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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有力运行的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7 共98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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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探究
  【引言  第一章】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相关理论阐释
  【第二章】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案例及不良影响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和原因
  【第四章】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有力运行的策略
  【结语/参考文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有力运行的策略
  
  (一) 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健全实施标准体系
  
  1. 逐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现在我国法治建设正在阔步向前大力推进,可以说,政府实施调控监管,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最基本、最有力的基础和依据。这就要求政府结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现有法律法律体系实施现状,着眼发到国家成功经验,取长补短,要立足我国的实际和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关细则,努力形成一个科学系统、更加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 进一步保障法律体系的高度统一性
  
  我国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建立风险评估监测、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对于问题食品实施强制召回,并要求将问题食品以及食品监管情况及时公布。为了确保新的《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首先应该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这其中重中之重便是仔细核对过去的哪些制度与现有制度相矛盾,如有过时并与现有法律相矛盾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废除或修订,确保法律体系明确清晰,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食品安全也应积极“走出去”, 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这就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国际贸易与交流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2) 进一步增强法律体系中细则可操作性
  
  在法律框架完善的基础上,还需要有关部门为这个框架添砖加瓦,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填充具有可行性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以此来保证法律体系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更加细致,具有更大可行性,但是仍存在模糊的规定、条款,这边需要征求民意,对模糊地带以实施细则尽量细化明确。要让全程监管的理念贯穿始终,对食品安全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高度重视,通过分析关键要素及制约环节,细化规范、规定,进而完善法律框架。细则需要走好“最后一公里”,落实到基层,调动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细则走好“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必不可少,因此,应该尽可能地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最大限度鼓励其从实际出发,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和宗旨,以民为本,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3) 更大程度提高惩处力度,让法律体系发挥更强的震慑力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主要是由于涉事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低,法律法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违法成本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一规定极大增加了涉事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通过增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法律震慑力发挥到最大程度。[28]笔者认为,简单的罚款补偿显然不具有震慑力,对于情节严重的食品犯罪案犯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涉事企业和个人一旦触犯食品安全的底线,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除了对其人身自由予以限制,还应在经济上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应该通过经济处罚使之不再具备违法犯罪的资本,给涉事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可逆转、无法挽回的经济重创,提高其违法成本和代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
  
  2. 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衡量作为判定食品安全与否的重要依据,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着眼全局保证细则中的种类齐全,同时还要保证这一标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些都将有利于食品安全实现全程监管和控制。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角度来看,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应该在广泛征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从细节出发,对部分环节的缺位进行弥补,制定具有可行性的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监管标准、食品流通过程中各环节进行追溯的具体标准、以及从生产链源头就予以重视的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标准等,要确保更新力度;整合好食品行业协会相关资源,形成共同监管治理的局面,通过全面覆盖加强食品相关部门对于整个流通的链管理、通过周密详尽的监管方案和有针对性的督查和有弹性的督查力度,来保证各种标准在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29]
  
  (二) 完善监管体制,保障其切实可行
  
  1.日常性一般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当前,我国拥有短时期内集中爆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土壤,社会发展处于从以往的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到现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人们关注食品质量安全、提高生活水平的转型阶段,总的来说,我国的食品产业还不够发达,很多产业都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食品企业以利润增长为唯一标准,忽视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相关制度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食品安全备受关注时期,我们不难看到,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管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很多监管机制都只有空架子,而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讲,监管执行的技术能力还较为薄弱,这些都对相关部门发挥其监管职能有巨大的阻碍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常规监管难以保障食品安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不可或缺,这种有针对性的整治专项行动,能够从全局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对于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集中力量排查隐患,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给企业以震慑使其自觉遵守企业规范,高效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难题。同时,要举一反三,边行动边总结,以制度、法规的形式固定管用经验、实在办法和有效举措,以便日后用来规范、指导、加强我们的日常监管,从而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30]其实,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2.强化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
  
  大量的事实说明,食品安全光靠监管是行不通的,生产环节不容忽视。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好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还存在一定难度,这主要是由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这种把利益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的企业,单靠企业的自我约束和管理是行不通的,自我约束很难担负起保障食品供应链安全性的主体责任。基于此,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运用多种手段,采取行政的、教育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全方位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通过督促企业制定严格制度并监督其落实情况,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31]
  
  3.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工作单靠政府及部门监管那是“一条腿走路”、甚至是“光杆跳舞”,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会使政府公信力充满危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群众往往会首先将矛头指向政府及监管部门,将主要责任归咎于政府,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对于社会稳定和人们的食品安全感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往往也需要监管部门、媒体集体救火,把控舆论方向,这其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自不必说,也使监管部门耗费大量精力去平稳舆情,疲于“救火”.所以,促使大家要有这样一个意识,那就是加强监督执法,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打一场食品安全保卫战。因为,社会公众的生活离不开柴米油盐,离食品安全一线最近,对食品安全的状况最了解,感受最真实,最有发言权。这就需要最大限度发挥群众作用,培育社会公众关注食品安全的理念,实现食品安全“匹夫有责”、“责任共担”,积极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公众的主人翁作用,运用好群众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注工作绩效,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积极宣传、予以肯定,发挥其榜样带头作用,同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回避矛盾和问题,客观分析评价目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困境、难题和深层次矛盾,通过教育引导,促使公众更加客观、理性地看待食品安全问题,保障食品安全链良性循环,切实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32]积极做好“96321”电话平台建设和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走访一线,了解情况,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
  
  (三)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1.建立食品安全方面风险评估的预警体系
  
  作为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对食品安全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方法。通过对食品质量检查、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对食品安全事件高度关注,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危害措施,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要具有时效性,同时用预案中的应对策略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做到及时预警和管控,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体系,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配备齐全,专业的风险评估预警部门必不可少,风险评估预警部门应该配备完善的专业检测设备,还应有专业的检测人员进行评估分析,唯有这样,才能够为和群众提供有效、可信的数据信息,也能够为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从源头上遏制或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其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制订并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从而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能力、提高应问题、处理问题的速度,以此来保证食品安全事件在可控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附带的危害和损失。[33]
  
  2.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强化食品安全监测重要途径和技术保障,是食品监管的重要一环。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首先需要科学整合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构建一个独立的、先进的检测中心,主要负责发布科学准确的食品检验检测信息。其次要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等社会群体纳入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中来,并指导其加强食品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的日常检测工作,并形成常态化检测;同时政府部门应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规范,同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体系收集的相关数据和分析结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生产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34]再次要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装备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加强培训检验检测人员技术水平,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整体水平。
  
  3.建立食品可追溯管理系统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覆盖了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等诸多环节,意在保证生产和流通过程处在消费者监督之下,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一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明确指出:供应链中各个环节都应该有相应信息记录,保障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采购等环节信息公开透明是法律的要求。这就为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食品召回制度能够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迅速有效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在市面上销售,但是不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主动要求或在国家有关部门责令的情况下,食品生产者公开回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危害。[35]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涉及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食用等多个环节的利益主体,应由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同时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和范围,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体系,对食品生产者进行有效监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过检测有问题的食品应启动召回机制,最大程度降低其危害和不良影响。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宣传和教育也至关重要,同时还应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食品安全危害时,应第一时间报告给行业管理部门或组织,尽可能地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高度防范并全力遏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加强食品安全方面政府执行力
  
  法律发挥其应有作用关键在于执行,面对日益凸显的食品安全问题,只有保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于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重要保障,只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保证良好执行力,法律法规等政策实施才能够发挥到最好,一切落实工作都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之道。如果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执行力不足,即使有再严谨的法律法规和全面的控制体系也无法确保食品安全不会出现问题。政府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行力度,首先要强化自身执行力文化建设。 所谓执行力文化,就是把执行力作为所有行为的最高准则和终极目标的文化。把执行力建设与行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公务人员对执行理念的思想认知,从而体现到执行过程中,提高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实施中的主动性。其次,要提高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水平,还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知自己的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成产的每个环节都处在监管之下。最后,督导检查和绩效考评也不应忽视。[36]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介、社会公众等监督力量对于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应发挥其作用,对行政部门的执行力及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到位、玩忽职守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对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绩效考评中,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行业行政部门的对于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和对于相关食品企业监管力度,发挥行政角色为食品安全撑起保护伞。总的来说,如果要建立长效的、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就必须在食品监管的理念上完成“两个转变”:一个是从以往的分阶段、分部门的片段式监管向全过程、无缝隙监管转变;另一个是将现存的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临时性”监管和不具有常态性的“运动式”执法转变为“常态性”、“制度性”执法。实现这两大转变,就有希望从根本上解决监管不到位、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力缺失等问题。
  
  5.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度
  
  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度符合责任政府的形象,也契合民主政治的要求,这是实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举措。行政问责制是一种进行内部监督和追究相关主题责任的制度。其监管主体是一级政府,监管对象是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如果监管对象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有意或无意对行政工作造成困扰,或是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是没有履行、没有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监管主题都要进行问责。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主要针对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人员,如果他们在履行其既定职责或是在政策执行落实过程中,其职责存在履行不到位现象、对于监管不能有效执行,并因此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这些行政机关和人员将会被追究行政责任。[37]行政问责作为对管部门实行监督督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加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的政策执行力度、行业行政监管力度和行业行政监管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问责制就是要对行业行政部门和人员起到一种约束和监督作用。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应该落实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这一问责机制应当进一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度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问责主体,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主体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其他各社会组织、团队或个人等;二是要精准问责的客体,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方面行政问责客体,主要是针对领导者,这些领导者通常对于问题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三是对于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程序进行规范,不仅要体现责任追究,更要通过制定严谨、透明、公开的问责程序使得问责制能够依法依规的顺利进行。[38]
  
  6.完善食品安全的政府救济机制
  
  食品安全的政府救济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品安全政府救济机制,作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的食品安全的政府救济机制,并通过细化相应的政府救济体制,把政府救济提到重要位置,成为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环节的一部分,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39]
  
  (四) 创新政府监管机制,探索新型食品安全监管
  
  1.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征信管理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道德沦丧曾经被温家宝同志在多个场合强烈谴责和批评,正是因为诚信的缺失,才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这一层面来讲,缺乏诚信对食品安全问题而言可称之为“人祸”.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监管规章制度能够强制性地维护食品安全秩序,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硬性手段。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言,拥有社会良心,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于最大程度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仅是市场提供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成本的降低降低也具有重要意义。
  
  (1)强化信用观念在食品企业中的作用
  
  当今社会,在市场交易活动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展的情况下,信用社会的建立就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使各种贸易交易有序进行,也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用信用打通交易各个环节。现代市场对于企业的角色期待也有所转变,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其社会责任在当下社会已经行不通了。现在经济环境下,企业的角色期待中增加了社会责任因素,良好的道德角色有利于满足社会上的相关行业以及消费者对于食品供应企业的期待。[40]对于政府而言,其监管食品安全的根本目的便是维护市场信用,使企业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信用形象。目前,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诸多主体都存在流通中缺乏信用的问题,据统计,有一半以上的食品安全问题,对于企业生产具有生存具有决定性、不可逆装的影响、可谓是企业生命线。一些企业对信用视而不见、对于食品安全置之不理,一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有较大危害,同时也会动摇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增加政府的监管成本,不利于市场长远发展。信用观念在食品企业的复位和回归有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市场公信力,降低监管成本,是维系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内在动力。
  
  (2)征信机制的三个主要方面
  
  食品安全征信机制主要涉及食品安全信用监管、食品安全征信信息征集和食品安全征信评价、披露和使用三个方面。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是政府监管内容的重要方面。政府通过综合考察对对食品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的市场主体,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酌情降低监管频率,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然而,一旦这些被降低监管频率的企业被牵扯到食品安全事故中,政府应给予最严厉惩罚,选择不同的监管强度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二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全面征集是征信管理的基础。政府应该建立全国性的征信管理体系,在征信制度的设计中综合考虑信息征集的对象和主体的全面性,保持征集渠道的畅通,对于信息准确性进行严格核查,并完善相关申诉的制度。只有相关申诉规范得以完善,才能够做到最大限度实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之间的互通互联。第三方面是食品安全征信体系的评价、披露和操作。“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体系应考虑参与主体的全面性,让政府、社会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共同评价。企业信用评级能够为信用评价提供一个参考样本,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判断那些重要信息需要披露;根据信用评级结果,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合理配置监管力量,随时调整监管重点实现分类管理,在各种领域内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不断提高监管效率。”[41]
  
  (3)刺激食品市场对于信用的需求
  
  在消费者对于信用需求旺盛的情况下,食品市场的各个供应链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用的需求却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信息需求不平衡,现有的信用制度也无法较为有效的发挥作用。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综合运用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加强重视,使企业和政府将重视信用放在重要位置。如果信用对于企业而言可有可无,信用便很难发挥其重要作用,信用机制的建立很难落到实处,消费者与市场对于信用需求的不对等将会长期存在,政府对于信用的管控将会十分被动。要保证食品消费过程中的信息对称,企业就应该将信用状况作为年报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严格执行行业禁入机制
  
  行业禁入制度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采用一次性全面否定的方式进行惩罚,能够提到惩罚力度,改善现在的违法成本过低情况,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强有力的约束作用,能够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状况。具体说来,可以对有违法行为的经验企业实行终生或者一定期限内的行业禁入的措施。以往对于非法企业的惩处大多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具体到落实,多是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是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然而,等风波过后,这些经验违法经营者并没有吸取教训,而是重新注册开办另外一家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行业禁入制度既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的关键所在。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扩大细则适用范围,加大对于行业违法行为处罚维度,根据违法或违规程度不同,将违法或违规行为分类处置,具体说来可通过设定不同阶次禁入年限,通过细分差别对待,形成有效的限制措施。
  
  3.推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
  
  (1)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纠纷中的多发性和群体性
  
  目前,随着人民对于个人生活质量的日趋重视,食品安全领域的申诉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其中,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尤为严重,有发展为事故的可能。一旦酿成事故,将会对现有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而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其请求赔偿大多采用群体形式,如果不能进行很好地处理,将会导致群体性纠纷。客观来讲,建立新型的权利救济机制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迫切需要。
  
  (2)发挥公益诉讼在食品安全追责中的作用
  
  “应该将食品安全领域的纠纷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方式保证解决方式的公平正义。这对于应对食品安全所引发的一系列侵权事故。维护公众食品安全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方式能够处理在职能要求和解决能力上都无法完成的难题。”[42]保障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良好运行,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和配套制度的出台必不可少。然而必须清醒认识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簇而就。但是可以预见的是,随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公益诉讼的机制也将不断完善和成熟,公益诉讼终有望成为重要渠道以救济食品安全权利。
  
  4.  用制度保障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督促力度
  
  (1)  保障食品质量抽样检验的高频率,实现主动监管
  
  应该将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较高频率的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对于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和问题食品及时启动各项监管执法程序,强制其下架退市。抽样检查的具体操作既可以将其纳入机制进行常规性检查,也可以在某一食品安全事件突发时,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应通过运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障抽检频次就有一定科学性。[43]此外,在抽查过程中,检查部门应严格控制抽检流程,保证抽检程序具有合法性、抽检行为保证规范性、抽检方法具有科学性。要让抽检结果具有权威性,才能够对相关违法生产经营企业给予处罚。这对于监管模式实现从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执法行为也将有望实现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2)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和追责力度
  
  现有的体制机制导致了食安委的工作局限性。由于食安委缺乏对于监管执法部门的直接领导权,因此,食安委 在有限的权利中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检查,以督促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44]客观来讲,这无法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效果,无法有效约束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流程。其工作意义仅限于能够实现全面评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情况,但是却无法对于监管中出现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行为追究党纪、行政责任等方面仍不具有决策性权利。
  
  目前,国家出台《食品安全法》以及一系列监管措施,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给予高度重视并投入大量资源保障,提高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程度。《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于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意义重大,能够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力度和调整维度,从而最大程度维护食品市场的良性循环。[45]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然无法实现市场要求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在一定范畴内具有对等意义,这种对等是一个难题,这就需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监管者们做的更多,用更多地精力和智慧应对更高要求,担负起社会赋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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