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我国监狱企业管理概述
2.1 监狱企业的设立的主要目的与职能
监狱作为一种国家暴力机器,是它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1]
监狱企业正是根据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的,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劳动改造岗位和劳动场所,并把企业的经营生产利润用来弥补国家监狱经费不足的特殊企业。监狱企业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教育改造罪犯服务,让罪犯在劳动过程悔过自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实现国家的刑罚目的,而罪犯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输出了许多劳动产品,为监狱企业及社会做了经济贡献。
古今中外,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都不是单纯的关押,罪犯劳动是改造的必要活动,这种劳动除了是政治职能的体现,还有经济价值。服刑人员在监狱企业里的生产劳动,一方面是国家行事刑罚权对其的惩罚,让其能在思想上得到改造,另一方面,是罪犯的这种劳动能丰富社会产品,为监狱企业创收,弥补监狱财政的紧缺,最终事罪犯的改造成本降低。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监狱企业作为特殊的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能体现在对罪犯执行国家刑罚、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犯罪的政治职能和补足监狱经费的经济职能。但是这两项职能又有主次之分,政治职能体现其改造犯罪的社会价值,经济职能体现在罪犯生产的产品能够获取经济价值上,监狱企业要首先追求社会价值,然后再追求经济价值,即经济职能要从属于政治职能,社会价值才是监狱企业价值的最终体现。
2.1.1 监狱企业的政治职能
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法》规定的监狱的职责,监狱企业作为监狱[1]的配套企业,是为惩罚和改造罪犯而服务的。
(1)监狱企业具有惩罚犯罪分子的职能。我国刑法规定,监狱内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这是每个罪犯必须履行的义务。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是监狱企业为罪犯提供的,使得服刑人员通过这些条件进行生产劳动,达到惩罚罪犯、改造罪犯的目的,从而减低犯罪率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尽管监狱企业的产品和价格定位等,都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和保护,在惩戒罪犯的职能上体现了监狱企业的非营利性,然而这不意味监狱企业在满足对罪犯改造的质效的基础上,不需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2)监狱企业具有维护监狱秩序、矫正罪犯思想的职能。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制度规定,罪犯每天必须进行 8 小时的生产劳动, 每周不超过 48 小时,使罪犯在监狱企业从事劳动生产,增强劳动组织纪律性,提高社会义务感和责任感,同时改变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罪犯每天在监狱企业劳动,也让罪犯不至于无所事事,让罪犯处于忙碌状态,可以使得监狱的改造秩序得到改善。
(3)监狱企业具有教育再培训罪犯的职能。监狱企业在安排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期间,为了罪犯能够更好地开展劳动生产,一般会对罪犯进行劳动生产相关的教育培训,罪犯经过培训,经历了长时间的生产劳动,积累一定的劳动知识,提高了劳动技能和生产技术,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回归社会重新就业做好了准备,实现降低再犯罪率和预防犯犯罪的目的。
2.1.2 监狱企业的经济职能
尽管《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履行其职能的一切经费,然而伴随着监狱各项改革及经济的市场化,监狱的各种职能得到强化,保障监狱的运行需要更高的成本,监狱经费的全额保障难于实现。监狱与监狱企业千丝万缕的联系决定了,需要监狱企业的收入来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从经济角度上讲,市场环境中的监狱企业是作为企业而存在的,既然是企业就其营利性的本质特征,也要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和管理经营,要在市场竞争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追求利润。因此从原材料输入、生产、设备管理、质量控制、成本管理、销售管理等企业管理工作需要监狱企业去开展,这就是监狱企业所具有的经济职能。
监狱企业组织罪犯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活动。监狱企业的经济职能,决定了监狱企业必须要成为一个商业组织,有一般社会企业的共同特性,即生产经营上具有独立决策权;能掌握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时具有自主支配、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一定形式的组织机构;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2.2 监狱企业的经营特点
监狱企业从监狱中分离出来后,监狱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具备了企业的基本条件,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尽管监狱企业也要承担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职能,但主要任务依然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劳动岗位,服务于罪犯改造,这是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在经营特点上,其特殊性体现在追求的目标、劳动力构成、产业及产品选择、管理方式等方面。
2.2.1 追求的目标特殊
监狱企业和一般的社会企业追求的单一经济效益不一致,其成立的初衷主要是为解决罪犯的劳动改造问题,为服刑人员提供生产劳动岗位,以免罪犯无事可干胡思乱想。监狱企业是为了监狱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功能而有针对性地设立的一种特殊企业,在罪犯改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然利润最大化并不是其追求的目标,监狱企业追求的目标是矫正罪犯思想、惩戒罪犯、维护监狱秩序。
2.2.2 劳动力构成的特殊
罪犯是监狱企业主要劳动力,狱警以及参与管理和生产的员工共同组成了监狱企业的劳动力资源,所有这些构成人员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狱企业管理和运行的特殊性,使得监狱企业有别于其他企业。首先,监狱企业的劳动力素质参差不齐。服刑人员中不论犯何种类型的罪,是否有相应的知识和劳动技能再说不问,都必须从事监狱企业的生产劳动。因此监狱企业为了培训他们需要加大时间、人力及精力的投资,才能使其满足企业生产劳动的要求。其次,新老服刑人员的交替流动性很大。罪犯的劳动期限的长短是由刑罚的执行年限决定的,这使得劳动力不稳定,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监狱企业对罪犯的培养仅仅停留在提高劳动技能上,无法培养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才。这也使得监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远远低于一般社会企业。[1]
2.2.3 产业及产品选择的局限性
监狱企业在进行产业、产品选择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在产业、产品布局时监狱企业要考虑产业、产品的经济效益、发展规模及发展前景,毕竟监狱企业也要依托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的经营利润。另一方面,监狱企业又要结合罪犯的具体情况,尽量选择有利于保障监狱管理秩序和维护生产安全、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后就业以及有利于更好地改造罪犯的产品和产业。
监狱企业在产业及产品选择的局限性导致监狱企业在战略规划上受限,不能像社会企业那样完全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产品开发。
2.2.4 管理方式的特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企业的监管越来越弱,使企业能充分发挥其自主性,积极投入市场竞争,依靠经济手段进行企业管理。而监狱企业的管理方式是监狱办企业、企业为监狱工作服务的特殊管理方式。[2]在监管上的管理体制是监狱管理机关或所属的监狱国有资产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在生产和经营的各项业务上则同时由地方有关部门的调控。监狱企业的这种管理方式并非像社会企业那样依靠经济手段,更多地是运用行政手段及法律手段来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一般还涉及监狱企业、监狱以及其他组织多方之间的配合及协调问题。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统一贯彻执行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法律法规。[3]
2.3 监狱企业管理模式的实践
监狱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企业是,改造罪犯的需要是其存在的目的,因而监狱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就是一种相对特殊的企业组织管理模式。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监狱企业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同时随着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而逐步改进。根据司法监企改革的要求,从监企合一到监企分离的转变是监狱企业的管理模式必然趋势。[1]
2.3.1 原有的监企合一的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在监狱企业模式上我国实行的是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监狱长期实行的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产生于建国初期, 1952 年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劳改工作会议,该会议确立了监狱企业的地位和性质,将其定性为国民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同时确立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目的”的监狱工作宗旨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方针。在这项政策的指引下,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形成,监狱能够充分地调配狱内的各种资源,国家统一调度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生产及销售,企业之间无需像现在这样在竞争中求发展,在这种政策的带动下监狱企业开始成长起来,与监狱的工作相配合,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并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
上个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众多矛盾夹杂在监狱和监狱企业之间,二者的矛盾无法调和,对监狱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鉴于此,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拉开。
2.3.2 监企分开的必然趋势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监狱企业改革实践中,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分开是必然趋势,这也是顺应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发展的要求。
在理论方面,系统论及群体动力与激励理论鞭策着监企分开。整体观是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每个系统都会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这些规律和特点从部分是把握不全的,需要从整体上进行综合分析,寻找对系统有利的因素来改造和完善系统,提高系统的性能,使系统的内部结构合理化,对外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加以整合,从而使系统整体优化的目标得以实现。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别属于基本性质不同的系统,都有各自的规律特点,将二者合并一起进行管理和控制,没有遵循各自的运行轨迹,各种矛盾油然而生,从而导致维持协调运作关系困难,因而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是必然趋势。
在监狱企业与监狱的发展历程中,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弱化了改造罪犯和监狱惩罚的职能,不利于监狱企业的快速发展,国务院及司法部推行的监狱改革也体现了监企分开的趋势。2002 年,司法部对全国监狱大范围调研后,国务院提出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总体目标。
例如,2003 年1 月31 日,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7 年11 月1 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均有监企分开的要求。
2008 年6 月,司法部召开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后,监狱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从改革的实施效果来看,许多监狱企业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现实了形式上的监企分开。但监狱企业的改革状况距离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尚存很大差距,监狱企业和监狱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权限和管理上还存在权力交叉过多、职责不明确的现状,监狱企业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没有协调一致,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与市场竞争参与方面存在矛盾。
2.3.3 监狱企业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集团公司
监狱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中有明确规定,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子公司,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所以,监狱企业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是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监狱企业集团公司是以省为单位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下面的各个子公司是与监狱相对的各监狱企业,集团公司领导和管理各个子公司,监狱企业能独立运行,其经营管理无需监狱的参与,鉴于二者的职能交叉性,需要做好协调工作,共同为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服务。[1]
集团化运营的具有聚合效益明显等各种优势,监狱企业的改革要发挥好这些优势,从多个方面使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改进。比如利用监狱企业的科学管理,推行文化管理,从而提高监狱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及帮助监狱企业完成辅助性的改造工作。成立监狱企业的集团化公司并进行改革是一个监狱企业的资源进行重新调配的过程,把原先零散经营的监狱企业整合在一起,形成集合效应,增强企业实力,利用规模化优势进行生产经营,使得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幅度下降。[2]
另外,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的联动合作机制能够得以形成,调和二者之间的各种矛盾,能促进监狱企业的健康运营和快速发展。[3]
因此,集团公司是监狱企业管理模式的趋势,将推进监狱企业的管理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