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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109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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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居家养老服务机制构建研究
  【引言】我国城乡居家养老模式探究引言
  【第一章】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功能分析
  【第二章】居家养老体制建设的比较研究及经验借鉴
  【第三章】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策略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 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通过上述理论、现象的分析,在对一些国家或地区进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得出的经验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模式和政策制度体系,找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发展模式和政策制度体系两个方面,同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影响的。下面从优化发展模式和完善制度体系这两个方面探讨并提出,在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

  (一) 优化发展模式

  最理想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并不是所有模式优点的累加综合,只有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与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才是最科学、最有特色的发展模式。因此,每个地区都需要参照居家养老服务的一般标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本地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灵活开展各项养老活动。那些典型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践仅为参考之用,不仅要批判性地吸收其他为居家养老服务实践的优点,还要结合实际加以调整,为社会化发展提供参考。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明显,发展模式必然要符合地区实际情况而有所区别,但一些主要模式原则应该共同遵循。

  1. 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老年人是整个社会的财富,而尊老敬老是我们华夏民族的优良传统。在中国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中,可以发现"以人为本"是首要的指导思想。强调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措施的人性化,就是要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老年人在年轻的时候创造了社会价值,在年老之后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赡养。

  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所提供的服务同时具有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这就要求既要有机构养老规范化和专业化特点,又要有家庭养老的独特的人情味。遵从人性化的服务理念:一是老年人既是服务的接受者,还是为老服务的重要参与者,要尊重老年人意见;二是服务项目要贴合老年人需求,在服务实施过程中,接受老年人的监督;三是一切从人实际出发,避免胡乱拍板现象的出现,进而降低"面子工程"出现的概率。当然,这些行为只是"人性化"服务理念的一部分,我们还需要在为老服务实践中不断丰富人性化的内涵。

  2. 以政府引导为基础鼓励多元参与

  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吸纳了更多的服务提供主体,每种类型的参与主体根据自身特征?

  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作用,有效地满足了居家老年人各方面的养老需求。因此,必须要坚持政府引导下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主体参与,既规范了参与各主体的行为方式,使之有序发展,又充分保障了发展所需的灵活性。纵观国外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历程,其服务的参与主体最初只包括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两类,服务提供者仅限政府有关机构以及少量的志愿团体,服务接受者仅限于老年人本身。随着社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也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正规的服务人员与非正规的养老服务队伍一起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服务的接收者也从老年人本身扩展到老年人及其家庭中的主要照顾者。应从以下 6 个方面着手。

  第一,合理充分的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虽然直接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较少,但起着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政策,做好方向引导和监督工作,努力协调资源,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宏观调控上,做好政策引导,调动更多的力量参与到为老服务领域,如政府中的立法机关要健全相关法律,行政机关需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而具体服务项目则交给民间组织或老龄企业具体实施;二是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权,如在社区老年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应该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因为基层政府更加了解情况,能够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三是退出一般性经营领域,坚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模式,避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的出现。

  第二,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民间志愿团体等非政府组织是最早开展老年服务活动的,而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等统治需要开始介入这一领域,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发达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针对居家老年人的志愿服务属于民间弱势群体的互济行为。这些志愿组织由妇女、学生、公职人员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这些人深入老年人群体,开展具体的养老服务项目。在瑞典等北欧国家,子女并没有瞻养父母的义务,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将养老作为政府、社会的共同责任,号召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供为老服务。养老服务领域的宽泛范围,需要各种类型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更加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在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积累了丰富的为老服务经验,与老年人的联系更为密切,他们的参与,有着其独特的自身优势。在现阶段的中国城市社会组织结构中,街道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一为老服务的主体。从国外经验看,非政府组织是一队主要力量,因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日益体现专业化,他们可以承包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如日本的"铃之会"由社区内的热心人士组建,定期开展活动,?

  解决小组内老年成员的问题和困惑。而且由于日本针对老年人的法律法规较多,非政府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帮助老年人解读政府的法律政策。中国香港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其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和义工构成,实行社工带义工的形式提供专业为老服务。非政府组织每年向政府申请服务项目资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维持自身运营。他们不仅直接提供服务,同时也逐渐介入养老服务的监督评估体系,为政府养老政策的制定、实施提出政策建议。

  第三,要积极稳妥的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大众观念认为,养老服务"无利可图",造成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然而根据有关专家评估测算,仅就我国目前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家政和护理服务两项服务项目内容而言,潜在的市场规模会超过 700 亿元[37],今后还会逐年增多。可见,中国养老产业潜力巨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消费能力与消费意愿也在增强,这就刺激了公司企业进驻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美国现在已建有专业的服务公司,如美国专业经营老人社区的埃玛客公司等。为鼓励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充分利用我国现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为养老服务产业确定合理优惠的税费水平;二是为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建立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产业建设;三是扶持带头企业,每个行业内的带头企业必将促进行业的大幅发展,因此要选择合适的地区,扶持几家具有相当规模的带头企业,以带动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全面发展。

  第四,转变观念以更灵活的思路强调家庭的作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大大减轻子女等家庭照顾者的赡养压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女赡养老年人责任的消失。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要重视和发挥好每个家庭成员的作用。子女等亲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从目前研究结果来看,大量研究集中在政府、社会组织等力量介入居家养老服务,而对子女等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的研究较少,从实践来看,在香港等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较为完善的地区,将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成员也纳入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暂息服务,缓解子女长期照顾老年人产生的压力。在强调家庭作用基础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逐步转变传统观念,将家庭成员作为居家为老服务的对象,而不是服务提供主体;二是要为家庭成员履行养老义务提供便捷环境,尽量减轻其体力负担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三是加大社会宣传,鼓励大家正确理解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既不一味强调养老义务,也不要完全照搬西方不需要家庭承担职责的做法。

  第五,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传统观念里,老年人一直被认为是被照顾者,还被列入社会弱势群体。但在新加坡等居家养老服务操作较为成功的地方,老人不仅是单向?

  的服务接受者,同时也会主动参与到服务提供活动中。"参与"是联合国"积极老龄化"的三大政策支柱之一,老年人可以参与适合其参与、并有意愿参与的一系列活动。如社区老年人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认领社区公益岗位,担任义工,参加青少年教育活动,一些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照顾高龄老年人,帮助双职工家庭照顾小孩儿,掌握一定技术的老技师在退休后仍发挥余热,向社区内的青年人传授技艺,等等。老年人除了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外,还有一些老年人退休后仍选择再次就业,联合国制定的《马德里老龄问题行动计划》中就提出"为所有想工作的老年人提供机会"的目标。在新加坡,有一个"退而不休协会",退休老年人凭靠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技能,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同时增加个人收入。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是维持老年人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其可以有效规避独居引起的社会隔离和孤独感。

  第六,促进各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和谐。在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国家、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在提供老年服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挑战、互为动力机制的关系模式。可以预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过程是长期的,这期间,各参与主体需要协同发展,相互支持,进而形成科学合理的、多渠道的、规范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以美国的发展模式为参考,在其经济危机期间,财政紧张困难,难以支持政府投入养老服务,美国的养老服务开始市场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私人机构,渐渐通过向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方式进入老人服务业,我国也要逐步这种方式促进第三方机构的发展壮大;二是真正认识到多方参与的重要性,前面提到了政府的引导作用,引导不是主导,政府不能大包大揽,从历史发展经验看,养老服务属于市场需要提供的内容,政府过度参与必然造成资金浪费,效率低下。在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过程中,每个参与主体的功能都不可替代,这就需要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相互合作才能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3. 内容形式多样化

  居家养老服务应该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既有面向全体的基础性服务、也有针对特殊群体的个性化服务,如针对残疾老年人的辅助设施建设,痴呆老年人的特殊照护,以及面向高收入或高学历老年人的高端产品研发等。

  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在实践中,以家政服务的发展最为充分,而法律维权和紧急救助这两个项目需求的老年人较少,使用频次不高,医疗保健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目前尚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缺乏深度和专业性。根据这些服务项目的实践情况,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可以从老年人居住环境改造、医疗保健和信息通讯三个方面分析养老服务的发展趋势。

  第一,对住所环境设施进行改造。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选择将老人送往养老机构,是由于养老院有相对完善的为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人提供周到的照顾。推广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将老人留在社区、留在家里,也需要改造老人的居住环境,包括居家设施和社区内为老服务设施。例如上海亲和源社区是一个专门供老人养老的社区,设计理念完全从老人需要出发,在老人的居室安装有便于轮椅、担架进出的房门,浴室内铺设防滑地板,社区内的各建筑物之间都是连廊相连的,一切都从老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当然,普通的居民区不需要太过完善的为老服务设施,但也有必要将老人居住环境进行改造,对老人使用频率最高的卧室和卫生间需进行无障碍改造,如采用防滑地砖,浴缸、马桶旁设置扶手等,社区内要有老年人活动中心,具有健身器材等设施,供社区老人集中休息、娱乐。

  第二,完善医疗保健措施。西方国家不仅重视老年疾病的治疗,而且也非常重视疾病的预防,综合性医院内设有老年人专科病房。例如,在英国建设有"地段医院",主要在社区内组建专门的针对老年人的医疗队伍,随时随地的为老年人解除病痛。由于慢性病一般无法一次性治愈,改善老年人患病期间的生活质量则成为社区照顾的重点内容。在北京,一些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开始尝试对慢性病老人进行登记管理,重点在于疾病预防和健康咨询,以帮助老年人心情愉快地度过晚年。在我国的"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完善社区基层卫生服务建设,增强社区医院的治疗应诊能力,提供预防保健服务,为常见病、慢性病等提供基本医疗,全科医生要逐步面向固定的服务对象等,以期望通过制度手段,将医疗保障系统的入口限制在社区层面,解决老年人就医难的问题。

  第三,信息通讯。在我国一些落后的社区,老年人的邻居或志愿者只能通过"向天看窗帘,晚上看电灯"的原始方法对老年人情况进行跟踪。老年人虽然需要更多的照顾,但是 24 小的跟踪式照顾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完善的、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讯设施作保障。如在甘肃兰州地区,正在积极建设"虚拟养老院",通过信息技术为每位登记老年人建立档案。遇到紧急情况时,老年人可拨打"一键通"等通讯设备,信息中心可以迅速调出呼叫老人的信息,并进行有效救助。在未来的发展中,"智慧养老"必将成为一个世人瞩目的重要发展方向。不仅是通讯设备,与老年人相关的其他电子产品也必将涌入市场,然而这需要政府及其他主体提供有力支持。在今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我们可以依托日趋完善的社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起高效便捷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电话热线、信息网络、紧急救援等综合性服务。目前,我国在养老服务项目设计过程中也有过征集老年人需求意愿的行为,但是由于居家养老服务主要由政府出资提供,因此还处于"提供方利益"主宰和指导阶段,然而当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成熟时,应将服务项目的"资源导向"转向以使用者或顾客为中心的"需求导向".

  4. 立足国情循序渐进

  在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其他涉及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中,我国一直强调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应该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老人群体等,设定若干发展阶段,步步推进。可以以以下两个思路进行:

  第一,居家养老服务开始由城市逐步向农村延伸。无论是国外的社区照顾,还是国内的居家养老服务,都是先从城市中的社区开始的,而后延伸至农村地区。"十一五"期间,由国家设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就是"在全国的广大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并同时积极向农村地区推进".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还未大面积开展,即使在城市,也是特定社区在开展服务试点工作,居家养老服务尚未普及。农村地区由于交通闭塞,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全等原因,难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但农村地区也有其自身特点,农村用家养老服务将成为我国未来养老服务的重点研究公关方向。

  第二,从困难老人入手再普惠到全部老人。居家养老服务优先满足经济上处于弱势或者身体上上处于弱势的老年人的需要,但其发展趋势必然要求惠及每一位老年人。老年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类别,如经济状况好坏、男性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有配偶的老年人和丧偶老人、少数民族老人和汉族老人以及迁移老人和户籍老人等。在有些地区的实践中,开展的针对不同老年群体,提供有差别的服务就是一种非常好的发展趋势。

  在今后的居家养老服务中,逐渐将服务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老年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的普惠式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 完善制度体系

  政策制度体系的完善应当从此项制度设计需要遵从的一般性原则出发,明确发展方向和最终目的,逐步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 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能够为法律规则提供出来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法学理论原理和价值准则。法律原则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与我国宪法相一致的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该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首先,制定法律的主体是由宪法确定的。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制定机关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否则无效,其次,制定的内容要符合宪法规定。内容合宪是指制定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最后,法律制定的程序要符合宪法规定。

  第二,与我国的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发展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为有关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立法时,必须从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特征。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也会对社会经济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居家养老服务的超前和滞后都不利于社会经济及其自身的发展。如果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虽然从短期来看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但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这样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如果居家养老服务水平高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虽然可以快速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但是从长远来看,快速增加的政府财政负担,影响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生产资金,最终将制约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经济发展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注重社会公平原则。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是在所有法律体系中最能体现出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体系。公平在国有国家都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立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其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要求我们一定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要忽略让全社会的弱势群体也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要求。而居家养老服务可以看做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也必须在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原则。

  第四,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首先表现为不可分割性,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其次表现为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关系实质上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中规定的主体,在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老人在享受其他主体提供的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缴费义务等。

  第五,统一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每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努力做到统筹兼顾。成立专门的机构实行统一领导、进行统一规划、制定统一政策是必然选择。各部门、地区之间的相互协调,高效配合也是做好这个系统工程的必要保证。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坚持统一性的原则下,还要强调周家养老服务的多样性。目前我国全国各地进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均在顺利开展中,不同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第六,遵循"社区服务居家养老"的理念。居家养老服务尊重了老年人的意愿,使其可以在自己家中生活,同时,还解决了机构养老带来的高昂费用和设施不足的问题。在不少发达国家,虽然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以及女性就业数量增加,但在养老问题上仍然坚持"家庭责任第一"、"社会与国家责任为辅"的原则,充分肯定养老方面,家庭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家庭成员的作用。同时社区的功能不断增强,社区不但可以直接为老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还承担着沟通社区内老年人与政府机构的重则,从而获得政策支持,更好地作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我国传统在家庭进行养老和"远亲不如近邻"的观念,想必可以为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有利支持。

  2. 需要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是需要对主体问题再给予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包括:供给主体、运营主体。

  --供给主体,主要指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由专业的护理人员组成,其它服务人员处于协助地位。

  --运营主体,可以将中央部级主管单位和地方各级管理机构看做运营主体。中央一级的主管单位如民政部、发改委、人社部以及地方的老龄委。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有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对服务供给主体的监督,以及向上级主管机构提供政策建议的职责。

  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范按照中央政府一一地方政府一一街道、社区居委会或者民间组织养老机构层层落实。在中央政府层面,职责主要就是为居家养老服务制定、谋划其发展,并将这一点其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多方面对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各种支持。地方政府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法规管理者、监督者和维护者,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府各项法律政策,各个街道、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具体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尤其在社区层面,一定要及时发布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息,建立和落实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运作方式。

  二是适时扩充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传统的老年福利对象比较窄,只包括"三无"老人,即无赡养或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这些对象是老年福利的核心,也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对象。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快速加剧,民政部应采取具体措?

  施将老年福利服务对象公众化,先是把一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老人开放,继而开展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示范活动,以此扩大受众范围。当前,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除了"三无老人"外,还应该包括低保家庭中的老人、特困老人、困难优抚老人、子女残疾无人照顾的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以及 80 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空巢老人等。

  三是要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这不仅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还包括服务的形式。

  --开展生活照料与家政服务。由专业服务人员或志愿者来照顾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并承担家务劳动等。

  --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都应主动帮助老年人进行体检、诊断、治疗等,且应比对待普通人更具耐心。

  --提供文化精神慰藉等服务。主要通过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人员、老年协会、志愿者等,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经常上门与老年人进行交流,给老人以精神慰籍,并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娱乐身心。在老人自愿的基础上,还要有定期的心理咨询活动,帮助老年人排解心理压力。

  --提供紧急救助服务。老年人面临着很多突发疾病的危险,因此要建立紧急救助网络,方便老年人的及时救治。

  --提供法律维权服务。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居家养老服务应该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 需要强化的管理机制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知法犯法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不断加强对居家养老的制度管理。

  一是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制度的管理。首先对进入主体要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这是规范化扶持社会办的养老机构的重要措施;其次,要制定各类服务标准,针对不同种类服务的质量、应达到的标准及为达到标准的处罚措施,都应有明确的规范,还可以让服务主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签订协议,使服务公开化,让老年人做到心里有数,踏踏实实地接受服务;最后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对服务机构实行监督管理,若有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处罚措置予以处罚。此外,跟踪调查的最终目的是要及时调整政策等相关性文件,以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总体上说,各地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部门要做好宏观管理工作,对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高效、有序的发展。

  二是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评价体系应该包括需求评估和服务质量评估?

  两个方面。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评估结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居家养老补贴,但在提供补贴之前需要对老年人进行评估,对申请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经济收入状况的核定要有统一的、科学的、可操作的评估标准和工作流程,以保证政府补贴的资金,用在最困难的人身上。对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老人,逐步引导他们形成"服务需要花钱买"的消费理念。需求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老年人需要生活照料的具体程度,比如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家庭照料能力,还有最主要的--老年人自身的生活自理能力等。还要建立老年服务质量的评估机制,通过制度性的评估,加强对服务组织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制订奖惩措施,实现养老规范服务。通过评估,可以促使服务机构树立真诚为老年人服务的理念,努力开发多种多样、富有个性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特点老人的个性化需求。

  授权相关福利单位制定评估标准范本,并负责指导相关管理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 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整合完善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模式,必然也有着其各自优点,不能随意的就相互替代。在研究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时,不能与其他有关的老年服务制度割裂开,因为它们同处于中国老龄事业体系之中,是一个统一体。在现阶段特殊的人口结构、经济发展背景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应该是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最好的选择,因其包含多方参与力量,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形式上也比较多样化。但这并不代表其他老年保障制度不重要,只有健全与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相关保障制度,才能保证居家养老模式的正常运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和完善:

  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养老金制度,老年人退休后养老金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当然还有社会保险等形式,只有老年人领到足额的养老金时,才有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因此一定要重视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物质保障;医疗保障制度,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应实行分门别类、专线管理,以免除老年人看病的后顾之忧,例如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就是在护理保险制度下实行的,医疗保障作为护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照顾;政策、法律制度,在社会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养老成为一种社会责任,许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这种不具垄断性的居家养老服务需要政府等公共组织进行提供,并需要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的保证,以促进为老服务的有效运转。以上三项内容仅是对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保障,要与其他服务项目一起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体系,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二是组织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监督评估,国外的为老服务主要由社工牵头进行,养老服务的监督评估应该由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受助老年人等组成,服务提供前、提供过程中以及服务提供后都要做好评估监督工作;人才保障,国外很多大学都已经开设老年服务专业,以及老人服务学科,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多层次专业服务人才,同时,社会上众多培训机构也对非正规服务人员,如下岗失业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指导,为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提供了其大量所需的人力支持;法律保障,国外较为成功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的手段,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先进地区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健全的制度是居家养老服务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强有力的保障。

  三是科学研究与交流制度。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要得到深入、持续以及科学的发展,就必须展开科学研究,并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如中国老龄办曾多次组织了城乡老年人口情况的追踪调查,为政府制定科学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方案提供了数据参考。同时我国学术界也对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展开了深入研究,学术研究具有前瞻性,可以为老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导方向,其研究成果应该成为老龄政策制定的依据。此外,中国也已加入了国际老龄组织,并与组织中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老龄组织有业务联系。随着居家养老服务的逐步推广,我国在老龄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及教训,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间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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