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行为半公开化
以“注水肉”为例,菜市场“注水肉”普遍存在,社会公众对“注水肉”也已经能“忍受”。由此可见,对一些没有明显急性危害的食品,群众已经学会接受,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习以为常。受众不是很抵触、违法成本不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半公开化。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在中国食品中常见的油条的配方为“十斤面、三两碱、四两矾、一两盐”。“矾”即硫酸铝钾,此配方炸出的成品油条中每公斤约含铝 6 克,远超国家的食品添加剂标准≦100mg/kg 的安全标准。部分群众虽然对食用含铝食品的危害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食用油条似乎并不抵制,因此在全国各地几乎都能见到大大迢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
(二)犯罪行为点多、面广,链条式明显
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其他犯罪所没有的独有的“点多、面广、链条式”特点,故而其犯罪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点多”是指食品的品种繁多,涉及粮、油、肉、果、蔬、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水、饮料、饮用水、食盐、调味品等几十个大类,而每个大类又分为几十甚至几百个小类,每个小类又可能有数个品牌。并且,食品安全犯罪涉及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从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到销售等环节都有成为犯罪行为切入点的可能。 “面广”是指犯罪的地域广泛。以农村、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等监管薄弱区域为重灾区,分散式种植、养殖、地下小作坊生产等,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和打击。“链条式”是指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形成了一条龙式的违法犯罪链。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往往是案件越打越大,线索越挖越多。
(三)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品种多
从危害源角度讲,可以被利用从事食品犯罪的化工品非常之多,为人们所熟知的有“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很多的化工物质甚至都没有进入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尚不可知,只有形成了急性危害并产生严重后果,相关的职能部门才会意识到其可能的危害性。如“三聚氰胺”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事发之前,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将其作为乳制品安全的监测项目,只是在发生大范围的、严重的危害后果后,才意识到三聚氰胺的危害性,对其监管才被提到日程上来。部分没有急性危害的化工品或添加剂,直至目前还没有被列入监管范畴。
(四)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低
利益是食品安全犯罪产生的根源,危害性食品制造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低,投入少,回报高。由于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违法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且有很多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社会公众所“接受”,被群众举报的可能性较低,“民不举,官不究”。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即使被监管部门查获,也多以罚款处罚为主,处罚力度不够大、罚款数额不够高,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对称。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低,助长了从业者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