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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运用邓小平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20 共9618字
论文摘要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运用邓小平的权力观,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搞好执政党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对于加强邓小平理论学习和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一、要正确看待和运用权力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各级领导干部都是由人民选举出来,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为人民谋福利。因此,邓小平强调,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1]( p322)这是邓小平权力观的基础和根本出发点。邓小平说,“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1]( p322)邓小平德高望重,是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核心,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掌握着党政大权,但他谦虚谨慎,反复强调自己是人民的儿子。也就是说,他始终认为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

  邓小平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正确看待和运用权力,必须废除终身制,坚决反对干部特权制。

  首先,必须废除终身制。邓小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是代表人民掌握权力,不能把权力据为己有,不能搞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他说,“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1]( p331 -332)要“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2]( p322)建国后,我们的干部管理制度一直学习苏联的做法,没有建立起严格的任期制和退休制度。况且当时大部分干部正年富力强,不存在退休问题。因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到干部领导职务的正常轮替,逐步造成干部队伍的老化。这样,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的任期制和退休制度就迫在眉睫。但由于这个问题牵涉到广大干部特别是一大批受“文革”冲击、刚刚恢复工作的老同志,解决起来非常困难,阻力重重。邓小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完全出于公心,以革命的勇气和胆魄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建议。

  权力来自人民,领导干部掌握权力,就像接力赛传递接力棒一样,一棒一棒往下传,每个人掌握和运用权力都应该有时间的限制。而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则使权力为个人长期乃至终身占有,这无疑影响了干部领导职务的交替。邓小平关于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主张是同干部任期制和退休制度的建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关键和前提条件是,建立健全干部的任期制和退休制。随着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自然就废除了。与此相联系,还应建立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轮换制度。人民群众和党员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选举干部,或者通过必要的形式参与相关干部的招考、聘任工作。因此,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建立健全干部的任期制和退休制,坚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新的领导干部,这本身就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邓小平不仅坚决主张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而且率先垂范,主动辞去党、政、军领导职务,甘心做一名“老党员”、“老公民”。他也针对具体党情、国情和军情设计了逐步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制度和方法步骤。他倡导设立了顾问委员会,请老一辈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继续发挥余热,使大批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当时机成熟时,他建议撤消了各级顾问委员会。与此同时,我们也建立健全了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和退休制,各级各类干部都按照规定退出领导岗位和退休。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也实现了制度化的交接。在党的十八大上,胡锦涛同志实现“裸退”,***同志同时当选为党中央主席和军委主席,此后他在新一届全国人大上又当选为国家主席。这标志着我国党和国家最高领导职务完全实现了制度化交接,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热烈拥护和国际舆论的高度赞扬。

  其次,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所谓特权,就是超出法律、制度、党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权限之外的权利,因此,这种“特权”也可以称为法外权。特权往往也指违反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享受特殊的物质生活待遇。一些干部利用自身的领导地位和手中的权力,为个人和家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非法、违规地侵占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邓小平严厉谴责了“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大搞特权,给群众造成很大灾难。同时,他又尖锐地批评了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一些干部不是把自己看作人民的公仆,而是把自己看作人民的主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搞特殊化。其中包括超标准盖房子、大吃大喝、迎来送往、出行随便封锁交通,甚至贪污腐败。他指出,干部搞特权,搞特殊化,必然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破坏正常的党群干群关系,使党和政府脱离群众,其威信严重受损。同时,这也必然腐蚀乃至搞垮干部队伍,使其丧失理想和斗志,不能很好地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由此,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就会岌岌可危。因此,他反复强调,我们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3]( p314)
  
  当前,干部搞特权、搞特殊化乃至贪污腐败的问题依然突出,防腐反腐的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坚决贯彻落实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关于防腐反腐大政方针及重要战略部署,我们有必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邓小平的权力观,及其关于坚决反对搞特权、搞特殊化的论述。

  二、要科学划分权力

  逐步实现党和国家权力的科学划分,是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核心。这一思想的提出,主要针对当时严重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也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

  邓小平认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是学习借鉴苏联的经验和模式建立起来的,有些方面照搬了苏联的做法。这种制度有其优势,但也存在明显弊端。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力过分集中,领导干部特别是最高领导人高度集权。在斯大林时期,苏联形成了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和斯大林个人独断专行的现象。

  可惜中国并没有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个人权力过分集中,个人崇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给党和国家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灾难。邓小平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反复强调权力不宜过分集中。他说: “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官僚主义盛行,各级领导机关缺乏生机和活力是旧体制的严重弊端。邓小平认为,官僚主义的产生,除了领导者个人素质、工作作风、传统观念的影响之外,最重要的是权力过分集中。少数人权力过大,而精力又有限,整天穷于应付各种事务,脱离实际,难以集中精力思考和解决重大问题。这样,这些领导机关必然官僚主义盛行,缺乏生机和活力。因此邓小平说,“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

  权力过分集中也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少数掌握权力的领导,公务繁忙,负担沉重,许多需要及时处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而其它的领导干部乃至领导班子的“第二把手”、“第三把手”都无权或者不愿意决定所谓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本来属于他们的职权范围,应该也完全可以由他们决策处理。由于这些权力都集中于“一把手”,所以他们就难以决策,或者不愿意决策,怕负责任、怕有越权的嫌疑。结果凡事不断地请示汇报,造成领导机关文山会海,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拖拉、效率低下成为各级领导机关的通病。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邓小平强调要科学地划分权力,其重点是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个人与集体的相互关系。

  其一,合理实行党政职能分开。他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 p328 -329)甚至由此产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1]( p321)邓小平认为,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主要应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推行; 通过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对国家各部门的工作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国家各部门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应该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自己的职责,决定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邓小平主张,要从制度和职责划分上保证各级政府部门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他积极推动相关的体制改革,精简党政职责相互重复的机构,最大限度减少兼职和副职。这些措施在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

  但在处理党政关系的实践中,也遇到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过了一些政治风波以及党政关系中出现某些分散主义倾向时,往往过于简单地将其原因归结为党的统一领导的削弱,从而使党政分开的改革难以进一步深化。而具体组织制度、领导体制的安排,甚至给人以重新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印象。党政关系错综复杂,既要保证党的统一领导,又要保证二者的职责、职能分开,这不单纯是理论问题,而是更重要的具体制度、体制的安排,及其具体实践。当前,应该警惕和防止因任务艰巨、形势复杂、矛盾突出而出现焦躁和急于求成的情绪,以及力求通过权力集中这种“简单易行”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应当牢记,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最大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它也是斯大林和毛泽东晚年错误的最重要诱因。现在干部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和重大决策失误,之所以屡禁不止,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权力过分集中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有直接关系。因此,重温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4]( p36)党的十八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这无疑是科学划分权力包括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重要指导方针,是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重大创新,也是对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其二,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为了领导和推动全面工作,中央要有权威。各项工作要在中央即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有序推进。中央的路线方针和各项重大决策,地方应坚决贯彻落实。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更不能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也不能违背中央的精神,另搞一套。否则工作就难以开展,局势就控制不住,甚至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但中央的权力也不宜过分集中,要给地方必要的自主权,使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和创新。邓小平主张,要积极创造条件,下放权力。他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的问题”。

  邓小平的这些论述非常正确。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始终坚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在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各级地方政府在涉及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以及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其三,努力实行政企分开。政企不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单位,政府和企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分别隶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均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来负责。企业的人事安排、经营方针、生产计划,乃至产品销售和定价、企业职工的工资都由政府决定。企业没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缺乏创新和活力,难以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这一方面助长了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乃至为相关干部搞特权、贪污腐败提供了温床,助长了权力寻租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这一状况,邓小平明确指出,“企业下放,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

  回顾改革开放的历史,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企分开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深化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政企关系逐渐进入良性状态。尽管不同类型企业的政企关系不同,但总的来看,企业已成为市场的主体,拥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这充分证明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正确。当然,我国经济结构和企业类型已多元化,政企关系也要与之相适应。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涉及的政企关系已有明确的划分,问题是大型“央企”和各地方国有企业如何正确处理政企关系,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此外,还有一个党企关系问题。党如何行使对企业的领导权,其体制和方式方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做到既保证党的领导以及企业党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又使企业自主生产经营,并享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包括人事权,是难以回避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需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但有一点应当明确,无论如何不能再继续固守旧体制下那种政企不分、党企不分的模式。

  其四,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传统领导体制的一个弊端是,权力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个人手中。正如邓小平所批评的,“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就使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家长制现象不断滋生蔓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人不能正确地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

  邓小平认为,这种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各项领导工作,个人大权独揽往往负担过重,难免产生官僚主义作风。由于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缺乏集体研究、集体决策而导致决策失误。权力过分集中也容易造成个人权力腐败。同时,这也必然使个人脱离领导集体,损害领导集体的团结和民主集中制,从而挫伤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积极性。

  个人同组织的关系,一把手和领导集体的关系,归根到底也是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力的问题。邓小平强调,个人应当服从组织,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要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在邓小平权力观的指导下,我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都较好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即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

  三、用制度规范监督权力

  重视制度建设是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鲜明特色,而制度建设本身也是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制度建设是邓小平总结社会主义各国建设尤其是苏联和中国经验教训的结果。社会主义各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包括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中,一般都非常重视思想、路线、方针、政策、领导人的讲话和党中央的文件,而相对忽略了与此相关的制度建设。一些好的思想、好的做法、好的成果,没有及时转变成能够长久发挥作用的制度。人们往往习惯于用思想教育、周期性的运动来解决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而忽略了相关的制度建设; 只想到用教育和运动去管人、管事,而不习惯于用制度管人、管事。就此而言,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人治”而不是“法治”阶段。

  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邓小平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他说,“党和国家一些现行的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以及严格的“界定性”和“公开性”,从而对干部具有明显的约束力,对人民民主以及党和国家的正常工作具有保障作用。归根到底,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邓小平强调: “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

  因此,邓小平一贯主张用制度规范和监督权力。

  首先,主张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各级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相互推诿、不负责任都与缺乏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有关。官僚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病根是,党政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责任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

  结果事无大小,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而是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要在党政机关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各级领导而言,领导班子内部要有明确分工。坚持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结合起来。邓小平强调:“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绝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的其它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改变个人专断制度是两回事,不能混淆。”

  集体领导不等于没有人负责。对一般工作人员而言,也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对所担负的工作,真正负起责任,办事不能拖拉推脱、相互扯皮。邓小平认为,责任和权利应该统一起来,每个干部都要做到有职有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既反对有职有权的干部没有明确的责任,或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不能要求没有相应权力的干部去承担相应的职责。

  权力的划分和责任的确定,是相互一致的。

  其次,主张建立健全铁面无私的监督制度。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缺乏民主监督机制,这也是导致毛泽东晚年错误和“文化大革命”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邓小平坚决主张,政治体制改革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他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邓小平强调,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应坚持两条原则: 一是,既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也要有监督和制约。也就是说,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相互一致、互不矛盾的。共产党要真正担负起领导国家和人民的责任,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就必须用制度监督、制约权力,但监督、制约权力是加强而不是削弱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加强监督但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邓小平说,“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出发点是分权制约,即权力的相互制衡。正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分立的思想和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加强对权力进行监督、用制度制约权力,并不意味着搞三权分立,而是在坚持共产党统一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干部掌握和运用权力进行制约。

  邓小平主张要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和渠道加强监督: 一是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他主张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监督领导干部。人民有权依法对干部包括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那些搞特权、特殊化、贪污腐败的干部,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并通过自己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来撤换、罢免他们,使他们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并要求他们进行经济退赔。二是要加强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邓小平始终坚持共产党要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共产党是执政党,工作上难免有失误、失当之处,党内的一些干部也可能会贪污腐败; 由于长期执政,也容易使一些干部脱离群众,形成官僚主义的作风。因此,需要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而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也是共产党的友党,能够对执政党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三是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邓小平认为,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十分重要,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例如,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部门等。与群众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相比,这些机构的监督更系统、更专业,对贪污腐败分子和违法乱纪者,能够发挥更强的监督作用,能够更经常地进行必要的检查。因此,邓小平特别强调要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邓小平的制度建设思想,并将其精辟论述直接写入党的重要文件。在邓小平制度建设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当前最重要的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坚决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和严格遵守已经建立和修订的各项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违章惩戒机制,彻底铲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各种潜规则盛行、用潜规则取代制度的腐败现象。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细化、深化、实化各项制度建设。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坚持用制度管钱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邓小平的权力观十分重要,是搞好执政党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我们应当认真学习领悟,深入贯彻落实,但也要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和坚持邓小平的权力观。既不能脱离实际,简单照搬邓小平的个别论断,也不能超越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对邓小平的论断进行僵化的解读,甚至妄加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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