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犯罪的最终受害者是群众,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的法律和健康意识越来越强,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从根本上关注群众的健康,是得到群众支持的重要保证。首先,关注群众的健康意识。利用各种渠道突出对群众健康的宣传教育,使其理解健康的重要性及危害源,了解、掌握危害食品的鉴别措施及举报方法,提高社会群众对食品危害源的自觉抵制,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其次,加强法制教育。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卫生标准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既是公益宣传又是法制教育,让群众学会利用法制手段保护自身安全;再次,以群众最关心的事件—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以儿童的食品安全为切入点,将可能危及儿童身体健康的食品不安全因素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进行全覆盖式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最后,对群众举报食品安全犯罪制定奖励制度。以涉案价值为参考依据,按比例对举报群众进行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让有害食品失去生存空间。
(二)加强法制建设,有法可依
要尽快完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从打击犯罪、维护食品安全的角度明确相关规定,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处理,更多地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明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的故意可作为量刑标准,而不是作为立案标准。对于“有毒、有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界定标准应当尽快明确,生物性、物理性食品安全按国家标准执行。关于化学性不安全食品,笔者认为,对于已知的具有危害性的物质,各地检测鉴定一般都以半致死量(LD50)为标准,此标准过高,建议以中毒量(或极量)为标准;对于食品添加剂,应当以国家允许的剂量(GB2760-2014)为立案标准;未知物质不得添加到食品当中。对于国外的已知的食品添加剂我国没有认可使用且在食品生产中确需使用的,应当申报并由国家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检测认定并公布后可以按剂量添加;对于饮品等类的食品,由于各生产厂家的产品的品质上有差异,要求各生产厂家建立产品质量标准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以此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在犯罪侦查过程中,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地域广或者调查取证难(包括鉴定时限长)的案件,应当允许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 30 日。对案件主体的认定应当从食品的生产者、持有者扩大至包装者、运输者、销售者等所有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各环节人员。
(三)尽快规范检测鉴定规范,建立快速通道
检测鉴定是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的重要环节,鉴于我国当前鉴定制度不完善、职责不清、鉴定依据不统一、结论不规范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明确的鉴定规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检测鉴定职责,并与刑事侦查的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相匹配。对不明物质的检测鉴定应建立快速通道,提高为侦查破案服务的能力。对部分需要专家鉴定的物质,各地监管部门应根据检测鉴定的需要,结合物质及行业的不同,成立专家库。对某些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如酒类产品,应由生产厂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数据库。该类技术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成为检测鉴定专家。
(四)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
公安部要求各地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这支专业队伍必须强化四个能力。
1. 强化信息情报能力。情报信息是开展打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结合社会面治安要素管控,发挥公安机关阵地、网络优势,将信息情报的收集延伸到食品领域,主动发现线索。在信息研判中,要明确食品安全的信息研判要求,对涉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动态、规律特点、发展趋势、群众呼声等进行分析研判,对犯罪形势、趋势进行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指导警务实战。
2. 强化与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能力。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工商、质量监督、食药监等部门,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衔接与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规范信息传送渠道与时限,定期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与案件查处信息,会商侦控难题,共同推动案件审查程序。加强联合执法,必要时可以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于特殊时段或食品安全犯罪严重的区域,公安机关可以派民警进驻监管单位协作办案,增强防范打击效能。
3.强化与检、法部门的对接能力。检、法部门对法规及案件的要件等方面理解较深,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商请检、法部门提前介入会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共同研究分析,解决法制及程序上的问题,提升公安机关的打防效率。
4. 强化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力。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十分广泛,在过去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足,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影响案件的查破质量。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是当前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重要保证。除了传统的专题培训、案例教学、经验推广等方法外,还可以通过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来提高民警的专业能力。
(五)规范协作,共同打击食品犯罪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防涉及多个部门,执法办案单位监督职能差,职责不明确,在办案过程中,易形成优势案件抢着办、疑难案件推着办、招呼案件降格办的现象。因此,出台打防协作规范是当务之急,应明确各执法单位的职责与权力,加强监督检查,尽快制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证据提取、检测鉴定、检法监督等办案程序规定,协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六)建立食品添加剂数据库,进行流向监控应对食品添加剂及可能做为食品添加剂被滥用的物质建立数据库,进行流向监控。数据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品名、产品数量、生产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经办人、用途等内容。此类物质的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必须将产品的产销情况按要求及时输入数据库,使用单位则必须将物质的发放与领用信息及时输入。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产、供、销、用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从根源上防范此类物质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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