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的任务显得越来越重要并且越来越迫切。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和学者对此作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成效显然不尽人意,甚至一些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违背道德的现象越来越肆无忌惮。避开法律规范不说,仅从道德建设的角度来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本身的某些缺陷也是造成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成效捉襟见肘的原因之一。本文试图从市场经济道德建设之人性基础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力争能为更加有效地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提供某种帮助。
一、两种人性的一般思考
道德是关于人的道德,它若要有效地引导人的动机并且规范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人的本性,引起人的共鸣,从而才能对人有劝导作用。然而人性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现象,传统伦理学只从一般的角度思考人性,其实,在人类社会中,尤其是在人类社会的社会分工越来越发达的当代社会中,人性的思考应该超越一般的层面,进一步深入到人的职业层面。顺此思路,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思考人性问题。
首先,我们从一般的层次来思考人性问题。所谓一般的层次,这里特指人作为一般的人或社会的人的层次。我们知道,古今中外的伦理学家都把探讨人性作为探讨伦理学的基础。他们探讨的人性都是一般的人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概括伦理学家们对于人性或一般的人性的各种态度:其一,从古代(这里的古代包括近代在内)伦理学家和现代伦理学家的基本区别来概括。一般来说或从主流来说,古代伦理学家探讨的是先天的人性,不同古代伦理学家争论的焦点在于人的先天本性究竟是什么;现代伦理学家则侧重于强调后天的人性,他们更加倾向把人的本性看成是人后天自由选择的结果。其实,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把人的本质看成是“一切社会关系之总和”[1] 18的时候,若是我们从广义上把人性和人的本质看成是一回事情的话,那么,它也是从后天的意义上来理解人的本性的。其二,从古代伦理学关于先天人性不同观点的基本区别来概括。尽管古代伦理学家从先天的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人性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大致把他们的理论分为相互对立的两类,即:他们或者认为人的本性是人的理性;或者与之相反把人的本性理解成为人的感性。这一情况,无论在西方伦理学中还是在中国伦理学中都是如此。在西方伦理学史中,伦理学家用理性和感性来表达人的本性。他们大多认为人既有感性的一面又有理性的一面,但是,在人究竟何以为人的问题上,他们则有的强调人的理性方面,有的强调人的感性方面。在中国伦理学史中,伦理学家用性善和性恶来表达人的本性,在他们那里,性恶论实际上就是人之本性的感性论,而性善论实际上就是人之本性的理性论。因此,尽管表达方式不同(理性、感性或性善、性恶),但是,西方伦理学和中国伦理学的观点归根结底是一致的。一般来说,把人性看成是理性的或善良的,就是把人性看成是利他的;而把人性看成是感性的或邪恶的,就是把人性看成是自利的。我们认为,伦理学家们在表达人性的时候常常过于理论化或简单化。这就是说,人性的经验观察应比理论抽象更为丰富:从理论抽象看,伦理学家常常为了理论自身的逻辑一致性或为了规定现实生活的价值取向,单纯地从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来界定人性,从而导致了人性规定的简单化和失真化;但从经验观察来看,人性中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既有感性的因素也有理性的因素,并且,这些因素常常相互交织,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侧重表现出来。因此,我们更倾向于从一个综合并且模糊的角度来看待一般的人性。
其次,我们从特殊的层次来思考人性问题。所谓特殊的层次,我们特指人作为参与社会某一行业领域的人的层次。人不仅作为一般的人具有人的一般本性,而且他还作为参与社会某一行业领域的特殊的人具有人的特殊本性。这里,特殊的人性并不是说在人的一般人性之外还有某种不同的先天人性,而是说人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会因其处于某种特殊的行业领域使其一般人性中的某些因素得到了特别的发挥。我们把这种特别发挥并且起着特殊的作用的因素假设为他在此领域中的人性。人作为社会分工条件下处于某种行业领域中的人之所以会特别地发挥人的一般本性中的某些因素,乃是因为他在这一特殊的行业领域中担任某种公职,这种公职需要他发挥人的一般人性中的某些因素以便他能更为有效地履行他所担任的公职。例如,担任慈善这一行业领域之公职的人若要更为有效地履行他所担任的公职,他就必须具有爱心。
这样一来,我们就有了对于人性的两个不同层次的理解,即:从一般层次上说,人有一般的人性;从特殊层次上说,人有特殊的人性(假设)。问题在于:人是统一的人,人的这两种人性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为了能够清楚说明人的两个层次上的人性之间的关系,我们首先必须弄清特殊人性的适用范围。
毫无疑问,特殊人性适用的范围就是当事人从事的特殊行业领域。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个领域是一个公职领域,也就是说,无论特殊人性的当事人处于何种特殊的行业领域之中,他们的特殊人性所适用的范围都有一种共同特点,即:这个范围一定是一种公职领域。弄清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人性的两个层次的关系。人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他在从事职业劳动的时段之内,总是以两种身份存在:他既是一般社会成员又是公职人员(这里的公职泛指包括个体职业在内的一切职业,并非公务人员)。这一情况决定了他同时具有两种人性,并且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由于他始终是一般的人,所以,无论在工作状态还是不在工作状态,他始终是一个一般的社会成员,并且始终具有一般的人性(尽管不同的人具有不尽相同的一般人性);但是另一方面,他在工作状态中又是公职人员,并且具有从事特殊行业领域中的工作的特殊人性。当事人的一般人性和特殊人性可能相互一致也可能相互矛盾,当其相互矛盾之时,一般来说,在通常状态下,他会在陷入工作状态时理性地以特殊人性为主,使其一般人性服从于特殊人性;然而,在某些“特殊”亦即“非正常的状态”下,尽管他依然处于工作状态,他却可能让自己的特殊人性服从一般人性。
我们关于两种人性的一般性思考为我们接下来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人性及其关系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种人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他们同样具有两个层次的人性。他们的一般人性与可能参与其他行业领域活动的人的一般人性并无区别,甚至与根本不参加任何行业领域活动的人的一般人性也无区别。既然如此,我们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他们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的特殊人性。
在市场经济中,人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体,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公职,应该重点发挥他的一般人性中的哪些因素呢?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学者们就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究竟是否是理性的自利的人(也就是“经济人”或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我们认为,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看成是“经济人”应该没有问题。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形式,它通过自由竞争并且进一步经由价格机制来更好地配置资源,从而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更有效率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形式运行的内在逻辑在于:经济人———市场竞争(经由价格机制)———最佳资源配置———经济效率。这里,逻辑关系中的每一后继的环节都必须在它的前一环节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成为目前已知的经济形式中最为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乃是在于它遵循着这样的内在逻辑。根据此一逻辑,参与市场经济的人只有作为经济人,他才会为了自利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才会通过市场竞争(进一步经由价格机制)促使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因此,人的自利心是整个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逻辑基础,若是否认这一基础,那就必然会得出否认整个市场经济的结论。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特殊的层次来思考人性,我们可以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理解成为自利的人,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把自利假设成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人性。所以,阿马蒂亚·森说:“……作为个人,经济学家会表现出得体的友善,但在其经济学模型中,他们却假设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单纯的、简单的和固执的,以保证其模型不会被友善或道德情操等因素所干扰。”
[2] 7这种经济学模型表述的正是市场经济模型,尽管这一模型永远不可能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确能以不太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
据此,我们就会发现,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对于那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来说,他们除了一般的人性之外,还有一种作为自利的特殊人性。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在一般人性和特殊人性交织的情形下如何参与市场活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探讨这一情形。
首先,我们从参与市场活动的人的一般人性也是自利的角度去进行探讨。从这种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一般自利本性分成几个等级,即:极端自利、自利和偏向自利。若是我们坚持认为一般人性中的“自利”本性基本等同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特殊自利本性的话,那么,我们则可以说:一般人性中的“极端自利”本性会比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特殊自利本性更加自利,并且一般人性中的“偏向自利”本性则比参与市场经济的人的特殊自利本性更少自利。从这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在一般人性中也主张自利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设想:当这些人在参与市场活动时,他们不仅在正常(即“无须通过违背道德的手段就能获得利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会遵循自利原则,而且在非正常(即“只有通过违背道德的手段才能获得利益”)的市场活动中,通常也有可能会遵循自利原则。具体地说,在非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那些一般人性“极端自利”的人通常总会违背道德原则,那些一般人性“自利”的人既有可能遵循道德原则但也有可能违背道德原则,只有那些一般人性“偏向自利”的人违背道德原则的概率相对较小。
其次,我们从参与市场活动的人的一般人性并非自利而是利他的角度去进行探讨。从这种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把参与市场活动的人的一般利他本性分成几个等级,即:极端利他、利他和偏向利他。若是我们坚持认为一般人性中的“利他”本性基本对立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人的特殊自利本性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说:一般人性中的“极端利他”本性会比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特殊人性更加利他,并且一般人性中的“偏向利他”本性则比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特殊本性更少利他。从这些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在一般人性中不主张自利而主张利他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设想:当这些人参与市场活动时,在正常的市场活动中,他们也会遵循自利原则,但是,若在非正常的市场活动之中,也就是说,若在只有通过违背道德的手段才能获得利益时,他们就有可能放弃自己的利益而去遵循道德原则。那些一般人性极端利他的人就会毫不犹豫地放弃自己的利益去遵循道德原则,那些一般人性利他的人也有极大的可能放弃自己的利益去遵循道德原则,甚至那些一般人性中偏向利他的人仍有一定的可能放弃自己的利益去遵循道德原则。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人的一般本性以及人的一般本性与他的特殊本性的交织要复杂得多。大多数人的一般本性都会呈现出综合多变的情形。所谓综合,就是说除了极少数人之外,大多数人的一般本性通常既不会是纯粹的自利也不会是纯粹的利他,他们的一般本性通常总是纠缠于自利与利他之间,或者表现得自利更多一些或者表现得利他更多一些。所谓多变,就是说所有的人的一般本性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它们或者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例如从一个道德风气恶劣的环境转变到一个道德风气良好的环境而发生的改变;或者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例如从一个道德修养较差的时期转变到一个道德修养较好的时期而发生的改变;或者随着境遇的变化而改变,例如企业家从一个艰难创业的时期转变到一个经营十分成功的时期而发生的改变;甚至有可能随着心境的变化而改变,如此等等。正是由于人的一般本性是综合多变的本性,所以,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才会成为必要的东西。社会可以通过教育改变人的本性,提升人的道德水平。具体到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由于人的一般本性综合多变,并且又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人性纠缠在一起,因此,一旦出现了非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它就可能突出出来干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市场活动的人的道德选择,并且常常使当事人陷入道德选择的两难困境。一般人性综合多变并且能在非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突出出来干扰参与市场活动的人的道德选择的情况充分表明了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伦理学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若是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来改善人们(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一般人性,提升他们的道德水平,就能提升市场经济活动的整体道德水平,使市场经济参与者在正常的市场活动中更好地遵守市场法规,并在非正常的市场活动中宁肯牺牲自己的利益,也不违背社会道德。
三、从人性基础出发的市场经济道德建设
从一般和特殊两种人性以及它们复杂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出发,我们或许能够找到一条更为有效的市场经济道德建设路径。
针对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特殊人性是自利本性的现实,我们的道德建设应该重视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就是应该向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明确指明符合道德的经济行为能够具有的“好处”,尤其是向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即企业家明确指明符合道德的经济行为能够具有的“好处”。我们以“品牌”为例讨论这一问题。“……所谓品牌,就是企业名称、标志(文字和图形)、吉祥物、主导产品(包含产品的造型、款式、包装)或服务等等外显要素和企业基本价值观、企业理念、企业精神等内在要素的有机整合,它的目的是给社会大众和目标市场一个关于企业与产品独特的、明了的、良好的形象定位”[3] 282。讨论品牌必须注意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品牌是能给企业家带来好处的东西。它的好处包括除了使企业能够向社会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之外,还能通过两种方式增加企业的利润,即:它能够帮助企业产品更为方便地进入新的市场和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它还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帮助企业获得大量的额外利润。其二,品牌主要依靠企业道德方能塑造。既然企业的品牌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处,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塑造品牌呢?美国市场学家科特勒教授认为,品牌就是一种名称、名词、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中品牌名称作为可以念出来的那一部分,决不是偶然的随想,而应该使人联想到产品的品质和利益[4] 615。这就是说,品牌要能使消费者感觉到它确实能给自己带来良好的产品品质和其他的额外利益。企业要想真真切切地给消费者带来良好的产品品质和其他的额外利益,唯一的方式就是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凭借高尚的道德精神通过发展科技、辛勤劳动、诚实经商、周到服务来承担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其实,上述关于品牌的定义就已说明了这一点。根据上述品牌定义,品牌除了包含可见的外在要素之外,还有不可见的内在要素,这一内在要素就是一种良好的亦即符合道德的企业基本价值观以及这种基本价值观的各种精神表现(企业精神),它的这一内在要素表明,企业若要打造一种独特、唯一和良好的企业品牌并且让它成为众所周知的品牌,尽管需要企业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产品促销,但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素养,通过这种高尚的道德素养生产价廉物美的产品、从事兢兢业业的服务,如此等等。
根据在品牌问题上需要注意的关键两点,若从功利主义出发(亦即承认企业家追求最大利益的自利本性),围绕“品牌”来教育和劝导企业家进行符合道德的经营,那么,伦理学家尤其是经济伦理学家就应该明确地向企业家指出符合道德的经营如何能够导致企业的功利,让他们知道:道德不是纯粹的牺牲和贡献,它与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甚至还能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然而,一般的人性始终会影响着人的道德选择,因此,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受到他的特殊人性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他的一般人性的影响。这种情况造成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同时存在着多重人性特别是自利和利他的人性,并且进一步导致了基于不同人性具有多重行为动机、乃至相互矛盾的行为动机的情形。因此,“……说自利行为在大量的日常决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谬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2] 24。但是,“真正的问题应该在于,是否存在着动机的多元性,或者说,自利是否能成为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2] 24。“事实上,在日本的……案例中,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 22。尽管人们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通常总是按照特殊的人性(自利)为了获得最大利益参与市场竞争,但是,一旦面临着非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尤其是企业家就可能需要在利益和道德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或者在更大的利益而要牺牲道德和更小的利益但不用牺牲道德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这时,他们的良心就会受到考验,除了那些一般人性极端自利的人之外,大多数一般人性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利他之心的人就会面临着痛苦的道德选择。例如,当一个企业产品出现重要瑕疵而社会并不知道这一瑕疵时,企业家就会面临这样的痛苦选择:究竟是为了利益放弃道德去隐瞒这一瑕疵,还是为了道德放弃利益去公布真相并且花钱去修改这一瑕疵。再如,当一个企业通过消费者并不知情的虚假广告能够获得巨额利润时,企业家就会面临这样的痛苦选择:究竟是为了更大的利益放弃道德去做虚假广告,还是为了道德放弃更大的利益而不去做虚假广告。鉴于人的多重行为动机都能够影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行为的事实,伦理学家尤其是经济伦理学家在对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的时候,也可以从道义主义出发,启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尤其是企业家的一般人性中的向善倾向,促使他们为了遵循道德原则放弃不应得的利益。
鉴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相互交织的两种人性并且它们在“正常”和“非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着不同形式的作用方式的事实,我们应该把一般人性中的向善因素和特殊人性的自利要求结合起来进行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从特殊人性的自利要求说,伦理学家应该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现实之中,很多伦理学家未对功利主义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与道义主义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进行区分,甚至仅仅从道义主义的角度去教育和规劝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尤其是企业家,结果他们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更像是一种无聊的道德说教。他们常常忘记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他们教育和规劝企业家的道德内容其实都是企业家早已知道了的内容。正是由于忘记了这个基本事实,所以,他们并不知道:企业家之所以未能去遵循这些道德内容,不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些道德内容而是因为他们不愿意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若是伦理学家能够顾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尤其是企业家的利益关切,并从功利主义出发,向企业家证明道德常常是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功利的道德资本,让其知道“企业要赢得更大、更持久的发展,就必须承担起应用的社会责任”[5]。那么,他们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就再也不会沦为一种道德说教。从一般人性具有向善倾向来说,伦理学家应该从道义主义的角度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我们说伦理学家应该从功利主义的角度顾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尤其是企业家的利益关切,并非意味着我们完全否认从道义主义出发对企业家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只是强调,只有同时顾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尤其是企业家的利益关切,那种基于道义主义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才更有可能为企业家所认同、所接受,这种认同、接受既有助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尤其是企业家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更好地把道德作为追求自利的基础,又有助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尤其是企业家在非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宁肯牺牲利益也要去遵循道德原则。总体而言,伦理学家若是能够分别考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尤其是企业家的一般人性与特殊人性,把道义主义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与功利主义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结合起来,以功利主义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为基础,并以道义主义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劝为提升,那么,中国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或许能够更为有效!
[参 考 文 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 强以华.企业:文化与价值[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 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分析、计划和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 储昭华,王毅真.从反对方所面临的难题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J].湖湘论坛,2013,(4).