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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视角下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2 共12583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乡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困境探析
    【第一章】影响乡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原因分析绪论
    【第二章】公平性的历史考察与分析
    【3.1】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现状
    【3.2】我国农村基建投资的公平性难题
    【4.1】公平性视角下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思考
    【4.2】寻求合意的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转型
    【4.3】实现合意的中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解
    【结论/参考文献】农村地区设施的投资公平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反思

  第一节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思考

  公平的本质存在于生活中,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

  对公平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生活表面,我们必须依靠哲学的理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这一问题进行本质的透视,用哲学的思维去进行审视、挖掘公平的深层本质,进而去反思、解决对公平的争议。

  一、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理论反思

  (一)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内涵

  公平是为了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公平不是绝对的平等,绝对的平等会走向"平均化",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无差别的一致性和同一性。这不仅会对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积极性造成很大的损害,更不可能为人们所认同。平等,应当是承认一定程度的"差异"的平等,是以现存的"差异"为前提、在既定的差异的基础上来实现的平等。

  平等包括平等对待(意为期待有相同的公平待遇)和平等结果(意为希望有相同的结果)这两个方面,二者之间是有差异的。平等的对待要求人们不管存在什么差异,都希望在各个方面得到同等的对待;而平等的结果要求人们不应该存在任何差别,而是在很多方面都应处于无差别状态。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两层内涵之间不只存在差异,而是处于不和谐的状态,平等的对待并不必然导致平等的结果。
  
  相反,我们可以通过不平等的对待来实现平等的结果。打个比方,现在社会上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为了缩小这种不平等的差距,政府肯定会制定一些政策来倾斜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人,从而一些利益者原有的权益肯定会有所调整或者约束。
  
  所以说,虽然这种实质上的公平是不合理的,但有些平等的结果只能通过一些不平等的手段去实现,这也是公平所面临的一个理论困境。对公平的评价有两种角度值得一提:一种角度是以主体的价值需要来评价公平。这种观点是把人的价值置放在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大背景中,公平就得取决于人的价值在这种背景中的判断和满足。
  
  而这种判断,很大程度上由人们所处的阶级、所拥有的经济地位和最终利益的归属来决定。因为人离不开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公平自然也离不开。

  这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但现在有个问题,如果公平由人的价值需要来判断,那每个人的价值需要和利益归属是不一样的,那判断公平的标准是多样性的。所以说,这种角度的观点也许是一种正确的观点,但不能唯一。

  另一种视角,把能否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率作为公平的本质。他们是把公平同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效率高低联系在了一起,并没有去考虑主体的价值需求和道德的评判。虽然我们一直在说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但是公平本身还蕴含了一系列的道德判断等,和生产力的发展还不是很同步或者说还不是很等同,这里面还包括了很多中介环节。
  
  因此如果简单地对这种视角观点作出正确地总结,估计就很难在这多样性的世界中去评估社会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什么是公平。打个最简单的比方,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使一部分人率先富了起来,产生了收入的贫富差距,并且这种收入分配差距越拉越大,这种是由效率来引发的贫富差距,我们不能简单的去评断这就是公平的。马克思说过,"西方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统治中创造了比过去几个世纪所创造的生产力还要巨大。
  
  很多机械的使用,物理化学的应用,轮船铁路……很多东西就像是魔术似的从地下喷了出来。"可是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平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所以从社会的整体发展去看,并不能把效率和公平简单的对等起来。

  总的来说,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理解和公平内涵的把握,或者去平息各观点对公平的争议,不能简单地去横加评判或者简单地拿一种标准去进行对应,我们必须透过生活经验的层面去透析公平的深层本质。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本质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可这种社会生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不同时期公平性的本质也会产生变化。但从历史哲学的角度说,社会生活的本质其实是实践。所以我们研究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内涵本质,就得去解析探寻实践的结构功能并揭示出实践的现实意义。

  这样我们才能从深层次上去把握公平性的内涵本质。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本质,这一目标的寻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但其标准是历史的、阶级的、发展的。所以上升为社会主流意识的公平只能有一个,这一个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人的社会性。每个人都是一个利益的主体,都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准则去加以评判事情的对与错、是否公平。同样的在现代经济市场占主导的社会中,人们过度地强调追求个性的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彰显,而那些社会意识、团队意识、风险进取精神似乎被很多人忽视了。
  
  很多专家学者也公开说过,人的本质特性就是社会性,因此我们更应强调和重视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其行为就必须符合社会规范一样,其个人的价值判断得失、道德标准准则等等也必须符合社会的主流意识,这样才能和个人的自我发展相得益彰。

  第二,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上面的社会性,那是个人自我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关系结合;而社会发展规律,寻求的是现实标准与发展标准的关系。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很多人都觉得,人追求个性的发展和价值判断在变化,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也处于矛盾的变化中,人所处的社会性也在变化,那公平就无变化可言吗?或者说衡量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尺度是什么?这种尺度标准就是看公平性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是否符合当代农村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如果符合这种社会发展规律,那说明它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与追求。

  即使在特别时代,比如当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分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高低阶段时,大多数资产阶级资本家都认为这种公平不可能实现或者是一种乌托邦不合理,可正是这少数人的坚持代表了今后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不能简单地去评价公平是否有社会性,更要去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当然在这种社会改革或者说追求合理公平性的初期,这种对公平性的不解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和矛盾,也会有很多阻碍的力量存在,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要好好规划改革政策、把握改革方向。

  公平的本质是社会性的。所以,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我们要好好把握公平性的标准和衡量公平性的尺度,它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我们要把它和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发展规律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把它上升为一种社会意识去进行思考和把握。

  (二)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价值

  本体论,把公平性看作是那种独立的、不需要其他事物来进行证明的价值本体;工具论,把公平看成了一种手段,一种外在性价值,但这些都需要人们去进行检验。

  1、 本体论价值意义

  在本体论上来说,公平就是人和人之间没有差别,这里所说的无差别其实就是在政治、伦理法律上的一视同仁。也就是说,公平就是在社会这个大家庭当中,所有的家族成员都应该被同等对待,不能在某些原则性问题上有失偏颇。

  在竞争上,也需要平等性原则,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该获得同样竞争机会。另外,还应包括平等占有资源、平等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

  公平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在公平的本体性价值意义上来说,公平是具有规范性和秩序性的。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维护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公平意义以均衡作为整体的核心。假如说,社会不再处于均衡状态,那这个社会就会开始混乱了。均衡状态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他表示的是在主体中,权利和义务的等价关联。就像是付出与回报等关系。由于每一个社会都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拥有享受平等权利的待遇,另外,社会成员与整体社会密不可分,他和周围的生活环境相依相伴,这样就需要个人在社会关系当中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加以尊重。第二,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问题上,公平指的是个人在社会上对于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是具有同等权利的。比如福利享受和社会保险等。

  这样的均衡状态实际上是想要消除人生而不同这一差异性。对于某些人来说,这是一种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公平的这两个层面属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一个层面是说人们本来也就是起点是平等的,但是我们都知道人生而不同,这种平等仅限于法律层面上的权利、责任等。而第二个层面上,则是追求最终结果的平等性,它在层面上属于对于前者的补偿。其目的就是使社会能在未来的道路上稳定发展。

  在有些时候,某些学者只是把公平的均衡性看做其中一个方面,这样做未免有失偏颇。就当前来看,"起点公平"这一理论主要是把眼光放在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权衡上,并用此来对公平进行判定。但是"结果公平"确是把目光注视在人际关系上,它主要追求最终的公平性。这两种方法,不论哪一种单独拿出来运用,都是不恰当的,不能完整地解释公平二字。我们不能单纯的对待这些方法,在这个社会群体当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都需要我们加以尊重。无论是年老的或是年轻的,只要我们不重视任何一方,社会就会马上出现问题。所以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我们既要注重过程的公平,也要重视解决起点的不公和结果的不公。

  在一定程度上,公平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出要求和规定。它规定人们的活动方式,确定了人们对责任或义务,使整个人类社会受控于某种力量从而显现出秩序井然的状态。与此同时,这种公平让所有人都来平分资源,所有人在这一方都是平等的。如果说这样进行分配的话,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劳动能力较弱的人与劳动能力较强的分到了一样的基础设施资源,但是前者的资源不能被完全利用,而后者的资源则完全不够用。这样的话,大大降低了农村社会的整体劳动能力。根据奥肯的相关论点,人们在收入上如果存在不同,就会鼓励人们在你争我夺当中互相攀比,人们所积累的总财富值就会大大增加,但是,如果说每个人的财富值都是相同的,人们就会懒得去作比较,从而降低生产积极性。
  
  另一方面,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很容易把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很容易在思维上进行固定模式。而违反这种模式的就会遭到公众舆论的谴责,被称作是破坏公平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公平。就比如说,甲乙两个人同时在一起工作,在以前,二人的收入是一样的,但是今年甲稍微工作的优秀了一点,收入比乙高出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乙就会觉得收到了不公正待遇,而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所认为的不公平恰恰是因为要保持公平性原则才发生的。因此,我们说公平的本体论在一些方面是受限的。

  2、 工具论价值意义

  在工具论意义这一方面,公平的主要作用就是实现社会目标,进行一些制度改革,既要顾全主体的权益,也要提倡发展竞争力。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最初的公平观念来源于分工合作,在社会分工当中,由于一系列的分工极易导致矛盾的发生,这时,公平这一词就出现了,它主要是为了调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冲突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公平就是为了能够促进社会平稳快速地进行发展的手段。这就是公平的工具价值。一般来说,社会的进步与否主要有社会生产力和个人生产力来决定的,公平的最大作用,就是可以促进社会发展。

  从古到今,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相依相伴,互利共生。从农业社会开始,社会生产力就没有停止过它前进的步伐,在进入到工业社会以后,机械的迅猛发展不仅解放了人们的双手,还使得社会生产力跃然而起,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事实上,社会公平性的相关内容已经由"均贫富、等贵贱"到"平等、自由、博爱"这一理想目标。其根本原因在于,今日的社会生产力已经不知超过往日的多少倍。
  
  公平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了平衡物质分配不均的相关问题,在根源上,它与物质是密不可分的。事实上,最终公平所推动的就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社会生产当中,如果有那种属于公平性范围内的思想对人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时候,那就在一定程度说明,该观念是准确无误的,应该继续沿用。
  
  相反,假如说过去的生活中的那种公平性观念对人对社会的发展有阻碍作用,那就提醒我们,应该摒弃这种观念了。所以,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公平完全是依靠着社会生产力进行发展的,属于社会生产力的副产品。

  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的认知只限于它是一个价值上的评判。这样的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会认为公平仅限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安定,事实上,这种对公平的认识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
  
  通常来说,公平不能脱离事实而单独存立,它也是在日益发展变化当中,只不过转变速度较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相关内容也不同;同样,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不仅仅是价值上的判断,也是依据事实而进行评判的。

  上文提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不仅仅是价值上的判断,也是依据事实而进行评判的。所以说,公平意义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有实证分析的成分存在。实证分析指的是人们通过以往的事实所总结出来的经验,并利用这些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方法。它在很大程度上追求现实利益,注重结果。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考虑问题的时候都会想到自身的利益会不会有所损失,或者说,在现实活动中会不会收益。基于这个原因,人们往往更加注重事情结果而不是过程性。所以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人们只是片面的追求高效率、高回报,只要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就行,而不注重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过程公平。

  一般实证分析主要由两种因素,一个是利益驱动,另一个是竞争压力。

  对人类自身有利益的事物人们才会努力地去追求发展奋斗,因此利益内在的发展源泉同人类的需求是有着密切关联的。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个人有益处的事情,会刺激其自动自发地加入到活动中去。利用小的付出就能收到巨额回报,这是每个人都梦寐以求的事。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提到钱就会联想到现实性。
  
  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也会被人们看做很现实。利益与实际过程中的正常需要相互依存。是不是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就是看它能不能满足人的客观需求。利益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也就是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者需要互相融合,达成一致,否则就会出现麻烦。就比如说,会出现以下两种不良现象:

  第一种是人与人之间完全是为自己着想,也就是"人对人是狼"这样的一种形式。

  另一种是,利益完全归国家的社会局面,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会消极怠工,完全没有积极主动的投入生产的状态。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合作社就相当于是这种情况,当时生产力低下,人们生活水平不高,甚至忍饥挨饿。所以说上述两种情况对社会发展都是无益的。
  
  我们应该把国家、集体与个人协调联系起来,才能促进社会发展。本文第三章中也指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户、投资主体对农业与非农业的博弈,这些主体都是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处理不好主体间的关系,使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陷入困境时,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也无法实现。

  3、 合理把握公平的价值意义

  任何一种制度规则的建立,从其发生学意义上讲都首先是基于制度规则范围内整体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作为一种手段而出现的。规则一经确立,便同时获得了本体性价值意义。工具性作用的发挥只能通过本体性规范来实现。这就表明公平的价值意义具有二重性,即本体性和工具性。
  
  由于本体性公平注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强调制度的规范化并追求人们活动的秩序化状态,使规则自身的意义绝对化,因而带有超功利的特点。相反,由于工具性公平重视人的实际利益的增长,把规则的意义建立在外在的利益要求的基础之上,具有功利性和实证化的特点。

  所以在判别农村基础设施投的公平性时,首先要看其所反映的体制是否具有效率性。如果体制不能使社会生产效率提高,或者有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则制度规则并无公平性可言。在体制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制度规则的公平性就表现为人的利益的实际增长。当然,这里所讲的人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而是指当时社会生活着的人们的整体。
  
  具体而言就是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不可能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能获得增长,规则本身就限制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膨胀,而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某些补偿。从可具操作性的意义上说,人们所普遍同意的规则可作为公平的基本规范性要求,亦即体现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

  按照上述理论,规则本体的公平意义是以某种工具性价值为前提的,其涵概内容体现为功利性和实证性。但这种功利性与实证性要求必须以规则本体的约束性作保障,尤其是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在面对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来说,更需要强有力的竞争规则约束,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机制变形。
  
  一般来说,竞争规则可分为法律规则和伦理规则,法律规则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不可抗拒性,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服从这种规范要求。而伦理规则是表示调节人际均衡关系的道德规范,这种规则虽说没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作后盾,但它的作用却是不能忽视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实则蕴涵着人的行为中伦理规范的必要性。法律规则与伦理规则协同作用,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着人的求利活动,使其朝着合法化和合理化的方向发展。

  (三)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工程伦理维度

  在社会中,人的幸福和谐生活需要两个方面的保障:一方面表现为实践方面的开显(包含了我思、显象、意象、感知、观念等);另一方面是制度层面上的保障,其中社会公平从根本上保障了人的幸福和谐生活。从工程伦理的视角看,农村基础设施中所蕴含的工程伦理原则本身就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原则。
  
  所以在农村基础设施中,我们必须从工程伦理的建构这个维度出发,才能在社会中公正公平地分配农村基础设施中各项工程的发展和使用所带来的各方利益、风险等。通过工程伦理在我们社会中、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的真正实践,这样才能在社会制度这一层面使我们的幸福和谐生活得到保证。

  罗尔斯认为在"真正的自由平等的选择"下进行公平分配,人们就应当悬置他们的各种特殊利益和优势,只有在"无知之幕"背后才能作出公正选择。然而,人们对分配过程的选择经常是迫于现实压力的,是建立在实际同意的基础之上。

  这样正好与罗尔斯的观点相悖。从罗尔斯的观点推进,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过程中,即会带来各种利益,同时也隐含着各种风险,如果人们要在工程建设事务中保持公平性,就必须要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身处何处。即人们如果要想达成这种理想型的公平契约,就要在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所带来利益与风险的同时,必须把自我在社会中的角色和特定的身份搁置一边。

  但是,如果完全遵循罗尔斯的观点实施,将会导致以下两方面的公平难题:

  一是代内的不公平。如果人们都把自己看成独立的自我,把自己在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社会性身份给搁置,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主体就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经济人",而不用承担道义上的又或者是社会中的责任。
  
  另一个则是代际间的不公平。如果是独立的自我,则他在农村基础设施工程事务、利益风险的分配中,只需对当代人负责,而不用对上一代人的错失和后代子孙的未来负责。这两个公平难题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过程中,享受工程利益的是一部分人,而承担工程风险的却是另一部分人。
  
  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当其中的工程技术能够成为当地或国家经济增长的变量时,这两种公平难题还有可能导致深远的影响,即会成为一些人在追求权利手段和谋求金钱道路上最强有力的工具,以至于会成为社会不公平的最深层次根源。

  因此,罗尔斯的这种独立性的自我,使得工程事务的分配原则只能中立于一般的良善生活,而不可能存在于道德和自由之上。由此可知,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合理的公平正义原则既要留有余地的给人去进行自由选择,又要保证共同体所应有的道德。

  第一,人类的生存历史性。马克思认为自然本身是无历史可言的,历史对于那些人的实践过程或在实践中的人来说是一种自为的生存活动。首先,在工程实践中,历史表现为一种人的自由的逻辑。人不仅通过实践活动使自我诞生、自我完善,在历史中真正获得自由;而且历史也是面向人的一种生成生活社会的过程。其次,类意识被人在历史中生成。马克思曾经在《188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讲道:"人在实践中创造着对象世界,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即人们把自身作为一种类存在物而存在,或者说把类当作自己的本质。"
  
  历史性存在作为人的社会化的共存,它使人在生存中生成类意识以及自我个性,成为真实性的有生命的人。由此可知,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真实性的有生命的人通过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劳动,并与其他现实的人共同存在于这个现实的社会当中,而不用像罗尔斯所言要退居到"无知之幕"的背后。通过走向人的生存历史性,以现实的有生命的人为逻辑起点,工程伦理才能最终表达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这一框架下的工程社会的公平原则。

  第二,公平原则要建构于历史当中。马克思用历史与现实这一双重维度去考察人的生存,并将人的生存置于这一双重维度中。由此可知,工程事务中的公平原则,它只能存在于历史之中,如果存在于历史之外,这种公平原则只会是无根的、虚无的。
  
  任何人追求的公平,只能是他所处的那个历史年代的公平,也就是说如果以历史年代为依据,那么公平只能作为一种相对的公平。因此,在工程事务中的公平一定是多维度的公平,不存在超越历史的或者是静态式的永恒的公平。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我们会涉及到多方利益和各种风险,那么我们所追求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一定是交互的、建构式的动态公平,这种公平含有选择性与差异性,在对待时需要我们更多的全面理解、充分对话。

  第三,在社会生活中实践道德交往。哈贝马斯基于马克思的历史生存论,用道德实践进行了重构,继而将道德形而上学引入其中。从哈贝马斯的观点来看,交往行动是历史性生存的实践形态。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会通过对话和学习的交往行动来建构大家所认可的公平原则,从实质上看这就是一种道德实践。

  在具体的工程活动中看,通过情境和行为境遇的分析,我们知道交往行动就是要实现一种中道正义,即找到每一个具体工程事务分配的适度点,比如分配的适当时间、适当方式等等。所以说在社会生活中,当我们在交往行动中寻求到一种适度点的共识,那么有关工程的公平原则会相对合理。首先,交往行动一定要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这将保证了公平原则的"德性"背景,即一种让人们成为道德实践与道德控制的主体背景。
  
  其次,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对话与学习来获得的这一适度点,这将保证了公平原则的"自由"背景,即让人们成为责任的主体,做自己想做的、能够做的和应该做的事,让自己达到一种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背景。最后,在社会生活中,将"德性"、 "自由"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结合起来,并用一些利益与风险、责任与义务等矛盾体来进行二者间的维系,即提供必要的限度与张力,这样人们才能在历史性生存中落实具体的现实的公平性。

  二、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的实践反思

  (一) 实践的二重规定

  实践就是人们把自己的主观思想付之于客观事物的物质活动,尤其是客观物质世界被人们改造的活动。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直接现实性是实践的主要特点。这一说法虽然超越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实践观点,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我们还是要继续研究和探索实践的真谛。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思考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思想,并且根据当前时代的具体情况,对其发展和扩充。

  鉴于物质生产实践和交往实践的二重规定,在提出科学实践概念的时候,马克思就考虑到了这一点。与旧的实践概念相比,这就是马克思实践观的一个主要特征。

  康德在德国古典哲学里转折了认识论,他在这一视角中把一切经验和知识的形成条件作为审视的重心,他认为经验不会指出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只是反映出个别的、偶然的东西。康德的认识论立足于认识过程中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在实践的过程中确定主客体的关系,把重点只是放在主体能力上。"世界的本质就是自在自为的概念,所以这世界本身即是理念".

  黑格尔也有他自己的认知理念来把握主客体的统一,这是基于精神的自我运动。在这当中,虽然涉及了实践,但是却没有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因为他把实践放在了绝对理性的位置。费尔巴哈在分析主客观关系时,是以人本主义为基础,找出人与自然的关系。他认为:"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只有在将人理解为这个统一的基础和主体的时候,才有意义,才是真理。"在费尔巴哈的理解中人是类存在物,人只能通过他人或从类获得对本质的认识。
  
  在他的认知中实践只是生活实践,却没考虑到人们能够改造客观世界这一物质实践作用,并且这种生活实践只是人们考虑自己私人利益的活动。他的观点是真正的人的活动就是理论的活动。从这些人的认知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古典哲学并没有诠释好主客体的关系。同他们对实践的理解不无关系。没有把实践看作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将实践理念化,从而也就没有抓住客体关系的本质的内容。但是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实践规定体现了主体和客体、主体与主体两种关系。主体和客体两方面规定着彼此,也是各自的中介,这也体现出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主要内涵。

  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中,其主体必然是人,客体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对于这种主客体,并不是没有中介的。各种手段、方法、程序、运行模式等形式工具都可以作为中介。对中介进行反思,才能处理好主客体的和谐关系。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并不单单就是投资主体想公平就可以公平这么简单的,它需要牵扯到方方面面的中介,比如如何去构建农村经济转型成本分摊、如何进行动员机制实现供给问题、如何定义农村基础设施发展权和开发利益的分配。

  这些多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责任主体在"干中学"的过程中进行推进、讨论、解决、反思,才能实现主客体的统一,也才能全面的实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真正公平。

  (二) 实践在交往中完成

  人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建立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基础上的。实践活动的开始也就是交往活动的开始。将实践和交往有机结合起来,这是马克思实践观的一个重要特色之所在,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交往实践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客观世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离开事物的相互作用,我们便无法把握事物的本质和特征。"对相互作用的认识是我们现在所能理解的最深处,它是事物最终的最本质的原因,在其背后已经没有我们再需认识的。"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但人一经从自然界分化出来,其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完成。这种相互作用就表现为两重关系,一方面是主体对客体或者人对自然的关系,这层关系构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没有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交往实践构成了人与社会关系的科学规定。在讨论人的本质的过程中,马克思将实践和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来考察。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实践作为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体现,这两者是统一的。在同一个过程中,社会关系和实践只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讨论交往实践和社会关系时,马克思就曾经指出社会其实就是在人的交互作用下产生的,不论它以哪一种形式表现出来。

  人在交往实践活动过程中,创立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并使人本身置于这种社会关系的坐标中。个人和社会通过交往实践而产生一种互动。一方面,个人通过不断的交往实践,可以使自身置于更深更广的社会关系之中,从而获得更强的本质力量。因为个人的发展和进步,取决于社会关系的纵深发展及其在个人身上的凝结。逃离社会关系网络,人的本质力量必然弱化。另一方面,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取决于交往实践的拓展。尤其在当代,随着交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充满活力,整个社会系统变得越来越强大。

  马克思曾指出,作为社会中的个人,"他们只是有相互关系的个人,他们会再产生和新产生相互之间的关系".总之,交往实践和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不同表述,将两者割裂,就难以完整地把握人的本质。"人的社会联系的真正含义就是人的本质,因此在创造和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的同时,实现自己的本质,单个人的本质是个人的活动、生活、享受或财富,然而社会本质不是抽象的,不是与单个人的本质相对的。"
  
  (三) 从交往实践到社会公平

  公平这一概念具有社会性,因为它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发展而来的。

  人类在不断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为了使人类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人与人之间就需要相互联系起来,通过各自之间的协作和不同分工,最终一起完成对自然环境的征服。在这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系就随之出现了。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公平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体现和展示。在主客体的关系影响下,有的人把效率的高低看做公平与否,认为效率提高,主体征服客体的能力也相应提高,但是他们却忽略了一点,这并不能体现主体之间关系的健康正常发展,也不能说明主体自身能力会得到全面发展。
  
  从整个社会制度来看,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的生产力是巨大的,但它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是有目共睹的。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平性,只有在人与人的社会联系当中去发现所说的公平。在本质的角度上,主体之间的交往要有平等、独立的特点;在进行主体利益交换时有对等的要求;需要有规范和健康的交往流程。

  当我们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性进行研究的时候,我们需要立足于其主体的交往实践。在社会的平等和不平等的关系中,这些都要公平来进行衡量,因为公平的价值规范是以科学的交往实践形态为参照标准。纵观人类交往历史的发展进程,要想建立科学理想的交往形式,就需要彻底完整的解决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也要解决分工的问题。在这种方式的作用下,生产力的发展得到很大提升,同时主体的自由和能力也得到提升。
  
  这种类型的交往实践是实施公平的最基本的参照依据。以下几点是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一交往实践形态的主要特点:首先,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进行的自由活动就是社会交往。在科学理想的交往形态中,人们实现了对社会关系的自由占有,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已经摆脱了异己力量的控制,完全是一种自主的自由活动。在这里,人类创造性劳动与个人的自由交往得到了统一。马克思指出:"以前的劳动都是被迫交往转化为所有个人的作为,而现在劳动是转变为自主的活动,这两者也是相互影响和适应的。"其次,当农户们的发展和社会发展达到完全统一的形态,才能做的真正的社会交往。
  
  人们能够自由的占有社会关系就是真正交往形态的体现,人类完全的社会化和社会关系的完全社会化相互契合、相互印证。第三,真正的社会交往将促使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和客体的双向优化。一方面,真正的交往是人对自己生命本质的全面占有。另一方面,只有真正的交往形态,才能使人最终"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总之,在社会关系中进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公平是其最特色的表现形式,同时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所处的社会关系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在进行评价和规范这一类社会关系时,公平就被当做基本标准或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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