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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新型城镇化的社会管理、生态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21 共105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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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新型城镇化发展相关制度创新探析
  【第一章】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制度的因素研究绪论
  【第二章】新型城镇化相关问题概述
  【3.1  3.2】当前城镇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3.3】城镇化问题的制度根源
  【4.1  4.2】创新城乡土地制度与城镇化融资机制
  【4.3  4.4】构建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城镇化的发展机制
  【第五章】创新新型城镇化的社会管理、生态制度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创新新型城镇化的社会管理、生态制度

  社会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市民化问题,生态制度直接关系到城镇化建设经济、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的问题,因此,对社会管理制度以及生态制度进行制度创新,有利于我国城镇化协调、有序发展。

  5.1 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形成于 19 世纪 50 年代,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的形成对于推动我国传统工业起步、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在农村劳动力出现极大剩余,国内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表现出的与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的不适应日益明显,不仅妨碍了人口的自由流动,还严重凸显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不平等,成为影响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一个制度性障碍,因此,我们迫切要求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

  5.1.1 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1)完善户籍立法。

  现行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公民的自由迁徙,因此,全社会对于加快户籍立法,实现公民自由迁徙的改革呼声越来越大。从法的价值而言,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不是禁止或限制自由,加强户籍立法,实现我国公民自由迁徙与居住的权利是户籍改革的内在要求。但是,户籍改革在赋予公民自由迁徙与居住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人口众多,若突然放松城市门槛,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势必对城市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压力。以郑州市为例,2001 年郑州市率先推行降低入户门槛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实施不到 4 年,郑州市新增入户人口 38 万人,人口的迅速增加,给郑州带来了强大的社会公共服务压力与基础设施建设压力,为了暂缓城市压力,郑州不得已暂停"户籍新政".鉴于此,完善户籍立法除了强调公民自由与平等价值取向的同时,还必须把提高户籍管理的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作为现阶段户籍立法的价值取向,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社会公共服务制度。

  (2)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在人口信息登记方面表现出的人户分离、人口漏登、故意隐瞒不登记现象严重,人口信息登记不完整,户籍制度的人口管理功能正逐步弱化。

  可以说仅仅依靠户籍登记来实现对人口进行有效的人身管理已难以适用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因此改革户籍制度,必须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建立以居民身份证为核心的人口管理制度,实现人口僵化、低效、静态管理方式向灵活、高效、动态管理方式转变。以身份证作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依据,通过身份证上标识的个人信息和全国唯一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人身登记,并积极运用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实现全国范围内人口信息统计数据的共享。既方便政府准确掌握人口信息变动的情况,又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人为虚报、谎报、漏报、不报人口信息的现象。而且通过身份证对人口进行人身管理,意味着我国居民在法律范围许可之内可以自由流动,既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也不受迁徙时间、迁徙范围的限制,从而彻底消除了以户籍划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身等级制度,整个社会无身份高低、贵贱的差别,社会歧视逐步消除。

  5.1.2 合理设置落户门槛,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现阶段户籍制度改革正朝着公平正义方向发展,许多地方纷纷取消了户口"审报"制度,建立了以资历、参加社会保障年限以及对当地经济贡献等为指标的"积分落户制".积分落户制以公开透明的积分指标,凡愿意按照指标规定积累分值的申请者,满足条件则可落户,有效打通了外来人口融入流入地的落户渠道。整体来看积分落户制是时代的进步,然而反思各地积分落户制的实行,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在资源、环境、社会容纳能力等约束性条件下,率先实施积分落户制度,规定申请者各项要素的累计分值达到标准分 120 分则可落户上海。表 5-1 为上海积分落户部分细则,其规定如下:

  从上述表格明显看出,上海的积分落户制实质上偏向于高学历与高技能人才,而对于大部分处在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外来农民工来说,他们大多只有初高中学历,没有一技之长,达到 120 分标准很难,而且上海每年给出的落户指标有限,积分入户对于农民工来讲如同虚设,想拥有城市户口并享受城市均等公共服务成为奢望。因此,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需要不断完善积分标准的设置。

  (1)完善积分标准体系。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首先,积分标准体系的制定需要区分群体,必须从不同群体的现实情况出发制定不同积分体系,不同群体适用不同积分标准体系,同类群体适用同一积分标准。把高学历、高级技能人才同农民工至于同一积分体系之下,既失公平也缺乏激励效应,积分落户只有保证竞争的起点公平,才能真正鼓励每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落户。其次,要改革积分从重学历、重技能向居住年限、纳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方面均衡,注重发挥指标体系的正导向作用,切实从外来务工人员实际情况出发,加大他们积分的可能性。例如在纳税指标中,既要关注纳税人纳税的年限、纳税的多少也要关注纳税行为,尤其是依法纳税、诚实纳税行为,加强积分指标对诚实守信行为的导向作用。同时,需要扩大负分指标及其减分比重,通过威慑、倒逼机制有效减少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以及道德素质。最后,要严格加分、减分的审查工作,防止因审查工作不到位而降低积分落户制的严肃性与科学性。

  比如,2001 年之前大专院校毕业的证书不能在网上查验,相关学历信息无法进行系统查验,因而在进行积分审核中增加了审核的难度与争议。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就需要政策实施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修正审查规则,切实增强积分落户制度的普适性。

  (2)完善积分落户制分值与总量的确定机制。

  实行积分落户制,特别要防止积分标准过高或者积分落户指标设计不合理,而使积分落户制丧失正向刺激作用。以东莞为例,东莞市积分落户的分值为 130分,2011 年东莞市外来人口 638 万,其中申请入户的人数只有 4239 人(不含随迁,含随迁合计 8562 人),最终 5288 人(含随迁)获得入户卡,指标量仅完成广东省给予的 1.8 万个名额的 1/3.东莞市由于积分落户标准过高,大部分入莞民工难以达到标准分值,申请入户积极性明显不高,积分落户制的正向刺激作用并未完全生效。此外,上海每年积分落户总量设置不合理,也严重削减了积分落户制的正向刺激作用。资料显示,截止 2014 年末,上海常住人口 2425.68 万人,其中户籍人口 1429.26 万,外来人口 996.42 万人,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外来人口,上海每年落户指标总量控制在 2 千到 3 千,很明显这一指标总量严重削弱了社会公众尤其是外来务工农民落户上海的机会。因此,必须合理确定积分落户分值与总指标,使得落户指标在一个合理的弹性值范围之内,从而才能充分发挥积分制的正导向作用。

  户籍改革是一个牵涉社会各方面的复杂的权力配置、利益重组的过程。户籍制度改革要真正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除了改革人口登记制度和城市落户政策之外,更需要协同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进行联动改动,彻底剥离攀附在户籍之上的各种附加利益,真正消解户籍背后的城乡二元利益结构,实现城乡发展均等,才能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5.2 健全社会公共服务制度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现实情况是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就业,但只能分享城镇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非排他性公共服务,不能享有与城镇户籍捆绑在一起的政府补助性住房、子女公立学校就学、就医看病、社会保障等排他性公共服务,无法参与到城市公共生活。因此,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应做到以下制度安排:

  5.2.1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伴随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又涌现出新问题,即城乡间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对城镇和农村产生双重公共服务需求无法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权益双层缺失的问题。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要解决城乡社会保障的全覆盖与可衔接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建立农民、雇主、国家三者共同缴费的社会保障制度。

  解决现阶段我国流动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双层缺失的问题,针对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流动性强的特点,笔者认为农民工参保可以依据雇佣关系建立农民、雇主、国家三者共同缴费的社会保障模式,实行企业、国家依据雇佣关系按比例合理分担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成本。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缓解农民工参保压力,提高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热情,实现农民工在务工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促进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可以依据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记录作为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凭证,确保务工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记录随时、随地续交与转移,保证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与城镇、农村社会保障有效衔接,既保障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居民之后社会保障权益的顺利实现,又能保障农民工在农村的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长期来看,农民、雇佣者、国家三方共同缴费的社会保障方式,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性与可行性,有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保障的全覆盖与可衔接。这种由各类主体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障模式,国外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在德国,如果农民是受雇者,农民参与社保与城市职工相似,由农场雇主和受雇农民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社保费用;如果农民是非受雇者,农民参与社保则按其实际净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充当雇主角色,提供资金支持。总的来看,德国公民参与社会保障采取的是分担机制,分担主体则主要是个人、企业和国家.

  (2)明晰政府责任。

  一个国家不管其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何种模式,政府责任始终是关键。这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公共产品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使命,因为政府掌握着最大的公共权力与最多的公共资源,只有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才能明晰社会、企业、个人的责任。因此,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强调政府责任,明晰政府责任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除了在公民养老、医疗、失业、住房保障等进行政策支持、财政支持以外,还应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实行"发展性救助",注重输血也注重造血。比如,政府和用工企业应该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进行非农职业培训,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在税收和工商管理方面支持、鼓励农民自我创业、自谋生机,放宽农民创业的准入条件、简化准入程序,注重对创业农民的财政补贴,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对创业农民的服务能力。

  5.2.2 完善异地教育制度。

  子女教育问题作为外来务工人员考虑是否落户该地的因素之一,让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与当地孩子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既是教育公平的体现,也是农民市民化的内在要求。"美国缩小城乡发展基于差别的主要途径在于,城乡居民接受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借鉴美国城市化发展所采取的教育政策以及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对异地教育改革的呼声,当前实现进城务工子女异地入学、升学成为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

  (1)改革教育投入机制。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其直接后果是地方接收的学生越多,所面临的财政压力越大,因此,各地基于自身财政状况以及当地居民不愿分享教育资源的考虑,对外来农民工子女上学持排斥态度。显然,外来农民工子女异地教育问题不只是简单的义务教育问题,更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人口流入地政府与人口流出地政府、人口流入地与人口流出地之间的财政问题和教育资源问题,当务之急必须对现行教育的教育投入机制与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确定各级政府合理分摊外来子女的教育成本。

  从中央的教育投入机制来看,外来农民工子女流动性较大、流动范围较广,他们的教育不同于一般教育形式,具有更加强烈的纯公共产品的性质,相比各地负责本地教育资源投入,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更需要国家给予公共财政支持。因此,必须明确中央对义务教育尤其是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实行农民工子女教育中央承担为主的体制。从地方教育投入机制来看,人口输入地政府应该把外来人员子女的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之中予以统筹安排,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发展经费纳入本地财政保障范畴,加大对外来民工子女教育的财政投入,比如兴建学校、培育师资力量,合理配置资源,创造条件允许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升学。对于人口输出地而言,必须合理评估教育资源的投入,实现人口流出地教育资源整合,防止因随迁人口的增加而造成输出地教育资源的浪费。以长沙县南托街道兴马小学为例,学校建于 19 世纪 50 年代,建校早期兴马岛上附近居民的小孩基本都在此读书,生源不少,2000 年后,随着岛上大量人口外出务工,许多村民离开兴马洲,孩子也随着父母外出,学校生源越来越少,目前学校只有两个年级、六名学生、五名老师。城镇化建设面临大量人口的迁徙,如何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是每一个人口流出地政府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2)改革教育管理机制。

  从现阶段我国某些人口流入地的教育管理机制来看,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即对外来民工子女实行"分校""分班"管理教学。如武汉市指定几所学校专门接收农民工子女;宁波市一些区镇则发展民办的民工子女小学以承担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立小学则不再招收外来民工子女,将外来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分开教学。

  因此,鉴于以往教育管理的误区,现阶段必须做到将外来学生与本地学生进行统一管理,无论是在教学编班、教学过程(包括参赛、评优、课外活动),还是生活住宿、服务等方面,都要实现所有学生一律平等,防止学校对外来学生的不平等待遇,也防止本地学生对外来学生的歧视与排斥,真正实现务工人员子女真正融入学校、融入学生、融入学习与生活.具体来说,在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和学制设计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农村学生的学习基础和适应能力,为学生成功转学创造良好的过度条件;在教学过程设计上,应针对农民工子女的语言习惯、学习方式、心理特点等方面,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并给予有效的心理和文化辅导,提高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适切性。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不稳定的特殊需求,应采取灵活生活管理办法,如灵活收取住宿费等。

  总之,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及其子女是一个庞大的、情况特殊的群体,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是当前我国教育的难点与重点问题之一。从根本上说,农民工子女异地上学难的问题是现行不合理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化体制的产物,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城乡统筹发展为前提,创造条件,消除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歧视,建立城乡一体的教育体制。

  5.3 创新生态文明制度

  近年来,从党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们可以认识到当前城镇化过程中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结合十八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阐述,笔者认为生态文明制度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类:第一类制度是政府从宏观领域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整个社会行为进而达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制度.如耕地保护制度、政绩考核制度等。第二类制度是通过市场竞争调节经济主体行为,实现经济利益和生态保护最优化的制度。如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制度。第三类制度是从微观领域,培养社会个体生态意识、环保意识的"软性"制度.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制度的构建是一个涉及政府、市场、公众的复杂体系,探索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文明管理制度、以"市场"为主体的生态文明市场机制、以"公众"为主体的生态文明公众参与制度是题中之义。

  5.3.1 完善生态文明政府管理制度。

  政府作为城镇化建设的主体,毫无疑问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生态文明制度的制定者和公共环境服务的提供者,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探索政府管理体制。

  (1)健全生态环境决策机制。

  在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决策机制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政策的可行性,关系到城镇化建设是否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群众利益是否得到根本实现,因此,必须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首先,在进行环境决策之前,必须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们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不同专家、社会主体提供的信息进行充分探讨、公开听证、实证分析与评估,达到意见一致,从而为决策实施提供科学、可行的政策依据。其次,必须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规范的环境决策过程是一个严格、缜密的法制化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在环境政策目标确定之后,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多种问题解决方案,并邀请专业人士对各种方案进行预测性评估、科学性评估和可行性评估,从中选出最优方案,实现决策最优化。决策方案确定之后,在决策执行之前,政府还必须对决策方案的目标、内容、程序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民意,集思广益,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质量和透明度。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政府要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客观环境的变化,采取应变措施,及时修正、完善、监督决策的执行。最后,必须建立严格的决策制约机制。即在决策执行之后,政府要及时反馈决策实施的效果,全面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并建立决策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

  (2)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

  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当前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产生了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近半河流湖泊水污染严重,对于企业、生产者造成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受害者几乎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与武器,常常遭遇上访无门,投诉无效的尴尬境遇。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观念上承认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或善性,承认这种价值来源于生态环境本身所具有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属性而非人类的劳动创造,形成敬畏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其次,通过立法形式,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界定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赔偿程序等,实现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化与法律化。最后,健全环境损害赔偿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切实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真正做到"谁破坏,谁负责",从而有效地分解和传递环境责任,有效地应对环境挑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3)健全公众监督机制。

  首先,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博等各类媒体,发挥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全面、客观介绍我国资源、环境的现状以及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加强对公众生态文明理念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公众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度、认同感,保证社会公众能及时、准确、全面获得环境信息,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创造前提条件。其次,健全公众对生态环境的参与权、诉讼权,创新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渠道,鼓励公民以听证会、民主监督等方式参与到环境决策制定、执行、监督之中;畅通公众环境利益表达渠道,允许公民通过网络、信件、上访等方式,合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切实增强公众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程度和监督热情。最后,政府应高度重视和发挥企业、非政府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应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职责,实行严格的自我监督,形成"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进而带动整个社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5.3.2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市场机制。

  伴随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扩张与发展对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高投入、高能耗的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激化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资源短缺的矛盾。而当前我国又尚未形成完善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资源产权主体与使用主体关系不明,资源低效利用普遍存在。由此严重制约了城镇化过程中我国资源、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局面,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清晰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公地悲剧"发生。

  (1)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公地悲剧"模型一直被视为分析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模型,"公地悲剧"是指由于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产权主体不明、使用主体未加限制,从而导致公有财产沦为无主财产,从而引发过度使用的悲剧.分析"公地悲剧"产生的原因,在所有权上,产权界定不清,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从而缺乏对使用者的有效约束与监督。在资源使用权上,牧场是自由进入和使用的,使用权的获得无需使用者支付成本或付出代价,而且没有对使用者的行为进行限制,缺乏外在制约机制,导致使用者行为具有很大的负外部性。当前我国自然资源的使用慢慢向"公地悲剧"靠近。

  因此,需要从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在所有权上,明确划分自然资源在中央、地方、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并从法律上把这种划分界定下来。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资源划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分税制办法,对于贮量较小、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可以界定由地方或中央共同管理、保护与开发,二者按一定比例从中受益;而对于贮量较大的可再生自然资源,可按照地域范围来划分,由地方或中央自主管理、保护与开发,由此形成以政府为主体实现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开发。此外,要使产权主体有更大的能动性加强对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最好的激励、刺激措施在于"还权于民",即国家适当放权,让个体、企业获得资源的所有权,实现对资源的有效管理。与之相对应的在使用权上,凡个体、企业需要使用资源,必须遵循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以此来规范使用者的行为。

  (2)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首先肯定了资源作为资本具有价值,同时要求必须对资源性产品进行合理的价格调节,确保资源价格的对资源使用者的外在制约性。当前,我国在资源有偿使用上存在两个误区:

  其一是资源性产品价格设置不合理,资源有偿使用未能有效制约、规范使用者的行为。科斯坦萨在《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一文中,首次系统设计出测算全球自然环境为人类所提供服务的价值方式,认为自然环境的"生态服务"价值是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 1.8 倍,自然环境向人类提供了物质资料,维持了地球生命支持系统,形成了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环境条件。鉴于此理论,必须对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设置合理的资源价格以最大化体现资源的全部价值,约束使用者行为。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资源产权市场化程度较低,资源性产品价格设置不完全、运营不规范,电力、天然气和成品油等价格仍处于政府定价状态,尚未能有效引入价格杠杆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利用。

  同时一些能源产业改革不彻底,存在资源垄断现象,部分资源处于低价使用的状态,资源的"价值"性未得到尊重,资源有偿使用未能达到制约、规范使用者行为的目的。因此,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放开政府对自然资源价格的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建立灵活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机制,让资源性产品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完全形成,按照资源"使用付费原则",实行资源价格制度,并辅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此达到规范使用者行为,逐步缓解城镇化过程中资源低效利用的现状。

  其二是初始资源价格远远低于再生资源价格,大量企业宁愿消耗初始资源而不愿付出更大代价从事资源的再生产与再利用。以青岛市为例,根据成本监审数据,青岛全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约在 1.5 元/吨,青岛目前执行的 0.7 元/吨的污水处理费,企业污水处理每吨将亏损 0.8 元,企业直接消耗的初始资源成本低于再生资源成本,直接导致各个企业不愿进行资源的再生产与节约利用,无节制、大量消耗初始资源.同时由于污水处理资金缺口较大,加上受到污水收集管网限制,每天污水处理量只有 15 万~20 万吨,远远低于 25 万吨/日的设计标准,污水处理量不达标,水资源消耗不断扩大,如此恶性循环直接影响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合理制定提初始资源价格,降低资源再利用的成本,这是规范资源使用者行为的另一途径。

  5.3.3 健全生态文明公众参与制度。

  "现代生态城市内在的文化灵魂是尽可能鼓励市民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变革".因此,必须健全生态文明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建立生态文明教育机制和宣传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大众参与的主动性,鼓励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

  (1)健全生态文明教育机制。

  生态文明教育作为一个连续的教育过程,它开始于学前教育阶段,贯穿于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各个阶段,是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从学前教育开始,把生态文明理念写进课本,带进教室、走进课堂,引导小朋友从小养成环保、节约的消费行为。其次,把生态理念贯穿于全民教育的全过程,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社会个体生态保护的责任意识,促使生态文明理念、绿色生活方式内化为每个人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力图通过生态文明教育,让所有社会成员全面、整体了解我国资源与环境信息、形成保护环境观念、情感、世界观。

  此外,由于生态文明教育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内容的系统学科,它包括生态哲学、生态伦理、生态科技、生态文学、生态文艺、生态美学等学科,因此必须把生态教育渗透到社会生活、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全面培育公民生态文明观念、养成生态文明行为。

  (2)健全生态文明宣传机制。

  健全生态文明宣传机制,倡导社会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近年来,雾霾天气频频发生,首都北京被称为"雾都",蓝天成为公众的奢侈品,这些现象时时刻刻提醒我们要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既可以通过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运用微信、微博、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典型示范宣传绿色环保理念。如著名央视记者柴静推出纪录片《穹顶之下》,以直观、有效的方式向公众传达了改革能源体制,保护环境,拒绝环境污染的生态文明理念。也可以倡导社会公众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如生活中拒绝使用一次性用具;双面使用纸张,减少纸张的需求量;不穿动物皮毛制成的衣服;倡导形成更多的"无车日"、"世界无灯日"等等。当社会所有人把生态保护内化为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积极主动参与生态建设之中,构建生态城镇化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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