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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关联企业不当破产的实体合并规则应用研究
【引言 第一章】实体合并规则简介
【第二章】适用实体合并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适用实体合并的具体制度构建
【结论/参考文献】实体合并规则在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适用结论及参考文献
结 论
关联企业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形式,由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的存在,对其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产生的一定程度的挑战性。如果关联企业没有严格遵守公司财产的形式,其独立意志受到了扭曲和限制,那么在关联企业发生破产时,如果仍然坚持把存在上述情况的关联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来看的话,可能会造成对企业债权人的不公平对待。实体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规则正是规制此类关联企业破产的一项特殊的法律规则。在实体合并规则中,存在混同关联关系的不同关联企业将被看作是一个实体,在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消灭后,将关联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合并,由合并后的财产按照一定的债权清偿比例,对所有外部债权人进行清偿。
虽然实体合并规则是源自美国破产法上的一项规则,是由美国法官根据破产法典授权的衡平权力而创作的产物。我国在现阶段并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实体合并规则。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鉴于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已经在某些特殊的关联企业破产中适用了该原则。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关联企业的增多,实体合并规则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关联企业破产的司法实践也会逐渐增多。考虑到我国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所以目前很有必要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该原则固定下来。
本文从实体合并规则的概念着手,分析了实体合并的定义,并且具体论证了实体合并规则背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关联企业之间的人格混同以及债权人对整个关联企业联合体整体信用的信赖,如果解开这种混同关系十分困难或者解开成本太过高昂的话,会大大增加关联企业的破产成本,难免会对这些关联企业的债权人造成二次伤害。此外,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建立起实体合并规则也是与我国的破产的公平保护原则等立法宗旨相统一的,符合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全面保护的立法趋势。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在关联企业破产领域的规制手段,例如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法中的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等,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在关联企业破产这种特殊情况下,很难起到理想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的破产法中构建起实体合并规则是十分有必要而且可行的。
为此,笔者就如何在破产法中对实体合并规则进行规定给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实体合并规则可以适用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中,有权申请启动实体合并规则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和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法院在裁定是否适用实体合并规则时的考量因素有关联企业之间的混同程度以及解开混同关系的难度等。
但是由于笔者自身研究水平有限,本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但是还是希望本文能够对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建立起实体合并规则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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