政府主要工作是稳定学校秩序,改造私立学校,并没有相关的就业服务体系,大学生就业主要是靠自谋职业。1950 年 6 月 22 日,政府发布了《为有计划地合理分配全国公私立等高等学校今年暑假毕业生工作的通令》,指出应尽可能地让毕业生服从政府分配,但同时也允许自谋职业。这标志着政府开始有计划地分配大学生就业,是政府就业服务体系的开端。1951 年 10 月 1 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
  
  1959 年 5 月,国家计委制定《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了其他部门直接领导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统一分配。1966 年起进入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教育系统处于瘫痪状态,高校停止招生,自然的也就不需要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直到 1970 年,各高校开始恢复招生,但并不是通过高考的形式入学,而是采取政审、推荐等形式招收“工农兵学员”,待其毕业后由政府分配到原地区工作。1977 年恢复高考之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继续沿袭以前的“统包统分”.
  
  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对劳动力的计划配置、统包就业、行政调配,即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的就业体制。在这种就业体制下,中国基本上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就业服务体系,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就业服务管理模式。
  
  4.1.2 过渡时期阶段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也呈现出多样性特征。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不断涌现,但国家“统包统分”的就业服务方式只是把毕业生分配到全民制单位,严重地限制了人员流动,一方面造成了国有单位里高素质人才扎堆,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其他所有制经济得不到高素质的就业人员,最终限制了这些所有制经济模式的发展。
  
  因此,人才的合理流动成为了当时转型经济下的迫切需求,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开始探索、转变大学生的就业服务方式,“双向选择”的就业服务模式也由此产生。即不仅仅再是国家作为毕业生安排工作的唯一主体,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开始加入到了就业服务体系中来,他们也开始享有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针对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这三种不同的招生方式,国家采取不同的就业服务方式。1985 年 5 月 27 日,国家教委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改变高等院校全部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办的就业办法,该决定明确指出,对于国家计划招生内的学生,其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制度;采取委培方式招生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到委托的用人单位就业;对于少部分自费生,他们毕业后,国家不对其进行统一分配,主要通过学校推荐和自谋职业的方式就业。
  
  在过渡时期的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统包统分”就业服务方式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高校毕业生就业还不完全具备成熟的社会和市场条件。这一时期,各方在就业服务中发挥的作用有了较大的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国家的主体地位削弱,取而代之的是高校成为了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服务者,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也参与到了就业服务之中来,有了一定的主体地位。
  
  此后,国家更过的是对大学生就业进行宏观指导,逐渐放宽对毕业生的具体分配。高校成为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就业“桥梁”,为毕业生推荐工作岗位,同时有利于高校自身的建设,深化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用人单位可以对毕业生进行考核,择优录取,也可以自主选择培养对象,委托学校培育人才,使用人单位能够尽可能合理地使用人才。毕业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填报志愿,自费毕业生还可以自主择业,充分调动毕业生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虽然子“双向选择”就业服务体系阶段,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选择权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不能完全自主地选择,但已经对传统的全部由政府计划分配就业服务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之后的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的开放式就业服务体系,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过渡。
  
  4.1.3 市场经济体制阶段
  
  1992 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改革内容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大学生就业作为教育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符合社会改革发展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迫在眉睫。1993 年,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主要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方法。但由于我国人才分布长期不均,某些重点行业人才短缺等因素,这一时期并不能完全排除国家安排就业。1994 年,原国家教委在《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中明确指出:“改变大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保安排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贷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此时,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促进大学生就业。1995 年原国家教委在《关于 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应依据 1994年的《改革试点意见》落实具体改革办法,确立到 2000 年时,应基本实现招生和毕业就业制度的新旧体制转轨的目标。但该时期的“自主择业”仍有一定行业限制,即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规定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待条件成熟后才可逐步过渡到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2000 年,教育部要求加大毕业生就业改革制度,取消了高等学校的“毕业派遣证”,改由毕业生就业报到。这一行为,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由国家计划引导的包分配工作体制结束,大学生就业转入真正意义的“自主择业”.
  
  自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为适应这一改革目标,政府出台的这些政策主要极大的改善了大学生的就业环境,为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逐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服务体系”.在该服务体系下,政府只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在整体上引导和保障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安全。高校地位得到加强,由原来单一的培养教育机构变为就业服务体系中的主体,不仅为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还肩负着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的重任。现在各高校都纷纷建立起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增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积极引导和促进大学生择业。毕业生的劳动主体地位也得到充分肯定,能够自由选择职业,以市场为导向,公平地参与竞争,自助择业的权利也不再受行业和行政指令的限制。工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得到保障,其完全可以通过自主开展招聘会、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等方式选择所需的人才,不再局限于学校的推荐、政府的分配。用人单位注重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的同事,大学生的思想素质、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的考查等各方面因素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综上所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反应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向大学生自主选择职业转变的全过程。每一阶段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改革都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这三个阶段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从无到有,虽然不同阶段的服务主体、方式、政策等有所不同,也许还不够完善,但都顺应着某一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促进大学生就业事业的发展,合理地分配大学生这一优质的人力资源,最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4.2 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全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优质人力资源,国家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多方的关注与重视,政府、高校、劳动力市场及家庭都纷纷对大学生就业给出了强有力的帮助与支持。经过多方多年努力,也逐渐形成以“政府主导、高校服务、劳动力市场支持、毕业生自我选择”为主要内容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现笔者通过下文详细介绍一下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各主体的现状:
  
  4.2.1 政府就业服务的特点
  
  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基础和保证。只有各级政府对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起思想上的重视,才能确保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最终落实和服务于大学生就业。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加强大学生就业服务,合理引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2010 年 7 月 13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2010 年 11 月 19 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 2011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地各高校要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为支撑,以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重点,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将 2011 年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
    
  在政府强调各级各地方应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思想工作的同时,在制度保障、法律法规、激励措施等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办法更好地服务大学生就业。为了切实解决大学生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法律体系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07 年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它的出台,首先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大学生就业等各方面工作法制化。它通过法律规定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内容,更好的服务大学生就业。
  
  其次,《就业促进法》关于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培育大学生人才市场,加强大学生人才市场的秩序建设。最后,《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大学毕业生大部分作为初次就业的群体,对自身的定位和职业的了解能力有限,如果出现“毕业即失业”的情形,他们现在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当地政府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帮助。通过具体条款规定的就业援助制度,也是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的最直接表现。目前,我国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大学生就业制度,“已基本形成由 15 个配套文件组成的一整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全国已有 27 个省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2.2 高校就业服务的特点
  
  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高校应该是提供大学生就业服务的主要责任者,政府、劳动力市场和毕业生应该处于辅助位置。高校在大学生就业中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它是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的“供给方”, 大学生是“产品”,在完成这个“产品”的生产之后,高校还需要通过一系列就业服务来提高大学生将自己“销售”出去的能力,以实现其人才培养的目的。因此,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成为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鉴于此情况,高校在越来越重视大学生的就业质量的同时,还为学生提供了多形式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信息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就业指导课程以及联合企业举办校园“双选会”的等。就业信息的提供使得毕业生能够及时获得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从而合理地选择自己的就业岗位;毕业生就业推荐可以是用人单位主动来学校搜寻特定条件的学生,也可以说品学兼优的学生被学校主动介绍给用人单位;就业指导课程的设立让毕业生能够了解用人单位对于求职人员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改进毕业生短板,使自己能够更好、更高质量地就业;校园招聘会在保证用人单位质量和信誉的同时,也为毕业生在“家门口”提供了便利。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通知》,我国已于 2010 年建立起了“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是国家教育部为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水平,加强就业提供信息互通共享而开发的,该系统采用统一数据信息标准,通过建立教育部、省区市、高校三级网络架构,实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一站式注册及就业信息合理有效共享,更加方便地实现了就业数据报送、文件上传下达,方便及时掌握就业动态,有效监测毕业生就业状况。“就业服务信息一体化系统”中提供的就业信息都经过了全国各高校的审核,相对其他就业信息而言,时效性更强,针对性更强。
  
  4.2.3 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的特点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里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作为毕业生这一优秀人力资源的买方,一方面掌握着毕业生是否能顺利就业的决定权,另一方面也在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例如:提供实习岗位、就业创业指导、创意产业孵化等。而中介机构作为毕业生了解就业岗位、职业培训、市场需求、发展趋势等信息的重要渠道,也同时跟随着毕业生大军的扩大茁壮成长。
  
  近些年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就业比较重视,部分用人单位加大了与高校的合作,对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建立了许多实践基地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提供实践服务。据统计,青岛市 2014 年 383 家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就业见习 10923 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 136.5%,期满留用毕业生 9236 人,留用率 84.6%,创历史最高水平。
    
  这些措施不仅帮助毕业生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还解决了部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此外,人才中介市场经历 20 多年的发展,从 1983 年沈阳的第一家到现在全国各地开花,我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方式也从单一、不变转变为灵活多变。很多大型的人才中介机构现在发展为集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创业培训、职业培训、市场需求分析等多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机构,基本上满足了我国毕业生需求的就业服务。每年毕业季,全国各地的中介组织都会为大学毕业生组织不同类型的人才供需见面会,增加毕业生的就业门路;同时很多中介机构也把阵地转移到网络上,利用网络的灵活、快速的特点,常年为大学生们提供就业信息,总体来说中介机构现已成为我国大学毕业生寻找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
  
  4.3 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不足
  
  4.3.1 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引导和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法规,但是现实中大学生就业权被侵犯、就业不公平、就业歧视等现象常有发生。这种结果,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服务法律体系不健全。美国、德国、日本等市场经济比较自由的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例如美国的 1994 年出台的《从学校到就业机会法》,德国 1969 年颁布的《促进就业法》、《训练促进法》,日本20 世纪 70 年代末的《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这些法律从规定政府宏观调控、就业服务内容、财政支持等多样化内容,全面保护各国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的《就业促进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就业服务和管理”,但是其法条所包含的内容太过笼统、原则,没有对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3.2 高校就业服务机构责任义务划分不清,就业服务人员专业水平欠缺
  
  《就业促进法》虽然在“就业服务和管理”这一章节中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高校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又由于当前高校就业服务机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各级各类大学生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紊乱,致使高校内部就业服务机构与各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难以形成合力,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与此同时,因为高校就业服务人员大多数为平时的行政办公人员或辅导员,且这些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岗位调整频繁、服务方法比较简单、服务时间较短、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透彻、协调筹划比较被动等问题,再加上专职的就业服务人员数量稀缺,也导致了我国高校就业服务体系的实际建立落后于理论发展水平。
  
  4.3.3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不完善
  
  因为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部门的分离,毕业生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交流受阻,信息不能及时传送到需要的人手上,再加上建设全国统一的毕业生信息网路的硬件条件缓慢,因此难以形成统一的毕业生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此外,由于意识不到位以及服务人员的短缺,就业服务机构很少主动搜集各种劳动力信息,影响了对毕业生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和就业形势的科学分析和预测。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模式也是一种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所以它的实现是以组织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为基础。但是我们的信息化还存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如计算机通讯网络、计算机应用普及方面的落后,复合型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源方面的匾乏以及观念上的陈旧和闭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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