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个人林权伴随着集体林权改革进入人们视线,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经过30多年的集体林权改革尝试,个人林权已经初现端倪。但是,由于忽略了对个人林权权利源的法理论证,导致对个人林权的法律属性认识存在众多分歧,个人林权立法也因没有统一的法理基础而时不时出现冲突对抗。这种冲突对抗突出地表现为,《物权法》和《森林法》对林地、荒地承包人能否取得林木所有权的规定上。
依《物权法》规定,个人林权是一种他物权,基于他物权享有可取得所有权的物只限于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并不包括承包人(他物权人)的劳动创造成果。《森林法》却规定,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关系可以取得自物权(林木所有权)。理论认识的模糊及立法的冲突,让社会对个人林权的合法性产生疑问,使个人林权的稳定性、持续性、安全性失去保障。可见,我国的个人林权需要从法理角度对权利源进行论证支撑,亟待通过立法的协调统一个人林权的内容,完善个人林权的保护救济措施。否则,个人林权认识的模糊及立法的冲突抵触将会对十三五期间内的集体林权改革构成妨碍制约,影响集体林权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林权;个人林权;物权;用益物权;孳息
目录
摘要
绪论
一、林权探考
(一)我国林权的演变
(二)林权认识的分歧
(三)林权的概念
二、个人林权
(一)个人林权的概念
(二)个人林权的特点
1、个人林权是一种派生权利
2、个人林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3、个人林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4、个人林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5 、行使个人林权的限制
(三)个人林权的取得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
2、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取得
3、通过林权流转取得
4、通过继承取得
(四)个人林权的流转
1、个人林权流转的主体
2、个人林权流转的客体
3、个人林权流转的方式
4、个人林权流转的程序
(五) 个人林权的消灭
1、个人林地被征用
2、个人林权期限届满
3、林木所有权因林木采伐而消灭
三、个人林权制度的欠缺
(一)承包经营权的困惑
(二)林地征用及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三)个人林木所有权的限制
(四)林地承包期终止后遗留问题
四、个人林权制度的完善
(一) 通过立法肯定承包经营人的劳动价值
(二)保障自然人的林木所有权充分行使
(三)通过改革采伐许可制度落实林木所有权
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