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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13 共48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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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优化探析绪论    
【第二章】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三章】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   
【4.1  4.2】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议  
【4.3  4.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第五章】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森林法的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2.1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根据我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显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20.36%,我国森林总面积为 19545.22 万公顷。我国森林蓄积为 137.21 亿立方米,活立木总蓄积 149.13 亿立方米。

  1目前,全国有林地面积 18138.09万公顷。按林种划分,公益林、商品林面积分别占 52.41%、47.59%,其中公益林面积中特种用途林 1197.82 万公顷、防护林 8308.38 万公顷;商品林面积中用材林 6416.16 万公顷、经济林 2041 万公顷(其中油茶林 320 万公顷)、薪炭林 174.73 万公顷。

  2按土地权属划分,国有林 7246.77 万公顷,集体林10891.32 万公顷。(国有林占 39.95%,集体林占 60.05%)。按林木权属划分,国有的 7143.58 万公顷,集体经营的 5176.99 万公顷,个体经营的 5817.52万公顷(国有的占 39.38%、集体经营占 28.54%、个体经营占 32.08%)。全国现有天然林面积 11969.25 万公顷,全国现有人工林面积 6168.84 万公顷。其中天然林和人工林分别占有林地面积的 65.99%和 34.01%.天然林蓄积114.02 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的 85.33%.人工林蓄积 19.61 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的 14.67%.

  3我国的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 0.62 公顷的 1/4,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 30.3%的 2/3,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蓄积量 68.54 立方米的 1/7 强。造林良种使用率在林业发达国家为 80%,而我国则仅为 51%.我国的中、幼龄林比重较大,面积占乔木林面积的 67.25%,蓄积量占森林蓄积量的 40.03%.从地域分布上看,森林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在我国西南的川西川南、云南大部、藏东南,东南、华南低山丘陵区,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以及西北的秦岭、天山、阿尔泰山、祁连山、青海东南部等区域。而森林资源分布较少的地区则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华北、中原及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以及地域辽阔的西北地区、内蒙古中西部、西藏大部。

  因此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的特点是:总的储备量上仍然不充足,在森林资源的质量方面也较低,同时森林资源的地域分布也不均衡。

  2.2 我国森林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

  我国在 197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紧接着在 1987 年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的实施细则。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森林法已经跟不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因此我国在 1998 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但是,我国 1998 年修订的森林法对于二十多年后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仍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我国在林业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还颁布了两份文件:《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在林业改革的过程中起着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指导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全局建设。

  2004 年 9 月,国家林业部门为修改森林法召开了全国林业法制工作会议,全面推出了依法治林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由此依法治林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直至今天,森林法的修改仍未成型。

  2010 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以“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为议题对森林法的修改进行了讨论与研究。届时,周玉华教授、王树义教授和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学者们分析了我国森林法的修改背景,提出了修改原则以及具体制度的完善建议。因此在理论界,森林法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各界学者的认同。

  综观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和我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的现状,笔者认为完善森林法已经势在必行。法律是保障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更是推动林业改革和发展的积极动力和森林资源生态建设的有力依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森林法应当不断学习和借鉴林业强国的先进经验,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2.3 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

  2.3.1 法理学基础

  我国法理学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正义是我国法学理念的价值核心,我国的法律也应该体现适应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问题,就是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森林法》中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不符合法理学中公平正义的要求。譬如,在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中未规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未能体现出当代社会成员和后代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在我国森林法中注重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略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未能体现出人类与野生动物、微生物、植物之间的公平正义;我国森林法的法律责任中仅仅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未明确规定森林资源的民事责任,未能体现出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森林法完善必须要以法理学中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基础,实现当代社会成员和后代社会成员之间的代际公平,实现人类与野生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的公平正义,同时要实现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使森林法的实施能够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得到体现,社会成员的所拥有的权利不被侵犯。

  2.3.2 生态学基础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的科学。生物的生存、活动、繁殖需要一定的空间、物质与能量。按生物栖居的环境类别分有陆地生态学和水域生态学;前者又可分为森林生态学、草原生态学、荒漠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后者可分为海洋生态学、湖沼生态学、流域生态学等。

  森林生态学是研究森林生物之间及其与森林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关系的学科。森林生态学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森林生态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森林环境(气候、水文、土壤和生物因子)、森林生物群落(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和森林生态系统。森林生态学的目的是阐明森林的结构、功能及其调节、控制的原理,为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提高其生物产量,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能和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提供理论基础。

  我国目前实施的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经济价值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生态价值,导致我国森林资源仍然遭到滥砍、滥伐的境遇。在我国森林法中对于森林的分类中仅有对于经济林的划分,却未明确的划分出生态林。在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也只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提供一定数额的基金保障,并未对其他林种提供基金保障。

  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对于森林生态学方面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因此在我国森林法重构时应当体现出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重要地位。譬如,在森林法重构时应确立生态林的种类并提供相关保障措施,构建微生物、植物、和野生动物的良好生存环境。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

  综上,森林生态学是森林法完善的重要基础理论和指导思想。

  2.3.3 法经济学基础

  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是实现绿色 GDP 的重要因素之一。绿色 GDP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考虑了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矿产、水和海洋)与环境因素(包括生态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影响之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将经济活动中所付出的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降级成本从 GDP 中予以扣除。

  过去一段时期内,世界各国都片面追求 GDP 指标,强调经济发展的总量与速度,忽视了自然的承载能力和承受能力,过度性放牧、掠夺性采矿、毁灭性采伐等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产生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随着环境保护运动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兴起,传统的 GDP 指标因其固在的缺陷而显得不合时宜,一些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提出了要把环境资源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 GDP 能够真实地衡量和评价经济增长活动的现实效果,体现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的和谐统一,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目前,美国、加拿大、芬兰、挪威等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进行这项研究,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启动了以森林资源核算为主的绿色 GDP 研究。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只片面的追求 GDP 指标。我国现行的森林法是在 1998 年修改的,当时我国注重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还未出现绿色 GDP 的概念,也就未将绿色 GDP 考虑到森林法的修改当中。绿色 GDP的计算方式是将经济活动中所付出的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降级成本从 GDP 中扣除出去。若森林资源的总量少,资源耗减成本将会提高,也会导致环境降级;若森林资源的总量高,资源耗减成本就会降低,环境降级的可能性也就降低。

  我国若想要提高绿色 GDP,就势必要保持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若要保持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也就要在法律中对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加以严格的规范。因此,为促进我国绿色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森林法完善时务必要将绿色GDP 的理念渗透到其中。

  2.3.4 法社会学基础

  第一,森林法的完善应当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协调社会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最根本的是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资源的发展不仅应当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满足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实现我国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代际公平。一味的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将对后代人的发展造成沉重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在森林法完善时着重提出代际公平原则,坚决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森林法的完善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需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一款中,将“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或者是人为地持续对大气组成成分和土地利用的改变。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在人为因素中,主要是由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经济活动引起的。化石燃料燃烧和毁坏森林资源、土地利用变化等人类活动所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大幅增加,温室效应增强,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

  导致温室效应的一大主因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的增加,加强了温室效应,而二氧化碳是数量最多的温室气体。如今,地表向外放出的长波热辐射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远远超过了过去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对森林乱砍滥伐,大量农田建成城市和工厂,破坏了植被,减少了将二氧化碳转化为有机物的条件。再加上地表水域逐渐缩小,降水量大大降低,减少了吸收溶解二氧化碳的条件,破坏了二氧化碳生成与转化的动态平衡,就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逐年增加。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增长,就使地球气温发生了改变。

  有关资料表明,森林面积虽然只占陆地总面积的 1/3,但森林植被区的碳储量几乎占到了陆地碳库总量的一半。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减缓了温室效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森林的碳汇作用。二氧化碳是林木生长的重要营养物质。它把吸收的二氧化碳在光能作用下转变为糖、氧气和有机物,为生物界提供枝叶、茎根、果实、种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和能量来源。这一转化过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贮存库和缓冲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坏,则变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从导致气候变化的原因和温室效应的原因中,我们都可以发现森林资源的重要作用。森林通过碳汇作用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逐渐减少,进而减缓温室效应,稳定气候变化。森林资源的合理使用需要森林法的严格规范与制约,因此一部好的森林法将对我国的气候变化和全球的气候变化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目前的森林法还未体现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内容,因而重构森林法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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