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用卡套现及现状
2.1 信用卡的定义
信用卡(英文:Credit Card)实质上是在交易消费时采用非现金付款的方式,是一种特别的信贷服务,于 1915 年起源于美国。从历史来看,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等机构,并不是如今众所周知的银行。最初这些商店、饮食店等服务行业是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为了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而发给顾客一种造型有趣的金属徽章,这种徽章可以先行取货随后付款,相当于一种信用筹码。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成熟,这种徽章后来演变成为方便易携带成本又低的塑料卡片。发展到今天,信用卡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非现金交易付款方式的载体,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的依托。银行和信用卡公司通过对申请人根据信用度进行信用评分,给出是否发卡的指令,然后授予申请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并将卡片发放给持卡人。持卡人可以在进行交易时不支付现金而是直接刷卡消费,等到结账日再将消费款额存入信用卡账户还清款项。
严格来讲,信用卡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广义的信用卡和狭义的信用卡。广义的信用卡范围比较宽泛,发卡机构不限于银行,凡是能够证明持卡人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消费或信贷功能的信用凭证都统称为信用卡。其中,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的称为银行卡,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除此之外,还有贵宾卡、优惠卡等替代类卡。而狭义的信用卡就仅指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发行的,持卡人先进行刷卡消费,到还款日时再将消费金额还清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信用卡进行了立法解释,即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在我国,所言信用卡即指向狭义的信用卡,通俗来说就是银行信用卡。以下本文所提到的信用卡不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都认为是狭义的信用卡。
我国目前通常按照清偿方式对信用卡进行分类,即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二者都是由银行发行的,其中贷记卡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而准贷记卡则首先要求持卡人先向卡内存入一定金额的备用金,相当于银行保证金的概念,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适当透支,但没有免息期,即透支当日就开始计息。由于准贷记卡与贷记卡相比存在一些弊端,因此多数银行已经停止发行准贷记卡,准贷记卡也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所以现在为了方便描述,我们提到的信用卡基本上指的是贷记卡。
信用卡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普及,人们接受并开始习惯于使用信用卡消费是因为其不言而喻的优点:一是信用卡十分轻巧便捷,可以随时贴身携带,尤其是在购买较为昂贵的商品时,解放了出门需要携带大量现金的尴尬及不便或者需要事先在借记卡中存入足额资金的繁琐及复杂;二是信用卡在我们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提供一笔相当金额的救急资金,以备不时需;三是信用卡能够积累我们的个人信用记录,且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衍生到其他银行金融业务中;四是现如今与信用卡相关的各种商户活动种类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使用信用卡可以使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生活变得更加精彩。另外,当前银行大力推行适合不同人群不同范围不同种类的信用卡,提倡持卡人多使用信用卡实际上是一种鼓励消费刺激消费的行为,这是国家宏观调控活跃经济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丰富了银行的个人金融产品,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成为银行获得利润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是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申请、肆意冒用、恶意透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持卡人、商户及银行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金融市场的秩序。
2.2 信用卡套现的定义
信用卡套现依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广义的角度来讲,由于信用卡本身具有在发卡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业务的功能,因此在持卡人所持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内,无论是出于正当需求以合法手续“善意”提取资金正常使用,还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套取资金违法低成本占有银行资金使用权,我们都笼统的叫做信用卡套现。而狭义的信用卡套现则可以理解为专指“恶意”套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给出了信用卡套现的含义,是指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不正当非法手段将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由于信用卡持卡人最长拥有 56 天的免息期,所以信用卡套现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套取现金”,而是低成本甚至无偿侵占银行资金使用权,因此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现需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用来套现的信用卡必须是隶属于套现者本人。虚假申请卡、冒用他人卡、使用伪造作废卡均属于信用卡欺诈行为;二是套现者是以不正当目的在虚假的背景下蓄意套现。持卡人违反与银行的约定,以规避承担应付利息为前提使用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提取现金的方式不正当。持卡人并非通过银行柜台或是 ATM 自助取款机提现,而是以刷卡消费为幌子随之将刷卡金额变现。
2.3 信用卡套现的特点
本文通过收集某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4 月共十个月的数据,运用非现场监测系统进行分析,统计同一人为 10 人以上的信用卡账户还款,且每个账户还款 5 次以上,同时单笔还款金额均在 5000 元以上的情况,发现共有 76 人涉及 86 个活期存款账户涉嫌信用卡套现。他们为 3361 名信用卡持卡人涉及 3465 张信用卡进行还款,共计 8985 笔,合计金额 13302.89 万元。其中分布最集中的五个地区为济宁、滨州、聊城、临沂和济南,共涉及信用卡客户 2394 名,占全省套现人数的 71%;还款金额 9020.81 万占全省套现金额的 68%.总结来看套现行为存在如下特点:
2.3.1 套现行为团体化
通常来讲,信用卡套现一般为个人行为,其套现金额比较小,频率比较低,时间不固定,无规律可循,基本属于投机行为。但由于目前经济政策偏紧,银行信贷规模不足,中小企业资质受限,融资比较困难。于是个别企业便利用单位账户及权利之便,勾结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不法商户,使用本单位员工或员工亲属的信用卡进行套现,积少成多,呈现团体化的特征。其套现流程为:持卡人与商户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也没有实际的交易行为,只是通过商户的 POS 机进行单纯的刷卡“消费”,在银行清算系统将“消费”资金划转至商户账户后,商户将自己的“手续费”扣除,把余款转至该单位账户完成套现。该企业使用这笔资金至还款日,分别为刷卡“消费”的持卡人还款,依此循环。例如,某支行特约商户**杂货店,在 2014 年第一季度为该行 26 名信用卡客户办理套现,并按照最高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2.3.2 信用卡套现主体高管化
除了利用员工及亲属信用卡在其他商户进行套现之外,部分企业的高管,包括法人代表、总经理等职务人员,还利用其个人经营的商户 POS 进行套现。由于持卡人职务比较高,收入比较客观,银行授予的信用卡额度也比较高,因此银行自动认定其还款能力比较强,便很容易放松甚至忽略对信用记录的审核,同时也放松了对持卡人行为的监控和警惕。
但如果该企业经营不善或受政策环境影响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缺口增大,无力偿还信贷资金时,将对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例如,如某支行就有近 30 名特约商户的高管存在疑似利用本商户 POS 机信用卡套现行为。经核实,基本为解决该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2.3.3 资金流转跨行化
信用卡套现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具有跨行流转的特点。刷卡消费集中在非发卡行 POS机,还款资金也来源于其他银行。主要是因为发卡行对其他银行的商户无力监管,且跨行资金流转无法核实。持卡人利用这一弊端来确保套现行为隐蔽化,以逃避银行监管,但同时给银行带来巨大潜在风险。例如,某支行还款客户吕某,共为 138 张信用卡还款 357笔,合计金额 476.77 万元。上述 138 张信用卡,同期消费金额 1977.31 万元,其中在本行POS 消费仅占 8%,其余消费均集中在外行商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款账户资金也均由行外转入,套现手段隐蔽性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