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
2.1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
2.1.1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既是静态的又是动态的,食品安全是静态的是从食品安全的最终结果看,它是食品安全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管追求的最终目标和结果。食品安全是动态的是从食品生产过程来看,追求食品每一个生产过程必须是安全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背景和制度下,食品安全也有不同的涵义。
有关食品安全的概念国际上多个组织给出了不同定义。粮农组织曾经给出食品安全追求的终极目的是能够保证所有消费者无论何时都有能力购得自己所需的任何食品。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在早期给出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产出的所有环节都要确保食品安全可靠,食品必须对消费者健康有好处,而且适宜消费者消费等必要条件和措施。后来又重新给出了解释:"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它主要是指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没有达到危害程度的一定剂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加入,从而保证人体正常剂量或以正常方式摄入这样的食品时不会受到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这种危害包括对摄入者本身及其后代的不良影响".
不同的机构和国家对同一个概念的定义各不相同,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解释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的、亚急性的或者慢性的危害。
2.1.2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政府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专门部门执行相关命令政策,改变市场缺陷,因此常常需要国家进行适时的调整减少市场缺陷的影响,以确保经济不偏离发展方向。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提供给消费者安全可靠的食品,因为存在市场失灵才需要对食品进行监管,所以,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管的同时必须完成对市场失灵的治理。要保证给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就必须要依据市场相关法律、政策等对质量不过关、不符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实行严格查处。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王海彦的观点是: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2.1.3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体制是以具有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制度所规定的组织形态及其关系模型。
其中,"规定"和"关系"的基本含义,是体制所涉及各权力及其主体为一体的相互关系以及各项权利的归属、再分配和实际运作的问题。行政体制也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指一个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权力划分、职能配置、组织结构、人事制度、运行方式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一般来说,行政体制是由政府集职能结构、权力结构、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和运行机制等多重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政府或者行政机构的设置,即组织系统问题;二是机构已经建立起来,面临着处理机构间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要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的问题,只有处理好这一问题,机构之间才能正常运转。
这两者恰恰都关系到行政机构如何提高效率、如何配置职能、如何划分权限、如何规范行为以及对机构内部人员如何分配和管理等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如何设立有关组织机构、怎么样分割有关监督管理权力、如何划分机构职能内容等相关制度体系的总和,这些都是我国行政体制中极其关键的构成内容,它具体包含部门设立、职能分配、职权划分与运行机制等基本内容,这些内容政是笔者进行比较关键因素。这几个基本内容,在体制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按照以上顺序依次成为体制的根基,体制的中心,体制的重点,体制的保障,每一个内容都是密切关联、互相影响,共同组成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整体架构。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采取不同手段和方式达到既定监督目的和监督成效的一连串制度化规则范式的总称,该规则目的清楚,一般是对食品安全设定的规则范式,为达到相关监管目的的一系列保证政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范畴。本文研究目标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于相关管理制度包含的其他内容不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2.2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理论。
2.2.1 责任政府理论。
责任政府是在近现代出现的理论,它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各自不同的含义。因不同政府制度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称呼。责任政府在实行总统制的美国被大家称作"有限政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思想的进步,在中国"责任政府"也开始被人们接受,中国的"责任政府"与西方发达国家大有不同,我国政府一切都是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工作的目标和动力,所以"责任政府"就被一部分学者认为要对公民有担当、负责任、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的政府。
笔者认为当前公民所了解的责任政府应该对政府职能进行重新定位,转变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职能,以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府行为模式。
责任政府就是尽一切能力、发挥所有职能为人民提供优质管理和服务的政府,人民把权力赋予政府,政府用这种权力造福人民,同时也要接受人民对权力行使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有责任对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要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理健康负责。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此时政府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可能存在脱节和失衡等问题,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该履行职责的没有做(作为失职)或不该负责的却管了(不作为失职),而这都被认为是责任缺失,政府责任缺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存之根本,政府要为人民服务,它有为人们提供安全食品保障的义务和责任,长期以来,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完善,经常出现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因涉及监管收益较多的环节而相互争权夺利的行为,但在监管收益较少的环节经常出现也相互推卸责任、出了事情相互踢皮球的情况,也会因此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作为失职".
2.2.2 政府规制理论。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规制理论就应运而生。它是因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加之因为资本积聚而引起的垄断,又因为各种外部性存在等原因而慢慢发展的结果。政府规制的另一种说法是行政规制,依据固有的传统社会秩序和规章对各种社会活动主体所做出的行为做出某些限制的规定。在政府规制当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是其主体,而规制的客体就是经济活动,具体包括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两个方面。政府规制可以由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直接规制有可以由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种内容构成。社会性规制自身既定的目标:既要考虑劳动者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又要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等,还要对产品的产生过程所有行为制定标准或者是限制、禁止某些特定的行为。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所固有的缺陷,该观点认为:在所有涉及市场交易活动中,在任何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总是无法拥有公平对等的商品的信息量,一般情况下,拥有更多的信息一方总是会在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而占有这种优势地位的总是卖方。因此,买卖双方很难平等地进行交易,卖方为自身经济利益而想隐瞒相关商品的信息,交易双方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对等的交易存在于所有的市场活动中,食品交易市场当然也不例外,食品的生产者更处于有利地位,对食品信息了解更多,而消费者却无法知道更多的食品相关信息来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他们一般对于同类商品只能从一些表面信息来判断,选择自己需要的食品,当不能确定食品质量到底怎样是,他们一般都是更想买价格较低的商品。
因此,就会出现不合格食品通过较低价格把合格优良的食品赶出食品市场。由交易市场上信息的不平等现象,来百姓一旦发现是不合格的低劣的商品,通常都会对此类商品产生不满和抵抗情绪,从而引起相关产业萎缩甚至市场混乱,这些会直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缺陷,若想降低他们对正常经济的坏处,国家应该实施应有的措施,让监管职能真正的有用武之地,尽量让市场各方准确传达食品相关消息。
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我国应建立完善的食品信息制度,并把这些食品相关信息尽量完整、准确地通过某种渠道传达给食品消费者,明确规定没有做到提供相关食品信息的单位,需承担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相应法律赔偿责任。政府也应负责自身的监管职责,构建高效实时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渠道和网络,让食品信息能够迅速、全面的传达给消费者,这些政策和建议都会对食品的生产者和供应商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让他们追求利益的同时有所顾忌,也使他们为自身长远利益而加强自我监督,提供真实的食品信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