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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现有儿童福利制度构建探析
【引言】我国儿童福利体系优化研究引言
【第一章】儿童和儿童福利
【第二章】我国儿童福利现状梳理
【第三章】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四章】我国儿童福利领域问题存在的原因
【第五章】我国儿童福利建设路径选择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儿童福利体制发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一、儿童和儿童福利
(一)儿童
儿童是儿童福利内涵的核心概念。为了能更透彻的剖析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我们首先应该围绕“儿童”研究两个问题。
1. 儿童的概念
我们通常使用年龄来界定“儿童”这一社会群组, “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儿童权利公约》)按照生命周期,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生长发育体征分为 1 岁婴儿期(Infantperiod),1-3 岁 幼 儿 前 期 (Toddie period),3-6 岁 幼 儿 期 (Early childperiod),6-12 岁童年期(Child Period),10-20 岁为青春期(Adolescence)[1].
每一个生长发育阶段代表了一个心理周期,对应着婴儿、幼儿、少年、青少年不同的社会称谓,每一阶段儿童享有不同的社会权利,同时也肩负着不同的社会责任。所以“儿童”既是生理性概念,也是一个心理阶段性概念,更是具有复杂社会性的概念。“儿童”是人生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它与人生其它生长阶段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儿童时期是人快速生长的阶段,人会经历重要的生长发育期,生理、心理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其次,这一阶段也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人逐渐对自我和社会产生认知,从情感需求单一的个体向情感需求多样的个体转变,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这一阶段是人行为能力养成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的任何不利因素和挫折都会影响其一生。再次,儿童时期是需要足够关爱和保护的时期。一个人在儿童时期既需要充足的物质保障也需要足够的情感抚慰。儿童时期,个体尚不足以实现对自我的保护,没有足够能力来表达和争取必要的社会权利,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儿童”概念本身自带受保护色彩使社会公众对其产生保护的倾向性。
对儿童社会本质的理解是儿童福利研究的基础。儿童概念三个特点集中反映了儿童的本质。一是基础性。每一个人都是从儿童阶段成长起来的,他的身体成长发育、他所学习的知识技能、他的性格养成都是从儿童阶段开始的,儿童阶段是人生打基础的阶段,直接影响人今后的发展。二是发展性。儿童的发展性特点既代表儿童总体的发展也代表单一儿童个体的发展。发展性是儿童群体的本质属性,就儿童个体而言,发展集中体现在可塑性和多变性上,儿童的发展是多层次、多方位的,是区别于成年人、老年人的本质特征。三是未来性。儿童代表了希望,希望代表了未来。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属于儿童的,任何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儿童都将会成为国家未来的主人。因此,对儿童的社会福利投入就是对国家未来的投资。
2. 儿童群体分类
这一议题是儿童福利基础理论和儿童福利政策研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核心议题,直接关系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体系框架的构建。民政部将儿童分为四类即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孤儿又包括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困境儿童是指儿童自身发展状况处于困境中,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是指儿童家庭环境状况处于困境中,包括儿童父母重病或重残,生活不能自理、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父母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监护义务、家庭贫困的儿童。在现实社会中,伴随各种社会问题的显现,儿童群体分类问题更具复杂性,流浪儿童、留守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女童等等这些特殊儿童群体也被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儿童群体被细化一方面说明儿童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多特殊、弱势儿童需要社会的帮助和保护。
(二)儿童福利
“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 195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儿童福利制度是保障儿童成长发展一切措施和政策的总和。目前社会学界习惯性将儿童福利概念划分为广义儿童福利和狭义儿童福利。
狭义的儿童福利是对特定、少部分儿童群体提供的指向性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社会中特殊困境儿童,服务内容主要是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补偿性的服务。这种福利首先强调的是家庭对儿童的抚育责任,只有在家庭无法满足和提供基础性保障情况下,儿童福利才会介入予以支持,弥补家庭的缺陷。狭义儿童福利带有一定的取向性和针对性,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都是特定而具体的,是“补缺型”的福利制度。
广义的儿童福利的对象是全社会的儿童和家庭。广义的儿童福利认为儿童的问题不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责任,广义儿童福利侧重强调国家对儿童承担的责任,是适用全社会儿童的“普惠型”福利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和儿童越来越多的需求需要满足,使人们逐渐对广义儿童福利概念趋向认同。
儿童的特性决定了儿童福利不应只是简单的资源型福利,其内容是丰富的,包括权利保护和福利服务两个方面。权利保护是保护儿童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主要体现在政府机构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政策法规来满足儿童需求,实现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这些法规制度应该涵盖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多个领域,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和保护。福利服务是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围绕家庭和儿童开展的一系列服务,服务的功能上主要体现在支持、补充、保护和替代四种功能。支持性服务是通过一些支持项目对家庭作用进一步完善,提高儿童所处环境的功能,强化照料者的能力,更好实现家庭对儿童的保护,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比如为家庭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抚育帮助;补充性服务通过专业介入,适当增强儿童所处环境中的某些薄弱或缺失环节,弥补家庭对儿童照顾功能的不足,例如帮助儿童家庭申请相关的社会救助,包括现金救助、日用品的补助和托育服务等;保护性服务是通过外部监督和干预的方式对处境危险儿童提供救助保护的服务,避免其遭受伤害,例如儿童受助热线,为受伤害的儿童提供的庇护和心理干预,为离婚家庭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等;替代性服务是针对家庭结构已经遭受破坏,儿童监护缺失状态下的临时或永久性儿童照顾服务,比如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家庭寄养、收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