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数据库的自然垄断属性
“开发成本较高,边际成本较低”的成本结构决定了数据库具备自然垄断属性。由于自然垄断性的存在,数据库的定价不能以边际成本为标准,因为收益无法弥补开发成本,只能高于边际成本定价。为了利用数据库的自然垄断性获得更大利润,出版商往往采取了“独占许可策略”.
比如,自从 1976 年美国颁布修订的版权法后,美国几乎所有的科技期刊都要求作者在投稿或者文章发表时转让其所有版权(包括传统版权和电子版权)[11].“独占许可”在我国同样普遍存在。比如,CN KI的独家授权期刊达到 1600 种[12].与国外“先由作者向期刊社授权,期刊社再向数据库出版商授权”的做法不同的是,我国相当部分期刊社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直接与数据库出版商签订了独占授权经营协议,这种“越殂代疱”的授权,涉嫌违法。2011年,一项针对中国科协所属 1050 种科技期刊中的 437 种的调查表明,64.3% 的期刊与作者签订了书面版权转让协议,而当年中国科协期刊在 CN KI全文上网的比例高达 91.9%[13].出版商重组和兼并的规模化经营也强化了数据库的自然垄断性。目前,20世纪的国际十大出版集团已经合并成六家,大约80% 的期刊资源被 20% 的出版社集中掌控[14].
1.2.4 高估图书馆的购买实力
国外数据库出版商认为,从 GD P 总量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图书馆能够对数据库提价有承受力。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国外数据库出版商更是期望在巨大的中国市场找到补偿。于是,有的国外数据库出版商提出要在 2020 年把中国图书馆使用其全文数据库的篇均成本提升至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15].事实却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发达国家比较,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人均 GD P 排位处于全球中下水平(100 名之外),对 R&D 的投入支付需求范围远大于发达国家支付需求范围,按照 GDP 总量来制定数据库在中国的销售价格,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图书馆对数据库的持续涨价也难以承受。比如,2003 年起,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等着名大学就采取了联合抵制数据库涨价的行动。2011年底,菲尔兹奖得主、英国着名数学家 W illiam Tim othy Gow ers 号召学术界行动起来,抵制世界上最大的出版商 Elsevier的涨价。
Tyler N eylon 受到 W illiam Tim othy G ow ers 的启发,创建名为“知识的代价”网站,已有数以万计的科学家在网站上签名,发誓不在 Elsevier旗下的期刊发表论文、不做审稿人、不担任编辑,即所谓“三不政策”[16].
2 数据库出版商滥用版权对图书馆的负面影响
2.1 压抑图书馆的业务活动
法律之所以允许权利人享有适当的垄断权,是希望社会从中受益。图书馆是作品传播与利用的桥梁,然而数据库出版商滥用版权,极大地压缩了图书馆的业务范围,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变得困难。比如,KnovelLibrary 出版社规定:任何类型数据及传送的馆际互借都是不允许的。
N ature +N SJ 数据库协议规定:须以硬拷贝形式而非电子版形式进行文献传递服务[17].大英图书馆知识产权助理 Ben W hite 分析认为,90% 以上的许可协议比版权法赋予图书馆的例外权利小得多,甚至替代了版权例外[18].当权利人利用技术措施来管控图书馆行为时,图书馆更是屈从于“一招致百式”的单一技术,无论是读者服务的多个层面,还是其他基础业务活动都全面受到压抑,包括对图书馆最基本的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功能的打击[19].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从立法层面使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成为“强行法”,禁止权利人利用协议自由原则排除版权例外的适用。
2.2 增加图书馆的经济负担
图书馆购买数据库的经济负担越来越大。国外有的数据库在中国的销售价格连续多年以百分之十几至二十几的幅度上涨,最少也有 5% -8%的涨幅[20].比如,2010 年,全国共有 197 家大学、机构购买 Elsevier的期刊数据库,涨价比例从 9% 到 22% 不等,平均涨价幅度 18%[21].RSC为吉林大学图书馆提供的 2015 年价格方案中,涨价幅度高达 400% ,而对中山大学图书馆的涨价幅度达到 500%[22].图书馆的经济压力除了数据库的直接涨价外,还来自于捆绑销售的隐性涨价。比如,华南理工大学图书馆 2009 年订购的RSC、IO P、AIP、APS 等四个数据库中,纸本期刊捆绑费用是电子数据库费用的 5.53 倍,尽管电子数据库的价格不高,但由于捆绑销售纸本期刊,导致了总价格的上涨[23] .Elsevier、Blackw ell等出版商也都有保持或增加纸本期刊订购量而后再许可电子数据库使用权的规定。捆绑订购的期刊有很多是重复的,或者与教学、科研无关的,造成资金浪费。比如,2007 年暨南大学图书馆订购的 13460 种外文电子期刊中有4225 种重复,重复率达 31.9%[24].况且按照协议,图书馆在一定时期内无权调换、取消重复订购的期刊或者利用率不高的期刊(通常一个订阅周期是 3-5 年)。
2.3 加大图书馆的法律风险
数据库出版商滥用版权,拉近了图书馆与法律边界的距离,陡然增加了图书馆的法律风险。在许可协议的限制性规定下,图书馆不知道究竟是应该按照法律行事,还是必须遵循许可协议的“约定”.于是图书馆在使用版权时变得谨小慎微、徘徊四顾、裹足不前,以免动辄得咎。特别是当部分协议条款难以理解时,图书馆就更是茫然不知所措。比如,一些协议中有“不得系统整体下载”等规定,却没有详细解释。许可限制协议还增加了读者掌握和使用版权规则的难度,“违规”机率大幅度增加,势必将图书馆牵连其中,为读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我国许多大学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都曾因为读者集中超量下载、系统整体下载、利用软件工具下载等行为受到数据库出版商的警告,或者停止数据库使用权。图书馆的法律风险还来自于版权协议排除对中国法律的适用。比如某数据库出版商既承认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又将法律关系分离出来适用美国法律,实际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如果发生纠纷,图书馆的权益难以维护,“适用中国法律”就变成了“画饼充饥”[25].
2.4 知识交流在图书馆受阻
数据库出版商对版权的滥用规避了市场监管,扰乱了正常的价格体系,排斥和限制了竞争,阻碍了其他竞争主体对市场的进入,造成“市场关闭效应”.这严重影响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补充、更新、传播与交流。比如,2010 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购买 Elsevier数据库的价格相对于 2007 年上涨幅度超过 300% ,被迫停购[26].
不掌握全面和准确的经济、科技、文化信息,教学科研活动就如同打“盲拳”,找不到研究方向、着力点与创新路径。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顾问委员会在一份致全校教师的公开信中称:数据库的不断涨价,已经使学术交流环境在经济上“不可持续”[27].数据库出版商滥用版权还危及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保存功能,由于图书馆购买的只是数据库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假若出版商因兼并、破产、重组、转行等原因停止运行,图书馆的资源仓库就会“空空如也”.虽然图书馆可以通过镜像等方式保存信息资源,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图书馆将始终摆脱不了“做无米之炊”的困惑。知识交流受阻,造成发展中国家对境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教育、科技、经济动态的闭塞与信息收集的困难,抑制本国创新能力的提高,进一步扩大了南北差距。所以,有学者指出:现代的南北鸿沟形成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垄断[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