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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民诉答辩失权 制度构建分析
【引言 第一章】答辩失权制度的概 述
【第二章】两大法系答辩失权 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三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 缺失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我国构建答辩失权 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五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 的具体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民事诉讼法中答辩 失权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语
2001 年《证据规定》的出台,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完善了这一制度。但是,“答辩随时提出主义”的盛行,严重影响了举证时限功效的发挥,进而降低了庭审的效率。多年来,诉讼界一直致力于构建答辩失权制度,也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然而,2007 年和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都未触及该问题,答辩失权制度仍然没有得到立法的确认。基于我国的法律文化、诉讼传统、公民意识等因素,立法者或许有自己的考虑。但是,总体而言,构建答辩失权制度利大于弊,已是大势所趋。本文在将被告提交答辩状定性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主张引入答辩失权制度,而且失权的后果不是“不应诉判决”,而是丧失在后续程序中针对起诉状内容再次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权利。
答辩失权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单单依靠答辩失权来完全消除程序瑕疵和诉讼迟延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和或抑制的作用,我们还需要对诉讼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修正,通过建立其他制度来实现最终目标。当然,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也应注重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律师的执业水平,任何先进的制度都需要高素质的人群去操作和实施,建立专业化的法律队伍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最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是一项长期、艰巨、庞杂的工程,在此过程中可能遇到来自立法者、学者、法官、律师甚至公民等各方面的阻力,对此,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并做好充分准备,通过不懈努力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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