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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研究文献综述(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8 共7544字

  (3)中国台湾地区介绍经纪业务机构的分类台湾地区的期货业务辅助人类似美国介绍经纪商m,其从事协助期货经纪商招揽客户、受理委托并转交至期货经纪商,但同样不能涉及客户保证金业务.只有证券经纪商才具备资格申请成为期货交易辅助人.台湾地区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实力不断壮大,多数公司在股权上控股或参股了与其有介绍经纪业务往来的期货经纪商;或者证券公司与期货经纪商同属于一个金融集团公司,这与目前内地情况颇为相似.一方面,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期货经纪商来专营期货经纪业务,另一方面以期货交易辅助人的角色与期货经纪商建立业务联系.同样,对于一些中小规模的证券公司来说,因人力与资金所限,寻找一家实力强、信誉佳的期货经纪商合作幵展期货业务,不失为低成本进入期货市场的一种捷径.这一制度在期货客户开发和交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台湾期货交易所网站数据,截至2014年5月,注册于该交易所的专营自营商10家、兼营自营商20家,专营期货商15家,兼营期货商20家,交易辅助人51家[13].从数量上看,交易辅助人角色占据明显优势.【2】

  
  在台湾,招揽客户的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这一点与内地规则相似.同时,客户在交易辅助人处开立期货账户时,开户的主体为期货商而非交易辅助人.但由于客户签署合同的过程,均由交易辅助人的开户人员办理,因此交易辅助人也须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由于交易辅助人并非交易所的会员,不具备直接下单或者与交易所直接连线的权利,必须将其受理的委托指令通过期货商转至交易所场内.台湾期货同业公会制定了严谨的价格自律机制,为防止恶性竞争,期货经纪机构不得制定价格联盟.台湾地区的交易辅助人业务在程序方面规定:投资者应持规定的证件至交易辅助人处签署合同,在听取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讲解期货交易风险后,签署"风险预告书".

  幵户资料须由交易辅助人送交至期货商,再由期货商上传至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开户程序方结束.在上述交易辅助人业务中,开户环节尤为重要,如因疏漏、未严格审核极易导致后患.在开户环节,要求业务人员与开户人员共同见证客户本人办理手续,这与内地现有规则一致.投资者须自行完成保证金在期货商处的存取,交易辅助人不接触保证金.

  在台湾地区,交易辅助人不负责风险控制.期货经纪商须独立完成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等工作,这与内地业务规则相近.期货经纪商与交易辅助人一般都会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因客户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共同负担.在操作风险控制方面,交易辅助人之从业人员在招揽客户、协助开户、受理委托指令之外不得接受投资者任何款项及全权委托.此风险管理模式,与内地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相似.

  2.3中国内地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发展与管理

  (1)中国内地的期货经纪机构类型中国内地的期货公司长期以来主营业务只有代理业务一种,即仅从事国内商品期货的经纪业务,业务范围相对单一,客户群体较小,可发展空间严重受限.这也与内地期货市场基础环境和交易管理的范围有关.目前,内地期货公司开展的业务包括代理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从功能看,内地的150余家期货公司可视为属于同一类型,类似于美国的期货佣金商FCM.但由于多种原因,其主要业务内容是交易代理,市场的业态仍相对单一.

  2007年4月15日起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金融期货的运行方式,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方式,为金融期货上市铺平了道路,同时还删除了原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同期颁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期货公司的业务拓展进入可实际操作阶段;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提出净资本要求,为证券公司通过收购方式参股或全资控股期货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事实上,自2006年起,随着股指期货上市的准备工作稳步推进,直接推动了以"创新类"为代表的证券公司争相收购期货公司的热潮.国内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准备工作也于同期起步,此时以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项业务为代表.2012年12月1日,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此次修订适应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品种的需要,为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国内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交易铺平了道路,为期货公司跨行业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持.受行业发展的影响,期货公司经历了初创时期的不规范发展和此后的全面治理整顿过程,自2006年起进入了一个新的成长环境.是选择延续原来的发展方式,还是寻求股东支持,充实人才队伍、备战金融期货这一新兴市场,成为当时期货公司面临的方向选择问题.一些注册资本规模偏小、股东所属行业与金融或期货业关联度较小的期货公司,其股东认为这是一个合适的退出时机,故选择了将期货公司的金融牌照转让给相对专业的证券公司,从而完成了 "退出期货市场"的选择;其他一些期货公司则选择出让部分股权、与证券公司共同分享金融期货这一潜力市场,但仍坚守商品期货业务.在暂缓发放新的期货公司牌照前提下,资本的力量为小期货公司带来了生机.本文所选的F期货公司即由C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资收购一家小规模期货公司更名而来,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万元增至3亿元,业务重点也转向了备战股指期货.

  中国内地的金融期货推出前,监管机构已明确提出"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这一整体思路截至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其进行突破.同时,借鉴境外成熟期货市场的发展经验,主要以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模式为主,监管机构决定在金融期货发展初期仅允许证券公司申请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并通过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模式开展期货介绍经纪业务.从2008年至2013年,中间介绍业务已经过6年的运行,发展态势良好.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年报(2013年)》数据显示,目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登记注册的期货公司156家,介绍经纪商(证券公司13)25家[15].在上述156家期货公司中,约有70家左右是由证券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均已申请幵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可以说,具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在全部期货公司中已近半数.在各期货交易所,尤其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每日持仓、交易排名前20位会员中更是占据了绝大多数席位.

  (2)中国内地介绍经纪业务模式1990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曾指出:"期货市场的魅力在于让你真正了解价格" [16].证券公司介绍客户参与到期货市场,将为期货公司提供数倍于其原有的客户规模,这部分客户参与期货定价行为时,将极大增强期货价格的市场决定性.上述客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期望从买卖价差中获利的投机者,他们的投机交易改善了市场流动性,保证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I7].而期货市场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承担了其中一个核心功能:分散、转移和管理风险[I8].证券公司介绍的投机者正是有承担意愿且有承担能力的经济主体角色的一部分.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证券公司得以进一步发展离不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证券公司产品最终进入市场的通道,为证券公司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按照客户要求并接受其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等产品的业务[19].从某种意义上讲,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具备上述证券经纪业务的特征,也可称为证券经纪业务的一部分.

  参考成熟市场的业务经验,结合我国内地证券、期货公司现状,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时,证券公司多数釆取在经纪业务部门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2.],在内部设立一个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证券与期货的业务与人员相互隔离原则,通过业务对接方式,与合作的期货公司相应部门进行对接,在介绍业务中承上启下.

  尽管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以及理财业务在近几年发展较快,在业务收入构成中占比逐步提升,但多数证券公司业务收入来源仍以经纪业务为主,在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期尤显突出.支撑经纪业务的比较优势仍在于证券公司实体营业网点数量与布局情况.自2013年起,证券客户非现场开户业务作为可执行的业务规范被监管机构放行,非现场业务模式逐渐成为营业网点业务模式的一个重要补充.但从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来看,目前仍执行由投资者本人现场临柜办理开户业务的方式,这为营业网点充分发挥服务载体功能提供了依据.

  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这从法律规制上对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选择合作对象做出范围限定.尤其是在资本的力量为主导的市场环境中,一旦证券公司完成了目标期货公司的收购或控股,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时,合作方即已确定,几乎别无他选.

  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经纪业务,应属跨行业金融合作的试点业务.期货公司作为投资者与交易所之间的FCM角色,提供了包括交易通道、保证金管理与结算在内的一揽子服务,在合作双方中居主导地位,承担着代理业务各实质环节的风险与责任.证券公司处于机构居间角色,负责招揽合格投资者.由于证券公司并非《期货经纪合同》的主体,因此在合作中处于辅助地位,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相对较小.

  (3)中国内地介绍经纪业务机构的分类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监管机构仅受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且对证券公司提出严格要求,包括净资本指标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等条件.资本实力较强、风险控制把握较好的证券公司,在开展期货介绍经纪业务时将具有一定先入优势.从净资本指标看,截至2013年12月,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有83家,占全部115家证券公司的73%.理论上,该部分证券公司可服务的投资者范围接近全市场的四分之三.上述即为可申请开展介绍经纪业务的机构.

  中国内地仅允许证券公司从事介绍经纪业务,这与美国的"IB可以是机构或自然人"有所区别.在业务开展初期,监管机构按一定比例分批发放业务牌照给符合要求的营业网点.自2012年起,中间介绍业务申请执行备案制,经过合作双方现场检查营业网点通过后即可向监管机构备案、开业.该业务发展已呈现常态化监管态势.

  在业务范围方面,内地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开展的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主要经营:①为期货公司招揽投资者;②协助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③为投资者从事金融期货交易提供便利;④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和结算资料等.由于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实质性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均由期货公司承担.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由于内地已采用多年"封闭运行的银期转账"业务模式,投资者须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与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能接触客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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