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明确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的意义与内容优化(2)
来源:法学论坛 作者:杨立新
发布于:2017-06-14 共12629字
第四,如何看待各国(地区)民法总则多不规定民事责任的现象。法国法系民法典不设置总则编,故不存在总则规定民事责任问题。在德国法系,查阅的 10 部民法典都设置总则,尽管都没有直接规定“民事责任”一章,但在具体内容设置上则有两种情形: 一是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规则的,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韩国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共 5 部。二是在民事权利保护的内容中规定民事责任内容,有 4 部,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第二章“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中,规定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赔偿损失等; 《葡萄牙民法典》总则第四分编“权利之行使及保护”,规定了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受害人之同意,相当于对免责事由作了一般性规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当事人各方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并自行承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若不自愿履行,可依法强制履行”.《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基本相同,前者仅增加了对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以及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我国《澳门民法典》对此的规定与《葡萄牙民法典》基本相同,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四分编“权利之行使及保护”中,主要规定的是免责事由,诸如自助行为( 第 328条) 、正当防卫( 第 329 条) 、对自助行为或正当防卫之前提具有之错误( 第 330 条) 、紧急避险( 第 331条) 和受害人之同意( 第 332 条) .从上述情况看,德国法系的民法总则也并非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即使像《德国民法典》总则那样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规则,也不能说民法总则就不能规定民事责任,规定了民事责任就违反了潘得克吞民法体系。“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民法典体系传统上采五编制,不仅违约责任规定于债编中,并且有关侵权责任的内容也规定于债编之中,从而民事责任就仅是债法中的制度。”《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尽管有背离德国民法传统、过于理想化而不切实际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实现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分离”的目的,因为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同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性质不同,功能不同,拘束力不同。经过 30 年的实践,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是能够被接受,亦有立法例可以遵循,并且具有我国立法特色的做法。因此,外国民法总则不规定民事责任,并不是我国《民法总则》不能规定民事责任的依据,况且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国家的民法总则中也是规定了民事责任一般规则的。
综上,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并没有什么不好,而恰好是我国民法的特色,应当继续坚持下去。学者认为,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形成《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独立立法的体系,《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经编纂将形成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不设债法总则,因此,民法总则必须对民事责任的共同规则作出规定。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
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比较法分析与应然逻辑结构。
( 一) 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1.《民法总则( 草案) 》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6 个部分: 一是第 171 条对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规定; 二是第 172 和 173 条规定了多数人民事责任中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 三是第 174 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方式; 四是第 175-177 条规定免责事由,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五是第 178 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则; 六是规定责任竞合,其中第 179 条规定的是冲突性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第 180 条规定的是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非冲突性责任竞合,以及民事责任的优先权保障规则。
2.我国民法总则学者建议稿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在已经公布的《民法总则》的学者建议稿中,多数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民法总则第十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其中在第二节关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中主要规定的就是民事责任一般规则,其中第 285 条规定民事责任的发生,第 286 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第 287 条规定责任竞合,第 288 条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第 289-290 条规定自助行为。
笔者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其中第 176 条规定民事责任定义,第 177 条规定民事责任聚合及优先权,第 178 条规定责任竞合,第 79 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第 180 条规定禁令。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九章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文是: 第 204 条规定自助行为,第 207 条规定民事义务的履行与民事责任的承担,第 208 条规定一般免责事由,第 209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 210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即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就《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看,不论是从条文的数量还是涉及的层次上,都要比学者建议稿的规定要多,也更加详细。可见,立法机关对于民事责任部分的规定还是很下功夫的。
3.外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其中第 11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主要规定程序性救济方法; 第 12 条规定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列举了具体的责任方式; 第 14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即自助行为; 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赔偿损失和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
《葡萄牙民法典》总则编第四分编规定的是“权利之行使及保护”,第 336 条规定自助行为,第 337条规定正当防卫,第 338 条规定对自助行为或正当防卫之前提具有之错误,第 339 条规定紧急避险,第340 条规定受害人之同意。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是免责事由。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如前所述,只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节,第 10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第 11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第 13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自我救济,第 15条规定赔偿损失,第 16-18 条规定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和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
( 二)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及应然逻辑。
1.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比较结论。经过以上国际和国内民法总则( 包括建议稿) 规定民事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内容无须过于繁杂,条文不必太多。在上述进行比较的民法总则及学者建议稿中,条文一般不超过 10 条,我国《民法总则( 草案) 》规定了 10 个条文,数量较多,不仅比其他 4 个国家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条文要多,而且与学者建议稿相比较也是最多的。
第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且须符合民法总则设置条文的一般要求。民法典之总则就是“汇聚”以抽象方式提取各编之“公因式”,其必须对总则以下各编具有“普适性”,是各编中共同的且重要的东西。这就要求必须精心设计总则的内容,使其能够作为整个民法典的灵魂而统领整个民法典。从上述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进行比较,通常规定的是民事责任的产生,民事责任方式,免责事由。基本上没有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的,规定其他内容的也比较少见。
第三,在规定民事责任的章( 节) 名上,既有规定为“民事责任”的,也有规定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比较起来,后者更多,而前者较少。在我国学者的民法总则建议稿中,使用民事责任章名作出规定和使用民事权利保护章名规定的,都有存在。不过在我国,由于有《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基础,规定为民事责任更容易被接受。从《民法总则( 草案) 》各个版本的变化来看,也是这样的。
原文出处:杨立新.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 法学论坛,2017,(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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