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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用德性伦理的合理性与体系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26 共7096字
论文摘要

  德性伦理应用于经济或商业活动日益受到诸多西方学者的青睐,“有些学者聚焦于个人层次,意在表明德性伦理可为经理的行为表现和决策制定提供有价值的洞见”;“有些学者选择将笔端触及组织层次的德性”,研究企业如何在团队合作的基础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还有学者主要在企业与社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层次上,衡量企业及其活动给周围环境带来的或利或害的影响;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一些学者研究的内容[1]。而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便是其中的显着内容之一,激起了学界考察和研究企业德性和组织德性的兴趣[2];反过来,这样的研究又促进了德性伦理在企业中的应用。

  一、理论依据和实践旨向

  尽管德性伦理应用于经济活动和企业是新近发生的事情,但德性伦理的应用性早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可以找到理论依据和实践旨向。而这在麦金太尔所言的“德性之后”的时代日益凸显,由此产生了“追寻德性”的社会和学术思潮。可以说,德性伦理应用于经济活动和企业也是德性复兴的一种呈现形式。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伦理的应用性主要包括德性自身的应用性和德性伦理学的应用性。而德性的应用性主要体现在道德德性的获得和运用及实行、理智德性的运用和将德性应用到具体事例中等。比如,在道德德性的养成上,“自然馈赠我们的所有能力都是先以潜能形式为我们所获得,然后才表现在我们的活动中”,“但是德性却不同:我们先运用它们而后才获得它们”
[3]36。再如,“公正”这一德性之所以是“最为完全”的,是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邻人运用其德性”[3]130。又如,具有或运用作为理智德性之一的智慧“就使得一个人幸福”[3]187。还有,德性也会是“不完善”的,因为“一个人甚至可以有德性而一辈子都不去运用它”[3]12。此外,“法律要求我们实行所有德性,禁止我们实行任何恶”[3]133;“在政治与战争的实践活动中可以运用德性”[3]306等。这些均在不同层面体现出德性的应用性或运用性。由此,德性的应用性是指德性所具有的可运用、可实行的性质。而且,德性的应用性不仅是就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而言的,还体现在获得德性之前的运用上(通过应用而获得)和具有德性之后的运用上(应用已具有的德性)。而且,人们不仅可以将自身具有的德性应用到自己和他人身上,同样也可以将德性应用到一些实践活动中去。当然,人们也有可能从不应用德性(而不应用德性便是德性的不完善之体现)。由此,德性的应用性意在强调德性主体或德性的拥有者既要将德性应用于自身和他人,也要将德性应用于实践活动;此外,应用德性也是完善德性的一种体现。

  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还指出,“我们不应当只是谈论德性的一般概念,而应当把它应用到具体的事例上去。因为在实践话语中,尽管那些一般概念适用性较广,而那些具体陈述的确定性却更大些。实践关乎那些具体的事例,我们的理论也必须同这些事例相吻合。”可见,亚里士多德不仅考察和研究了德性的一般概念和理论,还试图将德性概念和德性理论应用到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事例或事务上,而且主张主张所要考察和研究的德性的一般概念和理论要与实践中的具体事例或事务相吻合,才能科学而确切地把握德性,正所谓“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万由此,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既是一门关于德性概念和德性理论的科学,更是一门具有应用性的德性伦理学,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属性。

  德性伦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之所以具有应用性是与“善”具有可获得性、可实行性紧密相关的。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所研究的是“人可以实行和获得的善”,并且,“如果我们所有的活动都只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就是那个可实行的善,如果有几个这样的目的,这些目的就是可实行的善”。而“人的善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如果有不比一种的善,就是合乎那种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活动”。

  这样,德性也就必然具有应用性,即可获得性和可实行性。在德性伦理学的应用性上,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是理论不仅要与实践相吻合,而且还要有助于人们在实践中养成、获得德性。所以他说,对于德性的考察和研究“有一种实践的目的”,即使我们自己有德性。故而,“我们就必须研究实践的性质,研究我们应当怎样实践。”

  因为,我们的品质是怎样的就在于我们的实践活动及其性质是怎样的1可见,德性的应用J险和德性伦理学的应用性便具有本质的内在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前提,因为德性若无应用J险便谈不上德性伦理学的应用性;后者是前者的实践旨向,因为德性伦理学的应用性是以“使我们自己有德性”为目的的,这是德性的应用性之要求。

  此外,关于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应用性,莱克汉姆还有这样的论述:“伦理学作为实践的学问只能为运用的目的而追求。”[3]8可以说,作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科学之一,伦理学是以追求德性在实践活动中的应用为目的的。正如北美哲学家、新实在论者孟太葛将伦理学界定为“研究善之性质及若何可以应用之于行为”[5]4,伦理学的应用性并不是脱离于、独立于伦理学的,相反,它本身就是伦理学必不可少的内在特质之一。可见,伦理学本身就有着研究和应用的双重任务,其中,“应用”是将“善”应用于“行为”,而“研究”当是指“研究善之性质”以及“若何可以”将“善”应用于“行为”。同样,德性伦理学的应用性也是德性伦理学的内在特质之一,德性伦理学本身也具有研究和应用的双重任务,其中,“应用”是将德性应用于实践活动及其主体,而“研究”是指研究德性性质以及怎样可以将德性在某种情况下应用于实践活动及其主体,二者密不可分并自成一体。这样,可以将德性伦理学界定为研究德性性质以及怎样可以将德性应用于实践活动及其主体。

  由此,德性伦理的应用性是指德性和德性伦理学本身所具有的,可以被应用于实践活动及其主体的属性,而德性伦理应用于经济活动和企业便是这种应用性在经济活动和企业中的逻辑展开和具体呈现,并且,这种应用性也为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旨向(使企业成为具有德性品质的组织,换言之,使企业自身有德性)。然而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不同于德性伦理应用于个人,这就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层面加以证明,以使这样的应用具有现实合理性。

  二、现实合理性

  事实上,在德性伦理应用于经济活动和企业的过程中,企业有无德性和如何利用德性伦理解决企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面临的道德难题是两个新的核心议题,由此,“企业德性”、“组织德性”等概念的产生及其在实践活动中的应用是一个既富有创新意义而又极具挑战意义的议题,同时也是一个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层面就其现实合理性加以论证的议题。

  就其创新意义而言,企业德性和组织德性不同于传统德性伦理中的个人德性:前者是德性伦理在组织层次上的呈现,而后者则是其在个人层次上的呈现;前者是德性伦理在当代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后者可以说是传统德性伦理的“代名词”[6]。与此同时,企业德性和组织德性与个人德性也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在当代新的衍生物,是对德性主体和德性伦理的新拓展,同样,也是传统德性伦理在当代背景下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7]。而这些均需要在传统德性伦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方能在组织层次上具有适应性。

  就其挑战意义而言,德性主体从个人扩展到企业之类的组织后,企业德性和组织德性需要在概念、内涵、外延、结构等方面加以合理性证明,而这样的证明并非在与个人德性类比的框架下做出简单意义上的论述,而是要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层面探究出新的理论内容和实践路径。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这样的组织完全是一个新课题,不仅要对企业自身进行伦理学意义上的考察和研究,也要对企业活动的伦理合理性进行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探索和讨论,这样就会面临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同时也会遭到其他理论的诘难[8]。由此,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便需要加以论证。

  首先,就理论而言,德性伦理的独特立场和明显优势,足以使得德性论能够与功利论、义务论等进行交锋。伴随着德性伦理在当代的复兴,德性论即便在当代不谋求伦理学的中心地位,也要突出自身的独特立场,由此才能在当代伦理学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与功利论和义务论等相互交锋。而德性论的独特立场便如迈克尔·斯洛特所说,“当且仅当一种观点把aretaic术语作为基础(而把道义论的观点作为派生物或者作为可有可无的),并且它主要强调内在品质或动机,而不是强调规则或行为的后果,这种观点就可算是一种德性伦理学的样式”。总之,“德性伦理学寻求的是这样一种德性理论:它是自我确立的、以自己为中心的,而并非派生物或衬托物”[9]378-379。因此,德性不是原则、义务、规范等的派生物,而是德性伦理学的基石和中心;德性论更不是功利论和义务论等的衬托物,而是具有自身的独特立场,其出发点和立足点就在于是否以德性作为行为是否道德、活动是否合理的本源。

  不仅如此,德性论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使得它们应用于企业、组织时也具有了合理性。

  纵使具有深厚哲学、道德哲学背景的“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路径”一直占主导地位,但是,如果从认识论上来审视这两条路径,它们“在回答一些基础理论问题上面临着合理性的难题”,比如,“为什么一个公司应该是伦理的”、“如何衡量一种伦理行动的利和害”等。而德性论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则具有一定的优势,原因就在于,“德性理论确证了做出伦理决策所需要的衡量标准或基于原则的职责”,并且,“德性论对于激发精神价值观念的关注使得它努力追寻‘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组织?’这一问题的答案”[10],由此便产生了何为“好的组织”的新问题[11]
29。同样,也产生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企业”以及何为“好的企业”的新问题。而它们是考察和研究企业、组织德性核心议题。并且,在西方学界关于组织德性的已有研究中,诸多学者均谈及经济活动和企业,均关涉经济伦理,而其中的组织德性在很多情况下指的就是企业德性,这在理论上为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性[2]。而对于“德性企业”及其德性品质的考察和研究便是对“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企业”这一问题的一种回应[12]。

  其次,从实践来看,企业需要德性伦理作为伦理资源为其解决现实中的道德难题。在“运用问题”上,德性论被以功利论和义务论为主的现代道德哲学指责为“不能产生具体的道德规则,不能形成一个规则体系”,即被批评为“不可规则化”,它们标榜“规则和准则比美德概念能够更有效地分析实际的道德问题,从而为我们提供实际的指导”[13]31-32。然而,以原则、规则或规范为学术标识的功利论和义务论在面临实际问题时同样也捉襟见肘。比如,平托(Pinto)作为福特公司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销量最好的超小车型之一,其油箱却存在着在被碰撞的情况下易于爆燃的危险,并由此造成了500多人死亡和更多的人严重烧伤,且这种危险早就被公司的工程师意识到。然而,公司经理却算了一笔账:“修补这种油箱所获得的利益(包括挽救的生命和减少的伤害)并不值得他们在每辆车上花费11美元———这是给每辆车装上一个可以使油箱更加安全的设置所需要的费用”。

  而且公司的结论是,“维修油箱所用的花费远远高于一辆更安全的汽车所带来的收益,因而增加安全装置是不划算的”。这样,福特便在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将人的生命和健康以低于公司收益的价格估算,从而故意制造了悲剧[14]47-49。再如,发生于1991-2011年的美国“安然事件”。安然能源公司在短短五年之内,“从零开始发展为美国的第七大公司”,它拥有一套完整的、长达65页的并且涵盖内容之广泛、标准之具体的伦理或行为规范,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公司却制造了“企业伦理的最大丑闻”,同样也是对“企业伦理的最大亵渎”,因为“公司的成功最终却证明是一场煞费苦心的欺诈骗局”。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质疑:如此完整的“行为规范何以失效”[15]344-345?可见,不论是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还是不容亵渎的义务在企业现实活动中都有可能大打折扣,由此功利论和义务论也是不完善的,也有其自身的现实局限性。当然,这种局限性也并不意味着功利论和义务论在现实中毫无用处,事实上,功利论、义务论和德性论等均有可能成为解决企业现实道德问题的伦理资源,它们只是在具体问题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而不是谁有用谁无用的问题。

  总之,即便“德性伦理学能够被运用于实践的道德问题,认为怎样做应该可能,而这是大多数德性伦理学家一直逃避的任务”[9]397-398,但是德性伦理也正在成为企业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伦理资源,这涉及企业在公司形象、伦理管理、伦理决策、伦理行动、集体行动等方面的道德难题。

  同时,这样一种伦理资源更使得企业能够积极而又乐观地解决道德难题[16]。

  由此,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均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三、合理性建构

  尽管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既具有基本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旨向,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这些并不意味着德性便自然而然地就呈现于企业及其现实活动。事实上,只有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的合理性得以建构才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发挥出功效,而这既需要在德性伦理体系内部加以建构,也需要在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加以构建,由此才能将这种合理性落到实处。

  首先,企业及其现实活动要以目的善为前提预设。德性伦理本身是一种具有目的善的伦理学样式。“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并且“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3]3-4。

  可以说,人类的所有活动也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当然,经济活动也不例外。所罗门对经济和企业活动的解读、商业和企业问题的解决就是“亚里士多德方式”的,他认为,商业和企业活动要有靠得住的立足点和真正的目的或宗旨。“普遍的繁荣而不是一小撮人的发达才是商业活动真正的目的和正义之所在,商业暗含着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德的前提假设”。这样,企业就要以促进人类社会的普遍繁荣、公共生活的健康有序和社会公德的持续增进为真正目的和宗旨[17]14-15。同样,卡梅伦等人也认为,包括企业德性在内的组织德性与“道德至善”、“人性增进”和“社会改良”等有着密切的正相关[18]。可见,企业及其现实活动要有一种旨在追求目的善的前提预设。

  其次,企业要有将自身塑造成为德性企业或德性组织的品质善。在英语中,品质(char-acter)“就其指人而言,主要是指个人、组织、民族等不同于其他个人、组织、民族等的精神的或道德的性质”。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品质有“德性品质”和“恶性品质”之分,前者是指“善的、道德的品质”,后者则是指“恶的、不道德的品质”[19]128,137。而企业目的善的前提预设决定了其品质善,因为“每种事物的品质就取决于其目的”[3]80;并且,目的善的实现也是合乎企业德性品质的事情,因为人的善就是合乎德性的实践活动。“我们称赞一事物,似乎是因为它具有某种性质并同某个其他事物有某种关系。我们称赞一个公正的人、勇敢的人,总之,一个有德性的人,以及称赞德性本身,是因那种行为及其结果之故”[3]30-31。尤其是,德性“使得我们的目的正确”,也“使我们采取实现那个目的的正确的手段”[3]187。同样的,企业品质善恶与否也要依据企业及其现实活动的目的、选择、行为及其手段和结果是否是善的。可见,品质善是在目的、选择、行为、手段和结果等共同良性作用下形成的。比如,有学者认为对于企业及其现实活动而言,德性品质及其应用于企业使得个人和组织致力于个人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期望和追求[20]
。而且,德性品质可以使得企业能够在管理者、企业及其行为和目标上追求卓越,并防止企业及其部门、人员的腐化,进而将自身塑造成为具有德性品质的组织[12]。可见,品质善是企业成为德性组织的根本条件和本质呈现。

  再次,企业目的善和品质善的实现还需要在实体善中来完成。一方面,德性的养成和塑造需要法律和制度做保障,即要在共同的好的法律和制度下培育德性,而实行和设置法律和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得实体中的个人和组织趋向德性、走向共同善或总体善即实体善,进而成为有德性者[3]312-315。另一方面,“从实体出发的德性观来看”,“德性是有关个体和类、特殊和普遍的一种关系性存在”,企业德性则是一种伦理实体性的关系性存在,其本质当是伦理性的东西在本性所规定的组织品质本身中得到的反映[21]256-262。而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既是社会实体的有机成分,也是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有机分子,其间本应蕴涵着个人、组织、社会、国家以及生态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的伦理共同体即伦理实体。因此,企业要维护和增进,而不要破坏和恶化其存在于其中的伦理关系,因为实体的完善在于各种伦理关系的良性维持和持续增进。由此,建构目的善、品质善和实体善有机统一的德性伦理体系是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的理论基石。

  最后,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的合理性建构也需要构建利益与责任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体系。一方面,企业德性需要实体通过社会习惯、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营造企业向善的文化、制度和行为环境,换言之,只有企业内外部环境中的各个利益和责任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才能确保企业能够关心个人利益、关切公共事务、关爱人类社会、爱护生态环境等,以此追求人类社会的普遍繁荣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而这些正是企业及其活动的内在价值之所在,也是企业作为道德行动者的本质之呈现和实践之旨向[22],同样也是企业应当追求的道德理想和努力达到的伦理境界。另一方面,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的实现,既需要建构目的善、品质善和实体善有机统一的德性伦理体系,也需要在企业的现实活动中构建与目的、品质和实体相适应的公司治理体系。毕竟,仅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伦理规范、道德理想和伦理境界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相应的完善的由企业内外部利益和责任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体系,因为不完善的企业内外部公司治理体系能够促使企业在现实和理想上的分离,而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也可以促成企业在现实和理想的统一。同样,利益和责任也是相互的,企业的盈利性要奠基于其负责任的道德品质和道德形象,而这需要纳入公司治理体系当中,以便利益与责任相关者发挥作用。因此,只有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才能使得企业以德性为其自身以及活动的本源,才能使得企业成为好的、负责任的企业。

  可以说,建构利益与责任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体系是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的现实保障。

  总之,惟有建构目的善、品质善和实体善有机统一的德性伦理体系和相应完善的利益与责任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体系,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方能实现,进而使得企业及其活动在目的、品质和实体层面趋向善、走向善并最终实现善,而这正是德性伦理应用于企业的合理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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