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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福利建设路径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17 共98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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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现有儿童福利制度构建探析 
【引言】我国儿童福利体系优化研究引言 
【第一章】儿童和儿童福利 
【第二章】我国儿童福利现状梳理 
【第三章】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四章】我国儿童福利领域问题存在的原因 
【第五章】我国儿童福利建设路径选择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儿童福利体制发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五、我国儿童福利建设路径选择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以民生保障为重要内容的社会建设,特别是在“大福利”体系的构建中,儿童福利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中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儿童福利发展道路,已经作为一道改革发展难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本节将针对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所处的阶段,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儿童福利发展道路提出以下方面的构想建议:明确儿童福利建设发展方向;加快儿童福利法制化建设进程;建立统一的儿童福利管理行政体系;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一)明确儿童福利建设发展方向

  方向决定了道路的选择,明确儿童福利发展方向是科学制定儿童福利体系框架的前提。我们应该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儿童四项基本权利为根本,明确政府职责,发挥家庭作用,健全制度保障,扩大社会参与,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儿童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儿童福利体系。

  1. 确立国家权利主体地位,明确儿童与国家、家庭之间的关系

  “儿童优先发展”应该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在儿童福利发展方向定位上首先应当确立和强化国家责任主体地位,理清国家、家庭和儿童三者间的关系。

  国家最终监护权的确定是儿童福利制度的核心,国家对儿童的监护保护是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西方国家早在 19 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国家亲权”思想,围绕“国家亲权”思想建立起一系列少年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对儿童福利的介入与保护贯穿儿童成长的始终。“国家亲权”思想作为西方儿童福利制度的理论根基,在推动儿童福利发展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30].只有确立国家责任主体地位,才能将儿童福利保障统一到国家层面高度,为建立统一系统的儿童福利制度奠定理论基础。“国家主体地位”是儿童制度体系的总纲,国家围绕儿童、家庭展开服务和保障。三者关系如下:

  儿童首先是权利的拥有者,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儿童是权利的主体,儿童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甚至在一些特定领域要优先保障。国家、社会和家庭在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不受侵犯的同时,还应充分尊重儿童的财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31].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重要的场所,父母和子女关系是家庭成员关系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社会关系,父母和子女法律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确定的,父母是子女天然监护人,父母的角色是无法替代的,父母对子女实施照料、履行监护义务、保障其安全、提供成长所需的条件都是父母的天然义务。儿童自身特点决定其尚不具备行为自主能力,许多行为需要依靠父母来完成,但是并不代表子女权利是从属于父母的,在家庭关系中,子女和父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儿童是独立的家庭成员,同样有权参与到家庭事务中来,这就要求家长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子女的权利,特别在父母权利与儿童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儿童利益。

  国家是儿童最终监护人。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三条)该条则关于国家主体责任已经予以确认,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积极履行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职责。国家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监督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伤害;二是为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更好地完成抚养任务,例如发展与儿童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提供适合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三是在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国家主动承担起家庭承担不了的责任。虽然国家是儿童抚养的主体责任人,但是儿童在家庭中更容易实现利益最大化,国家对儿童监护的干预应当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和儿童安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干预应该在合理适度范围内进行,应避免行政干预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予以不当干预,避免侵害父母的合法权益,尽量维持儿童在家庭中生活的状态。

  2.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全覆盖、综合性的儿童福利体系

  通过当前对我国儿童福利体系分析发现,我国儿童福利制度还处于分割零散的状态,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仍停留在保基本,临时性、个体福利保障的层面。当然,这是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经阶段,在当时社会发展背景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国家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时,只能优先关注最需要保障的群体。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儿童保护的职能应当不断加强,应该面向社会全体儿童,给予他们最全面的福利保障。通过前面分析,我国当前儿童福利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不相适应,亟需从国家层面建立起统一系统,提纲挈领的儿童福利体系,明确儿童福利责任主体和权责,儿童福利内容和保障对象。“全面型”福利制度应该成为儿童福利发展的最终方向。“全面”体现在:

  (1) 儿童福利保障内容的全面

  在前文我们在理论层面探讨了“儿童福利”的内涵,儿童福利应该包括儿童权利保障和福利服务两方面内容。在实践中儿童福利应该如何呈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徐建中副司长提出儿童福利发展的三个子目标,即生存型福利、保护型福利和发展型福利。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注重儿童基本生存权利,在儿童保护和全面发展上做的明显不够。在未来我国儿童福利发展上应该均衡化,将儿童福利覆盖儿童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儿童成长的始终。首先应巩固和深化儿童少年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儿童保护制度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应当建立全面完善的儿童福利服务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服务保障既应包括专门针对儿童开展的从生活到教育,从医疗到就业,从家庭监护到服务等纯粹意义的儿童福利服务,还应包括母婴保健、儿童食品安全、文化发展等与儿童成长相关领域的儿童福利服务,处处都应体现国家对儿童的关怀和责任。

  (2) 儿童福利保障对象的普惠

  普惠制是使全体儿童受益的一种福利制度,是面向全体儿童全民性的福利保障。普惠制首先应实现对社会全体儿童的基础社会保障的共享,目前城乡两级分化严重,城市儿童占有良好的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农村儿童则很难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福利的普惠首先应该体现在平等,要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束缚,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儿童福利均等化。其次针对不同儿童群体的发展需求,特别是困境儿童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和服务。困境儿童仍要作为国家优先保障的重点,这部分儿童是家庭抚育功能已经弱化,亟需政府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的特需群体,国家应针对不同儿童类别实施不同的分类保障。普惠制不是“一刀切”,而是要兼顾全面,重点保障。

  (二)加强儿童福利法制化建设

  1. 加快儿童福利立法

  法律是执政者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加强法治国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势在必行。通过前面分析,我国虽然围绕儿童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统一、纲领性的儿童福利立法尚未形成。美国是最早提出“儿童福利”概念的国家,早在 1935 年出台的《社会保障法》中就明确了对特殊儿童的福利制度;1974 年国会通过《儿童虐待预防法案》;在 1990 年的美国国会报告中,关于儿童福利的法案就有 127 项[32].日本也早在1947 年制定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并且不断修订[33].相较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儿童福利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纲领性的《儿童福利法》,首先应该摆正儿童在法律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充分考虑到儿童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合理的制定法律制度。《儿童福利法》应当明确儿童福利职责主体,充分体现国家、家庭、社会在儿童发展中各方的职责。父母的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参与和受保护的权利;国家对儿童提供各项福利保障以及司法保护的职责,特别是司法保护应当作为儿童福利法治建设的另一个方面,着重体现国家对父母监护职责的干预和监督以及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和案件的处理;社会作为国家职责的补充部分,其职责主要体现在帮助国家不断充实和完善儿童福利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国家职责作为《儿童福利法》的核心内容,应当在确立职责内容基础上,明确执行管理的主体以及司法处置措施,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确保儿童权益受损时,得到有效的纠正。

  2. 建立儿童案件的司法处理机制

  儿童案件处理程序法制化是儿童福利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儿童案件处理程序上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第一时间发现儿童案件的有效措施,能及时帮助儿童规避风险,这项制度在西方立法中早已确立。美国立法要求特定人员在发现儿童虐待和忽视行为时向专门机构报告,并对未能报告的主体予以适当的处罚[34].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是与儿童和家庭生活密切接触的人员,教师、医生、与儿童保护职责有关的工作者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报告的主体,都有义务和责任对儿童侵害事件向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报告,社会责任应该在强制报告制度中充分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应该明确符合强制报告的情形,对于恶意举报或者知而不报的人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案件受理和调查

  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儿童案件的主要受理机构,同时应当畅通儿童案件的受理渠道,建立儿童救助热线和网上受理平台,在儿童案件受理时应注重保护儿童隐私权。儿童侵害案件很多是来自监护人,儿童本身不具备申诉的能力,所以案件性质多为自诉案件,这就需要依靠儿童福利管理机构主动承担儿童案件的诉讼责任,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应基于事实证据基础上,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对案件性质进行评估和听证,出具有关的评估报告,以便儿童福利管理机构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对于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应及时教育,责令监护人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对于已经对儿童身心造成伤害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带离原生家庭,在合适场所予以安置,并向法院提请诉讼,由法院对监护人行为和儿童最终安置作出裁决。

  (3) 裁决处理

  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启动调查和处理的案件,不是都需要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司法诉讼只是针对情节严重,需要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比如监护人对儿童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儿童身心伤害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儿童长期处于监护空缺状态;父母精神疾病、吸毒、酗酒等对儿童成长具有潜在伤害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监护权进行重新裁决。法院裁决一方面要具有法律效力,在监护人不执行裁决结果时,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在裁决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的利益,应当将撤销监护人资格作为最后的手段,分层次裁决,尽量维持家庭完整结构,避免裁决结果对儿童和监护人的双重伤害。

  (三)建立统一的儿童福利管理行政体系

  1. 建立一体权威的儿童福利行政管理机构

  儿童福利行政管理机构是专门处理儿童福利事务的行政部门,缺乏统一、权威的具有执法权力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根本问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儿童福利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无法理顺,直接影响整个福利体系的构建;机构缺少权威和执法权力,在公权力介入家庭执行对儿童监护监督和干预上就很难实现,也很难有能力承担起对困境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务责任。儿童福利行政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以贯之的,既要有统一顶层设计,又要在基层有稳固的执行队伍。在美国、英国、瑞典等儿童福利制度完善的国家均设立了儿童福利相关的中央政府部门,美国儿童家庭署,英国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瑞典的中央社会部,这些部门隶属于中央政府,层级较高,统一发布儿童福利政策,统筹儿童福利资金的使用,在地方也设有儿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借鉴西方先进经验,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起层级较高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部门级别至少在副部级,隶属中央领导,负责全国儿童福利事业的管理和推动。中国儿童数量位居世界前列,儿童的问题、家庭的问题也显得更为复杂,这些问题是社会的突出矛盾,所以我国儿童的问题迫切需要提到更高的层次来解决[35]相应的,儿童福利工作内容日渐庞杂,需要协调的部门很多,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层级过低很难发挥协调联动的作用。中央儿童福利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国儿童福利进行宏观管理,主动承担起对全国儿童和家庭的责任。主要职能应该包括制定儿童福利法律政策;制定儿童服务和家庭服务行业标准和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全国儿童福利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统计;规范各类儿童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进全国性儿童福利项目的开展等方面。

  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应该“一竿子插到底”,省、市、县、乡、村,层层有机构。特别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行政机构建设,充实和发展基层儿童工作者力量。基层儿童管理机构作为儿童福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承担了对家庭和儿童的服务和监督的主要责任,所以特别需要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儿童福利工作者队伍,并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权。

  2. 儿童案件司法审理机构建设

  儿童案件的审理不同于成人案件,在审理儿童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和身心发展特点,所以对儿童福利案件的裁决和审理,需要有专门的儿童司法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办理,同时应建立起儿童福利管理和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近些年,我国在少年法庭建设上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1984 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到 2004 年经过 20 年的时间,全国法院共建立了 2400 个少年法庭,共有少年法官 7200 余名[36].大部分少年法庭主要是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各项权益保护进行诉讼保护[37].应当巩固和完善我国少年法庭建设,在少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儿童提供独立的环境,维护涉案儿童和家庭隐私,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安排心理专家全程参与,特别做好审理前儿童的心理疏导。加强少年法官队伍建设,少年法官在具备专业素质的同时,要充分了解儿童的身心特点,能够判断和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3.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设立儿童福利专项预算科目,这也是国家主体责任的体现。以美国为例,1989-2002 年,有关儿童安置管理、培训等方面的经费补助增长了 390%,儿童抚养方面开支增长了 214%, 1981 年收养方面的财政支出在 40 万美元, 2002年已经上涨到的 13 亿美元,到 2008 年预计将达到 25 亿[38].我国要加大财政对儿童福利经费的投入比例,并建立儿童福利经费财政投入自然增长机制。整合利用现有资金资源,发挥福彩公益金、医疗救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扩大投融资渠道,财政资金毕竟有限,应制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儿童福利发展事业,实现社会资本对儿童福利经费投入和支持。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 加快丰富全面儿童福利信息网络建设

  充分发挥网络资源效益,建立起内容丰富、功能完善的儿童福利信息门户网站。在现有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充儿童福利信息服务功能,不仅包括孤儿的基本信息数据,还应包括对家庭监护情况的跟踪,对家庭寄养和收养的评估和监测,儿童服务工作信息的录入等内容。同时建立开放的儿童福利公众网络平台,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儿童福利政策,提供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和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相关信息,为儿童工作者和家庭提供指导。网站还应承接儿童案件的受理功能,为儿童案件处理提供实践指导。功能完善的儿童福利信息网络,能够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也能实现政府和社会间互通有无,帮助社会公众更加的关注和了解儿童福利事业,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中来。

  (四)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1的高度概括[39],社会保障侧重通过物质帮助形式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由于儿童自身成长发展的需要,需要针对儿童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儿童所处环境中的某些薄弱或缺失环节,弥补家庭对儿童照顾功能的不足。社会保障内容包括:

  (1) 基本生活津贴制度

  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但是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仍未建立。国家应当针对不同儿童类型,建立不同的生活保障。民政部从 2012 年在全国推进 ”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四类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解决监护家庭的困难。西方国家优越的儿童福利制度的一个体现就是对有儿童低收入家庭的支持,通过给予监护人必要的经济补偿,来满足儿童的日常生活所需。比如加拿大建立的国家儿童津贴补助制度,政府每月对有儿童的对低收入家庭发放福利补助,其目标之一就是预防和减少儿童贫困的程度。据统计,加拿大国家儿童津贴补助投资从1996 年 3 亿美元增长到 2010 年 37 亿美元[40].生存是儿童最基本的权益,建立稳固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能够维持儿童在家庭中的基本生活需求,体现了国家在抚育儿童中所承担的责任。特别是一些重残、重病儿童,需要家庭长期照料,政府补贴政策能帮助家庭履行起对儿童的监护责任,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2) 医疗保障

  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难以满足儿童的医疗需求,父母因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放弃对儿童治疗,遗弃,对儿童生命和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儿童医疗保障制度,设立儿童抢救性治疗项目。首先在全国设立统一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结合儿童易发疾病特点,区分病种,明确大病报销比例,将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对患病儿童实现兜底保障。特别针对新生儿,要建立抢救性治疗项目,因为新生儿出生后很难第一时间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但是新生儿又具有免疫力低、感染疾病几率大的特点,所以建立新生儿抢救性治疗项目,是”预防性“的医疗保障,能够第一时间解决监护人无力承担儿童医疗费用的问题。

  (3) 发展性社会保障制度

  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括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41].儿童发展性福利制度主要是儿童教育保障和文化建设。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就是要通过资金保障、完善政策法规等手段,实现全体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目标。特别要针对特殊儿童教育现状,在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监管,解决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的问题,强化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等方面尽快制定有关政策,填补儿童教育保障制度的空白。在儿童文化发展方面,要积极开发有益儿童成长发展的文化产品,加强儿童文化市场监管,完善儿童文化娱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益性公共电子阅览室和图书馆建设,净化网络环境,努力为儿童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社会氛围。

  2. 建立家庭监督和支持机制

  监督和支持机制是国家对家庭责任的体现。只有家庭稳固,儿童的利益才能实现最优化。家庭监督和支持机制是家庭福利的重要方面,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监护人正确的履行监护职责,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辅助家庭更好的发展。

  (1) 监护监督机制

  前文提到的强制报告制度就是监督机制的一种体现。强制报告制度侧重的是社会公众自觉报告的责任制。监督机制既要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更重要的是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基层儿童福利管理机构作为监护监督的主体责任人,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对家庭监护监督应当包括对高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或不履行监护义务行为的干预;对监护人管理使用未成年人财产的监督;对未成年人违法倾向行为的矫治教育等内容。监护监督可以通过建立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来实现。

  (2) 监护支持机制

  监护支持是对监护出现问题的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监护支持应当体现在家庭服务的针对性上,政府根据家庭服务需求,开发多元化的公共福利服务产品,比如对妇女开展义务性的孕前诊查,对监护出现临时缺失的家庭提供临时托管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失业家庭父母开展就业培训指导服务等等。这些服务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来提供,政府可以依托社会和市场来实现,政府所要做的一方面是作为联络人,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资源信息,协调家庭和服务机构间的对接;另一方面是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监管和资源支持等措施,规范服务机构的管理。

  3. 建立完善儿童安置体系

  随着儿童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撤销监护人的儿童,就会进入到安置的程序。儿童面临二次安置的选择,儿童安置制度越规范,就越有益于儿童的成长。我国儿童安置方式主要包括亲属养育、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家庭寄养、收养以及临时性安置。儿童安置除了现有的机构外,还应设立儿童庇护机构,有效应对家庭侵害对儿童的伤害。儿童庇护机构可以依托现有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儿童福利院设立,虽然是临时性的庇护场所,但是在区域划分上应当体现独立,在功能设置上既要满足儿童基本生活需求也要完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医疗诊断等服务内容。机构安置是机构为儿童提供照料,主要针对没有找到合适的寄养家庭的儿童和不适宜被寄养和收养的儿童,比如重度残疾儿童。

  从对儿童成长的角度来看,回归家庭是最好的选择。儿童回归家庭主要通过家庭寄养和收养。我们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家庭寄养和收养制度,制定开展家庭寄养、收养工作的家庭筛选、评估、培训、补贴、抚育跟踪各个环节的规范,鼓励社会上的家庭成为收养、寄养家庭,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结合儿童的特点,对收养、寄养家庭进行筛选、评估以及后续的跟踪回访等服务。特别针对适合开展家庭寄养的儿童尽量选择亲属家庭开展寄养,对寄养家庭给予必要的经济补贴。

  (五)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1. 加快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

  2013 年 12 月民政部发布的《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功能定位。儿童福利机构是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在主动做好孤弃儿童的抚育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机构功能作用,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快转型发展。我国应加强儿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做好前期规划设计,整合财政预算、民政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资源,扶持儿童福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在养育基础上,完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功能建设。通过社会化用工、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福利机构工作力量,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升护理人员专业素质,通过与专业的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切实提高福利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伴随着儿童福利事业的蓬勃发展,也逐渐走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越来越多元化的儿童福利服务群体和服务内容,亟需要儿童福利机构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实现转型升级,”开门办院“应成为今后儿童福利机构的发展趋势。目前,社会家庭在托幼服务、医疗康复的需求日益增多,儿童福利机构是现有儿童福利资源中最基础的公共服务设施,拥有相对丰富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以及设施设备,儿童福利机构有条件承担起为家庭提供服务的职责,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形成集婴幼儿护理、儿童养育照料、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家庭寄养指导监督以及临时庇护、权益保护等多种社区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专业的儿童福利资源中心[42],在提升儿童福利公共服务水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 引进社会资源,发展儿童福利慈善事业

  儿童福利不是政府”一家独大“,更不是政府”单打独斗“,需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共同参与和推动。政府应充分发挥决策作用,把儿童福利推向市场、交给社会,变服务者为服务监管者。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发展儿童慈善公益事业、培育扶植专业化的儿童福利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起资源丰富、服务高效的儿童福利社会资源力量。政府依托这些社会资源来开展儿童福利工作,既能够减轻政府负担,同时这些社会资源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能够为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与此同时,应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政府应通过优惠的税费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服务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中来,制定行业规范,加强监管,规范儿童福利捐赠物资的使用。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对从事儿童福利的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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