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强化服务推动
我国基本国情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依赖政府的扶持。强化服务推动,落实扶持政策,利于引导城关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服务作用。切实为农民根本利益考虑,强化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
通过对临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抽样调查,发现政府扶持政策主要为资金扶持,所占比例为 76%,其次为项目政策扶持,所占比例为 55%,再者为税收优惠政策,占据比例为 52%。由图 3 可见。
5.4.1、强化资金服务
资金扶持政策成为政府主要的扶持政策之一,但是根据城关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调查结果显示,只有 7%的合作社享受到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说明政府其他服务措施力度较弱,不能满足合作社发展需求。没有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缺乏健全的市场引导机制等。诸多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的政府扶持政策情况较差。加强政府服务体系构建,尤为重要。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偏低的情况下,如果政府的财政支持不能落实到位,会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后续发展、业务拓展。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面临资金与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到的农产品流通环节越多,资金制约问题也愈加突出。想改善这个问题,加强政府的金融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强化政府的资金服务职能,解决农民合作社资金困难,可以从三个方面开展。首先是加强合作社自身的服务力度。从合作社着手。加强合作社自身建设,规范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信用社的信用度。杜绝任何违法违规的合作社运营活动。
从上文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54.76%城关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是社员股金。社员出于信任,将资金注入社区股金之中。合作社需建立完善合理的资金积累机制,鼓励社员资金注入。打消社员疑虑之心。加强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确保合作社财务活动的规范有序,符合相关章程与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的出发点是为农民谋求更多的利益。政府在扶持方面发挥过多的指导作用,反而会影响合作社的健康成长。合作社需要积极探索融资渠道,丰富融资方式,例如加强与其他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等。
其次,从政府角度考虑,进行加强政府服务力度的活动。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 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增加农业补贴资金的规模,尤其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国家认可对农民合作社的经费支持活动。建立国家级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基金。地方政府可以效仿国家的做法,建立地方性质的资金扶持基金。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从前期合作社培育活动开始,持续到合作社真正成立,步入发展正轨。激发合作社的积极性,提升农民组织程度。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采取的财政支持,减少他们入社的鼓励,利于城关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发展。出台地方融资细则,规范合作社融资行为,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相关金融部门应该降低农业信贷范围,降低合作社信贷门门槛,扩大信贷影响范围,充分帮助农民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的情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规模化发展。建立完善的融资指导与监督管理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积极性,降低贷款门槛,让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在资金扶持活动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者、支持者与组织者的作用。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丰富资金扶持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当地农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适宜的支农资金划拨比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高层次发展。
最后,需要从金融部门着手,强化其资金服务能力。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流活动,深入了解合作社的信用状况与发展前景,据此建立真实可靠的信用档案。进行内部信用评估活动,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为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开通绿色贷款通道。根据城关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良好的贷款环境。
5.4.2、强化税收服务
强化政府税收服务,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类别,创设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为自产自销产品:只对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与包装,但是并不会改变农产品的产品形态。可以免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销售的初级自产农业产品的增值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运营成本。强化税收服务,将免征或者减征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技术服务于劳务所得的所得税。鼓励合作社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活动,拓宽合作社社员的知识水平,从而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增强生产资料在流通环节中的增值税,则不利于合作社生产成本降低,会增加一些小型合作社生产运营的负担。土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础。通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全面落实土地政策,充分开发街道内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协调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平衡,寻求两者共同发展。
5.4.3、强化项目政策服务
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将合作社作为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鼓励合作社独立申报,并自觉承担农业俄科技推广的应用项目。引导合作社树立项目意识,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部门的联系,注重科技信息技术的交流。相关部门遇到合作社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技部门建立项目合作关系而开展的科研项目,可予以优先系,青岛农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相继在相亮山楂合作社和振华果品合作社建立教学研基地,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项目政策服务范围狭小,不能满足城关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需求。
合作社开展项目时,政府需给予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鼓励合作社开展培训活动。尊重符合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申报重大项目或者争取国家投资时,予以平等对待。
5.4.4、强化土地政策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种植养殖基地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占用的临时性用地,优先安排集体农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
5.4.5、强化人才政策服务
经营管理人才的缺乏限制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强化人才政策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条件较差,难以吸引管理型人才。政府发挥自身指引者角色,落实人才招聘政策,帮助合作社招贤纳士。提高管理水平。给予愿意投身到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人才一定的物质补贴。注重对合作社现有的管理者进行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引导管理者强化科学管理意识。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机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任职或者兼职,提高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技术水平。
5.4.6、强化其他政策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运营过程还需要依赖用电。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用电、工业用电容易出现用电高峰,为了缓解用电紧张的情况,我国部分城市实行分段用电计费。政府可以将用电优惠政策运用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体系中。建立合作社农产品优先运输的政策,开通“绿色通道”,降低农产品运营成本。开通“绿色通道”,对于保鲜贮运条件苛刻的经济作物是十分有利的。
根据社会发展趋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建立新型合作社服务体系,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鼓励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鼓励其融入到新的经营服务组织之中。打破城乡之间的经济差异,引导新的经济结构到农村市场经济之中。魏丽莉认为可以将开展大田作物服务作为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重点。大田作物是人们生活的基础,且生产投入较少,技术要求低,实现统一服务的难度较低,而且大田作物服务体系面临的市场风险也非常小。政府在实际工作中,需紧急探索不同的经营制度与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