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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优化探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13 共44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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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优化探析绪论    
【第二章】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三章】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   
【4.1  4.2】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议  
【4.3  4.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第五章】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森林法的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我国森林资源类型多样,树种资源丰富,珍贵、稀有树木繁多。森林资源面积蓄积数量大,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小,资源分布极不均衡。我国森林资源结构不够合理,亟待调整。我国的林业用地分布差异大,林地利用率、生产力低,单位面积蓄积量小,残次林比重大。我国的人工林面积比较大、发展比较快,但质量有待提高,扩大森林资源有一定的潜力。

  对于以上提到的我国森林资源的状况,我国提出了一系列的森林法律法规来保障森林资源的发展。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期,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 年),随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和森林法的实施细则。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森林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国家在 1998 年颁布了新的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从 1979 年至今,我国的森林法对林业发展起了积极推进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森林法因立法时的前瞻性不足,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出部分缺陷。所以,对于我国《森林法》的修改被正式提上日程。

  在现阶段处于林业发展的战略转型时期,我国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和论述,以蔡守秋先生为代表的一些专家提出了关于我国《森林法》的修改建议。

  在转型的过程中,我国还制订了两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指引着我国森林法修改的新方向和新目标,对于我国森林法修改和完善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国家林业部门也在进行修改森林法的调研工作,2004 年 9 月召开了全国林业法制工作会议,全面推出了依法治林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由此依法治林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虽然,对于森林法的修改还存在很多争议,但是无论是从现阶段林业改革的现状来看,还是从森林法本身的特点来看,森林法的修改是林业政策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趋势。

  1.2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本文的研究目的

  研究课题希望通过介绍我国森林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对森林法研究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对其森林法进行分析,找出有助于我国森林法完善的经验,并对多项现行制度在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森林法的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法。笔者希望通过文中对中外森林法各项法律制度的对比,总结相关经验,从法律视角为完善我国森林法提供更多理论上的支持和实践上的参考。

  1.2.2 本文的研究意义

  第一,理论意义。在理论界,2010 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以“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为议题对森林法的修改进行了讨论与研究。届时,王树义教授、周玉华教授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学者等提出了关于我国森林法的修改背景和修改原则以及完善建议。此次探讨对于森林法的修改起着关键性的指导作用。在理论界,森林法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各界学者的认同,所以作者认为通过对中国森林法与外国森林法的对比,提出适用于我国的森林法完善建议至关重要。

  第二,现实意义。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在不断的恶化,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森林资源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因此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显现出来。近些年来因对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关注,进而催生了现代林业理论。现代林业理论主张森林资源生态优先、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经营的理念。近些年我国因受这一理念的影响,可持续林业、生态林业正在成为我国现代林业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2003 年 6 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重大转折,该决定明确要求林业要实现包括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五个历史性转变。从此,林业改革将在此背景下逐步推向高潮。

  但是目前我国施行的《森林法》以传统的林业理论为立法基础。该法的主要功能仍在于保护和促进木材生产、开发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仅仅体现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与我国林业发展的基本方向相悖。因此,目前对于森林法的修改无论是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还是对于林业经济的发展都是相当的重要。

  通过对森林法的修改积极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人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经济层面,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可以达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为我国的资源危机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和解决思路。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1.3.1 国内研究概况

  在森林资源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森林法》和其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法规主要有1986年颁布,2000 年修订《森林法实施细则》、1987 年施行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02 年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2002 年颁布的《造林质量暂行管理办法》、2008 年国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关于森林法的理论研究方面,以蔡守秋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森林资源法是环境资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森林法》是森林资源法子体系中的核心法律。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林业发展基本上遵循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模式,森林法似乎成了保障木材需求的行业法。

  蔡先生指出:这种定位,不仅大大降低了《森林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对我国环境资源建设、生态社会建设产生了不利影响。

  部分学者是从立法系统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如王春莉在《关于<森林法>修改问题的思考》中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及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三个大的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

  部分学者从具体中外森林法的比较研究中,为我国森林法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例如,学者高伟在《中俄森林法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建议:

  首先,《森林法》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从生态本位出发,明确《森林法》立法目的;其次,建立我国新型森林产权管理体制,该学者建议将森林资源市场化和私有化的内容添加进《森林法》中;第三,该学者建议我国《宪法》或者《森林法》中纳入环境权的内容,在其中规定公民参与的具体方式,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另一部分学者是从具体制度的完善的角度进行的阐述。如学者焦艳在《论我国<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指出,我国在《森林法》修改中落实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分类经营制度,实现《森林法》在林权流转形式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良好衔接。

  学者钱澄在《论<森林法>的修改--从加强公众参与的角度》一文中以公众参与的角度,提出新颖的建议。他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措施方面提出森林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1.3.2 国外研究概况

  关于森林法立法目的的研究,目前许多国家予以高度关注。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资深教授 Michael Bothe 在对德国森林法的研究中提到:德国在森林立法目的的研究上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不仅仅肯定经济效益,还肯定森林资源蕴藏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瑞典的环境法方面的专家则指出:瑞典森林法确立了两大立法目标,即:木材生产和环境保护。瑞典的森林经营理念为:可持续经营。

  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研究中,俄罗斯学者古里耶夫指出:俄罗斯为便于对森林经营管理,将林业分为森林工业和营林业。俄罗斯的森林工业、木材加工、制桨造纸工业部所属企业大部分实行私有化,自主安排森工生产(只有个别大型企业除外)。2007 年俄罗斯实行的新森林法对以往的森林经营、资金配置和管理评估体系模式做了极大的改变,与此同时还确定了森林工业参与者的范围。

  关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F.斯坦顿,在其研究中指出:在北美,林地和木材产权一般分为两大类型即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所有权通常被称为是私人财产权,使用权为可使用他人所有资源的权利。在加拿大和美国,使用权通常以执照或租赁的形式出现。

  关于森林资源的公众参与制度,德国学者沃尔夫在其研究中这样提到:德国在森林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如,德国的为了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在《黑森州森林法》规定成立州林业董事会、地方林业董事会。

  其中州林业董事会,地方林业董事会和非政府环保组织(NGO)可以提供林业方面的相关建议并积极参与运作。德国通过在森林法中详细的规定,进而形成了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调控模式,即以 “经济激励为主、公众参与为辅”.

  关于森林资源刑事责任的规定,莫斯科国立大学教授尼古拉·莫伊谢耶夫在其研究中指出:俄罗斯的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刑事责任主要采取的承担方式有:强制性工作;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等。通过将严厉的惩罚性措施惩罚犯罪人,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威慑和预防犯罪,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国家的生态安全的目的。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1.4.1 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分析法。本课题充分运用了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整理、查阅相关研究的专着、论文、报刊、新闻报道等文献资料,了解本领域的研究成果,把握本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与前沿动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展开文章的比较、分析和探讨。

  第二,综合比较分析法。本课题将运用纵向的历史比较和横向的中外比较方法。一方面,对国内外森林立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另一方面,由于国外许多国家在森林立法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早,相对于我国来说较为成熟,要想对森林保护的立法提出合理的设想和有效的建议,就必须比较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第三,实证分析法。本课题拟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社会调查和比较相关法律制度的方法,得到启发。森林法保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此本课题将结合国内外森林法律、法令的实际状况,分析相关立法的实施效果。

  1.4.2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外森林法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森林立法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为:

  1.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概况。

  其次,从法理学、生态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

  2.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笔者对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森林资源”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介绍了我国森林法历次修改的立法目的,通过对外国森林法律中先进的立法目的的经验予以借鉴,提出完善建议。

  3.具体的森林法律制度的完善。本部分通过对中外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森林资源法律责任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法律制度的建议。

  4.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章主要通过对比中外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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