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朝历代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及其破解(3)
来源:江汉论坛 作者:宋亚平
发布于:2018-03-27 共19851字
一是“统购统销化”.所谓“统购统销化”, 就是政策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粮食产品必须由政府专门的职能部门统一收购和统一销售, 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和销售粮食产品。也就是说, 在粮食流动领域只准一个“漏斗”朝下, 其他渠道一律堵死。1957年8月, 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 (统购) 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统购目录从粮食产品几乎延伸到所有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是国家获取农业与农民生产剩余最核心的手段与最根本的方法, “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就是通过统购统销的操作平台来具体实施的。统购统销制度的现实作用还有两条:其一, 为在农业领域构筑计划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几乎所有农副产品的价格均因为统购统销政策而被国家牢牢管控甚至死死锁定, 尽管政府并没有明确取消自由市场, 但供求关系与价值规律在强大的统购统销制度面前毫无意义。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价格如何定、效益怎样比?完全由政府说了算, 生产主体没有任何自主权;其二, 把广大农民群众牢牢地禁锢在本乡本土。对于那些想迁徙外地与投奔城市的农民来说, 倘若胆敢脱离农村家乡, 过不了几天你还得老老实实回来, 因为吃、住、行一切都要凭票供应, 就算你有钱也不行, 没有票证, 钱便是一张废纸, 最后你会无处安身甚至死无葬身之地。
二是“农业合作化”.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的个体农民实施统购政策, 交易成本极其高昂。党和国家的决策层十分清楚, 要想粮食统购政策和计划经济体制在广大农村得到贯彻落实, 进而促进农业生产的繁荣发展, 就必须彻底改变几千年来传统落后的小农生产模式和“各人自扫门前雪, 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无序局面, 建立起严密的农村组织体系和强大的行政管理体系, 这也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革命家们改造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既定方针完全一致。因此, 在刚刚完成“打土豪、分田地”的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之后, 紧接着又开展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农村合作化运动是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 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 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 以办互助组为主, 同时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 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第三阶段从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 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 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 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 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10月4日至11日, 中共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 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到1956年底, 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 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总农户数的87.8%, 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 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农业合作化”的本质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积极调整, 有效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明显提升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也大大降低了政府对农业生产与农村社会的管理成本, 特别是推行统购政策过程中与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的交易成本。
三是“人民公社化”.当1955年农业合作化正在全国蓬勃兴起的时候, 毛泽东就有趁热打铁把农业社规模搞大, 把组织化程度提高的想法, 认为这将更有利于实现对传统农村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他在《大社的优越性》一文的按语中讲:“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 为了易于办成, 为了使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 二三十户的小社为多。但是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 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 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不能停留太久, 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 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 当然会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1958年5月, 党的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广大农村开始大规模地兴修水利, 大搞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 也迫切需要小社并大社。8月6日, 毛主席到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视察, 赞扬人民公社好。毛主席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 包括工农商学兵, 管理生产, 管理生活, 管理政权。”谈话在《人民日报》发表后, “人民公社好”的口号立即传遍全国。8月2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 肯定了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 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 并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此后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铺开。10月底, 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9%以上, 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我承认人民公社运动存在许多负面效应, 故而遭致不少人的猛烈批评, 但人民公社运动也创造了新生事物, 对农业生产的繁荣发展和农村社会的事业进步, 包括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等, 亦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人民公社化是农业合作化在既定轨道上发展的逻辑结果, 它将农村组织化提升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水平, 创立了农村社会治理新模式。
四是“户籍管理制度”.1951年7月新中国首个全国性的户籍法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 但“条例”主要针对大中城市人口的户籍管理, 尚未涉及农村。1953年, 中国开始执行统购统销政策, 需要有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以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作为食品供应的依据。同时, 由于统购工作中常有强迫现象, 不少农民被过度征购以致停饮断粮, 不得不背井离乡, 外出谋生, 称之为“盲流”.1954年为2200万人, 1955年为2500万人, 1956年达到3000万。许多人流入城市后生活无着落, 流浪街头, 沦为乞丐, 甚至偷盗犯罪。问题暴露后, 国家加快了农村的户籍制度建设步伐以遏制农民进城, 主要的政策措施是把全国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大类别, 农业人口未经严格核准不得成为非农业人口。1958年1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毛泽东主席的名义签署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规定:农民由农村迁往城市, 必须先向拟迁入的城市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并出示该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或学校的录取证明, 待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并签发“准予迁入证”之后才能“落户”.时任公安部长罗瑞卿曾经说过, 国家制订“条例”的目的十分明确:“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 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1964年, 国务院转批公安部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基本要点时又强调了两个“严加限制”, 即在对从农村迁往集镇与城市的人口继续严加限制的同时, 还要对从集镇迁往城市、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人口也必须严加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形成, 也标志着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的全面完工。至此, 城镇居民与农村农民的差异不仅仅只是劳动职业上的不同, 而是身份地位与人权待遇的区别。这是一条完全依靠强大行政力量挖成的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巨大的无法逾越的社会“鸿沟”.
我同意这样一种判断:上述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的性质很大程度上是党和国家为彻底改造中国传统农村社会, 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呕心沥血付出的艰辛实践。虽然存在不少矛盾问题, 也暴露出许多负面效应, 但这些都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与局限的结果。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到底应该是个什么样子并不十分了解, 马克思亦没有明白交待怎么建设社会主义, 只是讲了一些诸如生产资料公有制, 没有商品或货币, 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等很抽象的原则, 唯一具有借鉴意义的就是苏联老大哥走过的道路。有回忆录记载, 毛主席1958年派新华社社长吴冷西和秘书田家英到河南调查人民公社情况时, 要求他们先通读两本书, 一本是中国人民大学编辑的《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 一本是斯大林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可以看出, 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么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完全需要以毛主席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去做前无古人的创造性探索。而且, 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 恐怕比后来邓小平同志引进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办法来搞改革开放更为艰难。所以, 我们不能为现在推行分田到户的政策寻找依据就全盘否定改革开放前30年的历史事实, 这不是科学研究历史的严谨态度。
无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多么激烈, 一个有目共睹的客观结果却是:通过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户籍制度建设等一连串重大而具体的操作步骤, 终于将中国几千年来“一盘散沙”的农民群众有效地集合到了一个高度严密的组织体系---人民公社的旗帜之下。1962年9月, 中央又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修正草案》, 规定人民公社的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 既是经济组织, 又是政治组织, 既管理生产建设, 又管理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及其他基层行政任务, 实行工农兵学商结合, 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从治理模式上讲, 人民公社实际上就是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无所不能、无微不至的社会内卷化组织。之所以称其为“社会内卷化组织”, 是因为这种组织体系以“一大二公”为标榜, 以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和工农兵学商相互融合为结构, 以自力更生、丰衣足食为追求, 只与上级党委、政府按管理体制发生行政上的纵向联系, 基本不与其他任何组织产生经济上的横向联系。人民公社的这种对内具有“自给自足”的经济独立性, 对外具有“万事不求人”的社会独立性, 基本上与市场“一刀两断”.因此, 它又是一个相当封闭的自然经济体系, 也是传统的小农经济制度在新时代的翻版。所以, 这个组织体系与体制机制自确立成型以来, 基本上处于一种严重缺乏生机活力的状态, 无法超越自我而一直停滞不前便是必然。
2.“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
从现象上观察, 上述错综复杂局面的形成有许多剪不断、理还乱的原因。但是, 从根本上看, 我认为以城乡分治、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居民利益轻农民利益为核心内涵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既是中国“三农”问题得以滋生蔓延的罪魁祸首, 也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逐渐严重“病变”的土壤与温床。
关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概念, 学界的解读与诠释一直有些分歧。依我个人的看法, 所谓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主要是指国家运用立法、司法、行政、财政等手段对城市与农村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 导致城乡在经济、政治、文化及人口管理等生产与生活各个层面上呈现出结构性巨大差别的社会格局。而且,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现象的出现与成型, 很大程度上属于人为的强制性建设工程, 或者就是一种充满主观意志的制度产品。
当然, 之所以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 也是当时的历史条件的产物。中国人遭遇决策困难之时, 普遍性秉持的原则是“两弊相衡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忍痛牺牲农业与农民利益以促进工业发展, 乃为当时民族复兴与国家强盛的必由路径。因为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斗争导致帝国主义联盟对新中国的极大仇视与严密封锁, 对外开放陷入死胡同。唯有眼睛朝内, 走自力更生之路, 通过对农业生产剩余和农民劳动剩余的超规模超负荷地汲取, 才能保障工业化建设的资本需求。
原文出处:宋亚平.中国“三农”问题的历史透视[J].江汉论坛,2017(1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