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注意“空心城镇化”的风险。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不仅仅要搞好居住场所的建设,更要发展基础设施以及产业。工业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已经是中国发展城镇的不二选择,加强城镇化与工业化的互动,不仅有助于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第二,运营风险。从目前的城镇化发展趋势看来,资金还是会流向优质的融资项目,资金的优化配置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解决。目前城镇化的发展重点重要集中在农村、乡镇以及小城市群,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滞后,融资项目匮乏。为了适应这些地区的融资需要,银行势必要针对农业科技和土地流转经营等方面推出担保方式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产品,在这些新产品推出的同时其中蕴含的风险也势必会增大。于此同时这些地区本来就处于银行服务的神经末梢区域,银行监管薄弱,监管成本也较大,所以银行在产品开发的同时,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是否能配套发展还不得而知。
第三,地方政府的融资隐患。在国家进行房地产调控的同时,国家整顿地方政府向房地产企业的违规融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由于城镇化建设的地域限制(主要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域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率较高并且缺乏实质性的收入来源,所以使得抵押无法落实,潜在风险尤为突出。
第四,财务风险。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公益性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周转周期长并且通常收益率都非常低。所以即使这些在前期已经获得了土地出让的的收益补偿,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银行因为向其贷款而产生风险,者不仅会削减银行继续投资的动力还会影响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第五,法律风险。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以及宅基地等涉农土地的物权属性在抵押时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撑,所以在这些项目的融资过程中多是地方政府口头承诺或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来促使银行贷款,所以一旦出现违约风险,银行也很难获得风险补偿。与此同时,在目前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框架下进行的城镇建设中,还存在对挂钩指标的不规范使用、挂钩建设用地整理出让滞后及农用土地复垦不足和质量不高等不合规问题,严重影响了银行机构城镇项目的质量。
2.3 建设银行吉林分行城镇化建设服务支持体系
城镇化建设不仅仅是将农村改造为城市,将平房建设为楼房的过程,这其中还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医院以及运动场地的建设。这些项目的往往建设周期长,项目收益少,这些项目的建设完成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支出,还必须有机构的金融支持。建设银行作为国家基础项目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其在国家道路、铁路建设,城市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银行吉林分行在吉林城镇化建设中,从信贷、信托基金和金融扶持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为企业贷款,居民理财和普通居民创业提供了便利。
(一) 信贷
据中国建设银行文件[2013]24 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实行)》,该办法详细的规定了对于城镇化建设的支持细则,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年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向那些承担城镇化建设的安置房屋建设、土地综合治理、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贷款。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城镇建设的具体条目:用于在城镇化建设涉及到土地的征收、平整以及复垦等项目的建设;用于城镇化建设中涉及到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和安置等项目的实施;用于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国家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旧厂房和旧城区等项目的实施;用于在新城区的建设中,各个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和运行所需的写字楼建设、配套基本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实施;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专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开发、厂房建设、办公楼和商业物业开发以及产业园区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用于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水电气暖、生态环保、信息通讯、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的学校、医院项目建设等。
办法中还规定了贷款条件、贷款利息、还款期限等,为企事业单位在城镇化建设中所需资金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 投资理财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文件[2013]110 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城镇化建设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详细的规定了对于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居民理财的支持细则。为科学支持国家城镇化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规范我行城镇化理财业务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城镇化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政策》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并以理财的方式为那些承担城镇化建设的安置房屋建设、土地综合治理、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贷款。用于城镇化建设中涉及的征收、平整和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于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居民和农民拆迁及安置房建设。用于新城区建设中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写字楼、商业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用于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对原有旧城镇和旧厂房进行建设改造等。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专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开发、厂房建设、办公楼和商业物业开发以及产业园区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用于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水电气暖、生态环保、信息通讯、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的学校、医院项目建设。用于支持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由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一体化和网络化发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经营而伴随出现的企业并购重组。既为居民提供理财产品,又为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筹集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