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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违规成本对策及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13 共66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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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困境探究
【第一章】国内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问题研究引论
【第二章】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及处罚
【第三章】万福生科案例分析
【第四章】香港洪良国际案与美国安然公司造假案的比较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违规成本对策及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如何解决公司会计失真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五章 对策及建议
  
  通过对万福生科案的深入分析和其他国家治理情况的对比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违规成本与违规收益不成正比,违规成本过低,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的遏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5.1 指导思想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误导政府宏观调控等严重后果,并将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各国政府从行政、经济等各角度入手,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治理方面存在监管不严,处罚过轻等问题,远远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通过财务信息造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法制中国”的指导思想,运用理性经纪人原则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提倡行业自律等措施,增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各项成本,切实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力度,使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虚增经营业绩谋求上市融资得不偿失,从而起到有效遏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目的。
  
  5.2 基本原则
  
  5.2.1 依法治国原则
  
  通过对万福生科财务信息造假案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法治漏洞,依据现行法律的处理结果,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案当事公司、公司高管、中介机构的处罚过轻,不能起到有效惩治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依法治国原则解释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问题,首先要完善《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运用依法治国理念,从根本上有效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5.2.2 理性经纪人原则
  
  “经济人”又称“理性-经济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他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人都要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工作就是为了取得经济报酬。为此,需要用金钱与权力、组织机构的操纵和控制,使员工服从与为此效力。
  
  利用理性经济人原则分析后可以得出结论,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数据是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经济利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粉饰财务信息,仅需要付出少额的经济代价,与其获得非法收益相比远远不成正比。通过加大对违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经济行政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动机,进而解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问题。
  
  5.2.3 保护投资人原则
  
  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体现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粉饰经营业绩,将严重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并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目前的市场经营环境中,投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个体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披露来了解经营情况,此外很难独立获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此,上市公司一旦发生财务信息舞弊案,证监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有限保全投资人特别是个体投资人的经济利益,通过上市公司退赔等措施,尽量弥补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5.2.4 提前防范原则
  
  上市公司一旦发生财务信息舞弊案,造成国家税收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误导政府宏观调控等严重后果,并将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除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上市公司经济处罚力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外,还应该按照提前防范原则,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通过完善的法规,有效的监管,让上市公司不能也不愿通过粉饰财务信息,虚增经营业绩来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带来的危害。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舞弊问题。
  
  5.3 具体措施为有效遏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问题,建议通过采用经济行政手段增加上市公司、公司高管、会计人员、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违规成本,减少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数据谋求上市融资的非法所得,减少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的主观动力来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5.3.1 增加上市公司违规成本
  
  在财务信息造假案中,上市公司是违规的主体,也是直接受益者。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行业处罚惯例,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上市后,一经查处仅需支付少额罚款,金额与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上市融资所获得的收益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足以起到经济处罚的目的。因此,解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问题,应当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增加对涉案上市公司的经济行政处罚力度。
  
  1、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我国目前已有 《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进行约束。从现有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重大舞弊违法行为的判例来看,处罚力度较小。相关规定明确了舞弊行为可预期的成本上限。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在一定程度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了鼓动作用。首先,应当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不再设定处罚上限,而是将处罚金额与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取得的非法收入相对接,令其非法所得不足以支付罚款金额。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惩治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增加涉案者的经济成本,从而减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的动机。同时这更是一种提前防范措施,可以起到有效震慑的作用,使上市公司不敢造假,防范于未然,从而有效减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案的发生。
  
  同时,增加证监会的行政执行力,已经判罚,坚决执行。证监会要加强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对欠缴罚款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大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成本的打击力度。
  
  2、勒令退市赔偿损失
  
  2014 年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管理,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制度。公司成功上市后,若存在欺诈上市、所披露重大信息严重违法失真等情况,证监会将立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暂停违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并将相关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规定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以前的案例判罚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案屡见不鲜,但从未有公司因财务信息造假而被勒令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相关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切实落实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严肃处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舞弊案,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市。同时,参考香港证监会“洪良国际案”的处理经验,勒令上市公司高价回购投资者的股票,将非法融资“吐出来”,保护投资者经济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涉案上市公司的经济处罚力度。
  
  3、影响行业从业资质
  
  经济处罚、勒令退市、回购股票的确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但是分析实际案例后可以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造假案暴露处罚后,通过引进其他投资者等措施规避处罚并继续发展,严重影响了处罚措施的严肃性。首先,加强涉案公司融资监管力度。建议证监会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大对涉案公司融资的监管限制,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其次,取消行业从业资质。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纳入行业从业资质考评体系,并对情节严重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涉案上市公司的行业从业资质,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再次,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对涉案上市公司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及时向公众通报。最后,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加大媒体参与力度,及时曝光涉案上市公司,宣传其不诚信行为,在消费者中形成广泛影响,引导消费者“用脚投票”,重挫涉案公司销售,使涉案公司失去市场份额,无法生存。
  
  4、追究公司大股东责任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信息造假获得巨额利润,上市公司背后的大股东则是造假案的直接受益人。因此,在追击涉案上市公司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股东的责任,探索推行大股东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案审理赔偿期间,剥夺涉案大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提名权和表决权,“临时冻结”涉案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控。二是继续建立健全中小股东等社会公众投资人保护机制,借鉴西方先进经验,支持建立对涉案上市公司和涉案大股东的集体诉讼制度,追究涉案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赔偿责任。三是通过罚款、免职等措施,加大对涉案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涉案共管的经济行政处罚力度。
  
  5.3.2 增加公司高管违规成本
  
  公司高管具体组织实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舞弊案,并通过财务信息舞弊案谋取不正当利益。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部门通常将涉案上市公司作为处罚的重点,而轻视对于涉案上市公司的高官们的处罚惩戒,一般是通过公开谴责、警告以及少量罚款等措施予以惩戒,判处有期徒刑的仅是涉案情节特别严重的个例。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涉案上市公司责任人的处罚过轻。因此,加强对涉案上市公司高管的经济刑事处罚力度,增加公司高管的违规成本,能够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
  
  1、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目前已有 《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进行约束。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处罚案例可以发现,与其违规行为相比,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管处罚并不重。相关规定明确了舞弊行为可预期的成本上限,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在一定程度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了鼓动作用。应切实加大涉案上市公司高管的经济、刑事、行政处罚力度,起到应有的震慑惩罚作用。
  
  一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涉案公司高管经济处罚不再设定上限,而是与上市公司违规融资金额相挂钩,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高管违规经济成本。二是增加行政处罚力度。
  
  对涉案上市公司高管采取行业禁止制度,情节严重者终身不得在上市公司任职,增加上市公司高管违规造假的机会成本,令其不敢造假。三是增加刑事处罚力度。加大对上市公司造假案公司高管的刑事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处以有期徒刑。
  
  2、扩大处罚范围
  
  通过分析以前年度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案处罚结果可以发现,对高管的处罚主要局限在董事长、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的罚款和警告处分。
  
  涉案上市公司高管人数众多,众多高管都可能因为公司财务造假而获得不当利益,如此处罚有罚一漏万之嫌。建议加大对涉案上市公司高管的处罚范围,将因此而获益并应承当相应责任的高管均纳入处罚范围,要求退回非法所得。并视涉案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刑事、行政、经济处罚力度,从而减少上市公司高管财务信息舞弊动力。
  
  5.3.3 增加会计人员违规成本
  
  会计人员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案的具体操作者,重罚涉案上市公司违规的会计人员,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1、加大处罚力度
  
  在经济处罚上,《会计法》明确规定,对个人处以 3000 元至 50000 元的罚款。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案例可以发现,会计人员造假,主要是为了公司的经济利益,服从公司高管安排,而并非个人行为。可以推断,对涉案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罚款,通常也是由公司支付,并不需要会计人员个人承担。而且处罚金额较低,上市公司会计人员造假的违规成本远远小于违规收益。加大对涉案公司会计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既可以使会计人员心生敬畏,对造假账产生畏惧心理,又能够起到有效惩处作用,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
  
  2、加强行业管理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 2012 年第 73 号令)规定,会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便可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问题,建议通过行业监管的方式加强管理。一是提高会计人员从业门槛。提高会计从业考试难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占比,降低考试通过率,从而有效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同时明确规定,会计从业人员涉嫌财务信息造假情节严重者,吊销从业资格证,可以使会计人员心生敬畏。一旦涉嫌造假,就有也能失去来之不易的从业资格。二是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诚信计入档案,并将诚信档案记录纳入从业资格考核范围,实行规划管理。三是提高会计人员待遇水平。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经济待遇水平,使会计人员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一旦涉嫌造假就将被取消从业资格,失去高薪工作机会,从而不敢、不愿造假。
  
  5.3.4 增加保荐机构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中,保荐机构依据自身专业优势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往的案例处罚中,上市公司造假案发,保荐机构失职仅被处以罚没收入、双倍罚款和短期停业,并不影响中介机构的长期从业资质。部分中介机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降低工作质量,是上市上市能够成功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原因。保荐机构在为证券市场推荐合格上市公司的同时,也肩负着维护投资人合法利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因此,称职的保荐机构在对所保荐企业负责的同时,也对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负责。个别保荐机构为了自身经营业绩,放纵企业粉饰业绩、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甚至指导帮助企业粉饰业绩、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应当受到严厉处罚。为有效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应当加强对涉案公司索赔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从而倒逼中介机构提高工作质量。
  
  1、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在万福生科案中,上市公司造假案发,代理的保荐机构被罚没该项业务营业收入并处以双倍罚款,同时停业三个月。处罚看似不轻,但是与保荐机构能够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经济处罚依然非常有限,根本不足以引起中介机构的重视,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今后的治理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大对涉案公司代理中介机构的经济处罚力度,令中介机构慑于高额罚款,而提高自身工作质量,认真审核所代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有效减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的可能性。
  
  2、规范保荐机构管理
  
  万福生科案的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这家保荐机构可谓恶迹斑斑。在万福生科案之前,平安证券保荐的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被指控招股书和财务数据造假,山河胜景更是受到证监会的重罚。由此可见,若要根本解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问题,必须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一是加强保荐机构从业资格管理。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保荐机构,已经发现,立即取消从业资格。二是规范保荐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及处罚标准。通过梳理上市公司涉假案例可以发现,部分保荐机构为了多争取上市指标,谋取经济利益,降低工作质量。建议证监部门制定明确的保荐机构工作考核标准,加大考核力度,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意识。
  
  5.3.5 加强会计中介违规成本
  
  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法制必须健全,这样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才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样一是可以防止报表的错误、漏洞造成对国家税收的影响,避免偷税漏税现象;二是可以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合法权益,防止财产出现不正当转移及其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由此看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方面的重要作用。若想解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问题,必须同时加强对涉案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从而督促其认真履职。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案发后,一般情况下会追究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吊销签章注册会计师、保荐人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保荐机构的执业资格。
  
  风波过后,中介机构合伙人便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自己轻松加入其他中介机构。
  
  在美国,已经从业 89 年的安达信事务所,安然公司案发后宣布放弃在美国的全部业务,被美国休斯敦联邦法院判处罚款 50 万美元并禁止它在 5 年内从事相关业务。因此,建议我国出台相关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管理。一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负责涉案上市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合伙人及签章的注册会计师处以高额罚款,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违规成本。二是吊销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吊销涉案公司签章注册会计师的行业从业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事审计行业。三是吊销相关人员行业从业资格。参照美国安然公司造假案的处理经验,禁止中介机构合伙人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业务。
  
  5.4 本章小结
  
  本章提出了通过增加罚款金额、取消从业资质、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增加上市公司、公司高管、会计人员、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从而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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