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临界期”及临界过期食品的概念定位
(一)食品“临界期”的标准
食品“临界期”是指在食品安全领域内,将食品划分为若干阶段,每一阶段与下一阶段相临界的时间段即为食品“临界期”,每一“临界期”会执行不同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为“临界期”标准。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通常会将食品存续的时间长短将“临界期”分为四个阶段,即:最佳口味期、新鲜期、临界过期、保质期,每一个阶段的结束是下一阶段的开始,时间上具有继起性,并且每一阶段都会有该阶段相应的标准与之对应。
(二)临界过期食品的概念
临界过期食品是指尚在保质期范围之内但是马上即将过期的食品。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仅有“保质期”一个标准,并无最佳口味期、新鲜期、临界过期等相应“临界期”的规定,商家销售该类食品是属于合法销售,故政府监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众所周知,临界过期食品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一旦流入市场若不及时食用必将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遭受损害。
二、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外部性
(一)外部性理论视野下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行为
外部性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交易双方交易行为的成本或者收益并未全部由交易当事人承担或者享有,而是由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部分或者全部承担或者享有。由第三人承担成本是负外部性,而有第三人享有收益则为正外部性。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很显然是具备外部性的行为。
(二)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负外部性与正外部性
商家销售的临界过期食品很可能会对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如购买者的家人朋友等造成伤害,此为负外部性。而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很有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收益,例如购买临界过期食品用于捐助,此为正外部性。负外部性是对资源的浪费,而正外部性虽然在局部可以实现效率至上,但对社会资源的整体配置不利,因而,无论是负外部性还是正外部性,都是不经济的。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下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行为
(一)信息不对称
商家掌握食品安全的信息必然远多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商家会利用信息优势在食品安全期限上做文章,诱发道德风险,例如篡改、人为延长保质期已成为时下很多商场超市的“通行性”做法。
(二)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危害性
信息不对称不仅会诱发道德风险,更重要的是它会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商家都黑心的印象,这是消费者应对信息不对称状态时逆向选择的结果,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一旦形成,对市场信用的建立极为不利,要想恢复消费者的信任,付出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四、政府对于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监管的不足
(一)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成本过高
当前销售食品的主体除商场、超市之外,各种小卖店、副食店星罗棋布、数不胜数,要将这些主体销售的临界过期食品全部统计清楚非常困难,即使统计政府食品监管部门须投入的人力、物力等执法成本会非常高,并且追加投入也不一定能够产生良好效果。
(二)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
目前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方式较为单一,基本上是以定期抽检、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专项行动等方式为主,这些执法方式过于单一,创新性不足,而且基本上被检查者一旦听到风声便溜之大吉,因而执法效率并不高。
(三)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权界限不清
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权界限划分不清往往会诱发多头执法的问题,实践中,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都对食品安全负有一定职责,但是个子职责范围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唯利是图”式执法现象的发生。
(四)政府食品监管人员存在权力寻租行为
现实中,由于法律对执法者的处罚力度不强,这就为寻租行为留下了生存空间,政府食品监管人员接受商家好处,为其通风报信的情况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更何况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本来就没有法律给予具体明确规范。
五、临界过期食品销售监管机制的完善
(一)食品分档管理机制
我国临界过期食品销售缺乏监管,从根本上讲是未建立食品分档管理机制,所以,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食品划分为最佳口味期、新鲜期、临界过期、保质期,每一阶段适用不同的标准,这样便于行政执法部门对临界过期食品进行监管。
(二)分段计价监督机制
将食品划分为不同阶段后,还应当适用不同的价格管理机制,以英国为例,实行食品梯次计价原则,即食品在其包装上标明的各个期限后,每过了一个期限,就要相应打折处理,这样既符合客观现实,又便于政府物价部门进行监管。
(三)界期标准规范机制
要对临界过期食品进行监管,最重要的是要规定临界过期的标准,为此,我国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规定了在何种状态下食品的临界过期标准如何计算,这样不仅便于行政执法监管,更便于消费者直观掌握。
(四)全民参与群防机制
对临界过期食品进行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多头执法难以回避是当前行政执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全民参与,这样不仅可以将行政执法的成本合理分散,而且还能实现食品安全群防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