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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保障党内民主权利的论述与实践(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23 共8401字

  四、让党员拥有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

  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让每个党员都直接地、经常地参与党的决策成本无疑太高,缺少可行性。

  比较现实的做法通常表现为,广大党员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由这些代表来反映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在《怎么办》一文中,列宁就曾指出,民主包括两个必要条件: 第一是公开性; 第二是一切职务经过选举[10]( P131).这固然是列宁对一般民主的理解,但毫无疑问,具体到党内民主也是适用的。1906 年,在谈到俄共( 布) 的民主性时,列宁多次提到党员的选举权利。在谈到应按照民主原则建党时,列宁紧接着做出的解释就是: “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11]( P191 -192)1907 年,列宁在谈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时,紧接着对此做出的解释中也包括“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6]( P249).1907 年 9 月,在《〈十二年来〉文集序言》一文中,列宁通过回顾社会民主党成立以来的成绩得出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比其他任何政党都优越的结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论据就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比其他政党更早地利用了昙花一现的自由时期,来建立一个公开组织的理想的民主制度: 实现选举制和按有组织的党员人数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12]( P95).列宁的这些论述揭示了选举在党内民主中的基础性地位,他一直把党员的选举权作为党内民主的题中应有之意。只是,在俄共( 布) 成立初期,由于党处在险恶的环境中,党员的选举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这是因为在党内实际上不具备起码的政治自由的时候,如果非要进行公开选举,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人员都会面临极大危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列宁不想在党内实行选举。当 1905 年,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党所处的外部稍有好转,列宁便 强 调 指 出: “必 须 转 而 采 用 选 举 原则。”[13]( P78)为此,他在 1905 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强调,要进行一系列组织上的改革,“以便在党内生活中尽可能真正地实行选举原则”[10]( P166).所有这些论述,都充分表明,即使在沙皇专制制度下,列宁也是非常重视保障党员的选举权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俄共( 布) 迎来了执掌政权的历史机会,但实行真正选举的历史条件却并没有出现。由于苏维埃政权成立不久,就进入国内战争时期,列宁倡导的真正选举并没有付诸实施,而是不得不实行干部任命制。虽然,实行干部委任制在当时大敌当前的国内战争时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干部委任制的弊端与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工人反对派”的代表性人物柯伦泰在其《工人反对派》的小册子中进行了深刻剖析: “委派减轻受委派者对委派者之辈对群众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因为他们不对群众负责”“事实上,每个受委派者是不受监督的,因为领导上无法密切地注视他们的行动,同时群众又不能叫他汇报,如果在必要时,也不能将他撤职。每个被委派者被一种官僚习气、奴性和盲目服从的空气包围着……委派这种办法完全排斥了集体工作的原则: 他在培育无人负责现象”[14]( P58).列宁也清醒地认识到干部任命制的弊端和危害,在他眼里,干部委任制和委派制是一种不得不采取的、非常规的方法。因而在党的十大上表示要吸取工人反对派提出的反对官僚主义、发扬党内民主的合理建议。这其中自然也包括柯伦泰提出的“必须废除由领导委派的制度,而代之以完全遵循党的路线的选举原则”[14]( P58)的要求。党的十大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 “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

  [9]( P54)为了使广大党员选出的代表真正对广大党员负责,列宁强调指出,党员对选举出来的代表拥有监督的权利。列宁明确指出,广大党员是党内权力的委托者,党的领导人和领导机构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广大党员对党的领导人和领导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党员作为委托者的不可剥夺和不可限制的权利。“谁不善于争取和要求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的所负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15]( P292)与选举权和监督权相联系的是罢免权。列宁强调罢免权对实现真正民主的重要性。他明确指出,“改选问题,这是一个真正实现民主原则的问题”,“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是“直接、彻底和立即见效的民主原则”[16]( P106 -108).虽然,列宁这些论述并不是针对党内民主和党内罢免权而言的,但毫无疑问也是适用于党内民主和党内罢免权的。因为他明确讲: “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16]( P102)所以,在谈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民主性时,他不仅谈了“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也强调了“并可以撤换”[6]( P249).

  五、党员拥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

  党员拥有发表不同主张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应有之意,也是列宁的基本主张。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列宁明确指出:“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11]( P62)1907 年,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列宁再次强调: “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来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意见。”[6]( P249)实际上,党内出现意见分歧是很正常的,问题在于怎么对待这些不同认识。

  列宁明确指出: “马克思主义者意见不完全一致,这是事实。”[17]( P232)正是基于此,他多次强调必须赋予党员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不能依靠手中的权力压制党员的批评自由。他说: “任何一个小组,即使是工人事业派的小组,只要参加了党,都有权要求给它陈述和宣传自己观点的机会。”[4]( P96 -97)为实现党内不同意见的充分交流,列宁特别强调必须保障党内少数派的“舌头自由”,不能因为他们提出不同意见就对他们压制或迫害。比如,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夕,少数派曾以“党内大多数人都反对我们,召开代表大会对我们不利”[18]( P450)拒绝参加党的代表大会。但从这次大会的实际情况看,虽然少数派没有出席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但“代表大会用尽一切办法消除可能产生的种种非难,如多数派滥用自己的优势,强制压服,党的中央机关独断专行,等等”[5]( P202).再比如,在俄共( 布) 第九次代表会议上,针对柯伦泰提出的“批评万岁,但不要事后吃桃子! ”[7]( P166)的观点,他一方面认为批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另一方面又主持通过《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强调“在党内生活中必须更广泛地开展对党的地方机关的批评”[9]( P41).

  六、党的基层组织有自主决定权,党的上级组织要尊重基层党组织的主体地位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列宁非常强调党的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和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认为让基层党组织在自己内部工作中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早在 1899 年的《我们当前的任务》一文中,列宁在探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时就明确指出,社会民主工党地方组织的活动是党的全部活动的基础“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20]( P167).不可否认,在俄共( 布)成立初期,鉴于党生存的恶劣政治环境,列宁主张按“集中制”原则建党,强调党必须有正式的党章,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列宁否认党的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也不等于列宁不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自主性。当卢森堡批评列宁主张的“集中制”是“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21]( P41)时,他坚决予以否认,说“我从来没有坚持过这种意见”[15]( P36).他又说: “我非常感谢卢森堡同志向我们说明了奴隶般的顺从对党的严重危害性这样一个深奥的思想。”[15]( P36 -37)这说明,列宁对卢森堡强调的必须尊重党的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的主张是充分肯定的。实际上,列宁在党内政治生活实践中,多次强调要尊重党的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比如,1905 年 4 月 23 日,列宁在俄共( 布) 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在谈到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时,就指出中央委员会的各项总的决定对各地方委员会来说是必须执行的同时也强调“应当给各地方委员会以自主权”[5]( P173).1906 年 5 月,列宁又把“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应该实现直到现在还多半是在纸上承认的所有党组织的自治权”[11]( P59)作为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加以强调。

  列宁认为,基层党组织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自主决定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

  在 1905 年 5 月 14 日《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通知》中,列宁就明确指出,现在党章“更确切地规定了委员会的自治权,宣布委员会的委员不受侵犯,取消中央委员会不经地方委员会同意任免地方委员的权利”[5]( P203).在同一天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中,列宁在谈到党的组织总则时又谈到党章的一个重大修改就表现在“确切规定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和各地方委员会的自治权并使后者扩大”[5]( P209).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中,列宁把是否让地方党组织自主决定内部事务的权利作为党是否履行民主制要求的重要内容。对此,在 1907 年的《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列宁明确指出: “我们的党章十分明确地规定党是民主的组织。整个组织是自下而上在选举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按照党章规定,地方组织在当地的活动中是独立的( 自治的) .按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统筹并指导党的全部工作。由此可见,中央委员会无权干涉地方组织的组成。既然组织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 ,那么自上而下干涉该组织的组成,就完全违反了民主制,违反了党章。”

  [6]( P257)为了使党内同志更好地理解这一点,他还举例加以说明。他指出,假如一个地方党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要不同的部分联合在一起,例如把省和市联合在一起,“按照民主制度,就不能自上而下地用一纸命令阻止( 或者硬性规定) 这种联合,就是说,只有根据自下而上的愿望才能够实行分离……如果下面的组织中没有一个较大的、较独立的部分要求分开,那就是说中央委员会就不能劝说组织中任何一个有影响的部分必须分离出去! 在这种情况下企图自上而下强行分开,那就是嘲弄民主制,嘲弄党章。那就是企图滥用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就是利用权力来歪曲地方工作人员的意志和决定”[6]( P257 -258).这里,列宁强调的正是基层党组织自主决定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要求党的上级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基层党组织的意愿和自主性,反对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自上而下的干涉。列宁这一思想也写进了俄共( 布) 党章。比如,俄共( 布) 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 “一切党组织 对 于 地 方 性 的 问 题 有 自 主 决 定 的 权利。”[22]( P591)第六十二条规定: “在自己内部生活和日常工作的问题上,党团有自主决定的权利。”[22]( P599)二是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列宁强调指出,中央委员会作为党最高权力的执行机关没有权利以必须服从纪律为借口要求各个党组织接受其错误决定,党的基层组织有纠正中央错误的权利。他说: “任何纪律也不能要求党员盲目地在中央委员会起草的一切决议草案上签字。世界上不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都不曾有过哪一种规定,要求党组织放弃自己发表意见的权利而变成中央委员会决议的单纯签字人……一切党组织可以在符合代表大会意志的范围内对中央委员会的策略提出异议和纠正中央委员会偏向和错误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2 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8 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列宁全集( 第 31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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