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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合意的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转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2 共4086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乡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困境探析
    【第一章】影响乡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原因分析绪论
    【第二章】公平性的历史考察与分析
    【3.1】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现状
    【3.2】我国农村基建投资的公平性难题
    【4.1】公平性视角下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思考
    【4.2】寻求合意的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转型
    【4.3】实现合意的中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解
    【结论/参考文献】农村地区设施的投资公平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 寻求合意的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转型

  这一节用寻求合意做标题,意在农村基础设施中寻求投资转型,以达到多方的利益平衡而实现公平。这种转型包含:(1)是公平多一点还是效率多一点,也就是寻求公平与效率间的平衡点;(2)投资主体间,谁该多负责,谁该多受益,谁该多出资,即我们要理顺政府、企业和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的权责利关系;(3)从制度与组织上进行转型创新,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采取有效的治理,实现其农村基础设施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理念的转型

  (一)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效率与公平理念的转型

  从哲学本质上来讲,效率与公平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本文作者认为程恩富教授的"交互同向促动关系"更能直观地表达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越公平,越有效率,如果不公平那就越没有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时都不注重公平,即使二次分配"兼顾公平",那也很难实现。因此我们要转变思维,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时都要注重效率也要兼顾公平,让公平与效率同向变动,相互促进。

  农民负担的加重,城乡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的拉大,从侧面说都是其农民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公平的反映。但从实质上来说,这说明农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自己的政治权利,并不能很好地通过相关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这是一种表现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失调。所以我们要解决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问题,就必须要先解决效率与公平理念的转型,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的原则。

  农村发展是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也必将促进农村发展效率的提高,是推动新农村和谐发展的一大保障措施。首先,公平与效率相互制约。公平的形式,要以农村有效率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效率的提高为基础。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其前提与效率的提高直接挂钩。
  
  如果各方面效率没有提高,农村发展低下,生产力水平没达到要求,那所谓的公平也就意义不大。当然,效率的提高在原则上也要求公平的实现、机会的平等,否则这种提高对农村发展也是不稳定的。其次,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在很大意义上能够促进农村发展效率的提高。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效率最高的同时必然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像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既然要保证投资的成功、建设的规范和综合效率的最优,就得用一个公平的规范去进行约束,毕竟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才是效率提高的有效保证。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效率与公平理念的转型,还在于兼顾注重效率与公平时,应该以人为本,一切从农民的需求出发,以农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去重新思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只有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农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大大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加农民自身的利益财富,从而提高农村地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与社会财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是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最根本目的,只有弄清楚事情的前提与目的,我们才能解决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效率与公平这一矛盾。

  对于能市场化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这种农村基础设施的非政府组织肯定会寻求农村人民的需求,毕竟农民是以后的投资建成后的消费者;而对于不能市场化的农村基础设施,政府组织也要调查农民的需求,毕竟从税收角度说,政府提供给农民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最终也是人民缴纳的税金。
  
  所以说,政府需要转变自身的角色,实现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职能转变,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增强本身的服务潜能与服务意识。这其中,在具有竞争性或排他性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多方调查,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知晓农民对基础设施的看法与需求;而对于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我们就要十分注意农民对纯公共产品的需求,因为如果农民隐瞒对纯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那可能会导致很多"搭便车"的行为。

  (二)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多方利益博弈的转型

  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公平本质上就是利益的分化和利益的诉求不统一。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去理顺政府、企业和农户这三者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的关系,为转型期建立一个基本的、良性的、和谐的分配管理体制。

  首先,政府要加强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的管理。作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发挥其主要作用,设计合理的公共投资政策,在利益的分配体制上按照市场竞争原则使其行之有效,让更多的企业和农户们能够积极参与进来。
  
  在这三方中,农民使用农村基础设施是无偿的,企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是合同化的,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是基于义务和责任的,三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安排上,政府要创造有利的投资外部环境。

  1、政府要积极鼓励农户的参与。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政府可以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上鼓励农户以投资、投劳、投物等形式参与进来,不进行强迫或强行分摊。但不管以什么形式参与进行,都不能加重农户们的负担,要根据该项农村基础设施的性质和受益范围、根据农户们的意愿等进行确定。

  2、积极指引企业的进入,并规范好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农村市场潜力巨大、"钱"途无量,很多企业早想进入农村,进行农村资源的整合,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建设中来。所以政府就要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一些有实力的企业来进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当然在政企合作过程中,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里具有管理者与法人的二重身份,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附有直接和主要的责任,而企业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主要是以经营牟利为目的。
  
  因此政府应加强自身职能的一种转型,在政府权能范围外的事情不要介入,将政府的事情与政企分开。说白了,政府更多的应该是退出法人的角色而扮演好管理者的角色,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制度建设,完善、规范和监督企业的行为和项目责任制,对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指导,监管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

  其次,我们要积极发挥企业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的作用。企业加入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就可以实现企业与农户的双赢。企业的加入,不但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降低其在城市发展的成本;而且还能为农户们提供工作岗位,使农户们受益。
  
  所以各地方政府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去鼓励企业的加入,并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制定合理的政策让企业能够最大化的发挥自身。企业也可以从长远考虑,可以让农户参与进来投工、投劳或者投资,发挥农民们的积极性。但如果是为了牟利而不顾农民的利益,加重农民的负担,或者对农民进行不公平的摊派等,这都不利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不利于企业在农村的发展,不利于农村和谐。

  最后,作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消费者和受益者,农户们也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出工出劳。农户们要追求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要追求自身的利益,也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政府或者相关企业合作,积极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来,发出自己权利的心声,提出合理的建议,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各地政府也可以把扶助农民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相契合,在建设过程中更多地从实质上去帮助农民走出困境,增加其平等的机会。

  二、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实践中的转型

  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投",也要"治".投只是外在形式,"治"才能改变内部的恶性循环。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有效治理的实践转型,才能实现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奠定基础。

  首先,农村基础设施的民营化不能过分强调与依赖。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不健全、不完善,如果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还过分推广其民营化、私有化,那么这不但会降低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还可能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发展的和谐。而在这其中,政府首先不能缺位,不是说建立民营化而就甩包袱。政府要加强财政上的引导与支持,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运营进行相应政府部门的补贴与监管。

  其次,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管理方式需要进行改革,加强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要实现农民当家作主,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那就必须建立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的机制。所以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从项目的筹建、规划、集资、建设、后期维护、资金使用等情况都应该向广大农民开诚布公,并积极、及时地回答农民们的疑问,保证广大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实现真正的以农民为本。

  当然,中央政府还需要对支农资金配套这一制度,在坚持以农为主体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改革。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一定比例的支农资金配套。对于那些贫困地区,就应该减少比例或者取消支农资金配套这一任务,减轻农民的负担,防止因制度的实行而发生全村举债的情况。在现在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很多农村是农民投工投劳建设而成的,那很多农村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对这些产权进行界定的时候,希望多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和权益,多考虑还权于民。

  最后,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经常会出现"重建设轻监管"的现象。有关部门在进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后,对于基础设施的后期管理、维护等却置之不问。因此本文作者提议,在当前投资资金匮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预留一部分资金存到专项账户上,以期用于将来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
  
  或者我们可以把部分资金纳入到农民议事的制度中去,通过各渠道进行自筹解决。只有把建设与管理相齐并重,这才能避免管理缺失的现象,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才能真正以人为本,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带动农村的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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