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语交往行为的运行机制和有效性法则
经典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语言是人类交往的最佳工具,但是并非所有用语言进行交往的活动都属于交往行为。哈贝马斯把人类借助语言进行交流的行为分为目的(策略)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四大类。除了交往行为模式的语言概念之外,其他三种语言概念都具有片面性,它们各自代表的交往类型都是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具体而言,目的行为是间接沟通,参与者眼里看到的只是自己的目的;规范行为是共识行为,参与者只是把已有的规范共识付诸实践而已;戏剧行为是与观众相关的自我表现。这三种行为都只是分别揭示了语言的一种功能,或发挥以言表意效果,或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经验。相反,交往行为模式贯穿于米德的符号互动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念以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等共同开创的不同的社会科学传统,并且充分注意到了语言的各种不同功能。
因此,交往行为模式可以克服其他三种模式的片面性而具有更大的合理性。这种交往行为并非参与者通过实际的行动合作而进行的现实交往,而是把语言设定为沟通过程的媒介,也就是一种通过语言沟通而进行的交往行为。但是,并非用语言进行信息交流的行为都是交往行为。以语言为媒介,通过沟通在主体间寻求共识的行为才可以称为交往行为,否则就是目的(策略)行为。哈贝马斯认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就在于没有在交往行为和策略行为之间做出区分。如果说策略行为运用权力机制所追求的是服从,那么交往行为则通过运用语言的沟通机制在主体间达成理解和共识。换句话说,目的(策略)行为是在工具(目的)理性的支配下,以目的为取向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而交往行为则是在交往理性支配下的以沟通和共识为目的的非强制行为。
这并不是说交往双方不包含自己的目的,事实上,任何交往行为都是以达成目的为目标的,但是和目的(策略)行为不同,交往行为的双方要求在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同时不要强迫压制对方的目的,这就要求交往双方根据在双方之间寻求共识的需要,而随时调整自己交往的目的、言说的视角和所持的立场。只有交往双方都放弃自我中心的目的论,把对方的意图充分予以考虑,这样交往共识才可能实现。所以交往行为是一种主体间性行为,或者说是两个主体之间为了达成某项共识而互相协调的互动行为。通过这种交往,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建立了一种人际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言语者只有充分考虑到对方对自己可能的反驳,才能够真正调节自己的立场、视角、观点、方法和行为,从而被对方所接受。这也正是伽达默尔所提出的理解过程中的视界融合。
在交往过程中,交往主体要实现自己的目的一般都会首先采用交往行为,通过语言交往试图获得对方的理解而达成共识,但是如果这种交往行为不能置于理想的交往情境之中,平等交往就难以实现,这时候行为主体可能就会采用策略行为,通过非语言手段(武力、命令、威胁等)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比如双方谈判不成而采用武力手段解决争端。因此,要实现这种主体间的交往并达成共识,就必须把交往双方置于“理想的言语情境”之中,这是实现交往目的并达成共识的基本保障。理想的言语情境是自由的和透明的交往条件,“可以被理解为关于一场完美讨论的条件的规划。这些条件的最重要之处在于,它们要求在交谈的参与者之间没有权力的不均衡。这意味着,没人能把他的观点强加给任何其他人,而且不能把某人排除在讨论之外,或者禁止他们提出问题或质疑”①。也就是说,交往双方首先必须是平等的,所有合格的说话者都被允许参与其中,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具有对对方观点提出抗议和质疑的权利,从而排除权力对交往的干预和影响。另外,由于这种交往是通过言语行为进行的,因此交往行为中的言语行为与日常语言不同,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言说者只有保证他的言语表达是可领会的、所做陈述是真实的、主观意愿是真诚的,以及他的言说是符合规范的和正确的,他的言说才是有效的,听者才能够接受他的话语以及话语中所包含的以言行事的内容,真正的沟通和理解才能够完成,双方的共识也才能够达成。在实际的交往行为中,由于语言的使用方式和目的不同,对有效性的四项要求也会有不同侧重。在语言的认知式运用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居于显着地位;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人际关系的正确性居于显着地位;在语言的表达式运用中,言说者的真诚性居于显着地位。但在每一个交往行为的实际场合,尽管所有有效性要求并非同时被强调,但是作为一个有效性要 求 系 统,它 们 必 须 且 总 是 同 时 参 与 到 交 往 过 程之中。
四、交往的话语伦理学及其批判
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建立在普遍语用学基础上的交往行为理论来建构一种话语伦理学,其目的旨在为道德主张提供哲学正当性的纲领,进而重建一种更加合理的理想社会。因此,“交 往 行 为 理 论 中 止 之 处 就 是 话 语 伦 理 学 探 讨 的 起点”②。话语伦理学的最终企图是建立一种“非中心的世界观”,即主体间性的世界观,并通过这种世界观对资本主义主体性观念进行批判。现代性所倡导的主体性把人从上帝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是主体性的过度膨胀却使人陷入了孤立和分裂的状况。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要解决主体性的困境并不是像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那样消解主体性,而是建立一种主体间性,倡导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与对话,通过建立一种交往理性来建构一个具有合理性的世界秩序。
莱斯利·A.豪认为,哈贝马斯的这种主体间性观念“打破了把世界作为他物,把主体作为‘先验’自我的帝国主义态度。语言媒介的主体间性需要并训练个体采取说话者(我)、听话者(你)或听众(他/她/他们)等三种身份。自我建构和世界建构的所有方面都是以主体间的理解和交往作为中介的。这里不存在单独的享有特权的观点”③。这也正是哈贝马斯所坚持的应当用相互理解、宽容、和解的立场处理不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乃至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与冲突。
不同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之间,必须实现符合交往理性的话语平等和民主,反对任何用军事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强制手段干涉别人,通过武力贯彻自己意志的做法。
这正是他的话语伦理学的基本主张:“话语的共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人人都必须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不但如此,通过话语的共识建立起来的规则,还必须为所有人所遵守。每个人都必须对这种规则的实行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①这里体现着哈贝马斯对德里达的差异性主张和阿多诺的非同一性理论的批判性继承以及对福柯的微观权力学说的批判。
哈贝马斯认为语言连同其理想化要求,对于社会文化生活形式的维持与整合具有根本意义。因此,他把这种建立在主体间性基础之上的话语伦理学运用于教育、法律、国际关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来建构他理想中的生活世界,因为,社会的许多基本功能也都必须通过交往行为来实现。
虽然现代法律通过强制性的策略性行为来保障社会秩序,但是它的前提条件是要保证这种法律规范得到国家所有公民的赞同,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性。这一点在国际关系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如其所言:“在国际关系和不同文化类型的交往中,实现一种无暴力、无强权的平等、公正的状态,是人类唯一的选择,除此之外别无道路可走”②。
一些学者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提出质疑,福柯就认为哈贝马斯的理论是一种“交往的乌托邦”,布迪厄也将其看作“乌托邦现实主义”.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决不能把乌托邦与幻想等同起来,因为幻想建立在无限的想象之上,是永远无法实现的,而乌托邦则蕴含着希望,体现了对一个与现实完全不同的未来的向往,为开辟未来提供了精神动力”③。
乌托邦的核心精神就是批判经验现实中不合理、反理性的东西,并提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巴赫金认为只有思想的对话与碰撞才能产生新的思想。
哈贝马斯以普遍语用学为基础所建构的交往行为理论带来了批判理论的交往转向,并使“交往达成的相互理解第一次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中成为社会的范式”④。这种新范式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哈贝马斯对其他知识谱系,尤其是现代语言哲学的关注、吸收和借鉴。正如吉登斯所言:“哈贝马斯的着作涉及相当广泛的主题,而这种多样性很容易导向一种混合的折衷主义。他的确善于把许多全然从相反的路径中得来的观念整合到自己的那些理论中去。无论如何,对哈贝马斯宏大理论工程稍有一点同情心的人,也不得不承认他在用一种高度创新和严格规约的方式把如此众多的理论观念融合起来。”⑤哈贝马斯把批判理论建立在语用学的基础之上,赋予批判理论以新的生命力,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的发展,也为他的弟子霍耐特的承认理论的建立以及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的最终完成做好了准备⑥。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开放的理论姿态和强烈的实践品格,能够将其他理论,甚至是敌对的理论思潮中有价值的东西拿来为我所用,并能够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现实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理论方向,从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交往转向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在发展过程中既要结合现实问题,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同时期的其他知识谱系的发展,并以积极开放的姿态去寻求对话和交流,这样才能有所创新。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相比,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美学对语言问题始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建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也是一个有待完成的理论任务。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及其有效性原则对我们的文学批评和学术讨论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